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史大纲-第5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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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猎、八民、九儒、十丐,此见陶宗仪辍耕录。“官、吏”为贵族,“僧、道”为宗教,亦相当于贵族。“医、工”即平民中地位较高者,如匠户之类。“七猎、八民”者,元特有捕猎鹰人,籍隶鹰房总统管府,【苏天爵滋溪集十九:“中原甫,江左未下,朝廷尝因畋狩阅武功,鹰师所至,威若神明。或旁缘为奸而下不胜其虐。”又十五谓:“国家草昧初,南北未一,政教未洽,常因畋狩讲武功,鹰师之职,贵幸隆宠。承平既久,犹恐武备浸弛。或者不究其意,驰骋豪纵,因为奸利,民始不胜其困。”元史兵志谓:“元制自御位及诸王,皆有昔宝赤,盖鹰人也。是帮捕猎有户,使之致鲜食,以荐宗庙,供天庖,而齿革羽毛又皆足以备用,此殆不可缺焉。”又云:“打捕鹰房人户,多取析居、放良及漏籍孛兰奚、还俗僧道,与凡旷役无赖者,及招收亡宋旧役等户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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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虽贱民,而为贵族所御用,故较之农民犹高。【春秋时工、商、虞人,亦视家民为高也。】所谓“民”,则汉人、南人之业家者也。“九儒、十丐”者,“儒”为民间自由学者,而与僧侣宗教不同,本由春秋时代封建社会渐次破坏后所产生,为中国社会自秦汉以后一种特别重要之流品。
惟就蒙古人眼光及其政治设施言之,则不能了解其地位。彼辈既不能执干戈入行伍,又不能持筹握算为主人殖货财,又不能为医匠打捕,供主人特别之需求,又不能如农民可以纳赋税,故与“丐”同列。【黑鞑事略:“蒙古赋敛谓之差发。汉地差发,每户每丁以银折丝棉之外,每使臣经从,调遣军马、粮食、器械,及一切公上之用,又逐时计其合用之数科率民户。诸亡国之人,甚以为苦,怨愤彻天,然终无如何。”又曰:“鞑主不时自草地差官出汉地定差发,霆在燕京,(宋端平二年)见差胡丞相(胡土虎)来,黩货更可畏,下至教学行及乞儿行亦出银作差发。”教学行即儒,乞儿行即丐,此皆穷行,无力作差发,乎其相为类。】别有一说为“官、吏、僧、道、医、工、匠、娼、儒、丐”十色,既有“工”,又重出“匠”,列“娼”于“儒、丐”之前,盖由不明猎民之意义而妄易之。
大概当时的社会阶级,除却贵族军人【此乃二而一、一而二者。】外,做僧侣信教最高,其次是商人,再其次是工匠,【包括各种特殊技能如医生等。又按:金代于天文、医术等颇造精妙,元亦承金遗绪。】又次是猎户与农民。【猎户所以在农民之上者,以蒙古贵族眼光视之当如此。】而中国社会上自先秦以来甚占重要位置的士人,【当时称“儒”即读书人。】却骤然失却了他们的地位。
七、元代之士人与科举制度
最初的士人与普通平民一样的被俘掠为奴隶。
黑鞑事略:“亡金之大夫,混于杂役,堕于屠沽,去为黄冠者,皆尚称旧官。王宣抚家有推车数人,呼运使,呼侍郎。长春宫【今北平之白云观。】多有亡金朝士,既免跋焦,【剃发。】免赋役,又得衣食,最令人惨伤也。”盖蒙古初入中国,其野蛮最甚。长春真人邱处机以宗教得成吉思汗之信仰,其徒得免赋役,全真教遂大行,文人不能自存活者多归之。
经有懂得汉化者之劝告而稍得解放。
太宗时,免儒士之俘为奴者,立校试儒臣法。得淮、蜀士遭俘没为奴者凡四千三十人,免为奴者四之一。见耶律楚材传。又宪宗四年,制为士者无隶奴籍。世祖取鄂州,俘获士人赎还者五百余人。中统二年,诏军中所俘儒士,听赎为民。至元十年,勅南儒为人掠卖者,官赎为民。又廉希宪传:“世祖以廉为京兆宣抚使,国制为士者无隶奴籍,京兆多豪强,废令不行。希宪至,悉令著籍为儒。”
他们对士人的观念,似乎亦是一种仿佛的工匠。
太宗时,耶律楚材言:“制器者必用良工,守成者必用儒臣。儒臣之事业,非积数十年始未易成。”因些遂令随郡考试儒人被俘为奴者。
而终于在这些俘虏中间,偶然把南宋的儒学流到北方去。
蒙古破许州,先得金军资库使姚枢。时北庭无汉人士大夫,惟枢特加重。及阔端南侵,命即军中求儒、释、道、医卜之人。拔德安,得赵复,其徒称江汉先生。枢挟以北行,建太极书院,河朔始知道学。许衡、宝默皆从姚枢得程朱书。衡为国了祭酒,教蒙古诸贵人子弟,稍稍知中国礼义。
结果于国族勋旧之外,亦有科举取士之制。
元科举定制于仁宗皇庆二年。其考试程式,蒙古、色目人第一场经问五条,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设问,用朱氏章句集注。
第二场策一道,以时务出题。汉人、南人第一场明经、经疑二问,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出题,并用朱氏章句集注。经义一道,各治一经,诗以朱氏为主,尚书以蔡(沈)氏为主,周易以程(颐)氏、朱氏为主。以上三经兼用古注疏。春秋用三传及胡(安国)氏传,礼记用古注疏。
第二场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古赋、诏、诰用古体,章、表四六,参用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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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场策一道,经、史、时务内出题。今按:科举以四书义取士始此。自此相承直至清末,实中国近世一至要之创制也。【与四书取士同为明、清所因袭者,尚有行省制。此二制度影响明、清两代六百年之历史。】
然此仅有名无实,在实际政治上极少影响。
一、举行时间不久,次数甚少。
开科取士,定制在仁宗皇庆二年,始开科在延佑二年,已在宋亡后近四十年。科场三岁一开,至顺帝至元元年科举即罢,前后共二十年。嗣于至元五年【选举志谓“六年诏复科举”。】复有科举,共不过二十次。
二、科举出身者实际并不多。
续通典:皇庆、延佑中,由进士入官者仅百之一,由吏致显要者常十之九。顺帝时罢科举,许有壬争之,谓:“通事、知印等,天下凡三千三百余名,今岁自四月至九月,白身补官受宣者七十三人,而科举一岁仅三十余人。”
三、科场舞弊,全失考试本意,亦全无考试真相。【详见辍耕录卷二十八。至正四年有长篇四六文揭发江、浙纤尘试黑幕,又至正二十二年复有作弹文者,举此可例其余。】
四、蒙古、色目人与汉人、南人分榜考试,右榜为蒙古、色目人,恐多属具文;左榜为汉人、南人,其真才实学多不屑应举。
陶氏辍耕录卷二谓:“今蒙古、色目人为官者,多不能执笔,花押例以象牙或木,刻而印之。宰辅及近侍官至一品者,得旨则用玉图书押字,非特赐不敢用。”
陶氏生当元、明之际,其书刊于明代,则所谓“今”者,指元之晚季。其时蒙古、色目人在官者尚多不能执笔,则科举取士之为效可想。余阙曰:“至元以下浸用吏,中州之士见用者浸寡,南方尤寡。其久则南北之士亦自畦町相訾。故夫南方之士微矣。延佑中,初设科目,亦有所不屑而甘自没溺于山林之间者,不可胜道也。”【惟元代政治,虽学术的气味极薄,而社会上则书院遍立,学术风气仍能继续南宋以来,不致中辍。明祖崛起,草野绩学之士,乃闻风而兴,拔茅彚(汇huì)征,群集新朝,各展所蕴,以开有明一代之规模。如刘基、宋濂、章溢、陶安、钱用壬、詹同、崔亮、刘三吾等彬彬文雅,郁乎其盛,一时何上数十百人,皆元代之所贻也。】
可见元代入主中国,经历一百余年,中国自秦汉以来传统的文治政权的意识,始终未接受过去。他们的政治,始终不脱古代贵族封建、武装移殖的气味。然而当时一般社会文化、经济的水准,却比春秋时代在贵族封建下的农民,高出百倍。蒙古人的倒退政治,到底不能成功,因此社会变乱百出。
至元二十年,崔彧(yù)上疏,谓:“江南盗贼,相挺而起,凡二百余所。”又至元二十四年诏:“江南归附十年,盗贼迄今未靖。”世祖至元时如此,其他可知。
蒙古人震铄亚、欧两洲的武力,终于在汉人的蜂起反抗下,退让出他们的统治。
第三十六章 传统政治复兴下之君主独裁(上)【明代兴亡】
除却汉高祖,中国史上由平民直起为天子的,只有明太祖。【元末群雄,如河南韩山童、韩林儿,乃白莲教师。湖广徐寿辉,为贩布者,其部将陈友谅,乃渔父。江苏张士诚,为运盐舟人。浙江方国珍,乃贩盐者。安徽郭子兴,则卖卜者之子。朱元璋,皇觉寺僧。四川明玉珍、福建陈友定,及明太祖部下徐达,皆农民。常遇春则为盗。元末群雄,较之秦末,更见其为平民色彩。】
这是说明蒙古人的政权之下,绝没有汉人的地位。因此在蒙古政权被推翻的过程中,没有让政权之自身酝酿出权臣或军阀来操纵这个变局。【如东汉以来历史上之惯例。】
一、明代帝系及年历
明代共十六主,二百七十七年。【若并南明三帝,计当为十九帝,二百九十四年。】
二、传统政治之恶化
明代是中国传统政治之再建,然而恶化了。恶化的主因,便在洪武废相。
太祖是一个雄猜之主。
天下大定,年已六十余,太子死,孙孱弱,故为身后之虑。一面封建诸子,各设卫兵三千,乃至一万九千,一面尽诛功臣宿将。
洪武十三年左丞相胡惟庸诛,遂废宰相。
太祖昭:“以后嗣君毋得议置丞相,臣下有奏请设立者,论以极刑。”【朱国桢皇明太训记卷九谓:“臣下敢有奏请设立宰相者,群臣即时劾奏,将犯人凌迟,全家处死。”】
自秦以来辅佐天子处理国政的相位,至是废去,遂成绝对君主独裁的局面。
第二个恶化的原因,在于明代不惜严刑酷罚来对待士大夫。此亦起於太祖。
史称:“太祖惩元政废弛,治尚严峻。”胡惟庸之狱,株连被诛者三万余人。又蓝玉之狱,株连一万五千人。【史又称:“太祖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户部侍郎郭桓,赃七百万,而自六部侍郎下连只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草木子谓:“京官每旦入朝,必与妻子诀。及暮无事,则相庆以为又活一日。”故其时文人多不仕。【据明诗综,如汪广洋、魏观、高启、朱同、苏伯衡、张孟兼、王彝、扬基、张羽、徐贲、王行、孙贲、黄哲、郭奎诸人咸死非命。如李仕鲁、王朴之死,尤暴残。太祖又有“士大夫不为君用。”之科。】靖难之变,方孝孺夷十族坐死者八百四十七人。
鞭笞捶楚,成为朝廷士大夫寻常之辱。
洪武九年,叶伯巨上书:“今之为仕者,以混迹无闻为福,以受玷不录为幸。以屯田工役为必获之罪,以鞭笞捶楚为寻常之辱。”【伯巨竟以此死狱中。又解缙疏:“今内外百司,捶楚属官,甚于奴隶。”是明初捶楚官吏之风,又不仅于朝廷之上矣。】
终明之世,廷杖逮治不绝书。
廷杖亦始太祖时,如永嘉侯朱亮祖父子皆鞭死,工部尚书夏祥毙杖下,其后流而愈甚。武宗正德三年,刘瑾矫诏百官悉跪奉天门外。顷之,下朝官三百余人狱。及(十四年)谏南巡,命朝臣一百零七人罚跪午门五日,晚并系狱,晨出暮入,又各杖三十。余继疏争者,杖四十、五十,有死者。【廷杖者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世宗时(嘉靖三年)大礼议,逮下诏狱廷杖者一百三十四人,编修王恩等病创卒者十八人。【四十余年间,杖杀朝士倍蓰前朝,有杖毕趣治事者,有朝服予杖者。公卿之辱,前此未有。十一年徐石麟疏言:“皇上御极以来,诸臣丽丹书者几千,圜扉为满。”十四年,大学士范复粹疏请清狱,言:“狱中文武累臣至百四十有奇,大可痛。”不报。】庄烈帝时,用刑颇急,大臣多下狱。明廷之滥刑、滥杀,终使其自陷於不救之地。【明史流寇传评庄烈帝,谓:“败一方即戮一将,隳一城即杀一吏,赏罚太明,而至於不能罚。制驭过严,而至於不能制。” 其甚者如袁崇焕之见杀,则并非罚之明而驭之严矣。】
其惨酷无理,殆为有史以来所未见。
魏叔子集载廷杖事,言:“每廷杖,必遣大珰监视,众官朱衣陪列。左中使,右锦衣卫,各三十员,下列旗校百人,皆衣襞(bì)衣,执木棍。宣读毕,一人持麻布兜,自肩脊下东之,左右不得动。一人缚其两足,四面牵曳。惟露股受杖。头面触地,地尘满口中。受杖者多死;不死,必去败肉斗许,医治数月乃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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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监杖用内官,行杖用卫卒,遂使士大夫悬命其手。
而尤甚者在使内监审狱。【此如汉之黄门北寺,而酷毒恐犹过之。】
史称:“成化以后,凡大审录,太监斋敕,张黄盖,於大理寺为三尺坛,中坐。三法司左右坐。御史中郎以下捧牍立,唯诺趋走惟谨。三法司视成案有所出入轻重,俱视中官意,不敢稍忤。”
宋太祖惩于唐中叶以后武人之跋扈,因此极意扶植文儒。明太祖则觉胡元出塞以后,中国社会上比较可怕的只有读书人。【功臣、宿将多以诛死,兵卒多以散归田亩。】但是所谓传统政治,便是一种士人的政治。明太祖无法将这一种传统政治改变,【这是广土众民的中国为客观条件所限的自然趋向。】於是一面广事封建,希望将王室的势力扩大。【古代封建只如后世一小县,故可以宗法统治。后人封建,连州接郡,依然是一中央政府之缩影。于封建区域内,依然得用士人政治,非一宗一族所能统。】
一面废去宰相,正式将政府直辖於王室。【秦、汉以来中国政治之长进,即在政府渐渐脱离王室而独立化,王室代表贵族特权之世袭,政府代表平民合理之进退,而宰相为政府领袖,君权、相权,互为节制。李德裕谓:“宰相非其人,当亟废罢,至天下之政,不可不归中书。”宋蔡承禧神宗时上疏:乞除命大臣、台谏之外,事无巨细,非经二府(中书、枢密)不得施行。”此中国传统政治之精神也。明祖恶宰相弄权,谓可以篡夺王室之统续,故深忌之。】既不能不用士人,【宗族同姓不足恃,军人而非宗室更可虑,宦官、外戚则明祖早见其更不可用。而当时士人在社会上之势力,亦更非汉、唐、宋初年可比。除非如蒙古、满州为整个部族之统治,(然亦需借用社会士人力量合作。)否则一姓一家舍援用士人,即无他道。】遂不惜时时用一种严刑酷罚,期使士人震慑于王室积威之下,使其只能为吾用而不足为吾患。【及王威渐弛,则以太监代帝王。】
这是明太祖一人的私意。一人的私意,不足以统治一个天下,只有使明代的政治,走上歧途。
张居正屡言祖宗法度,谓:“本朝立国规模与前代不同。宋时宰相卑主立名,违道干誉之事,直仆之所薄而不为者。”又曰:“迂阔虚谈之士,动引晚宋衰乱之政以抑损上德,挢扦文纲。不知我祖宗神威圣德,元与宋不同。哺糟拾余,无裨实用。”盖中国自宋以下,贵族门第之势力全消,宋儒於科举制度下发挥以学术领导政治之新精神。尊师相,抑君权,虽亦有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