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12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智者希庇亚斯也表达了一种类似的平等主义思想,柏拉图描述他向其听众发表演说:“先生们,我相信如果不按社会约定的法律,而按照自然来说的话,我们都是同宗同族的亲属、朋友和同一城邦的子民。因为根据自然,外貌相像就是一种亲属关系的表现;但是社会约定的法律,即人类的暴君,却强迫我们去做许多违背自然的事情。”这种精神和雅典人反对奴隶制的运动(在第4章中所提到过的)结合在一起。欧里庇得斯把这一点说成是:“仅仅是这个名字就使奴隶蒙羞,他们在各方面都可以是十分优秀的,而且同生而自由的人可以真正平等。”在别的地方,他说:“人的自然规律是平等。”而且,高尔吉亚的一位门徒且是柏拉图同时代的人阿基达玛写道:“上帝让所有人自由;没有一个人生来即是奴隶。”高尔吉亚学派的另一位成员利科弗力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贵族出身的荣耀是虚构假想的,而且其特权所依据的只不过是一个词而已。”
针对这场伟大的人道主义运动——“伟大世代”的运动,我在后面(第10章)将这样称呼它——反其道而行之,柏拉图及其追随者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关于人的生物的和道德的不平等的理论。希腊人和异邦人天生就是不平等的;它们之间的对立对应于天生的主人与天生的奴隶二者间的对立。人们的天生的不平等是他们生活在一起的原因之一,因为他们生就的禀赋是互补的。社会生活开始于天赋的不平等,而且它必然在那种基础上持续下去。我将在后面更详细地讨论这些学说。眼下,它们可以用于证明,生物自然主义能够怎样地被用来支持最为歧见纷呈的伦理信条。鉴于我们先前对于以事实不可能作为规范之基础所做的分析,这个结果并非出乎意料。
然而,这样的理由也许不足以击败像生物自然主义这样流行的理论;因此我提出两条更为直截了当的批评意见。首先,必须承认特定形式的行为可以被描述为比其他形式更为“自然”;例如,裸身或只吃生的食物;而且某些人认为,这本身证明了选择这些行为方式是正确的。但是,在这种意义上,人们对艺术、或科学、或者甚至是对支持自然主义的论点感兴趣,这肯定不是自然的。把符合“自然”作为一条最高标准的选择,最终导致了很少有人愿意面对的结局;它并没有导致一种更为自然的文明形式,而是导致了野蛮。第二条批评意见更加重要。生物自然主义者假定,他能够从决定健康条件等等的自然规律中推导出他的规范,如果他不是天真地相信我们不必采用任何规范,只需简单地按照“自然的规律”生活的话。他忽视了事实上他做出了一个选择、一项决定:他忽视了可能有某些其他人比他们的健康更加珍视特定的事物(例如,许多人有意地冒生命危险从事医学研究)。而且因此,假如他以为他未做出某项决定,或者他是从生物学规律中推出其规范来的,那么他就是完全弄错了。
(2)伦理实证主义同生物学形式的伦理自然主义一样共同拥有这种信念,即我们必须力图把规范归结为事实。但是这些事实这一次是社会事实,即实际存在的既定规范。实证主义坚持认为,除了实际上已建立起来(或“已经订立”)并且因此具有某种实际的存在形式的法律之外,并不存在其他的规范。其他的标准被认为是不真实的想象。既定的法律是惟一可能的善的标准:凡是存在的,都是好的。(强权即真理)根据这种理论的某些形式,认为个人能够评判社会的规范是一种严重的误解;确切而言,是社会提供了个人必须接受的评判所依据的准则。
在历史事实上,伦理的(或道德的、或法律的)实证主义通常是保守的,或者甚至是权威主义的;而且它经常乞灵于上帝的权威。我相信其论点依赖于所谓的规范的任意性。它断言我们必须信赖现存规范,因为并不存在我们可以为自己找到的更好的规范。要回答这一点,可以这样追问:关于“我们必须信赖云云”这个规范又是如何呢?假如这只是一条现存的规范,那么作为支持这些规范的一个论点,它并无重要意义;但是假如它是吁请我们运用洞察力,那么它就承认了,我们毕竟能够由我们自己来发现规范。而且假如我们被告知须接受权威性的规范,因为我们不能够评判它们,那么我们就既不能够评判权威的要求是否有正当的理由,也不能评判我们会不会是在尊奉一位假先知。而且,因为法律无论从什么角度来说都是任意性的,因而就不存在假先知,所以重要的事情是拥有某些法律,假如这一点成立,那么,我们就可以自问拥有法律究竟为什么如此重要;因为假如没有进一步的标准,那么为什么我们不应选择不要法律?(这些话或许说明了,我为什么相信权威主义或保守主义原则,通常是伦理学上的虚无主义的表现;这也就是说,是一种极端的道德怀疑主义的表现,或是对人以及对人的可能性的不信任的表现。)
在历史进程中,自然权利——理论经常被提出来支持平等主义和人道主义思想,而实证主义学派通常站到相反的阵营。但这只不过是事出偶然。正如已证明的,伦理自然主义可以带着非常不同的意图而加以运用。(最近它被用以通过宣传某些所谓的“自然的”权利和义务是“自然规律”,而混淆了这整个问题。)相反,也存在着人道主义和进步的实证主义者。因为假如所有规范都是任意性的,那么为什么不能容忍一切呢?这是按照实证主义的思路证明某种人道主义态度的正确性的一个典型说法。
(3)心理或精神的自然主义在某种程度上是两种原先观点的结合,而且它能够用反对这些观点的片面性的某种论点得到极好的解释。伦理学的实证主义者是正确的,假如他强调所有规范都是社会约定的,即都是人和人类社会的产物,那么,这个论点是成立的;但是他忽视了这一事实,即它们因此是人的以及人类社会的本质的心理或精神表现。生物自然主义者是正确的,假设存在着我们能够从中推导出自然的规范的某些自然的目的或目标;但是他忽视了这一事实,即我们的自然的目的并非必需是诸如健康、快乐,或饮食、蔽身之所或繁衍子孙这样的目的。人类的本性是这样的,即人或者至少某些人,并不仅仅为了吃,他们追求更高的目的,精神性的目的。故此,我们可以从人本身的真正本性,即精神的和社会的本质中,推导出他的真正自然的目的。而且我们可以进一步从他的自然目的中推导出生活的自然规范。
我认为,这种貌似有理的立场,是由柏拉图最早系统阐述的,他在这个问题上受到了苏格拉底关于灵魂的学说,即苏格拉底的精神比肉体更重要的教导的影响。它对我们的思想感情的吸引力无疑比其余两种态度强烈得多。然而,它像这些立场一样,可以同任何一种伦理决定结合在一起;既能同人道主义态度结合,也能同权力崇拜结合。因为,例如我们可以决定把所有人当作他们都具有这种精神性的人类本性;或者我们可以像赫拉克利特一样坚持认为,许多人“像禽兽一样满足口腹之欲”,并且因而具有一种卑劣的本性,而只有少数一些卓越者才配拥有人的精神上的共同点。相应地,精神的自然主义就被较多地而且特别是被柏拉图用于证明“贵族”或“蒙上帝挑选者”或“智者”或者“天然领袖”的天然特权的正当性。(柏拉图的态度将在随后各章中加以讨论)在另一方面,它被基督教和其他人道主义形式的伦理学,例如被潘恩和康德运用,用来要求人们承认每一个人类个体的“自然权利”。很明显,精神的自然主义可以被用于为任何一种“有事实根据的”,即现存的规范辩护。因为它总可以论证说,这些规范如果没有表现人性的某些特征,那么它们就不可能是有效的。从这个角度来看,精神的自然主义在现实问题上就可以成为实证主义的自然主义,尽管它们之间存在传统上的对立。实际上,这种形式的自然主义是如此宽泛和如此含糊不清,以致它可被用来为任何态度辩护。任何曾被人们想到过的事情,没有不可以称之为“自然的”;因为假如它不存在于他的本性之中,它又怎么可能被他想到呢?
回顾这段简要概念,我们或许可以觉察到阻碍我们采取批判的二元论的两种主要思想倾向。第一种是指向一元论的一般倾向,也就是说倾向于把规范归结为事实。第二种存在于更深的层次上,而且它可能构成了第一种倾向的背景。它植根于我们害怕向我们自己承认,对于我们的伦理决定的责任完全是属于我们的,而且不能转嫁到任何别人身上;既不能托付给上帝,亦不能交给自然,也不能转交于社会,且不能转给历史。所有这些伦理理论都试图找到某个人,或者也许是某个论点,以从我们身上卸去负担。但是我们不能逃避这个责任。不论我们接受了什么样的权威,都正是我们自己接受了它。假如我们认识不到这个简单的事实,那么我们就是在欺骗自己。
六
我们现在转而对柏拉图的自然主义及其与他的历史主义的关系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当然,柏拉图并非总是在同一种意义上使用“自然”一词。我相信,他赋予它的最重要的含义,实际上等同于他赋予“本质”一词的含义。使用术语“自然”一词的这种方式仍存在于甚至在我们的时代里的本质主义者中间;例如,他们仍然提到数学的本性,或归纳性推论的本性或“幸福与苦难的自然本质”。当柏拉图以这种方式使用这个词时,“自然”的意思几乎与“形式”或“理念”一样,因为某事物的形式或理念,如前面所证明的,也就是它的本质。自然与形式或理念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似乎是这样的。某种可感知事物的形式或理念,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并非处于那个事物之中,而是同它分离开来;它是它的祖先,它的始祖;但是,这个形式或祖先把某种东西传递给作为它的子孙或属于其族类的这种可感知事物,即它们的本性。这种“自然”因此是某事物的天生的或原有的品质,而且在这种程度上说,这是它的固有本质;它是某个事物原有的力量或原始天命,而且它决定着那些作为其近似于其形式或理念之基础的,或作为其对形式或理念固有的分享之基础的非本质属性。
“自然的”因此是某事物中内在的或原有的或天赐的东西,而“人为的”则是后来被人改变或由他通过外部的强制添加或强加的。柏拉图常常坚持说,所有人类“技艺”的产品充其量都仅仅是“自然的”可感知事物的摹本。但是反过来,因为这些只是天赐的形式或理念的摹本,加倍地远离实在,且因此甚至比变动之中的(自然的)事物更不好,更不现实,且更不真实。从这一点我们看出,柏拉图至少在一点上同意安提芬的观点,即假定自然与约定或人工二者之间的矛盾对立相当于真理与谬误、实在与现象、最初的或原始的事物与从属或人为的事物之间的对立,并且相当于理性知识的对象与虚妄意见的对象之间的对立。根据柏拉图所言,这种对立还相当于“天赐的工艺的产物”或“神授艺术的产品”与“人用它们制成的什么东西,即人类技艺的产品”之间的对立。所有柏拉图想要强调其内在价值的那些事物,他于是都称其为是自然的,以和人为的东西相对立。故此,在《法律篇》中他坚持认为灵魂必须被看作是先于所有物质的事物,而且因此它必须被说成是天然即存在的:“几乎每一个人……都不知道灵魂的力量,而且特别是不知道它的起源。他们不知道,它跻身于最早的事物之列,而且先于所有肉体……在使用‘自然’一词时,人们想要描述最早被创造出来的事物;但是,假如证明正是灵魂优先于其他事物(而或许不是先于火或空气),……那么灵魂而不是其他事物在自然这个词最真切的含义上,就可以坚定地断言灵魂天然即存在着。”(柏拉图在这里重申了他关于灵魂比肉体更密切地近似于形式或理念的旧理论;这个理论也是他关于不朽的学说的基础。)
但是柏拉图不仅教导说灵魂先于其它事物,并且因此“自然”即存在;他使用的“自然”一词,假如适用到人身上,还常常作为对精神力量或天赋或天生的才能的一种称谓,所以我们可以说人的“自然”几乎与他的“灵魂”是等同的;它是他由以分享形式或理念,分有他的种族的天赐始祖的神授原则。并且,“种族”一词又一次常常在非常类似的意义上被使用。因为某个种族是因作为同一始祖后裔而团结在一起的,它也必须由一个共同的自然团结于一道。这样,术语“自然”和“种族”就常常被柏拉图作为同义词来使用,例如,当他谈到“哲学家的种族”以及谈到那些具有“哲学家自然本性”的人时,就是这样;因此这两个术语都十分近似于术语“本质”和“灵魂”。
柏拉图的“本原(自然)”论打开了通向他的历史主义的方法论的另一条门径。既然考察其研究对象的真正本质似乎是一般而言的科学的任务,那么考察人类社会及国家的本质就是社会科学或政治科学的任务。但是,根据柏拉图的观点,一个事物的本质是它的起源;或者至少它是由其起源决定的。因此,任何一门科学的方法就将是探究事物的起源(它们的“起因”)。这个原则,当应用到社会科学和政治学时,就导致了这样的主张,即要求人们必须考察社会和国家的起源。历史学因此不是为了历史本身来研究,而是作为各门社会科学的方法。这就是历史主义的方法论。
人类社会的和国家的本质是什么?按照历史主义的方法,社会学的这个基本问题必须以这种方式重新阐述:社会和国家的起源是什么?柏拉图在《理想国》以及《法律篇》中提供的答复,与前面被描述为精神的自然主义的态度观点相同。社会的起源是一种约定,一种社会契约。但是它还不仅止于此,更确切地说,它是一种自然的约定,即一种建立在人性的基础之上,并且更准确的说,建立在人的社会本性基础上的约定。
人的这种社会本性植根于人类个体的不完善性。与苏格拉底观点相左,柏拉图教导说,由于人类本性中固有的局限,人类个体不可能是自给自足的。尽管柏拉图坚持认为存在着十分不同的人类完善程度,但最后证明甚至是极少数相对完善的人仍然依赖他人(较不完善者);如果不是为了别的事情,那么就是为了让他们来做肮脏的工作,做体力劳动。从这个角度而言,即使是近乎完美的具有“罕见的非比寻常的本性”的人,也依赖社会,依赖国家。他们只有通过国家并处在国家之中,才能达到完善;完美国家必须为他们提供适宜的“社会栖息环境”,没有这种环境,他们必定变得腐坏并走向退化。因此,国家必须被置于比个体更高的地位上,仅仅因为国家才可以成为自给自足的(“经济独立的”)、完美的,而且能够使个人的不可避免的不完善之处得以改善。
因此社会与个人是互相依赖的。其中一方应把它的存在归因于另一方。社会应把它的存在归因于人类本性,而且尤其应归因于它缺少自给自足性;而个人应把他的存在归因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