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经注疏春秋公羊传注疏-第6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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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不见公者何”。○解云:公会晋侯,是与会之文;言不见公,疑其非类,故执不知问。○注“不见见者,恚乞师不得,欲执之”。即下传云“其代公执奈何?前此者,晋人来乞师而不与,公会晋侯,将执公”是也。
公不见见,大夫执,何以致会?据不得意。扈之会公失序不致。
'疏'注“据不得意”者。解云:正以庄六年传云“得意致会,不得意致伐”,何氏云“此谓公与二国以上也。公与二国以上出会盟,得意致会,不得意不致”。今会不得意而致会,故据而难之。○注“扈之会公失序不致”。○解云:即文七年“秋,公会诸侯、晋大夫盟于扈”,传云“诸使何以不序?大夫何以不名?公失序也。公失序奈何?诸侯不可使与公盟,眣晋大夫与公盟也”是也。然则彼是公不得意不书致,今此亦不得意而反致,故难之。
不耻也。曷为不耻?据扈之会公失序耻。公幼也。因公幼杀耻为讳辞,不书行父执者,公不见见已重矣。
'疏'注“因公幼杀耻为讳辞”。○解云:实不见,今而致会,诈若得意然,故言为讳辞耳。○注“不书行父执者”。○解云:是时累代公执,而下经但书其一,故此注“不书行父执者,公不见见己重矣”。
公会尹子、晋侯、齐国佐、邾娄人伐郑。
曹伯归自京师。
执而归者名,曹伯何以不名?而不言复归于曹何?据曹伯襄复归于曹。
'疏'注“据曹伯襄复归于曹”。○解云:在僖二十八年冬。
易也。易故末言之,不复举国名。○易,以豉反,注及下同。复,扶又反,下“而复”同。其易奈何?公子喜时在内也。公子喜时在内,则何以易?据本篡喜时也。○喜时,《左传》作“欣时”。公子喜时者,仁人也,内平其国而待之,和平其臣民,令专心于负刍。○令,力呈反。外治诸京师而免之。讼治于京师,解免使来归。其言自京师何?据僖二十八年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后复归于卫,俱天子所归,不言自京师。不连归问者,嫌自京师天子有力文,言甚易,欲并问力文,与上说喜时错。
'疏'注“据僖二十八年”至“言自京师”。○解云:即僖二十八年冬,“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三十年秋,“卫侯郑归于卫”是也。○注“不连归问”至“喜时错”。○解云:问者之意,欲道僖三十年“卫侯郑归于卫”,亦是天子所归,不言自京师。今曹伯亦为天子所归,独言自京师,文相违背,故问之。若连归问云“其言归自京师何,即嫌归自京师者,乃是天子有力之文,似若僖二十八年冬,“卫元咺自晋复归于卫”,传云“自者何?有力焉者也”。然上说言其所以易,正由公子喜时之力。若此处并问天子有力之文,即与上说喜时之力自相违。
言甚易也,舍是无难矣。言归自京师者,与内据臣子致公同文,欲言甚易也。舍此所从还,无危难矣。主所以见曹伯归,本据喜时平国反之书,非录京师有力也。执归书者,贤喜时为兄所篡,终无怨心,而复深推精诚,忧免其难,非至仁莫能行之,故书起其功也。○舍是,音舍,注同,下传“舍臣”放此。无难,乃旦反,注同。
'疏'注“言归自京师者”至“致公同文”。○解云:与上十三年“公至自京师”相似。○注“执归书者”至“起其功也”。○解正以僖十九年“宋人执滕子婴齐”,二十一年“执宋公”之属,皆不书其归也。若然,僖二十八年春,晋侯“执曹伯以畀宋人”,冬,“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曹伯襄复归于曹”;三十年秋,“卫侯郑复归于卫”,皆是被执而书之者,曹伯之下注云“执归不书。书者,名恶当见”,卫侯之下注云“执归不书。主书者,名恶当见”是也。
九月,晋人执季孙行父,舍之于招丘。执未可言舍之者,此其言舍之何?仁之也。曰在招丘,悕矣。悕,悲也。仁之者,若曰在招丘,可悲矣。闵录之辞。○招丘,章遥反,又上饶反,二传作“苕丘”。悕,音希,悲也。执未有言仁之者,此其言仁之何?代公执也。其代公执奈何?前此者,晋人来乞师而不与。不书者,不与无恶。
'疏'注“不书者,不与无恶”。○解云:若其书之,宜言晋侯使栾黡来乞师,公不许之。今无此经,故言不与不书也。言不与无恶者,僖二十六年“公子遂如楚乞师”之下,传云“乞者何?卑辞也。曷为以外内同若辞?重师也。曷为重师?师出不正反,战不正胜也”,何氏云“兵,凶器;战,危事,不得已而用之尔,乃以假人,故重而不暇别外内也”者,是其不与无恶之义。
公会晋侯,会沙随也。将执公。季孙行父曰:“此臣之罪也。”於是执季孙行父。成公将会厉公,谓上伐郑。言谥者,别婴齐所请也。明言公会晋侯者,婴齐所请事也,故下与婴齐传合同。○别,彼列反。
'疏'“於是执季孙行父”。○解云:此以上,道今年秋会于沙随之时事。○注“谓上伐郑”至“传合同”。解云:下十七年“公孙婴齐卒于貍轸”之下,传云“前此者,婴齐走之晋。公会晋侯,将执公。婴齐为公请,公许之反为大夫。归,至于貍轸而卒”。然则上言公会晋侯,将执公者,乃是上经沙随之事,故下与婴齐传文合。言成公将会晋厉公,言谥者欲别於婴齐所请之事,明其是上伐郑时也。案此传沙随之事,时行父亦请,而特言婴齐所请事者,欲言行父再请,而婴齐三请,俱在沙随故也。
会不当期,将执公。季孙行父曰:“臣有罪,执其君;子有罪,执其父,此听失之大者也,今此臣之罪也,舍臣之身而执臣之君,吾恐听失之为宗庙羞也。”於是执季孙行父。善其过则称已,美则称君,累代公执,在危殆之地。故地言舍而月之者,痛伤忠臣不得其所。为代公执不称行人者,在君侧,非出使。○出使,所吏反。
'疏'“此听失之大者也”。○解云:言听狱者失之大者矣。○注“故地言舍”至“得其所”。○解云:言故地言舍而月之者,即经书“九月,晋人执季孙行父,舍之于招丘”是也。言月则为伤痛之文者,正以凡执例时故也,即僖四年夏,“齐人执陈袁涛涂”;五年“冬,晋人执虞公”之属是也。○注“为代公”至“非出使”。○解云:正以文十四年冬,“齐人执单伯”之下,传云“执者曷为或称行人?或不称行人”,注云“此问诸侯相执大夫所称例”;传云“称行人而执者,以其事执也”,注云“以其衔奉国事执之,‘晋人执我行人叔孙舍’是也”;传又云“不称行人而执者,以已执也”,注云“已者,已大夫。自以大夫之罪执之。分别之者,罪恶当各归其本”。以此言之,则知自为己执者,乃不称行人。今此行父为代公执,而亦不称行人者,正以其在君侧,非出使故也。
冬,十月,乙亥,叔孙侨如出奔齐。
十有二月,乙丑,季孙行父及晋郤州盟于扈。行父执释不致者,举公至为重。
'疏'注“行父执释不致者,举公至为重”。○解云:正以昭十三年秋,“晋人执季孙隐如以归”;十四年“春隐如至自晋”;二十三春,“晋人执我行人叔孙舍”;二十四年春,“叔孙舍至自晋”,皆书其至。今此不书至,故言举公至为重。
公至自会。
乙酉,剌公子偃。
'疏'“乙酉,剌公子偃”。○解云:即僖二十八年注云“内杀大夫例,有罪不日,无罪日”者,正谓此文是也。考诸旧本,此经之下悉皆无注,若有注者衍字耳。
十有七年,春,卫北宫结率师侵郑。
夏,公会尹子、单子、晋侯、齐侯、宋公、卫侯、曹伯、邾娄人伐郑。
六月,乙酉,同盟于柯陵。○柯,古河反。
秋,公至自会。
齐高无咎出奔莒。
九月,辛丑,用郊。用者何?用者不宜用也。九月,非所用郊也。周之九月,夏之七月,天气上升,地气下降,又非郊时,故加用之。
'疏'“用者何”。○解云:正以上下之郊,例不言用,此独违例,故执不知问。
然则郊曷用?郊用正月上辛。鲁郊博卜春三月,言正月者,因见百王正所当用也。三王之郊,一用夏正。言正月者,《春秋》之制也;正月者,岁首;上辛尤始新,皆取其首先之意。日者,明用辛例,不郊则不日。○因见,贤遍反,下同。
'疏'注“鲁郊博”至“所当用”。○解云:僖三十一年传云“鲁郊,非礼也”,彼注云“以鲁郊非礼,故卜尔。昔武王既没,成王幼少,周公居摄,行天子事,制礼作乐,致太平,有王功。周公薨,成王以王礼葬之。命鲁使郊,以彰周公之德。非正故卜,三卜吉则用之,不吉则免牲”者,是其鲁郊博卜春三月之义也。而此传止言正月者,因见其自今后百代之王正所当用之月也。○注“三王之郊”至“制也”。○解云:三王之郊,一用夏正者,《易说》文也。既用夏正,而此传特言用正月上辛者,但《春秋》之制也。《春秋》因鲁以制法,令自今以后之郊,皆用周之正月故也。○注“不郊则不日”。○解云:即僖三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从,乃免牲,犹三望”;成七年“春,王正月,鼷鼠食郊牛角,改卜牛”,夏五月,“不郊犹三望”之属,是不郊则不日之文也。
或曰用然后郊。或曰:用者,先有事,存后稷神名也。晋人将有事於河,必先有事於恶池。齐人将有事於泰山,必先有事於蜚林。鲁人将有事於天,必先有事於泮宫。九月郊尤悖礼,故言用,小大尽讥之,以不郊乃讥三望,知郊不得讥小也。又夕牲告牷后稷,当在日上,不当在日下。○恶,如字,又火吴反。池,如字,又大河反。蜚,芳尾反,又音配。泮,音判,本又作“郊”。拴,音全。
'疏'注“晋人将有事”至“於泮宫”。○解云:即《礼器》云“鲁人将有事於上帝,必先有事於泮宫”,注云“上帝,周所郊祀之帝,谓苍帝灵威仰也。鲁以周公之故,得郊祀上帝与周同。先有事于泮宫,先后稷也。告之者,将以配天先仁也。泮宫,郊之学也。《诗》所谓泮宫也,字或为“郊宫”;“晋人将有事於河,必先有事於恶池”,郑注云“恶当为‘呼’,声之误也。呼池呕夷,并州川”;“齐人将有事於泰山,必先有事於配林”,注云“配林,林名”是也。○注“以不郊”至“讥小也”。解云:即僖三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从,乃免牲,犹三望”,传云“犹者何?通可以已也。讥不郊而望祭也”,何氏云“讥尊者不食而卑者独食”也。○注“又夕牲告”至“在日下”。○解云:言古礼,郊之前日,午后陈其牲物,告牲之牷于后稷,则知此经宜云九月用,辛丑郊。
晋侯使荀罃来乞师。○罃,乙耕反。
冬,公会单子、晋侯、宋公、卫侯、曹伯、齐人、邾娄人伐郑。
十有一月,公至自伐郑。月者,方正下壬申,故月之。
'疏'注“月者方”至“月之”。○解云:正以凡致例时,故此解之。言正下壬申者,欲正壬申为十月之日,是以不得不言十一月以来之。
壬申,公孙婴齐卒于貍轸。非此月日也,曷为以此月日卒之?据下丁巳朔,知壬申在十月。○貍,力之反。轸,之忍反,《左氏》作“脤”,《穀梁》作“蜃”。
'疏'“卒于貍轸”者。○解云:正本作“貍辰”字。○注“据下丁巳”至“十月”。解云:即下“十有二月,丁巳,朔,日有食之”是也。十二月丁巳朔,逆而推之,则丁亥为十一月朔日,又逆而推之,即丁卯为十月十一日矣。即从丁卯数之,戊辰、已巳、庚午、辛未、壬申,然则壬申乃为十月十六日,故云据下丁巳朔,知壬申在十月矣。
待君命然后卒大夫。曷为待君命然后卒大夫?据昭公出奔卒叔孙舍。
'疏'注“据昭公”至“孙舍”。○解云:即昭二十五年,“九月,已亥,公孙于齐”,“冬,十月,戊辰,叔孙舍卒”;三十二年冬十二月,“公薨于乾侯”是也。
前此者,婴齐走之晋。不书者,以为公请除出奔之罪也。○为,于伪反,下文“为公”同。
'疏'注“不书者”至“之罪也”。○解云:其请公者,谓上沙随时也。
公会晋侯,将执公。婴齐为公请,公许之反为大夫。归,至于貍轸而卒。十月壬申日。貍轸,鲁地。无君命,不敢卒大夫。国人未被君命,不敢使从大夫礼。公至,十一月至是也。
'疏'注“十一月”至“是也”。○解云:“十有一月,公至自伐郑”是也。若以上传言之,则婴齐之请,鲁侯许之,皆是沙随时也。若在沙随会时,即在伐郑之上,何故待公伐郑之还乃始卒之?正以成公许之,实在沙随,但婴齐未还,公又伐郑,伐郑未归,婴齐巳卒,国人不闻公命,未敢卒之,亦何伤?
曰:“吾固许之反为大夫。”许反为大夫,即受命矣。然后卒之。善其不敢自专,故引其死日下就公至月卒之,起其事,所以激当世之骄臣。○激,古狄反。
十有二月,丁巳,朔,日有食之。
邾娄子玃且卒。○玃且,俱缚反;下子馀反。
晋杀其大夫郤锜、郤州、郤至。
楚人灭舒庸。舒庸,东夷。道吴围巢。
'疏'注“舒庸,东夷。道吴围巢”。○解云:出《左氏》。考诸旧本,亦有无此注者。
十有八年,春,王正月,晋杀其大夫胥童。○庚申,晋弑其君州蒲。日者,二月庚申日。上系於正月者,起正月见幽,二月庚申日死也。厉公猥杀四大夫,臣下人人恐见及,以致此祸,故日起其事,深为有国者戒也。
'疏'注“日者”至“申日”。○解云:正以文十八年冬,“莒弑其君庶其”,传云“称国以弑者,众弑君之辞”,注云“一人弑君,国中人人尽喜,故举国以明失众,当坐绝也。例皆时者,略之也”。然则称国以弑者例书时,而此书日,故解之。而昭二十七年“夏,四月,吴弑其君僚”,何氏云“月者,非失众见弑,故不略”是也。云云之说在彼。知庚申二月日者,亦以上十二月丁巳朔言之也。去年十二月丁巳朔,则知今年二月丙辰朔也,何者?以长历推之,今年正月小故也。二月丙辰朔数之,丁巳、戊午、巳未、庚申,则庚申为二月五日矣。正月之中,宁得有之乎?故知庚申二月日也。○注“上系于正月”至“日死也”。○解云:《春秋说》云“厉公猥杀四大夫,臣下人人恐见及,正月幽之,二月而死”是也。○注“厉公猥杀四大夫”者。解云:即去年杀三郤,是岁杀胥童是也。
齐杀其大夫国佐。
公如晋。
夏,楚子、郑伯伐宋。
宋鱼石复入于彭城。不书叛者,楚为鱼石伐宋取彭城以封之。本受于楚,非得于宋,故举伐於上,起其意也。楚以封鱼石,复本系于宋。言复入者,不与楚专封,故从犯君录之。主书者,其专封。○复入,扶又反,注同。为,于伪反,下“为失”同。
'疏'注“不书叛者”至“其意也”。○解云:如此注者,欲决昭二十一年“宋华亥、向宁、华定、自陈入于宋南里以畔”之文故也。○注“楚以”至“君录之”。○解云:桓十五年传云“复入者,出无恶,入有恶”,故言从犯君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