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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全文)-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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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得承认,自动投案。“帮助”我的同志笑逐颜开,说这才合乎规律。又如硬要我承认在三反中动机不纯,写了检讨。又如硬要我承认是“C?C?”,我后来就承认了。有的党员对我说:“你是聪明人,只要你的检讨符合我们的意图,你就可以过关,否则还有麻烦。”这种作风太危险了。……我在此附带声明:我在肃反中写的关于思想动机的检讨,很多都是逼出来的,是不真实的。 
  肃反以后作了很多善后工作;这表明党的伟大。肃反结束很久;有些同志同我谈了话。讲话后还要加个“但是”:一是你的历史本来复杂;因此自己也要负责;一是虽然搞错了;但对你也是一次政治上的锻炼。是否可对每个干部都来这样一次锻炼呢?本来说清楚了就算了;带上这个“但是”;反而使人不愉快了。 
  在肃反的过程中,大兴交代历史问题之风。像谢怀栻先生这样,曾经在 
  国民党政权下工作过的人,无疑成为运动的重点。还好,谢怀栻先生“只得承认”了有关事实,总算过了关。只是,在1957年主要针对知识分子发动的反右运动中,谢怀栻能过关吗? 
  四 “我无法与时代一起前进” 
  1957年五六月间,时任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会长的吴德峰应中央之命,积极动员政法界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帮助党整风,向党提意见。北京市法学界先后于1957年5月27日、5月30日、5月31日、6月4日、6月6日、6月18日等连续举行了十余场北京法学界座谈会。在这些座谈会上,谭惕吾、杨玉清、吴文翰、陈体强、陈建国、楼邦彦、吴传颐、张映南、俞钟骆、谢怀栻、陈盛清、吴家麟、杨鹏、卢蔚乾等政法界人士发言。无一例外的是,这些人士后来全部成为“右派”。 
  在北京法学界座谈会6月4日第4次会议上,谢怀栻做了题为《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肃反运动的法律问题》的发言。 
  谢怀栻主要从建国以来的立法指导思想问题、政法干部的教育问题、肃反中的法律问题等几方面,谈了自己的看法。对于建国以来的立法指导思想,谢怀栻基于立法迟缓的现状寻找原因,归因于“以政策代法律”、“领导同志对审判错误的原因没有很好研究”、“‘经验爬行主义’倾向”三方面。对于政法干部教育问题,谢怀栻强调了政法干部教育的重要性,建议把各层次的政法干部教育机构合并,“集中力量和师资办好一个学校”;对于政法干校,谢怀栻认为“政法干校对于训练在职干部和培养师资两个基本任务并没很好地完成”,学校领导干部骄傲自满、干校训练干部只看数量不看质量、科学研究根本不受重视、学校宗派主义严重、不执行精简节约的指示、司法部对学校只看表面,没看到实质、缺乏一个给在职干部看的刊物等等。对于肃反中的法律问题,谢怀栻指出,“就中央政法干校来说,是指: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且是长时期的限制人身自由;违法搜索被侵害人的住宅、行李、物件,并且扣押,甚至于损毁这些物件;违法检查别人信件、扣押、乃至损毁这些信件”,谢怀栻并认为,“政法部门如此,其他部门则更不消说了”,“建议人代会和政协检查肃反工作时,以检查法律问题为重点”。 
  不久后,中央政法干部学校亦举办了座谈会。谢怀栻又对政法教育的问题,做了《关于政法教育和科学研究中的问题》的发言。 谢怀栻主要指出教学工作中的问题、科学研究中的问题、肃反工作中的主观主义倾向等。谢怀栻认为,在教学中主要有三大问题:培养教员方面,空喊培养,前紧后松,把“干中学”搞成空洞的事情;同时,把讲课当成政治待遇;在教学中存在主观主义、教条主义;在教材方面,我们东抄西抄等等。在科学研究中,谢怀栻以科学讨论会的一再延期,说明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用主观主义的方法来领导科研工作。在肃反工作中,谢怀栻以自身的遭际为例子,认为主观主义太严重,上文已细言,兹不赘述。 
  谢怀栻自述,“毕业后不到十年,我就进入新社会。当时抱着激动兴奋的心情,投身于改造和学习。但是旧的东西纠缠着我,我无法与时代一起前进,终于在1957年沦落为右派分子。” 而导致谢怀栻被划为右派的,则正是上述这些言论。尤其是6月4日谢怀栻在北京市法学界座谈会上的发言,第二天就在《人民日报》上以“本报特约新华社专稿”的形式发表: 
  谢怀木式反对用政策代替法律的观点 
  在4日下午的座谈会上,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教员谢怀木式谈到了开国以来的立法工作,他说,法律之所以不完备,关键在于思想观点上有问题。过去流行一种以政策代法律的观点,认为有了政策就不需要法律。后来有了宪法,就满足于宪法,用宪法代替一切法律。 
  谢怀栻说,有的人认为过去的时期我们的法律不完备是理所当然的事,没有害处,认为没有民法刑法不足为奇。他表示反对这种看法,认为这就是用政策代替法律的错误观点。 
  事实上,谢怀栻先生被划为右派,也和其他因素有关。比如芮沐先生亦在同一篇报道中发表了关于立法问题的观点,谈到立法的速度“走得慢一些”,但是芮沐则在反右运动中安然无恙。1957年的6月11日,整风运动转为反右斗争,谢怀栻即被划为“右派分子”。奇怪的是,“在对他的批判中,‘反对以政策代法律’成为重点,立法缓慢的问题倒不被重视了。” 
  在1957年9月12日的《人民日报》上,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副校长徐平发表了《为什么只要法律不要政策》文章,专门批判“反对以政策代法律”问题。 
  谢怀栻自述,“1958年,我受到‘开除公职,劳动教养’的处分,离开了工作岗位,去接受劳动改造。一去就是二十年。这二十年中,我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里度过了十六年。” 谢怀栻“被打为‘极右分子’(北京法学界黑帮头头),他失去了工作,并在未经法庭审判的情况下,被发配至北京国有农场劳动改造,随后被命令至新疆建设兵团。谢怀栻必须从事重体力劳动,甚至是在严冬下的水渠工地。但即便是在这段时间,他还借助一本俄文版的《毛主席语录》学习俄语。多年以后,当话题谈到新疆时,他只说道:‘一个美丽的地方,硕大的葡萄……’多余的他便只字未提。” 和谢怀栻有类似经历的江平先生坦言,“说到底,当年批判的所谓‘旧法观点’就是‘言必称法律’,就是要‘以法律代替政策’。把法律看作是统治的‘工具’,还是统治的‘圣经’,在当时是革命还是反革命的分水岭!谢老就是‘以言获罪’,‘以法获罪’。” 
  在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前,谢怀栻被发配至北京市清河农场劳动教养。所谓“三年自然灾害”时期,谢怀栻都是在这里度过的。谢怀栻曾告诉方流芳个中情形:“我开始浮肿,从足踝上行,渐至大腿。有人说,水肿到腹部,就无药可救了。”“人们感到恐惧,但是,并不知道‘浮肿’与饥荒有什么关系。此时,一个医生‘右派’私下告诉别人,在苏联实行粮食配给制度之后,也出现过大量‘浮肿’病例;营养不良导致血液的蛋白含量降低,体液渗透到皮下,眼见之形为水肿。不久,这位医生被人告发,递解到严酷苦寒的东北镜湖泊农场……我瘦小,消耗少,这也许是我能够幸免的原因。” 何其的触目惊心? 
  1962年6月劳动教养结束后,谢怀栻继续在北京市团河农场劳动至1966年7月,才前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劳动。谢怀栻被劳改前后,妻子为了孩子们的未来,不得不与其划清界限 
  离婚,其时,女儿谢英只不过是个3岁半的婴儿。等1979年谢怀栻回来,得以和妻子复婚时,父女才在北京认识,女儿已经25岁。 
  面对此骨肉分离、身陷囹圄之惨烈景象,谢怀栻并未怨天尤人,他不爱说这些,“他多次对母亲和我们说,过去的事就过去了,要向前看,等我们以后老的走不动了,再把那些事拿出来当故事讲。” 只是谢怀栻终生未对此段经历说什么,至多只是零星地指出,“右派分子个人吃下的苦果只是个人的事,算不了什么。国家因此而受到的灾难可是太深重了” ;或者说,“看着现在我国法学界人才辈出、著作如林的繁荣景象,我并不认为我个人荒废了30年岁月算得了什么。看着我热爱的祖国逐步走上法治的大道,我们这一代从旧社会进到新社会的人梦寐以求的理想正在实现,我感到无比的高兴。” 
  五 “这二十年里,总算把自己的一点专长贡献出来” 
  谢怀栻自述:“1979年底,我和全国右派一起,摘了帽子,得到改正。我被分配到我的专业工作岗位,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 大概是1979年初,谢怀栻即结束了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的劳动,2月到6月间其所有关系还是在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当时探望谢怀栻的同事徐鹤皋“高兴地看到,年已六旬的谢老,经过二十年之久的磨难后,依然显得精神矍铄,思维之敏锐,不减当年,对于国家法制建设的前景仍充满希望,愿意在有生之年,继续为法学所研究和教学工作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当时,徐鹤皋将谢怀栻的情况反映给法学所领导,并随即带了一些供研究参考的德日文法学资料请谢帮助翻译。最后,谢怀栻“经过徐鹤皋同志力荐,调入法学所,重操旧业” ,“从此,谢老有了能够充分发挥自己专长的场所,安下心来专心致志地从事法学研究工作,长达二十多年之久。” 
  那么,这二十多年谢怀栻都做了些什么呢?谢怀栻低调自述:“我在这里从事法学专业的研究工作,教了一些学生,写了一些文章和书本,一直工作到1989年退休为止。退休后这十年里,我继续研究,写作,讲课。 这二十年里,总算把自己的一点专长贡献出来,对养我育我的祖国作了一点点报效。” 
  谢怀栻的学术作品中,最为学界看好的无疑是《票据法概论》。这本书自1990年出版以来,至今重印十余次。这本书还获得过中国社会科学院1977~1991年度优秀科研成果奖。 龙卫球认为,“该书文字简练,章法井然,重实证有思想,理论精深而不显臃肿,实践性强却又不零碎,可谓肥瘦合宜,是这一领域罕见精品” 。 
  “谢老其他出色作品多为论文,散见于期刊之间。” 谢怀栻本人则认为,“在这20年期间,参加的集体编著、译校作品,以及个人写作的作品,大都是些应付任务和人云亦云的东西,真正说得上学术著作的极少” ,对于这些作品,谢怀栻似乎并不看好,因此在谢怀栻自己选定,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的《谢怀栻法学文选》中,谢怀栻坦言,“我检点了一下,拿得出来的东西实在太少。现在勉强凑出一本‘文选’来,只算为像我这样的‘旧’法学知识分子留下一点足迹而已。” 谢怀栻之谦和以及不滥言滥文的作风,的确令剽窃丑闻迭出的部分学者汗颜。 
  龙卫球认为,“《文选》收入的论文,与他平常发言的犀利不一样,文风显得平易,措辞也相当节制,属于和顺积中的一类,读起来或许并不很吸引人。但是,他的研究绝对是实然有物的,讲究实证,材料丰富,尚事、理、物,而不尚空谈,也不随意发挥。” 应该说,这本《谢怀栻法学文选》囊括了谢怀栻先生的主要论文,基本上能够彰显其学术功底和贡献。 
  除了认真做好学问之外,谢怀栻“还应邀参加了国家的一些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例如一些法律草案的讨论工作、一些司法问题和司法案件的讨论工作。” 据梁慧星先生整理,“举凡重要的民商事立法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海商法、著作权、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正在起草中的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等,无不听取和采纳了先生的重要意见。” 
  在我看来,我们今天要试图客观的评价谢怀栻先生,我想谢怀栻最大的贡献,不光是给上个世纪末中国民法的恢复和重建奠定了基础,更为重要的是,谢怀栻给中国民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培养了部分人才。谢怀栻坦言,直接教出来的学生并不多,“我在法学所带的研究生并不多,因为我另外在北京的几个大学里给研究生讲课,还在一些单位办的训练班、研究班里讲课,所以见了我叫我老师的人很不少,好像我有好多学生似的。” 谢怀栻所言不假,在《谢怀栻先生纪念文集》中,受谢怀栻星星点点言传身教成长的学者,的确为数不少。倘若这些学者能够珍惜时光,认真做点真学问,认真带几个好学生,谢怀栻的梦想,即“希望中国民法典能成为21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 ,或许真的能够实现呢。果若此,谢怀栻先生定会含笑九泉了。谢怀栻在晚年写道,“毕业60年,回顾这一生,我给了国家一点点贡献,国家给了我很大的回报。我感谢养我育我的祖国。” 呜呼,知君者谓君心忧,不知君者谓君何愁!能够终老社科院法学所终身教授席,毕竟谢怀栻晚境之福,苍天有眼,亦未可知。   
  王名扬的纸笔人生(1)   
  王名扬,1916年生于湖南衡阳县,当代著名行政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名扬1937年考入武汉大学攻读法学,1940年考入(重庆)国立中央大学,师从当时的行政法学权威、留美博士张汇文攻读行政学和行政法学研究生。1946年他考取了最后一批国民政府的公派留学生,前往法国巴黎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1953年他以出色的表现获得了巴黎大学行政法学博士学位。1958年学成回国,被分配进北京政法学院。1963年,王名扬被调到北京外贸学院,教授法语。1969年王名扬被下放到河南固始县和息县的“五?七干校”进行劳动改造。1983年王名扬重新回到中国政法大学任教。主要著作有《英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等。 
  这是位于对外经贸大学教职工宿舍筒子楼中极不显眼的两间屋子:昏暗的灯光,简单的家具,书架上堆积着的书籍和药片,很古旧的一台台式爱华收音机……屋里唯一可以显示出现代化气息的是墙角静静安放的一台电脑,这两间陋室的主人就是我国行政法学的泰斗王名扬先生。 
  就如学习物理的没有人不知道牛顿爵士一样,中国行政法学界没有人不知道王名扬的名字。他的一生就如一部编年史,既是中华民族多灾多难命运的写照,也是中国行政法命运多舛的真实反映。王名扬留给我们的不仅是一部行政法学史,也留下了一种精神,一种在任何艰难困苦的环境下都不忘记奋斗和追求的精神。这种学以致用、用尽自己平生所学报效祖国、造福社会的精神,正是中国千千万万知识分子优秀品质的精髓所在。 
  年届八十七岁高龄的王名扬先生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和他爱人住在这里已经三十多年了。三十多年间,在这两间简陋的屋子里,王名扬用一部接着一部的行政法学著作,为我国行政法的法制建设和学术研究辛勤地耕耘着、默默地奉献着,所有的辛酸坎坷、所有的荣辱得失统统被抛之脑后,凭着一份对法学的痴迷和对国家法制事业的期望,王老终于圆了一生的梦想。 
  一 风流才俊系出三湘 
  三湘大地素以民丰物阜、人杰地灵著称。19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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