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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中观四百论释+圣天菩萨造颂-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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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略示)

颂曰:若有任何法,都不依他成,可说为实有,然彼皆非有。

问曰:汝说诸法是从因缘所生故,所有的现象皆如旋火轮,无有自性,那么,什么叫做有自性耶?答曰:有自性的法完全无有故。如是假若有任何法是有自性,它都不应依靠其他因缘而自己单独的能成就,但是,完全无有自然生和不依靠其他因缘而有的法。若是一切法有自性,那么,以观察胜义谛的理智来观察时,真正有自性,乃可说为实有,然彼不依仗他缘独自而有的法皆非有。这里说自性有,是指非唯由名言世俗假安立而有,就是实有。自然有、自体有、自相有、自性有、实有,都是实有的异名,意思是一个。所以只是破除以上实有等,即是离所破实执所缘境,显示它是所遮的法。破除实执戏论时,对于所破的法须加简别语,这在月称疏中,再再广说,所以不应诽谤中观见是破除一切。

(壬)二(广释)分四:(一)观察四边破积聚(总体)实有;(二)破有聚(支分)实有;(三)观察一与多而破;(四)由破四边的理例破其余。

(癸)一(观察四边破积聚实有)分二:(一)略示;(二)广释。

(子)一(略示)

颂曰:非一色即瓶,非异瓶具色,非依瓶有色,非有瓶依色。

若谓瓶是众多极微积聚的,是有自性,那么,瓶与色是一体耶,或是异体?若是一体,色应即是瓶,但是,色与瓶应非是有自性的一体,因为瓶色要是一体,应成何处有色,彼处即有瓶故。若计色与瓶是有自性的异体,应如某甲天授有牛(天授与牛是异体),但是,非有离开色另有异体的瓶而具色,因为要是异体,不观待色也应当缘瓶故。非异于瓶另有色相,亦非瓶依于色相,如像盘中有枣,所以瓶色非是有自性的异体故。

(子)二(广释)分二:(一)破他部;(二)破内部。

(丑)一(破他部)分二:(一)破能相;(二)破所相。

(寅)一(破能相)分二:(一)破实总是异体的所依;(二)破德是异体的所依。

(卯)一(破实总是异体的所依)

颂曰:若见二相异,谓离瓶有同,非尔是则同,何不异于瓶。

胜论师说:色与瓶虽然不是异体,但是,与有性是异体,因为瓶是“实”,它与大有性的同是异体联系,所以说瓶是实有。答曰:若见有性与瓶,总、别二能相是异,便谓离瓶(实)有同(大有性),但是理应非尔。若是离瓶有同(大有性),那么,则应离瓶而有有性,由何因由同不异于瓶呢?若许离瓶有有性,此瓶则应非有。

(卯)二(破德是异体的所依)分二:(一)正破;(二)许异德不依德有相违。

(辰)一(正破)

颂曰:若一不名瓶,瓶应不名一,此具非相等,由此亦非一。

问曰:瓶有实体,因为有一、二等德数异体所依故。答曰:德与实句义,各各是异体故,若许一数等不名为瓶,则瓶应不名一,因为句义各别故,譬如二等。若许瓶不名为一,那么,说有一个瓶的这句话,则不应引起人们的注意感觉。问曰:瓶有具一故,所以瓶能成一数,但是,一数不能成瓶。答曰:此瓶具有一数,一数不成瓶,二者非不相等,如心与境是相等而有。汝许瓶与一、二亦非相等,说瓶具一数,一数不成瓶故,由此道理,也可以说,瓶亦非是一,因为汝许一与瓶是异体故。

(辰)二(许异德不依德有相违)

颂曰:若色遍于实,色实得大名,敌论若非他,应申自宗义。

汝许德可依实,异德不依德,此二应有相违,因为,若是瓶等大小高低种种形像,即是色的大小纵广量等,如色能遍于实,那么,如色实得大德的名称一样,德如何不是色大?汝许色与大德是异体故。问曰:第二德不依德,是我们的宗义,所以细与人等德不依于色。答曰:敌论假若非是汝宗的他宗,而是汝自宗,乃可用此理来论难,应申汝自宗教义,但是,对我宗就不应用此理,因为我就是要破除汝宗,汝何用自宗又来难我呢?

(寅)二(破所相)

颂曰:非由于能相,能成其所相,此中异数等,实性亦非有。

问曰:他性等异体的德,虽然已经破除,但是,所相——瓶尚未破故,因此瓶是有自性。答曰:虽说有性等是相顺的能相,瓶是相反的能相,但是在任何方面都非是说由于相反的能相,就能成其所相瓶是有实体,所以此中离一、二异数等,实性有自性的瓶体亦应非有。总之,离能相则无有异体的所相,离所相则无有异体的能相可得。

(丑)二(破内部)分二:(一)广破一聚实有;(二)略破聚者虽多而所聚一体是有自性。

(寅)一(广破一聚实有)分五:(一)观察一异已而破;(二)破诸支分互相和合一聚是实有;(三)示破一聚实有之其他理由;(四)破瓶从自因而实有生;(五)破由观待自支分故瓶是实有生。

(卯)一(观察一异已而破)

颂曰:离别相无瓶,故瓶体非一,一一非瓶故,瓶体亦非多。

经部师说:瓶是由色香味触地水火风八微合为一体,所以瓶是实有。答曰:瓶应非为实有的一体,因为离开色等八微各各能相,则无有一体之瓶,瓶体非是有自性的一故。问曰:瓶体既非是一,那就应成多。答曰:瓶若是多体,八微一一体定应成瓶,但一一体非是瓶故,所以瓶体亦非多。

(卯)二(破诸支分互相和合一聚是实有)分二:(一)正破;(二)破彼所答。

(辰)一(正破)

颂曰:非无有触体,与有触体合,故色等诸法,不可合为瓶。

问曰:由八微互相和合成一瓶,所以瓶是实有。答曰:瓶非是由于无触体的色香味触,与有触体的地水火风,同时和合而实有一体,是故色等八微诸法,在任何时中皆不可能合聚为实有的一瓶体。

(辰)二(破彼所答)

颂曰:色是瓶一分,故色体非瓶,有分既为无,一分如何有。

问曰:触与非触虽然互不相触,但是,有触非触的和合,故瓶为实有。答曰:瓶的色仅仅是瓶的一分,故色体非瓶,例如香等。问曰:观待支分(八微)乃有有支分(瓶)所以瓶是实有。答曰:由于色香等一一支分中既无有瓶,是故有一一支分的瓶亦无有自性,是故支分亦非有自性,分支定是有支分故。

(卯)三(示破一聚实有之其他理由)分二:(一)瓶若实有则一切有色应成瓶;(二)瓶的八微亦应成一。

(辰)一(瓶若是有则一切有色应成瓶)

颂曰:一切色等性,色等相无差,唯一类是瓶,余非有何理。

若是某一类有色是瓶,其余香味等有色非是瓶,有何理由呢?瓶应相等。香味等在瓶衣等上及一切色上,也应当成为色等体性,因为香味等与色等有变碍之能相(变碍是色的能相)无有差别,所以有色(瓶)若是实有,所有一切应相等故。

(辰)二(瓶的八微亦应成一)

颂曰:若色异味等,不异于瓶等,无彼等自无,如何不异色。

假设问曰:色香等亦应是一,因为与瓶是一故。救曰:色香等不是一而是异。答曰:色香味触是眼耳等异根所取境故,汝若许色法是异于香味等,而不异于瓶等,那么,若无有彼异于色的香味等法,瓶自己则无法建立,因此彼瓶如何不异于色呢?应当异色,因为汝许瓶与色香味等是有自性的异体故。

(卯)四(破瓶从自因实有而生)

颂曰:瓶等既无因,体应不成果,故若异色等,瓶等定为无。

瓶上既无有自性的色等因,则瓶体应不成为有自性的果,是故若异色等支分,任何时中瓶等决定为无自性,因为离色等以外瓶不可得故,所以离开八极微等即无有异体的瓶。

(卯)五(破由观待自支分理瓶从实有因而生)

颂曰:若瓶由因生,因复从他成,自体尚不成,如何能生他。

问曰:瓶是观待自己的支分泥团等的果,泥团等是瓶的因,所以瓶是从泥团等实有的因而生。答曰:若瓶是由自因泥团实有而生,泥团等因复又从其他八极微等因而成。任何因法有自体尚不成,由它如何能生其他有自性的果呢?是故凡是要观待因而生的法,皆非有自性的生。若是诸法有自性,应有无因生的过失故。此处由破瓶从有自性因生的理,亦可类破一切果有自性。

(寅)二(略破聚者虽多而所聚一体是有自性)

颂曰:色等和合时,终不成香等,故和合一体,应如瓶等无。

问曰:瓶虽然是众多支分合聚的,但是合聚一体的瓶是实有。答曰:色香等支分互相和合时,色法始终不会变成香味等性,色等众支分合聚一处而住,由于各各的能相不同,所以各不舍其自体故。色香等虽然互相和合,但是始终不能变成一体,是故色等和合不离各各能相,所以说瓶非是一体,应如破瓶等一实有,则应无有和合一体的实有了。

(癸)二(破有聚实有)分四:(一)如离色香等别无实聚一样不观待大种实无有大种所造;(二)破大种实有;(三)破彼所答;(四)破火极微为实有火。

(子)一(如离色香等别无实聚一样不观待大种实无有大种所造)

颂曰:如离于色等,瓶体实为无,色体亦应然,离风等非有。

若以如上所说的正理观察,如离于色香等,和合集聚的瓶体实为无有,如是若离风等四大种,支分色(大种所造色)亦应仍然非有,因为离风等四大种则非有色法,所以大种所造是依大种而假安立故。

(子)二(破大种实有)

颂曰:暖即是火性,非暖如何烧,故薪体为无,离此火非有。

如离于风等大种,色香等则无有,然诸大种无有互不观待而有自性,因为火是能烧者,余三大种即是所烧。若许余三大种的薪体,唯独由火能烧,那么,薪的暖即是火性,它即非是所烧的薪。薪若非是暖,它如何为能烧呢?应不是能烧,因为汝许薪与火互相无联系故,是故不观待火的薪体则为无体,因为离此薪,而不观待薪的火,亦非有体。

(子)三(破彼所答)

颂曰:余暖杂成故,如何不成火,若余不成暖,不可说彼有。

问曰:薪是坚等体,非是暖性,由于火正燃烧时即使它成为暖,所以薪是所烧,火是能烧。答曰:设若其余薪等不是暖,是由于火正燃烧时薪与火交织混杂故为暖故,那么,彼薪如何不成为火呢?应成为火,因为暖而且烧是火相故。设若尔时薪不成为暖,那么,其余非暖的其余三大种法,则不可说彼上有火,是故离开余三大种单独而有的暖,若成为火,则诸大种一法无而其余一切则应同时俱无故。假若不是这样,则违反诸法在正生时“俱有互为果”的说法故。

(子)曰(破火极微为实有火)

颂曰:若火微无薪,应离薪有火,火微有薪者,则无一极微。

问曰:由于火极微中无有余三大种,所以虽然无有薪而火是实有。答曰:设若火极微中无有薪,是故应是离薪而有火,假若离薪而有火,则应犯无因而有火的过失,亦不应如胜论师许有实极微。若想避免无因的过失,便认为火微中有薪者,则应无有单独一体的极微,因为一一极微中决定有余三极微故。

(癸)三(观察一与多而破)分二:(一)由离一及多的因破有为法实有;(二)示他宗亦有此过。

(子)一(由离一及多的因破有为法实有)

颂曰:审观诸法时,无一体实有,无体既非有,多体亦应无。

若仔细审观瓶衣等任何法是否实有时,任何法皆无有单独实有的一体存在,因为任何一法都不离其余的有分故。由此理由,便知诸法实有的一体也非有,是故实有的多体亦应无有,因为多体是从一体集聚而有故。如立量云:内外诸法(有法)皆非实有,离实有的一与多故,犹如影像。

(子)二(示他宗亦有此过)

颂曰:若法更无余,汝谓为一体,诸法皆三性,故一体为无。

若认为立此种因破诸法实有,只适用于佛教内部许大种和大种所造同时生,而不适应于外道他宗,其实不然;假若许何法离地等极微更无其余诸法,汝(胜论师)便谓地极微为常、为一体,也不是他宗的教义,因为彼等宗亦许诸法有三性,如地极微中有实性、一性和大有性;德中亦有德性、一性和大有性,以何原因一切中都有三性呢?是故唯有单独一体的法,就是他宗(胜论)也认为无有,所以也可以用一多的因同样能破实德大有等性。

(癸)四(由破四边的理例破其余)

颂曰:有非有俱非,一非一双泯,随次应配属,智者达非真。

如数论师等许因中有果,经部师等许因中虽然非有果,但因果是实有;裸形外道许本体是常,分位是无常,亦有果亦无果;有许诸法虽是实有,但不可说有一、异,则因中有无果俱非有。此等正理破法,随其次第应当配属。若观察诸法真实性的智者,即通达实有一、非一、亦一亦异和非异等双泯皆非真实。应以此因例破前第十一品的“若执果先有”等,这就是说,应加缘起因、离一及多因或金刚屑因(破自生、他生、共生和无因生)等而破。

(辛)二(妄执诸法为常为实有的错乱因)

颂曰:于相续假法,恶见谓真常,积集假法中,邪执言实有。

问曰:若是诸法完全无有自性,即不会使汝的敌者得到满意,所以敌者认为诸法实有。答曰:虽然完全不适合汝,但是,如三天时,若许有前时,必须许有后时,观察初中后三刹那,于建立相续假法,而愚夫恶见便谓诸法是真常。如是于积集假法中,有邪执者便言诸法是实有。所以现见有很多人,不知诸法是依因缘建立积集相续,纵然随行七部量论(《释量论》、《决定量论》、《正理滴论》、《因滴论》、《观系属论》、《辨理论》、《成他相续论》),也不出乎外道行。

(辛)三(略示成立无实有之理)

颂曰:若有从缘成,彼即无自在:此皆无自在,是故我非有。

问曰:若认为我们见诸法实有是邪见,汝不许诸法实有,则应成诸法全无见,若诸法完全无有,这是不合理的,因为见诸法实有与不见实有是相违的。答曰:我们不是说诸法无有,而是说诸法缘起故。问曰:这岂不是说诸法实有吗?答曰:不是,是说诸法缘起故。问曰:何为缘起义呢?答曰:如幻、如阳焰、自性空,而有生果的功能义,这就是缘起义。若有诸法是从众因缘而成,彼法即无有自在。此等诸法本来皆无自在,是故补特伽罗我和法我皆非有。补特伽罗与蕴(有法)皆无自性,因为它是缘起故。问曰:果非自然生我们也许可,这与汝有何差别?答曰:汝不了知缘起法是观待义,所以与我们有差别。

(辛)四(明通达无实有的所为)分二:(一)圣者不见缘起实有;(二)由通达性空故解脱生死。

(壬)一(圣者不见缘起实有)

颂曰:诸法若无果,皆无有和合,为果而和合,圣见彼无合。

任何法皆不是有自性的生,是故诸法若无有自己所生的果,那么,为果而集聚,皆无有和合。若诸法有自性,则应恒常不观待果而有。凡是为取果而和合的法,在见真实性的圣者根本智前,则见彼无和合,因为现见诸法皆无自性故。

(壬)二(由通达性空故解脱生死)

颂曰:识为诸有种,境是识所行,见境无我时,诸有种皆灭。

若是永断执诸法实有的染污无知,当解脱生死,彼亦由于通达诸法自性空。执诸法实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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