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樱花与剑-日本商业智慧-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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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为交由“劳动委员会”恢复原状的处理而已。
作为“劳动三法”之一的“劳动关系调整法”,是调停劳动争议的制度,
日本早在1926 年便有这个制度的雏型“劳动争议调停法”的存在。原则是调
停铁路、电力等公益事业转变成军民关系工厂,和国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事
业为主,因是战前所订的法律,具有警察强制介入镇压争议的威压性质,在
战后也就无法把它拿来用。1945 年12 月30 日,日本政府便在“劳务法制审
议委员会”上,要求代替“劳动争议调停法”的“劳动关系调整法”的立案。
1947 年5 月13 日,审委会向政府提出答申,政府便根据这个答申而作出草
案,提交国会审议。经国会通过后,“劳动关系调整法”便在1947 年10 月
13 日正式实施。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调停范围,旧法仅限定于公益事业等,新法则涉及所有的劳资争
议,皆设置斡旋、调停、仲裁的三阶段来加以处理。
(二)以前的调停委员会,是由行政官厅的独断独行来处理劳资争议。
现在的劳动委员会,斡旋则从劳动委员会中挑选斡旋委员,调停则从劳、资、
中立三方中挑选调停委员,仲裁则由劳动委员会自行办理。
(三)旧法是有关公益事业、陆海军工厂等争议,即便当事者不提出请
求调停或仲裁,仍由行官厅的判断可以强制的进行调停。可是,新法不能这
样做,一定要有当事者双方的申请,或根据劳动协议方由一方提出申请,才
可以由劳动委员会接受调停。“公共事业”即指运输(铁、公路)、邮政、
电信、电话、水道、电气、瓦斯、医疗等,这和战前旧法所指“公益事业”
没有什么不同。
(四)仲裁对当事者可以拘束,斡旋和调停则没有强制力。但旧法在调
停案上,也常有警察施压的强制倾向,这在新法上是万万不可思议的事情,
因为新法已排除警察的影响力。
“劳动关系调整法”,日共和日共系的工会认为多此一举,不必立此法。
因为在“劳动组合法”中,已有预防和调停等劳动委员会的设置。但这个法,
主要还是用于公共事业的劳动争议,当事者申请调停的时限为30 日,超过
30 天便会使争议行为变成不成立。违反者加以罚款,但不会受到解雇。
“劳动三法”的另一就是“劳动基准法”的成立,这是1946 年劳动节以
后,劳动界要求成立的呼声更加强烈,政府才作出了公约,清“劳务法制审
议委员会”设立小委员会和开办公厅会,进行方案的咨询。1947 年4 月7 日,
众参两院便把此法通过,9 月1 日正式实施。这个“劳基法”是由13 章130
条构成的大法律。日本在1916 年已有“工厂法”,作为工人的保护法。后来
经过修改,曾把工人的最低年龄、灾害抚恤、退职金和年金保险金等,加以
补充和修订。虽然如此,新成立的“劳基法”与原来的“工厂法”比较,仍
有其不同之处。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劳基法”是统一的、普遍的法律,适用于所有业种的劳动领域。
由总则、劳动契约、工资、劳动时间、休假日、就业规则、宿舍、安全卫生、
有薪休假、灾害补偿、技能养成、监督机关等章构成。比起战前的“工厂法”,
更具有综合性的体系。
(二)“劳基法”是承认工人的权利,在工人权利受到重视的基础上,
才作出一定基准的要求。“工厂法”因立法于战前,难免带有取缔的性质,
为达成取缔的效果,工人才受到保护。“劳基法”的前七条,被称为“劳动
宪章”,是确保劳动条件、劳资对等、工人平等(不分男女国籍)和尊重工
人人格、市民生活自由、公民权行使的保障等的基本宗旨所成立的宪章,这
个宪章也可以说是保护工人基本人权的法律。
(三)“劳基法”的适用范围和“工厂法”大异其趣,不但中小企业可
适用,而且农林渔业也可适用。只有同居的亲族和公务员、船员例外,只要
是领薪的工人都能适用。
(四)“劳基法”所规定的劳动时间,原则是一日8 小时,每周48 小时
的工作时间。禁止年少者及妇女深夜上班。规定休假与有薪休假的日数。劳
动契约中特别把解雇、雇用、工作规则等规定得一清二楚。这和战前“工厂
法”的女子、年少者工作时间被拘束在11 小时,简直不可同日而语。
(五)监视机构更加扩大和强化,除了把劳动省置在顶峰位置之外,下
设劳动基准监督署,保障监督官的身分,给予行政上的权限。
“劳动基准法”如果不能严格执行,便只是几项法令而已,特别是监督
官人数太少,也有照顾不周的地方。并且如果严格执行便会有很多中小企业
无法适应,也会阻碍中小企业的发展。另外,大企业的临时工和日雇工等底
层工人,因工会对他们冷淡,因此便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占领军对日的劳动政策,和对日的经济政策是步伐一致的。占领初期是
以“经济的非军事化”和“经济的民主化”为中心政策,尽量把战前的旧体
制破坏。可是,美苏对立的东西冷战情势发展以后,亦即1949 年以后,占领
军便宣布了“经济九原则”,美国极东基地的政策转换,主要在加强日本的
经济力,便把“民主化”的口号改变为“确立和平经济”的“和平化”了。
同样地,日本政府在同年“2·1 总罢工”以后,已对工会的政治斗争化倾向
感到苦恼,便对“劳动组合法”痛感有加以修正的必要。因此,“组合法”
的“必要最小限度”的修改案在国会通过,虽然仍以“自主性”和“责任性”
为重,但比起原来的“劳动组合法”后退了很多。这就说明日本在工会民主
化上多少做了一些手脚,这和美苏的对立,有很大的关系。
重点产业的“倾斜生产”政策
战后日本产业的再出发,生产的再开始,最大的难题在于资材上。各种
产业的摸索复兴的途中,甚感煤炭和钢铁等资材的不足。因此,1946 年8 月
成立的经济安定本部,作为资材的紧急对策,便以煤炭和钢铁作为最优先产
业的发展业种,由政府领导推进生产。这个所谓“倾斜生产”方式,乃东大
教授有泽广己建议当时的吉田首相所采取的重点业种生产方式,用以加强特
定产业的重点生产。
从煤炭和钢铁的1946 年生产状况来看,煤炭矿业,由于战时坑木的乱掘
和炭坑的荒废,加上战时强制上工的朝鲜人和中国人的熟练矿工,有13。4
万人(约占全矿工的34%),都因战争结束而离开了矿山。因此,煤炭产业
陷于瘫痪状态,出炭能力极为低下。例如1945 年4 月,每一矿工每月出8。8
吨,到了同年10 月,降低为2。2 吨。生产总量,也由战时最高(1940 年)
的5630 万吨,降为2230 万吨。煤炭的生产大降,影响了各种产业的煤炭、
资材的供给。因此,钢铁业只能取得五分之一的煤炭供给,其他化学业是二
分之一、纤维业是十分之一、电力业是五分之一等。情况非常严峻,不但影
响全产业的生产再开,也促使基础部门的崩溃,引起资材不足的恶性循环。
钢铁业,钢材不足的情况也是一样。这是因为大部分的工厂都停工,1946
年的平均作业率:钢铁高炉2。5%、钢铁平炉8。2%。工人解雇了44%,只
剩129 万人,其中普通钢58 万人(终战时雇用总数的33%),特殊钢70 万
人(67%)。当时钢铁的需要量约为200 万吨,只能生产提供47 万吨,亦即
只有五分之一的生产量。最困扰的是煤炭的供给不足,1946 年37 座高炉中,
只有八幡的3 座能够投入生产。
针对以上二业种的深刻问题,政府的作法有四:(一)把所有资材的库
存,拍卖给业者。(二)指定煤炭、钢铁为主要生产资材,禁止黑市买卖,
实施配给统制。(三)进行库存调查,全面活用库存材料以挽救危机。(四)
把1947 年度的出炭目标,定为3000 万吨“倾斜生产”(重点生产)的主要
作法有五:(一)进口的石油,以煤炭和钢铁为重点供给部门,优先供给。
(二)增产的钢铁,集中投入煤炭部门的炭坑设备使用。(三)使用钢材作
为出炭设施后,煤炭部门要努力增产。(四)增产的煤炭,优先提供给钢铁
部门,促进钢材的生产。其增产的钢材,再优先提供给煤炭部门。(五)通
过这样的循环操作,增进钢铁和煤炭的大量生产。
这个“倾斜生产”方式试办一年后,钢铁和煤炭的生产量,便达到战前
的50%的水准。藉由这项成果,带动了电力部门和输送部门的活力,迸而影
响了一般产业,取得预期的效果。1947 年片山内阁成立,把吉田内阁的重点
生产作了角度修正,打出食粮与出口贸易的振兴政策。食粮增产与出口贸易,
成为钢铁与煤炭业之后的重点生产指定产业,通过出口贸易,以确保资材的
进口。
当时日本政府,一方面把“倾斜生产”方式作为产业政策进行,另一方
面更实施了“价差补给”的物价政策和“复兴融资”的金融手段,配合“美
国援助”补强了产业政策。所谓“价差补给”,就是为了促进基础生产财的
生产,广泛地采用价格差距的补给金制度。因为当时的消费财,由于军需改
为民需,形成绝对的生产不足,消费财的价格高涨,生产财反而跌价。生产
财更由于设备的老朽与破损,生产性普通降低。为了促进原材料部门生产的
再出发,才实行了基础生产财的补贴金制度。从补贴金额来看,1947 年166
亿日元,1948 年536 亿日元。重点放在重点生产产业的钢铁与煤炭,补助金
的比重,约为价格的一半以上。
“复兴融资”是指复兴金融金库的融资而言,该银行成立于重点生产方
式开始实施的1947 年,1949 年停止银行业务。两年之间,日本产业金融的
四分之一,设备资金融资总额的四分之三,都由此金库作出融资。煤炭产业
约占复兴融资总额的36%,475 亿日元,受到最大的优遇。煤炭产业设备资
金的全部或98。1%,都依赖复兴金融金库的融资。并且,所有的基础产业的
周转资金,亦靠此金库的巨额融资,事实上和补助金同一性质。复兴融资的
主要资金来源是发行复兴债,发行额达1680 日元,由日银来承受所发行的复
兴债。
“美援”主要是统制物资的援助。如棉花、石油、铁矿石、肥料、橡胶
等、作为重点基础资材来援助日本的产业复兴。煤炭、钢铁、肥料、瓦斯等
部门的特定产业,可用市面价格的三分之一取得这些“美援”。
“倾斜生产方式”实施以后,到了1948 年已收到初步的成效,矿工业生
产恢复到战前的60%。并且,生产财恢复速度超过消费财,这是有目共睹的
成果。可是,由于独占的大企业受到特别的保护与援助,扩大了生产。相对
地,中小企业却产生了分解与没落,造成现在日本的企业皆由大企业独占,
这是重点生产方式所带来的最大矛盾。
韩战带来的“特需景气”
1950 年6 月韩战爆发,这一年是日本战败后的第五年。由于韩战所带来
的军事特需,日本产业所受影响之大,实非笔墨所能形容。具体说来,便是
把整个日本产业,都带进战争景气之中,不但使各种产业的生产量扩大,而
且也使低生产性、高成本的重工业品,增加了出品量。1949 年,日本的出口
总额5。1 亿美元,1950 年增加为8。2 亿美元,1951 年13。55 亿美元,实质增
加2。7 倍。其中以特需占极大份量,约占日本国民所得4。35 兆日元的一成,
亦即5000 亿日元。
特需,包括美军的军需品、兵器的修理、基地的扩大建设及韩国的救济
物资等。例如卡车、火车头等机械类,钢材、铜制品、水泥等建设资材,衣
料、防寒等纤维品。上述物资在韩战爆发前,大概有1500 亿日元的库存滞销
品。韩战发生后,滞销品一扫而空,更以纤维品及金属类为中心,价格急速
上升,在半年之间,上升率竞达90%。由于生产的扩大,矿工业生产水准在
1950 年10 月突破战前的水准,翌年三月便超过30%,飞跃上升。这样,不
但使企业利润、生产量及营运度急剧上升,而且出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也随之
涨价,连带地促使进口商品的涨价率增加,工资的上升率也步步提高。
韩战带来的“特需景气”,一方面使产业的利润增大,另一方面亦使投
资活动更加活络。前者,除了食品工业的利益率增加之外,和直接特需有关
的纤维工业等消费财的利润,也有增无减。利润增加的总金额,约从1300
亿日元增加为3100 亿日元。后者,产业的设备投资总额,亦从1091 亿日元
增加到4389 亿日元,增加了4 倍。从产业别来看,则以钢铁、煤炭、纤维、
化学肥料、机械工业、运输、电力等设备投资的增加,最为显著。
“韩战特需”就像一贴日本经济的“回生药”一样,直接把日本的生产
部门搞活了,间接又扩大了日本的出口贸易,日银的产业资金供给所发生的
作用,实在不容忽视。195O 年,日银提供给产业的资金总额竟达7666 亿日
元,与前一年相比,遽增了30%。产业企业内部保留的利益,也激增为1174
亿日元,一跃而为二倍以上。产业资金的大部分,是金融市场的外部资金,
1950 年的外部资金供给额为6495 亿日元,与前年度的1162 亿日元相比,大
幅增加了22%。除了日银的产业资金供给之外,都市银行也是重要的资金供
给来源。从全国银行的贷款额来看,1950 年的总贷款额为4077 亿日元,约
为整个产业资金的53%,即占产业企业外部资金总额的6O%。而都市银行的
贷款额,超过民间储蓄约为1000 亿日元,这个超过额,便由日银利用追加信
用来弥补。换句话说,日银的信用膨胀率相当高,否则都市银行贷给产业的
资金不会这么多。日银的信用膨胀便意味着通货的增加发行,一方面创造了
大量的产业资金,另一方面也造成通货膨胀所引起的物价腾贵。
韩战发生的第二年,亦即1951 年,由于日本矿工业生产及重化学工业生
产的突飞猛进,促使国民经济的积蓄水准,突破了战前的水准。结果,一举
提前完成了战后的经济复兴。其最大的特征有四:第一、日本各企业的规模
和韩战发生前相比,大大地扩大,企业的资本调动力,也大大地提高。结果,
国民所得的增大和国民储蓄额的增加,便超过了战前的水准。第二、由于韩
战特需的持续与国内外市场的扩大,不但恢复了国民的消费水准,也扩大了
产业的生产规模。第三、巨额的特需金额增加了外汇收入,使外汇存底丰富
起来。第四、美国的对日美援也随着韩战的进行而更为增加,因此扩大生产
所必要的原材料以及合理化的先进技术,也就比较容易取得。并且,进口机
械的大量资金,在一定范围内也能确保。
“韩战特需”对日本的产业生产量及金融信用量的影响,已如上述分析。
而对国际收支的影响,则更加明显。 1951 年,日本的国际收支,即使不依
赖美国的经济援助,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