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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十三经注疏春秋公羊传注疏-第7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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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案乃澄摹3逼浯蠓虺扇徽撸蹲笫稀纷鳌俺尚堋保斗Y梁》作“成虎”字。
 
  三月,壬申,郑伯嘉卒。 
  夏,宋公使华定来聘。 
  公如晋,至河乃复。 
  五月,葬郑简公。 
  楚杀其大夫成然。○成然,《左氏》作“成熊”。 
  秋,七月。 
  冬,十月,公子整出奔齐。○整,之领反,或作“憽保汴罘础!
  楚子伐徐。 
  晋伐鲜虞。谓之晋者,中国以无义,故为夷狄所强。今楚行诈灭陈、蔡,诸夏惧然去而与晋会于屈银,不因以大绥诸侯,先之以博爱,而先伐同姓,从亲亲起,欲以立威行霸,故狄之。 
  '疏'注“谓之”至“狄之”。○解云:诸夏之称连国称霸,今单言晋,作夷狄之号,故须解之。言中国无义,故为夷狄所彊者,即襄七年“郑伯髡原”之下,传云“曷为不言其大夫弑之?为中国讳也。曷为为中国讳?郑伯将会诸侯于鄬,其大夫谏曰:‘中国不足归也,则不若与楚。’郑伯不可。其大夫曰:‘以中国为义,即伐我丧。以中国为彊,则不若楚。’於是弑之”,何氏云“祸由中国无义,故深讳使若自卒”之属,是中国无义之文也。言遂为夷狄所彊也者,即四年“夏,楚子”以下“会于申”,“执齐庆封,杀之”之属是也。云令楚行诈,灭陈、蔡者,即昭八年灭陈,十一年灭蔡是也。令楚行诈者,即讬义讨招瑗,讬义讨蔡般是也。言诸夏惧然去而与晋会于屈银者,即上十一年“秋,季孙隐如会晋韩起”以下“于屈银”是也。言先伐同姓者,正以鲜虞姬姓故也。 

 
  


  
  
《春秋公羊传注疏》



昭公卷二十三(起十三年,尽二十三年) 

 昭公卷二十三(起十三年,尽二十三年)   


 
  十有三年,春,叔弓帅师围费。○费,音祕。 
  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晋归于楚,弑其君虔于乾谿。此弑其君,其言归何?据齐阳生入恶不言归。○谿,苦兮反。 
  '疏'“此弑”至“归何”。○解云:正以归者,出入无恶之文。今君弑而言归,故难之。○注“据齐”至“言归”。○解云:即哀六年秋七月,“齐阳生入于齐”是也。其阳生入恶者,先诈致诸大夫,立於陈乞之家,自是往弑舍是也。
 
  归无恶於弑立也。归无恶於弑立者何?灵王为无道,作乾谿之台,三年不成,楚公子弃疾胁比而立之。然后令于乾谿之役曰:“比已立矣,后归者不得复其田里。”众罢而去之,灵王经而死。时弃疾诈告比得晋力可以归,至而胁立之。比之义,宜效死不立而立;君因自经,故加弑也。言归者,谓其本无弑君而立之意,加弑,责之尔。不日者,恶灵王无道。封内地者,起祸所由,因以为戒。○罢,音皮。恶灵,乌路反。 
  '疏'“归无”至“立也”。○解云:弑谓虔也。言所以书其归者,正於弑虔之时,比无恶。○“归无”至“者何”。○解云:正据经书弑其君虔,曷为言无恶?故问之。○“灵王经而死”。○解云:经者,谓悬缢而死也。若申生雉经,及《论语》云“岂若匹夫匹妇之为谅也,自经於沟渎”者是也,故何氏云“君因自经”。○注“时弃”至“为戒”。○解云:正以经书自晋,故得为有力之义,故如此解。○云比之义,宜效死不立者,下传文。云言归者,明其本无弑君而立之意,加弑,责之尔者,桓十五年传曰:“归者,出入无恶”,故云本无弑君而立之意。言加杀,责之者,谓责其不效死而立矣。云不日者,恶灵王无道者,正以宣二年“秋,七月,乙丑,晋赵盾弑其君夷保哪辍跋模拢矣希9庸樯逼渚摹保颉洞呵铩分宀晃始舆庇敕瘢允槿铡=穸蝗眨式庵T品饽诘卣撸鸹鏊桑蛭湔撸韵露迥辏八喂糇潇肚保啤扒吆危克沃亍V詈钭淦浞饽诓坏兀撕我缘兀坑悄谝病保⒃啤笆彼喂耪压穑悄芍燎洌识髀贾薄H辉蛑詈钭淦浞饽诶坏兀翊肆橥跫鼻G之由,是以书地以起之,故曰起祸所由,因以为戒也。
 
  楚公子弃疾弑公子比。比已立矣,其称公子何?据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 
  '疏'注“据齐”至“君舍”。○解云:在文十四年九月。彼传云“此未逾年之君也,其言弑其君舍何?已立之,己杀之,成死者而贱生者也”,注云“恶商人怀诈无道,故成舍之君号,以贱商人之所为”。然则彼未逾年君,而见弑称成君,今比亦为未逾年君,见弑称公子,故据而难之。所以不据僖九年“晋里克弑其君之子奚齐”者,正以取成君之号以难公子,义强于君之子之文故也。
 
  其意不当也。据上传知其胁。 
  '疏'注“据上”至“其胁”。解云:即上传云“楚公子弃疾胁比而立之”是也。
 
  其意不当,则曷为加弑焉尔?据王子朝不贬。○朝,如字。 
  '疏'注“据王子朝不贬”。○解云:即二十三年秋,“尹氏立王子朝”,注云“贬言尹氏者,著世卿之权。尹氏贬,于朝不贬者,年未满十岁,未知欲富贵,不当坐,明罪在尹氏”。然则子朝之意,与此相似,子朝不贬而比加弑,故难之。
 
  比之义宜乎效死不立。大夫相杀称人,此其称名氏以弑何?据经言弑公子比也。 
  '疏'“比之”至“不立”。○解云:即守死善道,若王子闾之类也。○大夫”至“称人”。○解云:即文十六年冬,“宋人弑其君处臼”之下,传云“大夫弑君称名氏,贱者穷诸人”,注云“贱者谓士也,士正自当称人”;“大夫相杀称人,贱者穷诸盗”,注云“降大夫使称人,降士使称盗者,所以别死刑有轻重也”。然则文十六年师有成解,故此弟子取而难之。○注“据经”至“比也”。○解云:经言弑公子比,即是两下相杀之文,而称弃疾名氏,是以据而难之。
 
  言将自是为君也。故使与弑君而立者同文也。不言其者,比实已立,嫌触实公子,弃疾则楚子居也。 
  '疏'“言将”至“君也”。○解云:谓弃疾从是杀比之后,遂代比为君矣。○注“故使”至“文也”。○解云:同文也,即文十四年秋九月,“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是也。○注“不言”至“公子”。○解云:庄二十二年春,“陈人杀其公子御寇”,注云“书者,杀君之子,重也”;下十四年“冬,莒杀其公子意恢”。然则彼二公子见杀,言其,今公子比实已立讫,若言杀其公子比,则嫌触彼二公子文,故曰嫌触实公子。云弃疾即楚子居也者,即下二十六年秋,“楚子居卒”是也。
 
  秋,公会刘子、晋侯、齐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娄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娄子于平丘。八月,甲戌,同盟于平丘。不举重者,起诸侯欲讨弃疾,故详录之。不言刘子及诸侯者,閒无异事可知矣。 
  '疏'注“不举”至“录之”。○解云:文十四年“六月,公会宋公”以下,“同盟于新城”。然则彼亦是二事,举盟为重,不言会于某,今会盟并举,故须解之,故云诸侯欲讨弃疾。以上有弃疾弑君之事,下传有诸侯遂乱之言,故知於间详录此会,欲讨之矣。○注“不言”至“知矣”。○解云:《春秋》之义,会盟咸有而间隔事者,则重言诸侯,即定公四年“三月,公会刘子、晋侯”以下“于召陵,侵楚”;夏四月,“蔡公孙归姓帅师灭沈,以沈于嘉归,杀之”;“五月,公及诸侯盟于浩油”。然则彼由间有隔事,刘子不与盟,是以重出诸侯。今则间无隔事,刘子复与盟,是以不劳重出刘子及诸侯,见其可知矣。
 
  公不与盟。○与,音预,注二“不肯与”及下文“不与焉”,注“公不与”、“不宜与”皆同。 
  '疏'“公不与盟者何”。○解云:正以盟会详录即为善事,而公不与盟,於义似违,故执不知问。
 
  公不见与盟也。时晋主会,疑公如楚,不肯与公盟,故讳使若公自不肯与盟。 
  '疏'注“时晋”至“与盟”。○解云:须言时晋主会者,正以此会刘子在其间,故须辨之。知非刘子主会者,正以当时天子微弱故也。知疑公如楚,不肯与公盟者,正以上七年“三月,公如楚”,“九月,公至自楚”之文;十一年“公如晋,至河乃复”,是其见疑,不得入晋故也。
 
  公不见与盟,大夫执,何以致会?据得意乃致会。 
  '疏'注“据得意乃致会”。○解云:即庄六年注云“公与二国以上出会盟,得意致会,不得意不致”。今此平丘之经,亦是公与二国以上出会盟之事,故言据得意乃致会也。若欲伯事言之,即哀十三年夏,“公会晋侯乃吴子于黄池”,“公至自会”是也。
 
  不耻也。曷为不耻?据扈之会公失序耻之。 
  '疏'注“据扈之会”至“耻之”。○解云:即文七年“秋,八月,公会诸侯、晋大夫盟于扈”,传云“诸侯何以不序?大夫何以不名?公失序也。公失序奈何?诸侯不可使与公盟,眣晋大夫使与公盟也”,何氏云“为诸侯所薄贱不见序,故深讳为不可知之辞”是也。
 
  诸侯遂乱,反陈、蔡,君子耻不与焉。时诸侯将征弃疾,弃疾乃封陈、蔡之君,使说诸侯,诸侯从陈、蔡之君言还反,不复讨楚,楚乱遂成,故云尔。公不与盟,不书成楚乱者,时不受盟也。诸侯实不与公盟,而言公不与盟者,遂乱,虽见与,公犹不宜与也,故因为公张义。○复,扶又反。为公,于伪反。 
  '疏'注“弃疾”至“之君”。○解云:即下文是也。○注“公不”至“赂也”。○解云:《春秋》之义,讳内恶,故隐五年“春,公观鱼于棠”,传云“何以书?讥。何讥尔?远也”,何氏云“实讥张鱼而言观,讥远者,耻公去南面之位,下与百姓争利,匹夫无异,故讳使若以远观为讥也”。然则公若与盟,即成楚乱,便是内恶,例讳不书。今公不与盟,不书楚乱者,正以时不受赂,是以不得书其成乱矣。桓二年春,“公会齐侯、陈侯、郑伯于稷,以成宋乱”,“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戊申,纳于太庙”,传云“何以书?讥。何讥尔?遂乱受赂,纳于太庙,非礼也”。然则彼以受赂之故,书其成宋乱,今不受赂,是不以书成楚乱决之。《春秋》之义,为内讳大恶,而桓公受赂而成宋乱,不为之讳者,彼注云“宋公冯与督共弑君而立,诸侯会于稷,欲共诛之,受赂便还,令宋乱遂成。桓公本亦弑隐而立,君子疾同类相养,小人同恶相长,故贱不为讳也”者是也。○注“诸侯”至“张义”。○解云:上注云“故讳使若公自不肯与之盟”,今又言此者,正以诸侯遂乱,是以鲁侯不肯与之盟。然则上下二注,弥缝为义,非别解。云因为公张义者,谓书公不与盟者,非直为国讳,因见诸侯遂乱大恶,公亦不宜与,故言因为公张义也。
 
  蔡侯庐归于蔡。 
  陈侯吴归于陈。此皆灭国也,其言归何?据归者有国辞。○庐,力吴反。 
  '疏'注“据归者有国辞”。○解云:即僖三十年秋,“卫灭郑归于卫”之属是也。
 
  不与诸侯专封也。故使若有国自归者。名者,专受其封,当诛。书者,因以起楚封之。所以能起之者,上有存陈文,陈见灭,无君所责。又蔡本以篡见杀,但不成其子,不绝其国,即诸侯存之,当有文实也。 
  '疏'“不与”至“封也”。○解云:宜言不与楚专封,而云“不与诸侯专封”者,宣十一年传云“此楚子也,其称人何?诸侯之义,不得专讨也”,是楚得言诸侯之义矣。而旧云楚子初无封陈、蔡之意,但畏诸侯之诛,遂许封陈、蔡之子孙,陈、蔡为之请于诸侯,诸侯止不伐楚,楚乃封陈、蔡。然则陈、蔡得封,本由诸侯,故传言诸侯以明之也,无疑焉。○注“名者”至“当诛”。○解云:诸侯之式,不合生名。今陈、蔡之君,既已称爵,而书名者,正以诸侯之封,宜受干天子,而受国于楚,故名之,见当诛讨,不合为诸侯矣。○注“书者”至“实也”。○解云:言主书此事者,非直恶陈、蔡之君,不受天子之命,亦固以起楚封之。所以能起楚之封者,正以上九年“夏,四月,陈火”,传云“陈已灭矣,其言陈火何?存陈也”,注云“陈已灭,复火者,死灰复燃之象也。此天意欲存之,故从有国记灾”,故曰上有存陈文也。言陈见灭,无君无所责者,正以陈国已灭,无君可责。而火之者,天意作死灰复燃之象,见陈国合存之意。言蔡本以篡见杀者,即襄三十年“夏,四月,蔡世子般弑其君固,”至上十一年“夏,四月,丁巳,楚子虔诱蔡侯般,杀之于申”是也。言但不成其子者,即上十一年冬十有一月,“楚师灭蔡。执蔡世子有以归,用之”,传云“未逾年之君,其称世子何?不君灵公,不成其子”是也。子者,嗣君之称,谓不成其子,有得称嗣君以继其父矣。言不绝其国者,正以书灭是也,何者?僖五年“晋人执虞公”之下,传云“虞已灭矣,其言执之何?不与灭也。曷为不与灭?灭者亡国之善辞”,注云“言王者起当存之,故为善辞”也;传云“灭者,上下同力者也”,注云“言灭者,臣子与君戮力一心,其死之辞”是也;然则何氏言此者,欲道陈、蔡皆旧有国,二君之子复先在楚,楚人封之,而遂反国,故得言归,非谓上会诸侯墠地封之。若是上会诸侯墠地封之,当如救邢、城楚丘之属,传亦有文实之文。若作文实之文,宜云城陈、蔡,传云孰城之?诸侯城之。曷为不言诸侯城之?不与诸侯专封。曷为不与?实与而文不与。文曷为不与?诸侯之义,不得专封。诸侯之义不得专封,则其曰实与之者?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相灭云者,力能存之,则存之可也。
 
  冬,十月,葬蔡灵公。书葬者,经不与楚讨,嫌本可责复雠,故书葬,明当从诛君论之,不得责臣子。 
  '疏'注“书葬”至“臣子”。○解云:隐十一年传云“弑则何以不书葬?《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然则灵公上十一年为楚诱杀,未见复雠之文。而书其葬者,正以上十一年经不与楚讨。若不书其葬,即嫌可以责蔡臣子无复雠之义,是以书葬。灵公本者弑父而立,当从诛君论之,不得责臣子复雠於楚矣。言经不与楚讨者,即上十一年传云“楚子虔何以不名?绝也。曷为绝之?为其诱讨也。此讨贼,虽诱之,曷为绝之?怀恶而讨不义,君子不与”是也。
 
  公如晋,至河乃复。○吴灭州来。不日者,略两夷。 
  '疏'注“不日者,略两夷”。○解云:上四年秋,七月,“遂灭厉”,注云“庄王灭萧日,此不日者,灵王非贤,责之略”。然则吴子夷昧兄弟立谋让位季子,即为贤者,而反灭人,宜亦书日以责之,而不日者,正以两夷相灭,故略之。考诸旧本,日亦有作“月”字者。若作“月”字,当云《春秋》上下灭例书月,即庄十年“冬,十月,齐师灭谭”,十三年“夏,六月,齐人灭遂”之属是。今此不月,略两夷故也。是以下三十年十二月,“吴灭徐”之下,而注云“至此乃月者,所见世始录夷狄灭小国也。不从上州来、巢见义者,因有奔文可责”是也。以此言之,则知此文无月明矣。文承十月之下,而言无月者,谓不在十月内也。然则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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