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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章

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10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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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丧,共饭玉,含玉。”《杂记》云:“含者执璧。”彼据诸侯而用璧,唯大夫含无文。哀十一年《左氏传》云:公会吴子伐齐,陈子行命其徒具含玉,示必死者。春秋时非正法,若赵简子云“不设属椑”之类。文五年,“王使荣叔归含且赗”。何休云:“天子以珠,诸侯以玉,大夫以璧,士以贝,春秋之制也。”《礼纬稽命徵》云:天子饭以珠含,竟未释。周大夫所用以玉,盖亦异代法。云“贝,水物”者,按《书传》云:“纣囚文王,散宜生等於江淮之閒,取大贝如车渠以献于纣,遂放文王。”是贝水物,出江水也。又云“古者以为货”者,《汉书·食货志》云:“五贝为朋。”又云:有大贝、壮贝之等,以为货用。是古者以为货也。知笲是竹器名者,以其字从竹,又《聘礼》云:“夫人使下大夫劳以二竹簋方,其实枣蒸栗。”《婚礼》妇见舅姑执笲以盛枣栗。此虽盛贝不盛枣栗,其笲并竹器也。
 
  稻米一豆,实於筐。豆四升。 
  '疏'注“豆四升”。○释曰:昭公三年晏子辞。
 
  浴巾一,浴巾二,皆用绤,於笲。巾所以拭汙垢。浴巾二者,上体、(禁止)异也。绤,粗葛。 
  '疏'注“巾所”至“粗葛”。○释曰:云“浴巾二者,上体(禁止)异”,此士礼,上下同用绤。按《玉藻》云:“浴用二巾,上絺下绤。”彼据大夫以上,分别上下为贵贱,故上用细,下用粗也。
 
  栉,於箪。箪,苇笥。 
  '疏'注“箪苇笥”。○释曰:案《曲礼》云“凡以弓剑包苴箪笥问人者”,注云:“圆曰箪,方曰笥。”则是箪、笥别。此注箪苇笥者,举其类。按《论语》云颜回“一箪食”,注云:“箪,笥也。”亦举其类,谓若蕡麻与枲麻,雄雌异,而郑注云“蕡麻,枲麻也”,亦举其类也。
 
  浴衣,於箧。浴衣,已浴所衣之衣,以布为之,其制如今通裁。 
  '疏'注“浴衣”至“通裁”。○释曰:知“浴衣,已浴所衣之衣”者,下经云“浴用巾,挋用浴衣”,是既浴所著之衣,用之以晞身,明以布为之。云“如今通裁”者,以其无杀,即布单衣,汉时名为通裁,故举汉法为况。
 
  皆馔于西序下,南上。皆者,皆具以下。东西墙谓之序,中以南谓之堂。 
  '疏'注“皆者”至“之堂”。○释曰:谓从序半以北陈之。云“东西墙谓之序”者,《尔雅·释宫》文。云“中以南谓之堂”者,诸於序中半以南乃得堂称,以其堂上行事非专一所。若近户,即言户东、户西;若近房,即言房外之东、房外之西;若近楹,即言东楹、西楹;若近序,即言东序下、西序下;若近阶,即言东阶、西阶;若自半以南无所继属者,即以堂言之,即下文“淅米于堂”是也。其实户外、房外皆是堂,故《论语》云:“由也升堂矣,未入于室。”是室外皆名堂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整理 明月奴□制作 真  如□发布 读书中文网  
  
《仪礼注疏》



卷三十六 士丧礼第十二 

 卷三十六 士丧礼第十二   


 
  管人汲,不说繘,屈之。管人,有司主馆舍者。不说繘,将以就祝濯米。屈,萦也。 
  '疏'注“管人”至“萦也”。○释曰:自此尽“明衣裳”,论沐浴及寒尸之事。云“不说繘屈之”者,以其丧事遽,则知吉尚安舒,汲宜说之矣。云“管人,有司主馆舍”者,士既无臣,所行事者是府史,故知管人是有司也。《聘礼》记云:“管人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此为死者,故亦使之汲水也。云“不说繘,将以就祝濯米”者,以下经云“祝淅米”,明此管人将以就堂授祝濯米可知。
 
  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祝,夏祝也。淅,汏也。 
  '疏'注“祝夏”至“汏也”。○释曰:知是夏祝者,见下记云“夏祝淅米,差盛之”是也。
 
  管人尽阶,不升堂,受潘,煮于垼,用重鬲。尽阶,三等之上。《丧大记》曰:“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用爨之。” 
  '疏'注“尽阶”至“爨之”。○释曰:云“尽阶”者,三阶上也。云“用重鬲”者,以其先煮潘,后煮米,为鬻悬于重,故煮潘用重鬲也。云“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用爨之”者,此薪即复人降自西北荣所彻者也。
 
  祝盛米于敦,奠于贝北。复於筐处。 
  '疏'注“复於筐处”。○释曰:“敦”即上“废敦”也。云“复於筐处”者,向未淅实于筐,今淅讫,盛于敦所置之处,还於筐,所以拟饭之所用也。
 
  士有冰,用夷槃可也。谓夏月而君加赐冰也。夷槃,承尸之槃。《丧大记》曰:“君设大槃,造冰焉。大夫设夷槃,造冰焉。士并瓦槃,无冰。设床襢第,有枕。” 
  '疏'注“谓夏”至“有枕”。○释曰:“谓夏月”者,以《周礼·凌人职》云“夏颁冰”,据臣而言,《月令》二月出冰,据君为说。云“而君加赐冰也”者,《丧大记》云士无冰用水,此云有冰,明据士得赐者也。云“夷槃,承尸之槃”者,案《丧大记》注“礼自仲春之后,尸既袭,既小敛,先内冰槃中,乃设床於其上,不施席而迁尸焉,秋凉而止”是也。引“《丧大记》”已下,欲证士有赐乃有冰,又取用冰之法。案彼注“造犹内”,“夷槃小焉”,策为箦,谓无席如浴时床也,特欲通冰之寒气。若然,《凌人》云“大丧共夷槃冰”,则天子有夷槃。郑注《凌人》云:“汉礼器制度,大槃广八尺,长丈二尺,深三尺,漆赤中。”诸侯称大槃,辟天子。其大夫言夷槃,此《士丧》又用夷槃,卑不嫌,但小耳,故郑云夷槃小焉。
 
  外御受沐入。外御,小臣侍从者。沐,管人所煮潘也。 
  '疏'注“外御”至“潘也”。○释曰:此云“外御”者,对内御为名。故下记云:“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浴。”则此外御,是士之侍御仆从者,故《尚书·冏命》云:“今予命汝作大正,正于群仆侍御之臣。”此虽无臣,亦有侍御仆从者也。知“沐,管人所煮潘也”者,以其上文管人煮潘,此外御受沐入,明所受之於管人也。
 
  主人皆出,户外北面。象平生沐浴倮裎,子孙不在旁,主人出而襢策。 
  '疏'注“象平”至“襢策”。○释曰:云“象平生沐浴裸裎”者,裸谓赤体,裎犹袒也。将浴尸,裸袒无衣,故子孙不在旁,主人出也。下记云:“御者四人,抗衾而浴。”郑云:“抗衾,为其倮裎,蔽之也。”以浴尸时袒露无衣,故抗衾以蔽之也。云“而襢策”者,又下记云“襢策”,郑云“襢,袒也。袒箦去席,盝水便”是也。
 
  乃沐,栉,挋用巾。挋,晞也,清也。古文挋皆作振。 
  '疏'注“挋晞”至“作振”。○释曰:挋谓拭也,而云“晞也、清也”者,以其栉讫,又以巾拭发乾,又使清净无潘磝,拭讫,仍未作纷。下文待蚤揃讫,乃鬠用组,是其次也。
 
  浴用巾,挋用浴衣。用巾,用拭之也。《丧大记》曰:“御者二人浴,浴水用盆,沃水用枓。” 
  '疏'注“用巾”至“用枓”。○释曰:枓,酌水器,受五升,方有柄。今用大匏,不方,用挹盆中水以沃尸。又案《丧大记》“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沐用瓦盆,明沐浴俱有盘及枓,此沐浴槃、枓亦皆有也。引《丧大记》者,证人之数及浴之器物也。
 
  渜濯弃于坎。沐浴馀潘水、巾、栉、浴衣,亦并弃之。古文渜作缘,荆沔之閒语。 
  '疏'注“沐浴”至“閒语”。○释曰:潘水既经温煮,名之为渜。已将沐浴,谓之为濯。已沐浴讫,馀潘水弃于坎。知巾、栉、浴衣亦弃之者,以其已经尸用,恐人亵之,若弃杖者弃于隐者,故知亦弃于坎。云“古文渜作缘,荆沔之閒语”者,《禹贡》云:“荆河惟豫州。”则郑见豫卅人语渜为缘,是以古文误作缘也。
 
  蚤揃如他日。蚤,读为爪,断爪揃须也。人君则小臣为之。他日,平生时。 
  '疏'注“蚤读”至“生时”。○释曰:郑读蚤从爪者,此蚤乃是《诗》云“其蚤献羔祭韭”,古早字,郑读从手爪之爪。知“人君则小臣为之”者,《丧大记》云“小臣爪足”,注云“爪足,断足爪”是也。
 
  鬠用组,乃笄,设明衣裳。用组,组束发也。古文鬠皆为括。 
  '疏'注“用组”至“为括”。○释曰:鬠紒乃可设,明衣以蔽体,是其次也。
 
  主人入,即位。已设明衣,可以入也。 
  '疏'释曰:自此尽“反位”,论布袭衣裳并饭含之事。
 
  商祝袭祭服,褖衣次。商祝,祝习商礼者。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袭,布衣床上。祭服,爵弁服、皮弁服,皆从君助祭之服。大蜡有皮弁素服而祭,送终之礼。袭衣於床,床次含床之东,衽如初也。《丧大记》曰:“含一床,袭一床,迁尸於堂又一床。” 
  '疏'注“商祝”至“一床”。○释曰:云“商祝,祝习商礼”者,虽同是周祝,仰习夏礼则曰夏祝,仰习商礼则曰商祝也。云“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者,案《表记》云:“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尊而不亲言尊敬,故知殷人教以敬,是以使之袭,於接神宜。若然,此篇及《既夕》以夏人教忠,从小敛奠、大敛奠及朔半荐新、祖奠、大遣奠皆是夏祝为之,其閒虽不言祝名,亦夏祝可知。其彻之者,皆不言祝名,则周祝彻之也。殷人教以敬,但是接神皆商祝为之,其閒行事,若祝取铭之类,不言祝名者,亦周祝可知。唯《既夕》开殡时,以周祝彻馔,而堂下二事不可并使周祝,故夏祝取铭置于重。案《周礼》有大祝、小祝、丧祝、诅祝、甸祝,此篇及《既夕》言夏祝、商祝,周礼以丧祝行事,皆当丧祝者也。天子以下丧礼,云亦当丧祝行事也。云“袭,布衣床上”者,《丧大记》云袭一床,故知袭时布衣床上也。此虽布衣未袭,待饭含讫,乃袭,下经为次是也。云“祭服,爵弁服、皮弁服,皆从君助祭之服”者,以其爵弁从君助祭宗庙之服,《杂记》云“士弁而祭于公”是也。皮弁,从君听朔之服,《玉藻》云“皮弁以听朔於大庙”是也。云“大蜡有皮弁素服而祭,送终之礼也”者,《郊特牲》文。引之者,证皮弁之服有二种:一者皮弁时白布衣积素为裳,是天子朝服,亦是诸侯及臣听朔之服;二者皮弁时衣裳皆素葛带榛杖,大蜡时送终之礼凶服也。此士之袭及士冠所用听朔者,不用此素服,引者欲见《郊特牲》皮弁素服是大蜡送终之服,非此袭时所用者也。知“袭衣於床,床次含床之东”者,以其死于北墉下,迁尸于当牖下,沐浴而饭含。引《大记》云“含一床,袭一床,迁尸于堂又一床”者,丧事所以即远,故知袭床次含床之东。云“衽如初也”者,衽卧席下莞上簟,彼一床之下,又云皆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故知衽如初含时也。
 
  主人出,南面,左袒,扱诸面之右。盥于盆上,洗贝,执以入。宰洗柶,建于米,执以从。俱入户,西乡也。今文宰不言执。 
  '疏'注“俱入”至“言执”。○释曰:云“扱诸面之右”者,面,前也,谓袒左袖,扱於左腋之下带之内,取便也。云“洗贝执以入”者,洗讫,还於笄内执以入。云“宰洗柶,建于米”者,亦於废敦之内建之。郑知“俱入户,西乡”者,以下经始云“主人与宰床西东面”,故知此时西乡也。
 
  商祝执巾从入,当牖北面,彻枕,设巾,彻楔,受贝,奠于尸西。当牖北面,值尸南也。设巾覆面,为饭之遗落米也。如商祝之事位,则尸南首明矣。 
  '疏'注“当牖”至“明矣”。○释曰:云受贝者就尸东,主人边受取笄贝,从尸南过,奠尸西床上,以待主人亲含也。郑云“当牖北面,值尸南也”者,知尸当牖者,见《既夕》记:“设床策,当牖衽,下莞上簟。”迁尸於上,是尸当牖。今言当牖北面,故知值尸南可知。云“设巾覆面,为饭之遗落米也”者,但士之子亲含,发其巾,不嫌秽恶,今设巾覆面者,为饭时恐有遗落米在面上,故覆之也。云“如商祝之事位,则尸南首明矣”者,旧有解云:“迁尸於南牖时,北首。”若北首则祝当在北头而南乡,以其为彻枕设巾,要须在尸首,便也。今商祝事位以北面,则尸南首明矣。若然,未葬已前,不异於生,皆南首。《檀弓》云“葬于北方北首”者,从鬼神尚幽闇,鬼道事之故也。唯有丧朝庙时北首,顺死者之孝心,故北首也。
 
  主人由足西,床上坐,东面。不敢从首前也。祝受贝米奠之,口实不由足也。 
  '疏'注“不敢”至“足也”。○释曰:云“祝受贝米奠之口实不由足也”者,前文祝入,当牖北面,是由尸首,故受主人贝奠之,并受米奠于尸西,故主人空手由足过,以其口实,不可由足,恐亵之故也。
 
  祝又受米,奠于贝北。宰从立于床西,在右。米在贝北,便扱者也。宰立床西,在主人之右,当佐饭事。 
  '疏'注“米在”至“饭事”。○释曰:云“米在贝北,便扱”者,以其祝先奠贝于尸西,祝又受米从首西过,奠于贝南,便矣。今不於贝南奠之而奠于贝北,故云便主人之扱也。云“宰立床西,在主人之右,当佐饭事”者,此不敢取“诏辞自右”之义,直以米在主人之右,故宰亦在右,故云当佐饭事也。
 
  主人左扱米,实于右,三,实一贝。左、中亦如之。又实米,唯盈。于右,尸口之右。唯盈,取满而已。 
  '疏'注“于右”至“而已”。○释曰:云“于右,尸口之右”者,尸南首,云右,谓口东边也。云“唯盈,取满而已”者,以经左右及中各三扱米,更云实米唯盈,则九扱恐不满,是以重云唯盈也。
 
  主人袭,反位。袭,复衣也。位在尸东。 
  '疏'注“袭复”至“尸东”。○释曰:云“袭,复衣也”者,以其乡袒则露形,今云袭,是复著衣,故云复衣。知“位在尸东”者,以其乡者在尸西,今还尸东西面位也。
 
  商祝掩,瑱,设幎目,乃屦,綦结于跗,连絇。掩者,先结颐下。既瑱,幎目,乃还结项也。跗,足上也。絇,屦饰,如刀衣鼻,在屦头上,以馀组连之,止足坼也。 
  '疏'注“掩者”至“坼也”。○释曰:自此尽“于坎”,论袭尸之事。云“掩者,先结颐下。既瑱,幎目,乃还结项也”者,经先言掩,后言瑱与幎目,郑知后结项者,以其掩有四脚,后二脚先结颐下,无所妨,故先结之。若即以前二脚向后结于项,则掩於耳及面,两边瑱与幎目无所施,故先结颐下,待设瑱塞耳,并施幎目,乃结项后也。云“跗,足上也”者,谓足背也。云“絇,屦饰,如刀衣鼻在屦头上”者,以汉时刀衣鼻况絇,在屦头上,以其皆有孔,得穿系于中而过者也。若无絇,则谓之鞮屦,是以郑注《周礼·鞮鞻氏》云鞮屦者,无絇之屝。云“以馀组连之”者,以綦屦系既结,有馀组穿连两屦之絇,使两足不相恃离,故云“止足坼也”。
 
  乃袭,三称。迁尸於袭上而衣之。凡衣死者,左衽,不纽,袭不言设床,又不言迁尸於袭上,以其俱当牖,无大异。 
  '疏'注“迁尸”至“大异”。○释曰:云“迁尸於袭上而衣之”者,以其上文已布衣於含东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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