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农业企业会计制度-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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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其他:指表列1--18行以外的各项费用。
营业费用明细表(农会02表附表6)
一、本表反映企业的农业、工业、商品流通业,服务业因销售产品、商品及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
二、本表设“合计”、“产品销售费用”““商品流通费用”、“服务费用”四个栏目。除“合计”栏外,各栏各项目数字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
1.工资、福利费:指农业、工业产品销售部门、商业、服务业销售、经营部门人员的工资及按规定从成本中提取的福利费用。
2.折旧费、修理费:指产品销售、商品流通、服务业销售、经营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以及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发生的修理费用。
3.物料消耗:指产品销售、商品流通、服务部门为维护设备等所消耗的各种材料,服务业的物料消耗不包括计入营业成本的餐饮原料、洗染业照相业原料消耗。
4.低值易耗品摊销:指产品销售,商品流通及服务部门的工具、器具及劳保用品等低值耗品的摊销额。服务业服务人员服装费不在本项目反映。
5.办公费:指产品销售、商品流及服务部门的文具、印刷、邮电、电传、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
6.差旅费:指产品销售,商品流通及服务部门人员因公出差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各种费用。
7.保险费:指产品销售、商品流通及服务部门发生的财产保险费用。
8.租凭费:指产品销售、商品流通及服务部门自外部租入的各种固定资产及用具按规定在营业费用内列支的租金,不包括融资租凭费。
9.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指产品销售,商品流通及服务部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及包装用品,包装物摊销等费用。
10.广告宣传费:指产品销售、商品流通及服务部门为摊销产品支付的广告宣传费用。
11.展览费:指产品销售、商品流通部门举办的产品展览、展销所支付的各项展览费用。
12.检验费:指对产品、商品质量进行检验、化验中支付的费用及手续费。
13.仓储保管费:指产品销售、商品流通部门为保管储存产品、商品所发生的挑选整理、库内倒运、防水防潮等费用。
14.委托代销手续:指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产品、商品所支付的手续费。
15.销售服务:指产品、商品正常销售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服务费用。
16.商品损耗:指商品流通部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定额内合理损耗。
17.业务费:指产品销售、服务部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商品流通部门的业务费计入管理费用。
18.服装费:指服务业服务人员的服装费用。
19.外事费:指服务业在涉外业务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20.水电费:指服务业为提供服务所发生的水电费用。产品销售、商品流通部门可计入办公费、业务费等。
21.燃料费:指服务业为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各种燃料费用。产品销售,商品流通部门可计入物料消耗内。
22.其他费用:指除以上各项以外的其他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明细表(农会02表附表7)
一、本表反映企业管理部门包括派出机构(如分场)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二、本表各项目的内容:
1.本表1至19行、20行、22行、23行、24行各项目的内容,参见“农业企业财务制度”中有关说明。
2.“开办费摊销”(21行):指企业开办费在本年的摊销数。
3.“坏帐损失”(25行):指企业年度终了,按规定计提的坏帐准备和计提的坏帐准备不足冲减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
4.“排污费”(26行):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5.“绿化费”(27行):指企业对场区等绿化而发生的零星费用。
6.“存货盘亏和毁损(已减盘盈)”(28行):指企业发生的并已按照规定经批准应由管理费负担的存货盘亏和毁损。
7.“其他”(29行):指表列1--28行以外的各项费用。
8.“家庭农场实际上交管理费及劳动保险费”(31行):指按农场规定家庭实际上交的管理费用及劳动保险费用。
9.“管理费支出净额”(32行):指管理费合计减家庭农场实际上交管理费及劳动保险费的管理费支出净额。
营业外收支明细表(农会02表附表8)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明细科目全年发生额计算填列。“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度本表“本年实际”栏数字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固定资产盘盈”项目,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盘盈的固定资产的净值。
2.“处理固定资的净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所得的各项收入大于固定资产净值和清理费用的数额。
3.“罚款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因有关单位违反合同等原因而取得的罚没收入。
4.“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
5.“教育费附加返回款”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收到实际退回的教育附加款。
四、营业外支出各项目的内容:
1.“固定资产盘亏”项目,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盘亏固定资产的净值。
2.“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所提的收入不于固定资产净值和清理费用的数额。
3.“中小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项目,反映企业办中小学校及技工学校的教育经费支出净额(已减有关部门拨入的教育经费)。
4.“捐赠支出”项目,反映企业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赈灾而捐赠的财产、物资等数额。
5.“赔偿金”与“违约金”项目,分别反映企业违反合同规定而支付的赔偿金和违约金。
6.“防汛抢险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防汛抢险支出数额。
7.“非常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因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财产报废、毁损净损失,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非常损失。
五、营业外收入各项目的合计数和营业外支出各项目的合计数,应与年度“损益表”中有关项目的数字相等。
家庭农场经营情况表(农会补充表)
一、本表反映家庭农场(包括林、牧、渔场及家庭工厂、家庭商店等)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支出、上交税金、利润、费用及利润分配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数字应根据家庭农场会计核算帐簿的实际发生数和业务统计数填列。家庭农场的会计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本表“一、营业总收入”部分反映家庭农场的“农业收入”、“林业收入”、“畜牧业收入”、“副业收入”、“渔业收入”、“工业收入”、“商业收入”、“服务收入”、“其他收入”等各业生产营业收入的总额,应根据家庭农场各项营业收入全年实际发生额填列。各业产品名称应按主管部门规定主要产品名称分别填列,“数量”按帐上反映的当年实现的实际数填列,“单价”按平均数计算填列。
2.本表“二、营业总支出”部分反映家庭农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其中,“种籽和种苗”反映家庭农场在生产中耗用的自产或外购的种籽和种苗的价值;“肥料和农药”反映家庭农场在生产中耗用的化肥、农药的价值;“饲料”反映家庭农场在饲养中耗用的自产或外购的各种植物、动物、矿物质饲料的价值;“燃料动力费”反映家庭农场在生产中耗用的各种能源,如电、煤、汽油、柴油、润滑油等;“灌溉费”反映家庭农场在生产中用水费;“工副业原材料”反映家庭农场在生产中耗用的工副业原材料;“其他材料”反映家庭农场在生产中耗用的除工副业原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如修理用材料和零件,低值易耗品等;“租凭费”反映家庭农场在生产中使用的临时工的工资及其他开支;“折旧费”反映家庭农场拥有的或使用农场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的折旧率计算的折旧费;“机械作业费”反映家庭农拥有的机械发生的作业费;“其他生产费用”反映家庭农场除上列各项的生产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如生产性差旅费、利息支出等;“应交管理费”和“应交福利费”反映家庭农场按合同规定应上交农场的管理费、福利费;“期初在产品”和“期末在产品”反映家庭农场按规定进行清点计价结转的各项在产品。以上各项数字,应根据营业支出的实际数行算填列。
家庭农场产品成本计算公式:
某种产品总成本(元)=生产费用合计(元)+期初在产品(元)-期末在产品(元)+定额工资(元)
某种产品单位成本=某种产品总成本(元)÷某种产品总产量(公斤)
3.本表“三、利润的计算”部分反映家庭农场的经营总收入、总支出、税金和利润总额等情况。
“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支出”应分别与本表“一、营业总收入”;“二、营业总支出”总计项目“金额”栏的数字相等。
“定额工资”是指家庭农场的劳动力基本报酬。确定“定额工资”是为了正确计算家庭农场的成本和利润。“定额工资”包括标准工资和工资性补贴及福利费,其计算方法是:原为职工的,按原工资标准计算;非职工按农场统一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税金”反映家庭农场按国家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包括家庭农场直接交纳的税金和企业代垫以后收回的农牧业税,“应交管理费用”反映家庭农场按合同规定应上交农场的管理费(包括劳动保险费)和应负担的其他营业外费用。
“利润总额”是“营业总收入”减“营业总支出”、“定额工资”、“税金”和“应交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亏损以“-”号表示)。
4.本表“四、收益分配的计算”部分反映家庭农场收益分配情况。
“收益分配总额”是“营业总收入”减“营业总支出”、“税金”和“应交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应上交企业利润”是按合同规定应上交农场的利润。
“家庭农场净收入”是“收益分配总额”减去“应上交农场利润”后的余额。
“经营资本金”是家庭农场净收入中留作发展生产的资金。
“个人消费”是家庭农场净收入中留作个人生活消费的资金。
5.补充资料填列方法:
“家庭农场上交款情况”是反映家庭农场按承包合同规定上交的利润、管理费、劳保费用及其他营业外费用等。其中,“上交欠交款”是上年末欠交数;“本年应交款”是本年按合同规定应交数;“本年已交款”是本年的实交数;“年末欠交款”是年末累计欠交数。“年末欠交款”计算公式如下:
年末欠交款=上年欠交款+本年应交款-本年已交款
“家庭农场劳动力人数”是指参加家庭农场劳动的人数,包括职工和非职工,按年末平均数填列。
“折合劳动力人均净收入”折合劳动力人数,是指参加家庭农场劳动的劳力折合数,成年人按整劳动力计算,不足十八周岁的按规定比例折算。折合劳动力人均净收入计算公式如下:
折合劳动力人均净收入=家庭农场净收入÷折合劳动力人数
“家庭人口人均净收入”中的人口数,指家庭农场的全部人口。家庭人口人均收入计算公式如下:
家庭人口人均净收入=家庭农场净收入÷家庭农场人口数
四、本表各项数字的相互关系如下:
1.营业总收入栏:
25行=1行+8行+12行+18行+19行+20行+21行+22行+23行+24行
2.营业总支出栏:
14行=1行至13行之和
22行=14行+15行-16行
3.利润的计算栏:
7行=1行-2行-3行-4行-6行
4.收益分配的计算栏:
12行=8行-9行-10行-11行
14行=12行-13行
5.补充资料栏:
17行=8行+11行-14行
附:庭农场会计科目
一、家庭农场会计科目总说明
(一)家庭农场会计科目,适用于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的家庭农场,包括家庭林场、家庭渔场、家庭牧场、家庭工厂和其他类型的职工家庭承包单位。
(二)家庭农场应采用借贷记帐法,如生产经营单一,条件不具备,也可采用其他记帐法。
(三)家庭农场应核算全部生产经营收支,不包括家庭农场的生活收支。生产经营收支与生活收支划分有困难的,可从主要方面加以区别。
(四)根据家庭农场的特点,考虑与农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衔接,对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收支、固定资产、材料、产成品及经营成果的帐务处理方法,参照《农业企业会计制度》作了一些改变。在使用家庭农场会计科目时,应按本规定的帐务处理方法进行核算。
二、家庭农场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现金及存款
2.应收生活垫支款
3.其他应收款
4.材料
5.产成品
6.畜禽
7.固定资产
8.累计折旧
(二)负债类
9.银行借款
10.应付企业款
11.其他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12.经营资本金
13.本年利润
14.利润分配
(四)损益表
15.营业收入
16.营业支出
17.税金
18.管理费用
三、家庭农场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号科目 现金及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家庭农场库存现金及存款。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家庭农场收到现金或存入银行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付现金或支取银行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家庭农场现金及存款的结存金额。
第2号科目 应收生活垫支款
一、本科目核算家庭农场为生活所垫支的款项。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1.家庭农场垫付自己生活开支(包括口粮),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营业收入”、“应付企业款”等科目。
2.年终,按规定方法计算定额工资,以结算家庭农场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超定额工资分配应先归还生活垫支款,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家庭农场尚未归还的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