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爱小说网 > 体育电子书 > 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全文) >

第20章

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全文)-第20章

小说: 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全文) 字数: 每页35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二 执教持志,执法沪上 
  在当时的法学界,“东吴法学院一直是以培训职业律师而著称的” 。当然,要当律师必须首先要有律师职业资格证。杨兆龙从1927年7月毕业后,于4个月后拿到了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甄拔律师委员会发给的律师资格证书。但是有律师资格证只是执业律师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兼职律师大多为法律教师,……但很多教师必须在外兼职,以补充工薪收入。对于外来人(如广东人在上海没有关系),要闯入专职律师业或者凭自己的本事在上海打开局面有时也是很困难的”。 
  因此,直到1928年3月,杨兆龙“受聘为上海持志大学教务长兼教授”。 持志大学是东吴法科刑法教授何世桢,“为纪念其先祖父何汝持,在上海开设持志大学(后称为持志学院),设文理两科,已有几年”。 当时在持志大学,“孙邦藻教我们英国文学、哲学,夏晋麟教我们中国外交史”, “相形之下,这一年里在持志的课余活动,倒比东吴只有双周模拟法庭更丰富多彩。” 作为教务长的杨兆龙应该为此出力不少。 
  执教持志是杨兆龙走出校门之后的第一份工作。一年后的1929年,杨兆龙又陆续接受上海法政大学以及东吴法律学院聘书。在法政大学,杨兆龙讲授《证据法概论》、《商法概论》、《海商法》等课程,“前两门课的讲义作为专著于翌年出版” 。其时杨兆龙不过26岁。《杨兆龙法学文集》收入这两部论著。 
  杨兆龙在执教持志的同时,于1928年11月,“经司法部甄拔法官委员会审查,认为‘有免补推事及检察官之资;合并予以免补推事、检察官存记候缺任用”。 后来,经吴经熊推荐,“充任租界临时法院推事,专办华洋诉讼,并受委托撰写《上海租界临时法院成立后办理涉外事件之报告》。” 杨兆龙不畏权势,秉公执法,坚决维护中国人的合法权益,在上海小有名气,据说当时的《字林西报》曾多次赞扬这位年轻的法官。杨兆龙撰写的判词《关于因保险赔款涉讼案的民事判决》,亦被吴经熊在其主编的东吴《法学季刊》1930年第四卷第四期上发表。 
  但好景不长,不久后杨兆龙就因判决经常和陪审的外国领事发生冲突,被司法行政部长魏道明辞退。 
  杨兆龙转而成为律师。由于年代久远,杨兆龙究竟代理过哪些案子,目前大都不可考,但是其为金坛裁缝沈锁坤“土匪抢劫罪”做的无罪辩护案,“民间至今仍传为美谈” 。 
  1931年,应司法行政部常务次长郑天锡之约,考入司法行政部秘书处,担任外事科科长。杨兆龙从此来到南京。在担任外事科长期间,与首次来华访问的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庞德有了初次认识。在此期间,他发表了《公证制度之探源》、《现行诉愿制度之商榷》、《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等文。 在《公证制度之探源》开头,杨兆龙即指出:“按公证制度最初产生于欧洲。后世各国之制度,莫不渊源于此。故欲研究其沿革,当自探求其在欧洲之变迁入手。” 文章的展开即遵从这份“梗概”,就欧洲公证制度、英国公证制度做了“花开两朵,各表一枝”的“探源”,尤其对于前者,杨兆龙在文章中做了细致幽微的“探源”,乃研究公证制度不可或缺的奠基性作品。《改革现行诉愿制度之商榷》一文从诉愿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诉愿管辖之划分、诉愿人之资格、诉愿程序进行之期限、待遇之平等、行政处分之执行等六个方面,直指现行诉愿制度的不足,并提出了明确可行的改革办法。 《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是应《法学杂志》“法律教育专号”而写。 而杨兆龙的这篇文章,在这两期法律教育专号中,与盛振为、孙晓楼属于同一类型,“对当时的法律教育状况总结评价并谋求改进。” 杨兆龙在文中明确地指出了中国法律教育的两方面的弱点:其一,关于学校方面,有“管理不周”、“教授不好”、“课程不良”、“设备不全”等;其二,关于学生方面,弱点有“基本教育不好”、“对法律兴趣不浓”、“智力不尽合标准”、“纪律不严密”等。 就这些弱点通盘考虑,杨兆龙确立了“纠正办理法律学校的态度”、“确立法学教育的宗旨计划”两大原则,并从管理、教授、课程、设备、入学五个方面做了细致的论述。 这篇文章对于今日办法学教育者亦有参考价值。 
  三 留学美国 
  1934年杨兆龙与沙溯因结婚。经吴经熊向哈佛法学院院长庞德推荐,该院特意来南京、上海考察,在了解了杨兆龙在上海租界法院担任推事期间的业绩后,哈佛法学院破格录取杨兆龙。杨兆龙遂于婚后不久,在岳父沙颂宣的资助下,前往美国深造。 
  在哈佛,杨兆龙师从诉讼法学权威摩根。留学使得杨兆龙第一次可以直接地、近距离地观察美国司法。在留学期间,杨兆龙抓住机会,刻苦学习,大量地搜集资料,向国内同行介绍了美国司法的实际情况。1935年~1937年间发表的关于美国司法状况介绍的文章:《美国最近改革法院组织运动之略述》、《美国司法现状之一瞥》、《美国之司法制度》、《中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论三审制之存废或改革》、《由检察制度在各国之发展史轮机我国检察制度之存废》、《关于疏通监狱之研究》、《欧美司法制度的新趋势及我国今后应有的觉悟》等文章,大都成形于在美国期间。 在这些文章中,杨兆龙都主要向国内同行介绍美国司法制度以下几点的内容:(1)美国的法院体系; (2)美国法院“统一法院组织”之运动,即美国法院体系向单一法院体系改革的新趋势; (3)法院内部的体系。比如:a)法官的选任资格和方法; b)法官的考核; c)法院的服帽制度; (4)法院组织的变革,比如a)变更法院权限; b)废除治安裁判所; c)设立小标的诉讼法院; d)设立未成年人法院。 (5)其他司法机关的情况。比如a)监狱长官及狱吏的任用资格; b)司法行政秩序的变更等等。 整体上来看,这些方面基本涵盖了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现状及未来,应该说是比较全面的。 
  在哈佛法学院留学时,杨兆龙为即将开始的欧美司法考察做好准备,掌握了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中国驻英大使郑天锡1934年组织中国司法代表团出访欧美,杨兆龙随从赴美国各地和欧洲部分国家,就司法制度现状等进行了考察,并出席了相关学术会议。次年杨兆龙的博士论文《中国司法制度之现状及问题研究——与外国主要国家相关制度之比较》通过了答辩,杨兆龙因此获得了SJD法学博士学位。 
  拿到博士学位后,庞德建议杨兆龙赴大陆法系国家进一步研究,以便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有更加精深的造诣。杨兆龙遂以研究员的身份赴德国柏林大学法学院,师从库洛什教授。在留学德国期间,杨兆龙曾赴法国、意大利游学,并在法国加入比较法学会。杨兆龙还计划赴苏联、波兰、捷克考察,并在德国期间,学习了俄语、波兰语和捷克语,做了初步的准备。后来因局势紧张而放弃此计划,于1936年秋天匆匆回国。 
  四 抗战期间的时评 
  回国后不久,杨兆龙“受聘为司法行政部法制专员” 。利用业余时间,杨兆龙和萧一山、余协中、祝世康等人,在南京成立经世学社,创办了《经世》月刊。 杨兆龙在经世学社时间不长,但短期内做了大量工作,除了担任过一段时间《经世》主编之外,还写了不少时政评论:《欧美司法制度的新趋势及我国今后应有的觉悟》、《司法改革中应注意之基本问题》、《法治的评价》、《领事裁判权之撤废与国人应有之觉悟》。 《经世》在1937年8月份改为《经世战时特刊》后,杨兆龙又陆续发表了《知识界阵线之统一》、《我们的出路》、《赶快跳出“口号”“标语”的圈子!》、《动员法总论》、《动员法总论》(一续)、《关于抗战期间政府组织问题的几种严重误解》、《德捷纠纷的动向》、《对德奥事件的感想》等文章。 
  在此前后,杨兆龙差点成为东吴法学院院长。 后经杨兆龙在东吴法学院的同事陈霆锐介绍,杨兆龙与哈佛校友、时任最高国防委员会的设计处长朱忠道相识,经朱推荐,杨兆龙被聘为最高国防委员会专门委员,负责研究国防相关的经济立法和战争立法方面的问题。随后,杨兆龙即奉上级之命,起草了《军事征用法》、《军事征用法实施细则》、《国家总动员法》,并经立法院讨论通过。最高国防委员会改为资源委员会之后,在资源委员会,杨兆龙结识了委员长翁文灏、副委员长钱昌照,翁文灏曾邀请杨兆龙担任经济部首席参事,后因家庭安排有困难而未到任,后任经济部农木局法制顾问。 
  随着抗战形势的加剧,国民政府在江西庐山海会寺成立庐山暑期训练团,调全国行政干部来此集训,由蒋介石担任团长。经萧一山介绍,杨兆龙成为该团特任讲师之一,讲授《军事征用法》、《军事征用法实施细则》及《司法与监狱之改良及管理》。其中,《司法与监狱之改良及管理》随后即出版。 
  1938年,杨兆龙随南京国民政府撤迁汉口,与焦实斋、王华堂、杜聿明等组织了“兴建研究会”,提倡改革政治,实行民主,振兴实业,积极抗日。是年10月25日,杨兆龙随资源委员会撤赴重庆。大约两年后,杨兆龙应西北联合大学校长胡庶华的邀请,任该校法商学院院长兼教授,“支持学生之进步运动,口碑甚佳”。 1941年11月,因与代校长陈石珍以及C。C派不和,随即被调离西北联大,转而任教育部参事,并担任法律教育委员会秘书长,从事法律教育改革的计划,撰拟审核法案命令,办理诉愿案件及特交事项。1942年,应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政治部部长张治中邀请,杨兆龙担任该部设计委员。 
  到重庆后,杨兆龙同时任中央大学、 
  浙江大学、东吴法学院、朝阳法学院教授,先后讲授海商法、比较法、比较民法、比较刑法、诉讼法、行政法、法理学、法哲学等课程。尽管“过去六年中,我从未放弃过法律教育工作,如今我依然在重庆的一些法学院里教授比较法和法理学。” 但从1938年到1944年之间,杨兆龙只有两篇学术论文,即《最近德国宪法上分权制度之变迁》以及《宪政之道》,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 抗战期间,杨兆龙中断了和庞德等老师的联系,甚至连庞德这几年新出版的著作都无法完整阅读到。 
  1944年中国比较法学社在重庆成立,杨兆龙当选为干事。1945年4月,时任司法行政部参事的倪征日奥奉谢冠生部长之命,邀请杨兆龙担任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长,以便及时准备战后面临的惩办战犯等问题。 
  五 翻译《联合国宪章》与惩治战犯 
  几乎与此同时,首届联合国大会成员国会议(即联合国“制宪会议”,笔者注)是年6月底在美国旧金山召开,“举世瞩目的《联合国宪章》通过后,中国代表团让法律顾问吴经熊尽快将该《宪章》带回重庆,以便组织人员翻译成中文,在国内从速正式发表。……至于《联合国宪章》的翻译任务,据我后来所知,主要是由杨兆龙在吴经熊指导下完成。” 据悉,杨兆龙翻译的《联合国宪章》至今仍是中文规范译本。 
  杨兆龙就任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长后,马上着手战争罪犯审判及汉奸惩治等相关准备工作。在杨兆龙调任司法行政部的同时,原隶属于行政院的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也改隶司法行政部。二战胜利前夕,同盟国在伦敦组织了调查战罪委员会,设远东分会于中国重庆,王宠惠代表中国出任委员。与此相对应,在行政院设立了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负责战犯罪证调查工作。 
  日本投降后,杨兆龙随国民政府返回南京,成立战犯罪证调查室。当时,杨兆龙担任主任,倪征日奥担任副主任。杨、倪组织七百余工作人员,共搜集了日寇侵华罪行材料三十余万件。这些证据经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初步审核后,由杨兆龙最后审定,部分呈送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其余送交我国战犯审判委员会审查。这些证据对于保证中国代表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做法也得到了联合国战罪委员会负责人的赞同。 
  与此同时,杨兆龙还奉命组建了汉奸惩治委员会,草拟《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立法院通过后,于1946年10月24日由国民政府颁布实施,成为我国审判战犯之法律依据。在司法行政部供职的同时,杨兆龙还在中央大学等高校执教。 
  六 协助庞德重建法制 
  事实上,早在1943年,国民政府即开始筹划战后重建,这年的元旦,国民政府发布了年度施政大计,试图从内政、外交、交通等十个方面为战后复员做准备。 谢冠生担任部长的司法行政部,也着手准备司法复员工作,并拟就具体的计划,分为司法复员工作计划、恢复法院计划、恢复监所计划、储备司法人员计划四种。刘正中指出: 
  司法行政部为革新司法,首先将壁山与重庆两地方法院改组为“实验地方法院”,并以重庆为战时陪都所在,人口激增、事务殷繁、涉外案件尤多,故参照南京地方法院组织办法,将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改由司法行政部直辖,重庆地方法院之行政事务亦由四川高一分院呈部核办,并将该四川高一分院与重庆地方法院之院长职、首席检察长职改为简任。 
  此时还有一件事给国民政府法制重建注入了信心,那就是1943年1月13日,美英两国同时于旧中国第一个准许外国实行领事裁判权的《虎门条约》恰巧100年之际,放弃了这个特权,其他西方国家随之声明放弃,至此“中国的法权终于恢复完整。” 
  1944年11月24日,美国国务卿派海尔密克访华,开启中美双方司法考察互访之门。1945年2月海尔密克离华前,对中国司法行政制度提出几点建议,如加强律师参与、建立巡回审判制度、废止自诉等。在国民政府司法院,司法复员工作亦如火如荼。1945年2月22日,国民政府司法院成立了“讨论战后法规特种委员会”,由洪文澜、倪征日奥等人担任委员,进行战后民刑事法规的整理工作。 
  海尔密克返美后,很快来函邀请中方派员回访,资源委员会提供出国考察经费。谢冠生派遣倪征日奥于1945年7月起,以司法行政部参事身份访美一年,考察美国工商法规与司法制度。在国内,邀请庞德担任司法行政部顾问成为共识。 杨兆龙告诉庞德,“当前司法行政部面临的大事是立法和司法体系的重建和合理化。谢博士和我近年来经常谈起您,我们一致认为您最有能力帮助我们完成这件大事。……考虑到您年事已高以及您在美国的重要地位,在做此邀请前我们当然也曾犹豫不决。 
  1946年1月,倪征日奥赴哈佛法学院邀请庞德来华。从庞德、杨兆龙来往信件可以看出,到2月中旬,“司法行政部已从行政院拿到同意任命的正式文件” ,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专门在2月15日给庞德发电报,确认了聘请庞德担任顾问的事实。杨兆龙甚至都给庞德起好了中文名字,“意为‘崇高的美德’或‘伟大的人格’”“庞德与杨兆龙来往函件”,载《杨兆龙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