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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章

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1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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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器於乘车之西。明器,藏器也。《檀弓》曰:“其曰明器,神明之也。”言神明者,异於生器。“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斫,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有锺磬而无笋虡”。陈器於乘车之西,则重北也。 
  '疏'“陈明”至“之西”。○注“明器”至“北也”。○释曰:云“明器,藏器也”者,自筲以下,皆是藏器。故下云“器西南上綪”,又云“茵”,注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也。”则自包筲以下,总曰藏器,以其俱入壙也。引《檀弓》者,案彼注:“成犹善也。竹不可善用,谓笾无縢,味当作沬,沬,靧也。”又云“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注云:“无宫商之调。”又云“有锺磬而无簨虡”,注云:“不县之也。横曰簨,植曰虡。”云“陈器乘车之西,则重北”者,无正文,上荐车云“直东荣”,继庙屋而言,上注云“中庭”,不得云近北,明车近不在重。今东陈於乘车之西,明重北可知。
 
  折,横覆之。折犹庋也。方凿连木为之。盖如床,而缩者三,横者五,无箦。窆事毕,加之壙上,以承抗席。横陈之者,为苞筲以下纟争於其北,便也。覆之,见善面也。 
  '疏'“折横覆之”。○注“折犹”至“面也”。○释曰:云“折,横覆之”者,郑云“盖如床”,则加於壙上时,南北长,东西短。今经云“横”,明知其长者东西陈之。言“覆”者,谓善面则折,加於壙时,拟乡上看之为面,故善者乡下。今陈之取乡下看之,故反覆善面乡上也。云“折犹庋也”者,以其窆毕加之於壙上,所以承抗席。若庋藏物然,故云折犹庋也。云“方凿连木为之,盖如床,而缩者三,横者五,无箦”者,此无正文,以经云横覆之,明有纵对之,既为纵横,即知有长短广狭,以承抗席,故为如床解之。又知缩者三横者五,亦约茵与抗木,但於壙口承抗席,宜大於茵与抗木,故知缩三横五也。知无箦者,以其缩三横五以当箦处,故无箦也。知“窆事毕,加之壙上,以承抗席”者,下葬时窆事毕,云“加折却之,加抗席覆之”,是折窆事毕,加之壙上承抗席者也。云“横陈之者,为苞筲以下纟争于其北,便也”者,郑解折不缩者,南北顺陈,而横陈之意,为折横陈则东西广,是以苞筲陈之於北便也。
 
  抗木,横三缩二。抗,御也。所以御止土者。其横与缩,各足掩壙。 
  '疏'“抗木横三缩二”。○注“抗御”至“掩壙”。○释曰:云“所以御止土”者,以其在抗席之上,故知以御土也。“其横与缩各足掩”者,以其壙口大小虽无文,但明器之等,皆由羡道入,诸侯已上又有輴车,亦由羡道入,壙口唯以下棺,则壙口大小容棺而已。今抗木亦足掩壙口也。
 
  加抗席,三。席,所以御尘。 
  '疏'“加抗席三”。○注“席所以御尘”。○释曰:既陈抗木於折北,又加此抗席三领於抗木之上,知抗木不在折上者,以抗木直言横三缩二,不言加,明别陈於折北抗木之下。而此云加,加於抗木之上不知,抗席之下,而云加茵,明又加於抗席之上。此三者,以后陈者先用,故先陈抗木於下,次陈抗席,而后陈茵,先用取后陈於上者,便故也。是以下文及葬时,茵先入壙,窆事讫,加折壙上,则先用抗席,后用抗木,是其次也。若然,折於抗席前用而不加於抗席之上者,以长大,故别陈於南,用之仍在茵后。其茵用之在明器前,入而陈之於明器上者,以其同葬具,故与抗木同陈於上也。但抗席、茵相重陈者,以其入壙时相当,又皆是纵横重累之物,故重加陈之也。云“席所以御尘”者,上云抗木所以御土,此抗席云御尘者,以此二者但壙口以承土承尘,但抗木在上,故云御尘,抗席在下,隔抗木,虑有尘乡下,故云御尘,是以释之有异也。
 
  加茵,用疏布,缁翦,有幅,亦缩二横三。茵,所以藉棺者。翦,浅也。幅,缘之。亦者,亦抗木也。及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象天三合地二,人藏其中焉。今文翦作浅。 
  '疏'“加茵”至“横三”。○注“茵所”至“作浅”。○释曰:云“加茵”者,谓以茵加於抗席之上,此说陈器之时。云“用疏布”者,谓用大功疏粗之布。云“缁翦”者,缁则七入黑汁为缁,翦,浅也,谓染为浅缁之色,言有幅者。案下记云:“茵著用荼,实绥泽焉。”此郑注云“有幅,缘之”者,则用一幅布为之,缝合两边幅为帒,不去边幅,用之以盛著也,故云有幅也。云“茵所以藉棺”者,下葬时茵先属引,乃窆,则茵与棺为藉,故先入在棺之下也。郑云“幅,缘之”者,盖缝合既讫,乃更以物缘此两边幅缝合之处,使之牢固不坼坏,因为饰也。云“亦者,亦抗木也”者,抗木云缩二横三,此亦缩二横三,故知亦者,亦抗木也。云“及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者,上抗木先云横三,后云缩二,此茵先云缩二,后云横三,并据此陈列之时,郑据入壙而言,故云其用之也,木三在上茵二在下,各举一边而言,其实皆有二三。云“象天三合地二”者,浑天言之,则地之上下、内外、周匝皆有天。若然,云木二则在下,及其用之,则茵三在下,茵二在上,以此而言,木与茵皆有天三合地二也。云“人藏其中焉”者,亦谓浑天而言,上下俱有天地,人尸柩藏其中,故《说卦》云“参天两地”,又云“立天之道”,“立地之道”,“立人之道”,为三材也。
 
  器,西南上,綪。器,目言之也。陈明器,以西行南端为上。綪,屈也,不容,则屈而反之。 
  '疏'“器西南上綪”。○注“器目”至“反之”。○释曰:云“器,目言之也”者,器与下为目,即下文苞以下是也。
 
  茵。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也。 
  '疏'“茵”。○注“茵在”至“北也”。○释曰:茵非明器而言之者,陈器从此茵乡北为次第,故言之,故郑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是也。
 
  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 
  '疏'“苞二”。○注“所以”至“之肉”。○释曰:下文既设遣奠,而云“苞牲取(禁止)”,故知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也。
 
  筲三,黍、稷、麦。筲,畚种类也。其容盖与簋同一觳也。 
  '疏'“筲三黍稷麦”。○注“筲畚”至“觳也”。○释曰:案下记云“菅筲三”,则筲以菅草为之。筲三各盛一种,黍、稷、麦也。云“筲,畚种类也”者,旧说云畚器所以盛种,此筲与畚盛种同类,故举以为况也。云“其容盖与簋同一觳也”者,案《考工记》“瓬人为簋,实一觳”,又云“豆实三而成觳”。案昭三年晏子云:“四升曰豆”,豆实三而成觳,则觳受升二升。此筲与簋同盛黍稷,知受一觳升二升,约同之,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
 
  瓮三,醯、醢、屑,幂用疏布。瓮,瓦器,其容亦盖一觳。屑,姜桂之屑也。《内则》曰:“屑桂与姜。”幂,覆也。今文幂皆作密。 
  '疏'“瓮三”至“疏布”。○注“瓮瓦”至“作密”。○释曰:云“瓮,瓦器”者,以瓮与甒等字从缶瓦,故知是瓦器。云“其容亦盖一觳”者,《聘礼》记“致饔饩”云瓮斗二升,则此瓮约同之,故云“盖”以疑之也。知屑是姜桂者,以其与《内则》“屑桂与姜”同云屑,故引《内则》为证也。
 
  甒二,醴、酒,幂用功布。甒亦瓦器也。古文甒皆作庑。 
  '疏'“甒二”至“功布”。○注“甒亦”至“作庑”。○释曰:谓二者,所盛须继瓮三而陈之,言亦瓦器,亦上瓮三也。
 
  皆木桁,久之。桁,所以庪苞屑瓮甒也。久,当为灸。灸谓以盖案塞其口。每器异桁。 
  '疏'“皆木桁久之”。○注“桁所”至“异桁”。○释曰:云“皆木桁,久之”者,则自苞屑以下,皆塞之置於木桁也。若然,既皆久塞,而瓮甒独云幂者,以其苞筲之等燥物,宜苞塞之而无幂。瓮甒湿物,非直久塞其口,又加幂覆之。云“久当为灸,灸谓以盖案塞其口”者,此亦如上设重鬲,亦与之同,故读从灸也。云“每器异桁”者,以其言皆木桁,故知每器别桁也。
 
  用器,弓矢、耒耜、两敦、两杅、槃、匜。匜实于槃中,南流。此皆常用之器也。杅,盛汤浆。槃匜,盥器也。流,匜口也。今文杅为桙。 
  '疏'“用器”至“南流”。○注“此皆”至“为桙”。○释曰:谓常用之器,弓矢,兵器;耒耜,农器;敦杅,食器;槃匜,洗浴之器,皆象生时而藏之也。
 
  无祭器,士礼略也。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 
  '疏'“无祭器”。○注“士礼”至“器也”。○释曰:知“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者,案《檀弓》云:“宋襄公葬其夫人,醯醢百瓮。曾子曰:既曰明器矣,而又实之。”注云:“言名之为明器,而与祭器皆实之,是乱鬼器与人器。”以此而言,则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士礼略,无祭器,空有明器而实之。大夫以上,尊者备,故两有。若两有,则实祭器,不实明器。宋襄公既两有,而并实之,故曾子非之。
 
  有燕乐器可也。与宾客燕饮用乐之器也。 
  '疏'“有燕乐器可也”。○注“与宾”至“器也”。○释曰:言“可”者,许其得用,故云“可也”。云“与宾客燕饮用乐之器也”者,则升歌有琴瑟,庭中有特县,县磬也。
 
  役器,甲、胄、干、笮。此皆师役之器。甲,铠。胄,兜鍪。干,楯。笮,矢箙。 
  '疏'“役器甲胄干笮”。○注“此皆”至“矢箙”。○释曰:此役器中有干笮,无弓矢,示不用,故不具。上用器是常用之器,故具陈之也。云“甲,铠。胄,兜鍪”者,古者用皮,故名甲胄,后代用金,故名铠,兜鍪随世为名故也。但上下役用之器,皆粗沽为之,故下记云:“弓矢之新沽功。”注云:“设之宜新,沾示不用。”弓矢云沽,馀虽不言,皆沽可知也。但此笮是送死之具,下记云“荐乘车,鹿浅幦,干、笮、革靾”者,是魂车所载,象生者,与此别也。
 
  燕器,杖、笠、翣。燕居安体之器也。笠,竹{⺮洿}盖也。翣,扇。 
  '疏'“燕器杖笠翣”。○注“燕居”至“翣扇”。○释曰:云“燕居安体之器也”者,以杖者,所以扶身;笠者,所以御署;翣者,所以招凉,而在燕居用之,故云燕居安体之器也。云“笠,竹{⺮洿}盖也”者,{⺮洿},竹青之皮,以竹青皮为之。
 
  彻奠,巾席俟于西方,主人要节而踊。巾席俟於西方,祖奠将用焉。要节者,来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妇人踊。彻者,由明器北,西面。既彻,由重南东。不设於序西南者,非宿奠也。宿奠必设者,为神冯依之久也。 
  '疏'“彻奠”至“而踊”。○注“巾席”至“久也”。○释曰:自此尽“入复位”,论还车为祖奠之事。此彻迁祖奠者,为将还迁车,更设祖奠。云“巾席俟於西方,祖奠将用焉”者,以下经云“祖还车”,还车讫,布席设祖奠,则布此巾席也,故巾席俟祖奠在西方也。云“节者,来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妇人踊”者,案上篇彻小敛、大敛奠时,皆升自阼阶,丈夫踊,降自西阶,妇人踊。今奠在庭,无升降之事,直有来往,经云“要节而踊”,明来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妇人踊。但此经直云主人要节,知有妇人亦踊者,以下经彻祖奠时云:“彻者入,丈夫踊,设于西北,妇人踊。”注云:“犹阼阶升时也。彻设於柩车西北,亦犹序西南。”是男子、妇人并有踊文。则知此要节踊内,亦兼妇人也。云“彻者,由明器北,西面。既彻,由重南东”者,凡奠於堂室者,皆升自阼阶,降自西阶。奠於庭者,亦由重北,东方来陈,由重北而西,彻讫,由重南而东,象升自阼阶,降自西阶也。但设奠於柩车西而东面,则彻者由奠东而西面彻之也。云“不设于序西南者,非宿奠也”者,以其大敛、小敛奠,及夕奠,乃皆经宿,故皆设之于序西南,为神冯依。此迁祖奠,旦始设之,今日侧彻之,未经宿既彻,故不设于序西南也。
 
  袒。为将袒变。 
  '疏'“袒”。○注“为将袒变”。○释曰:下经“商祝御柩乃祖”,是将祖,故此主人袒,袒即变也。
 
  商祝御柩,亦执功布居前,为还柩车为节。 
  '疏'“商祝御柩”。○注“亦执”至“为节”。○释曰:云“商祝御柩”者,谓居柩车之前,却行诏倾亏,使执披人知其节度。云“亦执功布”者,下经商祝执功布,以御柩执披,故此亦如之,故执布。
 
  乃祖。还柩乡外,为行始。 
  '疏'“乃祖”。○注“还柩”至“行始”。○释曰:商祝既执功布,为御乃还,柩车使辕乡外也。祖者,始也。为行始去载处而已也。
 
  踊,袭,少南,当前束。主人也。柩还则当前束南。 
  '疏'“踊袭”至“前束”。○注“主人”至“东南”。○释曰:前袒为祖变,今既祖讫,故踊而袭。云“主人也”者,前袒是主人,则此袭亦主人也。经云“少南”,郑云“则当前东南”者,以其车未还之时,当前束近北,今还车,亦当前束少南。
 
  妇人降,即位于阶閒。为柩将去有时也。位东上。 
  '疏'“妇人”至“阶閒”。○注“为柩”至“东上”。○释曰:“妇人降”者,以柩还乡外阶閒空,故妇人从堂上降在阶閒。云“为柩将去有时”者,去有时,即明旦遣而行之是时也,今此为行始也。云“位东上”者,以堂上时,妇人在阼阶西面,统於堂下男子,今柩车南迁,男子亦在车东,故妇人降亦东上,统于男子也。妇人不乡车西者,以车西有祖奠,故辟之,在车后。
 
  祖,还车不还器。祖有行渐,车亦宜乡外也。器之陈,自已南上。 
  '疏'“祖还车不还器”。○注“祖有”至“南上”。○释曰:祖还车者,为载时乡北,今为行始,故须还乡南,故郑云“祖有行渐,车亦宜乡外也”。“不还器”者,郑云“器之陈,自已南上”,南上者,即上文“茵”,下注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是也。
 
  祝取铭,置于茵。重不藏,故於此移铭加於茵上。 
  '疏'“祝取铭置于茵”。○注“重不”至“茵上”。○释曰:初死,为铭置于重,启殡,祝取铭置于重,祖庙又置于重,今将行置于茵者,重不藏,拟埋于庙门左茵,是入壙之物,铭亦入壙之物,故置于茵也。是以郑云“重不藏,故於此移铭加於茵上”也。士无廞旌,唯有乘车所建摄盛之旃,并此铭旌而已。大夫以上有廞旌,通此二旌,则皆备三旌也。
 
  二人还重,左还。重与车马还相反,由便也。 
  '疏'“二人还重左还”。○注“重与”至“便也”。○释曰:云“重与车马还相反,由便也”者,以车马至中庭之东,以右还,乡门为便。重在门内,面乡北,人在其南,以左还,乡门为便。是以二者虽相反,各由其便。
 
  布席,乃奠如初,主人要节而踊。车已祖,可以为之奠也,是之谓祖奠。 
  '疏'“布席”至“而踊”。○注“车已”至“祖奠”。○释曰:云“主人要节而踊”者,祖奠既与迁祖奠同车西,又皆从车而来,则此要节而踊,一与迁祖奠同。云“车已祖,可以为之奠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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