论美国的民主-第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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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法学家精神中见到的这个贵族特点,在美国和英国比在其他任何国家都表现得明显。其原因不仅在于英国和美国的法学家参与了立法工作,而且在于立法工作的性质本身及法律解释者在这两个国家所处的地位。
英国人和美国人保留了比附先例的立法办法,即他们继续依据祖先的法学观点和法律定则来建立自己在法律方面应持的观点和应守的定则。
一个英国或美国的法学家,几乎总是把对古老东西的敬爱和尊重与对正规的和合法的东西的爱好结合起来。
这对法学家的精神面貌,随后又对社会的动向,还起着另一种影响。
英国或美国的法学家重视既成的事实,法国的法学家重视何以出现此事实,即前者注重判决的本文,后者注重判决的理由。
当你倾听英国或美国的法学家的陈述时,你会为他们三番五次地引证他人的观点,极少发表自己的见解,而感到吃惊。在法国,情况就与此不同。
法国的律师在处理一个小案时,也不能只是进行一般的陈述而不引证他所持的成套法学思想。他将滔滔不绝地引述法律的立法原则,以劝说法庭采取变通办法后退几步。
英国和美国的法学家,从思想上就反对这种做法,因为这与他们祖先的思想不符。这种盲从祖先思想的百依百顺,必然使法学家精神沾染上畏畏缩缩的习性,使其在英国和美国养成的惰性比在法国严重。
法国的成文法往往很难理解,但人人都可以研讨。相反地,对于普通人来说,再也没有比以先例为基础的法律更使他糊涂和莫名其妙的了。英国和美国的法学家对先例的这种尊重,他们在教育中养成的这种尚古思想,日益使他们脱离人民,并终于使他们成为一个与众不同的阶级。法国的法学家都是学者,而英国或美国的法律界人士,则好象是埃及的祭司,并象埃及的祭司一样,只充当一种玄奥科学的解释者。
法律界人士在英国和美国所处的地位,对他们的习惯和思想起着一种不算不大的影响。一心将一切在本性上与己有某些类似的东西拉到自己方面来的英国贵族,极为尊重法学家,并赋予他们以极大的权力。在英国的社会里,法学家虽然没有进入最高等级,但他们却满足于现在所在的等级。他们是英国贵族中的少壮派,他们爱戴和尊敬他们的老大哥,而且不去同他们争权。这样,英国的法学家便把他们活动圈子里的贵族思想和情趣,与他们职业的贵族利益结合起来。
我试图描绘的这种法学家的形象,在英国表现得最为突出。英国法学家之所以尊重法律,并不是因为法律良好,而是因为法律古老;即使他们要对法律进行某些修改,使其适应社会的时势,他们也是万变不离其宗,对祖先留下的东西进行修修补补,只发展祖先的思想,只完善祖先的业绩。不要期待他们会以革新者的面貌出现,他们宁愿被人指为荒谬绝伦,也不愿承担冒犯老祖宗遗训的大罪。这就是英国人对待法律的态度。这种态度毫不关心事物的实质,只重视法律的条文,宁肯违反理性和人情,也不改动法律上的一文一字。
英国的立法工作就象侍弄一棵古树,立法者向这棵树上嫁接各式各样的枝条,希望枝条结出千奇百怪的果实,或至少让繁茂的枝叶簇拥支撑着它们的树干。
在美国,既没有旧式贵族又没有文士,人民不信任富人。
因此,法学家形成了一个高等政治阶级,他们是社会上最有知识的部分。于是,他们只能舍弃改革,使自己的爱好秩序的本性增添了保守的志趣。
假如有人问我美国的贵族在何处,我将毫不迟疑地回答:他们不在富人中间,富人没有把他们团结在一起的共同纽带。
美国的贵族是从事律师职业和坐在法官席位上的那些人。
我们越是深思发生于美国的一切,就越是确信法学界是美国的能够平衡民主的最强大力量,甚至可以说是能够平衡民主的唯一力量。
我们在美国不难发现,法学家精神是如何因其优点,甚至还可以说如何因其缺点,而适于中和平民政府所固有的弊端的。
当美国人民任其激情发作,陶醉于理想而忘形时,会感到法学家对他们施有一种无形的约束,使他们冷静和安定下来。法学家秘而不宣地用他们的贵族习性去对抗民主的本能,用他们对古老事物的崇敬去对抗民主对新鲜事物的热爱,用他们的谨慎观点去对抗民主的好大喜功,用他们对规范的爱好去对抗民主对制度的轻视,用他们处事沉着的习惯去对抗民主的急躁。
法院是法学界对付民主的最醒目工具。
法官都是法学家,他们除了喜爱在研究法律的过程中获悉的秩序和制度以外,还因其职位的终身性而酷爱安宁。他们的法学知识,早已保证他们可以在同胞中出人头地。他们的政治权力,可以把他们推上高人一等的地位,并使他们养成特权阶级的习性。
有权宣布法律违宪的美国司法官员,管理日常的司法事务。他们不能强制人民立法,但至少可以强迫人民信守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要求他们言行一致。
我并非不知道,在美国存在着一种驱使人民削弱司法权的潜在趋势。大部分州的宪法,都规定州政府可以应两院之请撤换法官。某些州的宪法,规定法庭的成员由选举产生,并准许多次连选连任。我敢大胆预言,这项改革迟早要产生极坏的后果,而且将来总有一天要发现,这样削弱司法官员的独立性,不仅打击了司法权,而且打击了民主共和制度本身。
此外,千万不要以为,在美国只有法院才有法学家精神。
这种精神早已远远扩展到法院以外。
由于法学家是人民信赖的唯一知识阶级,所以大部分公职自然都被他们占去。他们既垄断了立法机构,又主持了司法机构。因此,他们对法律的制定和行使具有极大的影响。但是,他们必须服从对他们发生牵制作用的舆论。即使他们不受限制而自由行动,人民也不难及早发现其不轨的苗头。在政治法方面做了很多改革的美国人,却在民法方面只做了微小的改革,而且这一小点改革还费了很大周折。尽管民法中的许多规定与美国社会的现实格格不入,但他们还是如此泰然处之。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在公民权利的问题上,多数往往托付法学家去处理,而自行其是的美国法学家却不肯改革。
一个法国人,在美国听到人民抱怨法学家有惰性和喜欢维持现状时,确实大为吃惊。
法学家精神的影响,大大超过了我已确切指出的范围。
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因此,所有的党派在它们的日常论战中,都要借用司法的概念和语言。大部分公务人员都是或曾经是法学家,所以他们把自己固有的习惯和思想方法都应用到公务活动中去。陪审制度更把这一切推广到一切阶级。因此,司法的语言差不多成了普通语言;法学家精神本来产生于学校和法院,但已逐渐走出学校和法院的大墙,扩展到整个社会,深入到最低阶层,使全体人民都沾染上了司法官的部分习性和爱好。
在美国,法学家形成一个并不足惧但难于察觉的权力。这个权力没有自己的旗帜,能够极其灵活地迎合时代的要求,不加抵抗地顺应社会的一切运动。但是,这个权力却扩展到整个社会,深入到社会上的每一个阶级,在暗中推动社会,默默地影响社会,最后按自己的意愿塑造社会。
美国视陪审团为政治机构作为人民主权的表现形式之一的陪审团,必须与确立这个主权的其他法律协调一致——美国陪审团的结构——陪审制度对国民性产生的影响——陪审制度对人民的教育作用——陪审制度是如何树立司法官员的影响和发展法学家精神的由于我的讲题自然引导我去叙述美国的司法制度,我就不能在此略而不谈陪审制度。
在讲述陪审制度时,必须把这个制度的两种作用区别开来:第一,它是作为司法制度而存在的;第二,它是作为政治制度而起作用的。
如果要问陪审制度在哪一方面有功于司法行政,特别是在民事方面是否有功于健全的司法行政,我承认陪审制度的功用问题可能引起争论。
陪审制度初建于社会尚不发达的时期,那时提交法院审理的案件只是一些简单的诉讼。但是,要想使陪审制度适应高度发展的社会的需要,便不是一件容易的任务了,因为这时人们之间的关系已经非常复杂,多种多样,并具有需要用科学和理智加以判断的性质。
现在,我的主要目标是向陪审制度的政治方面走去,其他任何途径都会使我离题。对于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手段的问题,我只能少谈几句。当英国人采用陪审制度的时候,他们还是一个半野蛮的民族。后来,他们发展成为世界上最文明的民族之一,而他们对于这一制度的爱慕,仿佛也随着他们的文明而俱增。他们走出自己的国土,向世界的各地发展。结果,有些地方成了他们的殖民地,而另些地方则建立了独立的国家。一些国家仍然承认英王是它们的君主,而许多殖民地却建立了强大的共和政体,但到处的英裔国家都一律提倡陪审制度。它们不是到处建立陪审制度,就是马上回复陪审制度。这个伟大民族所提倡的司法制度,后来便长期存在下来,并在文明的各个阶段,被各个地区和各种政府所采用,而且没有遭到司法界的反对。
但是,我们不谈这个问题。把陪审制度只看做一种司法制度,这是十分狭窄的看法,因为既然它对诉讼的结局具有重大的影响,那它由此也要对诉讼当事人的命运发生重大的影响。
因此,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始终从这个观点去评价陪审制度。
所谓陪审制度,就是随时请来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以参加审判的权利。
我认为,在惩治犯罪行为方面利用陪审制度,会使政府建立完美的共和制度。其理由如下:陪审制度既可能是贵族性质的,又可能是民主性质的,这要随陪审员所在的阶级而定。但是,只要它不把这项工作的实际领导权交给统治者,而使其掌握在被统治者或一部分被统治者手里,它始终可以保持共和性质。
强制向来只是转瞬即逝的成功因素,而被强制的人民将随即产生权利的观念。一个只能在战场上击败敌人的政府,也会很快被人推翻。因此,要加强政治工作,而政治方面的真实法律惩治,必须体现在刑法里面。没有惩治,法律迟早会失去其强制作用。因此,主持刑事审判的人,才真正是社会的主人。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
在英国,陪审团系由该国的贵族中选出的。贵族既制定法律,又执行法律和惩治违法行为(B)。一切都得经贵族同意,所以英国简直是一个贵族的共和国。而在美国,这一个制度则应用于全体人民。每一个美国公民都有选举权,都有资格参加竞选,都有资格当陪审员(C)。在我看来,美国人所同意实行的陪审制度,象普选权一样,同是人民主权学说的直接结果,而且是这种学说的最终结果。陪审制度和普选权,是使多数能够进行统治的两个力量相等的手段。
凡是曾想以自己作为统治力量的源泉来领导社会,并以此取代社会对他的领导的统治者,都破坏过或削弱过陪审制度。比如,都铎王朝曾把不想做有罪判决的陪审员投入监狱,拿破仑曾令自己的亲信挑选陪审员。
尽管前人提供的大部分真理十分明显,但并没有打动所有的人,而且在我们法国,人们还往往对陪审制度持有混乱的观点。要想知道什么人可以当选陪审员,那就只是把陪审制度当做一种司法制度,讨论参与审判工作的陪审员应当具备什么知识和能力就可以了。其实,在我看来,这是问题的不关紧要部分,因为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把它看成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当人民的主权被推翻时,就要把陪审制度丢到九霄云外;而当人民主权存在时,就得使陪审制度与建立这个主权的各项法律协调一致。犹如议会是国家的负责立法的机构一样,陪审团是国家的负责执法的机构。为了使社会得到稳定的和统一的管理,就必须使陪审员的名单随着选民的名单的扩大而扩大,或者随其缩小而缩小。
依我看,这一点最值得立法机构经常注意。其余的一切,可以说都是次要的。
由于我相信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所以在把这一制度应用于民事诉讼时,我依然是这样看它。
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民情是一个民族的唯一的坚强耐久的力量。
当陪审团只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时,人民只能逐渐地发现它的作用,而且只能从个别的案件中发现。人民没有在日常生活中应用陪审制度的习惯,只把它看做获得公道的一般手段,而没有把它视为获得公道的唯一手段。
反之,当陪审团参加民事案件的审理时,它的作用便可经常被人看到。这时,它将涉及所有人的利益,每个人都来请它帮助。于是,它深入到生活的一切习惯,使人的头脑适应它的工作方法,甚至把它与公道等量齐观。
因此,只用于刑事案件的陪审制度,必永远处于困境;而一旦把它用于民事案件,它就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和顶得住人力的反抗。假如英国的统治者能象从法律中那样容易排除陪审制度而从英国人的民情中排除陪审制度,英国的陪审制度早在都铎王朝时期就不复存在了。因此,事实上拯救了英国的自由的,正是民事陪审制度。
不管怎样应用陪审制度,它都不能不对国民性发生重大影响。不过,随着它越早应用于民事案件,这种影响更会无限加强。
陪审制度,特别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而这种思维习惯,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要养成的习惯。
这种制度教导所有的阶级要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权利观念。假如它没有起到这两种作用,人们对自由的爱好就只能是一种破坏性的激情。
这种制度教导人们要做事公道。每个人在陪审邻人的时候,总会想到也会轮到邻人陪审他。这种情况,对于民事陪审员来说,尤为千真万确。几乎没有人不害怕有朝一日自己成为刑事诉讼的对象,而且人人又都可能涉讼。
陪审制度教导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男子大汉的气魄,没有这种气魄,任何政治道德都无从谈起。
陪审制度赋予每个公民以一种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和参加了自己的政府。陪审制度以迫使人们去做与己无关的其他事情的办法去克服个人的自私自利,而这种自私自利则是社会的积垢。
陪审制度对于判决的形成和人的知识的提高有重大贡献。我认为,这正是它的最大好处。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