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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炎黄春秋200904-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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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讲这点是说,我们中国今后倒不一定要叫“民主社会主义”。因为这个名字从列宁开始骂起,骂了一百多年了,我们接着骂,也骂了七八十年,骂它比法西斯主义还要坏,现在回过头用“民主社会主义”这个名字,自然大有难处。我们未来的社会发展,叫“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它的最大“特色”是什么?讲了这个词多少年,解释似未有过,现在似乎已经比较明确了,就是建立和谐社会。也是一个渐进的社会。 
  欧洲社会民主党、社会党,或者叫工党可以供我们参考的东西很多,但是中国的情况,跟北欧那些较小的国家太不一样,处理我们国家的问题,比他们困难千倍。但是我们现在已经注意到这方面的问题了:它们不是敌人,而是大有可学之处。中国只有逐步地改良才是唯一的正确前途。中国这么十几亿人口的国家,是绝对来不得任何动乱的,小动乱也不行,尤其不能天天自上而下马不停蹄地搞大动乱,只能实行逐步的改良。“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一类“理论”,恐怕在全 国是再元复活的可能了。人们可望不再冒着炮火前进,不再带着枷锁跳舞了。 
  世界也一样,世界也只有逐步改良,才可能有共同的发展。你骂我是个改良主义者,那我也没有办法,马克思主义就不准改良吗?主张改良就是反马克思主义吗?反不反马克思主义,决定的是人民的最后利益。有不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人,其实最坚持的是斯大林主义,因为他的马克思主义主要是从斯大林那里学来的,同我一样。不过我改了,有些同志仍坚持那一套(有人说,这就背叛了马克思主义,那也无所谓。你不“背叛”斯大林,成得了马克思主义者?)。说我是斯大林的叛徒,光荣得很;要说我是马克思主义的叛徒,那就不合事实。因为我的理想原则上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伟大理想。 
  其实,斯大林在共产党掌握政权后应当如何工作,他也讲过正确的话的,不过他是食言而肥罢了。一九二四年,他在与托洛茨基斗争中,有过一系列的讲话,汇为《论列宁主义基础》一书,其中有一长节,叫《战略与策略》,这节中,他提过一个极端错误、危害无穷的理论叫做“中间派是最危险的敌人”,十年以后的运用,就是说德国的社会民主党比希特勒的法西斯党还坏,帮了希特勒的忙,也贻害天下无穷。但同时他又在此文中,清楚明白地讲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唯一正确的工作方法,就是逐步改良。这可讲得好啊!可是就这么讲了一次,他一生不再持此意了,而且也决不准他人再引用此意。我在一九八零写过一篇文章,题作《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唯一的正确工作方法——逐步改良》,投予《红旗》,未登,全文发表在他们的内部刊物《红旗未刊稿》上,有几千字。估计全国无一个报刊会登的。因为中国历来把逐步改良与反革命看成一回事了,这个损失就大了。 
   
  五、两个“和谐”从理论上保证了中国在政治上不会有倒退的前途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我要着重说明一点。我以为,在中国要建立“和谐社会”,这不仅仅是“文化革命”结束以来最重大的历史收获,也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自取得政权后到今天作出的一个重大的决策,八十八年来,谁敢讲和谐这两个字?打倒江青帮反革命以来,又谁敢说和谐这两个字?现在,中国找到了一条新路,决定在国内建立“和谐社会”,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永远放弃以阶级斗争为纲,永远不再强调搞阶级斗争,挖去这条天天内斗的孽根,从根本上改为强调和谐发展。在打倒了江青帮以后,邓小平同志以超人的勇敢提出了“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的主流”这个伟大的口号。我以为这就是邓小平理论的核心和根本精神,它同时也为今天的两个“和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但是,在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它受到了极大的干扰,不断提出的反“精神污染”,反人性论,反人道主义,以至反改革开放等等,气势汹汹,使得打倒“四人帮”后出现的一派新思想,新气象,几乎被打下去了。这个思想理论干扰的时间不短,笼罩了八十年代、九十年代,有些直至今日。坚持者虽然不会再公开提出以阶级斗争为纲了,但实际上仍然处处强调阶级斗争。 
  我一见到报上“和谐社会”这个提法,就像成仙成佛一样地大欢喜。因为,每个中国人,至少像我这样的人,心里边还是担心,会不会有人在哪天又要发动什么全国性的“阶级斗争”呢?因为这个东西实在是太诱人了:只有残酷无情的斗争,才能保持残酷无情的集中权力;也只有残酷无情的集中权力,才永远需要残酷无情的阶级斗争。但是,“和谐社会”口号的提出,就从理论上讲明我们奋斗的目标就是要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而且是长期的,永久的,而不是“八亿人口,不斗,行吗”。“和谐社会”就是要弱化、软化,消除可能的或已有的社会矛盾,而决不是加剧和扩大社会矛盾,非斗得个酣畅淋漓,不可收拾不可。 
  党中央提出建立“和谐社会”,我们要争取它半实现,基本实现就不错。要完全实现,跟民主分不开。没有民主的选举,没有直接选举撤换人民代表的制度,没有竞选,没有人民对官员严格的监督制度,而只有集中所有权力的到处存在的“一长制”,这个选举只是在报纸上忙几天,老百姓是不会感觉到什么的。我们要求的安定是上下一致,尤其是要使绝大多数老百姓的内心能够比较安定。标准是:有饭吃,有衣穿,有书读,有房子住,有医疗卫生保障,然后他就绝不想去做一个什么阶级斗争的工具,不愿被人家拉着,一天到晚被人斗或去斗别人。“衣食足,礼义兴”,大家都富裕安定了,还斗什么?还打什么?我们的历史也要改过来,讲真实的历史,而不是只讲什么黄巾史、黄巢史、张献忠史、洪秀全史。我们如硬要坚持那样的历史,我们就团结不成一个伟大的中华民族。同时,我们自己也就成了动乱拜物教,有什么好处呢? 
  我能够在生前看见这两个和平或和谐的口号,内心里确实感到非常安慰。对我来讲,这是此生所能收到的最好的信息了。光是说经济怎么上去,是好,但这不够,因为随时都可能动摇这个东西。现在我们党把这两个口号庄重地宣示天下,至少在中国,把内部相互残杀、互相消灭的这种可怕前途,从理论上把它从根本上否定了。我现在死去,比较五年前死,就放心得多,那个时候死,确实是不闭眼睛的。如果国家的前途毫无把握,甚至是一种加强强力统治的倾向在左右着国家的前途,我确实是死不瞑目的。现在我大体上可以放心了。如果国家的前途大体上不会大逆转了,这不就可以落下多年来高悬着的那颗心么?还有什么舍不得的东西呢? 
  多年来,讲“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它的主要内容究竟是什么,我问过很多人,同我一样,都回答不出来,说没有听传达或解释过。现在,我以为好了,包括国内和世界在内的这两个“和平”或“和谐”,不就能够相当扼要地、令人满意地得到回答了么? 
  我明确地、坚定地拥护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同志提出的以建设和谐社会、和谐世界为目标的伟大决定,我们应当努力从各方面正确地去逐步实现这个决定。 
  (曾彦修今年91岁,人民出版社原社长) 

和谐社会与宪政建设·冯兰瑞
  第一、和谐,必须与传统的“斗争哲学”彻底决裂 
   
  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经济体制改革伊始,邓小平在1980年就明确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主张。他在有名的“八·一八”讲话中说: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要改变权力过于集中、兼职过多、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家长制作风和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等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关于宪政,他说: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 
  党的十二大到十三大期间曾几次提出全面体制改革,明确不仅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也要改革,成立了政治体制改革小组。宪政建设有了一线希望。 
  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关系、阶级关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阶级、阶层,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种种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勿庸置疑,以“斗争哲学”指导社会实践,处理社会矛盾、对待经济利益的冲突,是造成我国社会发展不那么和谐、协调、祥和的主要的决定的因素(并不排除其他方面的原因)。 
  例如近十几年经常发生的和平请愿、静坐、上访等,大部分是由经济利益冲突引起,而政府不是采取协调、平和的方式解决群众的困难和问题,而是依靠暴力强制,这就必然引起人民群众强烈不满,导致矛盾激化,加深社会潜在的危机。 
  特别自新世纪以来,社会矛盾日愈激化,各种摩擦不断发生。有时候甚至一点小小的冲突就会引发一场大规模的所谓“群体事件”,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正是因为社会严重不和谐,才要构建和谐社会,这是十分明了的。 
  真正要想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告别片面的斗争哲学,以和平的办法去协调、解决一切已经和可能发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有的矛盾是政策上或执行中的偏差引起的,就要调整政策、纠正官员行为中的偏颇,才能缓解、解决矛盾。 
   
  第二、构建和谐社会要树立现代政治文化观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依法选举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民意,制定和修改宪法,选举国家主席、任命官员组成政府管理国家。 
  我国宪法条文一再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的是自由民主的宪政制度。 
  宪法在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一章中赋予公民多项权利,包括普遍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通信自由。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住宅不受侵犯,等等。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总纲第十一条明确了保护和鼓励非公有经济发展的方针;第十三条新增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并受国家保护,公民拥有私有财产继承权等条款。国家正式承认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这个宪法修正案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非常重要的一款——第三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入宪,我国宪法向现代文明迈进了一大步,为我国走向自由、民主,成为一个现代化的、民主、法治的宪政国家添加了进一步的宪法法律依据。 
  民主宪政,是人类共同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虽不能称完美,却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最不坏的政治制度。它迥异于晚清的“君主立宪”,而是一种立足手公民个人自由(包括经济的和政治的自由权利)的现代政治文化(政治文明)。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培育这样一种自由民主的政治文明,树立起新的现代的政治文化观,实行民主宪政制度。 
  如前所述,我国宪法经过修正日趋完善。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没有抓紧宪政建设,形成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尴尬局面,以致宪法徒具虚名。这不是什么新问题。如何切实执行宪法,推进民主宪政建设,却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面对,绕不过的问题。 
  必须清醒地看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在于建设自由民主的宪政制度。 
   
  第三、改革人大制度、改进人大工作 
   
  我国人民代表和人代大会的职能是,代表人民的意愿维护人民的权益不受侵犯,依法制约和监督政府机关及其官员,遏止其滥用权力。这是人民管理国家最重要的和根本的途径,更是进行民主宪政建设的第一步。 
  但是,建国五十多年却没有建立起自由民主的宪政制度。相当一段时间,人民代表不过是党和政府给予的荣誉,当然谈不上对政府和官员制约、监督。代表未能肩负起反映选民意志、维护选民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的神圣职责,虽与代表的素质不无关系,根本原因则是人大的制度弊病所致,必须予以改革。 
   
  一、人民代表选举制度的改革 
  宪法总纲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是民主选举的民意代表者。但是很长一段时间我国人民代表名为选举实为组织安排,选举基本上是个形式。后果则是代表难以代表民意,不用对选民负责。人大会议成为“橡皮图章”。 
  因此,要改革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真正实行宪法规定的普选制。 
  1、普选产生代表候选人。首先改变过去由党政领导指定或协商安排代表候选人的做法。代表候选人由公民自主自由提名,自主自由地选举产生; 
  2、实行竞选制。代表候选人要由公民提名,可以竞选。鼓励公民自我推荐参加竞选。任何个人、地方党政领导不得干扰或阻挠公民的选举; 
  3、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名额要多于代表名额至少10%…20%,使选民投票时有较多的选择余地。 
  4、实行选举“委托责任制”。要明确认识选举代表是对代表的信任、“委托”。代表接受了委托,就要负起责任。选民对代表有权制约、监督,对不负责任的代表有权撤销其代表资格。 
  以上选举程序的改进须由全国人大立法并规定细则,各选区依法实行。 
   
  二、改善人民代表大会的构成 
  过去全国和各级人大代表主要是政府官员、劳模、明星、演员中的知名人物和少数民族代表,其中政府官员所占比重很大,有的省份(如江苏)达到75%。1980年代以来有些变化。到了九届、十届人大,全国人大约三千代表中,官员的比例有所减少,但是仍占三分之一。如此结构仍然极不合理。 
  怎样才合理?一句话:官员不应当担任人大代表。 
  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职权不同,有明确的分工。权力不能交叉,人员也不能交叉,即不能相互兼职。人大对政府有选举和监督之权。政府官员当人大代表等于自己选举自己、自己监督自己,前者根本不合理,后者则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改正:政府官员不兼人大代表;人大代表不当政府官员。 
  由于本届代表已是既成事实,不宜中途改变,下届选举必须矫正。做到官员是官员,代表是代表,权责各异,各司其职,不能交叉混淆。如果某官员为政清廉,深得民心,选民一定要选他,选上后他必须辞去官职。如果官员本人不愿辞官,那就要辞掉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主任等职务。报载2004年广东省军区司令员李德松请辞人大常委的范例,应予推广。 
   
  第四、实行专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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