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1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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楔,貌如轭,上两末。事便也。今文轭作厄。
'疏'“楔貌”至“两末”。○注“事便”至“作厄”。○释曰:云“如轭”者,轭谓马鞅,轭马领亦上两末,令以屈处入口,取出时易,故郑云“事便也”。此用柶,异於吉时所用也。
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校,胫也。尸南首,凡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古文校为枝。
'疏'“缀足”至“持之”。○注“校胫”至“为枝”。○释曰:云“几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者,古者凡两头各施两足,今以夹则竖用之,尸南首,足乡北,故以几脚乡南以夹足。恐几欹侧,故使生存侍御者一人坐持夹之,使足不辟戾,可以著屦也。
即床而奠,当腢,用吉器。若醴,若酒,无巾、柶。腢,肩头也。用吉器,器未变也。或卒无醴,用新酒。
'疏'“即床”至“巾柶”。○注“腢肩”至“新酒”。○释曰:即,就也,谓就尸床而设之。尸南首则在床东,当尸肩头也。此即《檀弓》云:“始死之奠,其馀阁也与?”云“用吉器,器未变也”者,谓未忍异於生,故未变。至小敛奠,则变毼豆之等,为变矣。云“或卒无醴,用新酒”者,释经“若醴若酒”,科有其一,不得并有之事。以其始死,卒未有醴,则用新酒。若然,醴酒俱有,容有醴则用之,不更用酒,以其始死不备故也。若小敛以后,则酒醴具设,甒二,醴、酒是也。
赴曰:“君之臣某死。”赴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赴,走告也。今文赴作讣。
'疏'“赴曰”至“某死”。○注“赴走”至“作讣”。○释曰:云“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者,上某是士名,下某是母妻长子。假令长子,则云长子某甲,母、妻则妇人不以名行,直云母与妻也。云“赴,走告也”者,言赴,取急疾之意,故云赴走告也。云“今文赴作讣”者,《杂记》作讣者,义取以言语相通,亦一涂也。
室中,唯主人、主妇坐。兄弟有命夫、命妇在焉,亦坐。别尊卑也。
'疏'“室中”至“亦坐”。○注“别尊卑也”。○释曰:云“兄弟有命夫命妇在焉,亦坐”者,若无命夫、命妇,则皆立可知。此《士丧礼》,故郑云“别尊卑也”,尊谓命夫、命妇。案《大记》君之丧,主人、主妇坐,以外皆立;若大夫丧,主人、主妇、命夫、命妇皆坐,以外皆立也;士之丧,主人父、兄、主妇姑姊妹皆坐,郑云:“士贱,同宗尊卑皆坐。”此命夫、命妇之外立而不坐者,此谓有命夫、命妇来,兄弟为士者则立,若命夫、命妇,则同宗皆坐也。
尸在室,有君命,众主人不出。不二主。
'疏'“尸在”至“不出”。○注“不二主”。○释曰:经直云“主人唯君命出”,不言众主人,故记人辨之。云“众主人不出”,在尸东耳。云“不二主”者,《曾子问》云“丧有二孤,庙有二主”为非礼。不云“不二孤”,而云“不二主”者,彼庙主与丧孤相对,此孤不对庙主,孤亦是丧主,故以主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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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祝淅米,差盛之。差,择之。
'疏'“夏祝”至“盛之”。○注“差择之”。○释曰:经直云“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不言夏与盛之,故记人言之。
御者四人,抗衾而浴,襢笫。抗衾,为其倮裎蔽之也。襢,袒也。袒箦,去席,盝水便。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浴,鬠无笄。内御,女御也。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
'疏'注“内御”至“冠也”。○释曰:云“内御,女御”者,以妇人称内,故以女御为内御。妇人不死男子之手,故知内御女御也。天子八十一御妻亦曰女御,与此别也。云“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者,《丧服小记》云:“男子冠而妇人笄。”《士丧礼》:“男子免不冠。”此云妇人不笄,与男子不冠同,故云犹丈夫不冠也。
设明衣,妇人则设中带。中带,若今之襌襂。
'疏'“设明”至“中带”。○注“中带”至“襌襂”。○释曰:经直云“设明衣”,不辨男子与妇人,故此记人云设明衣者男子,其妇人则设中带。郑云“中带若今襌襂”者,郑举目验而言,但男子明衣之状,郑不明言,亦当与中带相类,有不同之处,故别。虽名中带,亦号明衣,取其圭絜也。
卒洗,贝反于笲,实贝,柱右齻、左齻。象齿坚。
'疏'“卒洗”至“左齻”。○注“象齿坚”。○释曰:经直云“实贝於尸左右及中”,不言远近,故记人辨之。云“右齻左齻”,谓牙两畔最长者,象生时齿坚也。
夏祝彻馀饭。彻去鬻。
'疏'“夏祝彻馀饭”。○释曰:经不言“夏祝彻”,故记人记之。
瑱塞耳。塞,充窒。
'疏'“瑱塞耳”。○释曰:经直云“瑱用白纊用掩之”,不云“塞耳”,恐同生人县于耳旁,故记人言之也。
掘坎,南顺,广尺,轮二尺,深三尺,南其壤。南顺,统於堂。轮,从也。今文掘为坅也。
'疏'“掘坎”至“其壤”。○释曰:经直云“甸人掘坎于阶閒”,不辨大小,故记人明之。
垼用块。块,堛也。古文垼为役。
'疏'注“块堛也”。○释曰:云“块,堛”者,《尔雅·释言》文。孙氏云:堛,土块也。
明衣裳用幕布,袂属幅,长下膝。幕布,帷幕之布,升数未闻也。属幅,不削幅也。长下膝,又有裳,於蔽(禁止)深也。
'疏'“明衣”至“下膝”。○注“幕布”至“深也”。○释曰:云“明衣裳用幕布”,则衣裳同用幕布。云“袂属幅,长下膝”者,唯据衣而言,以其下别云裳故也。云“幕布,帷幕之布”者,《周礼·幕人》云“掌帷幕幄帟绶”,郑云:“帷幕皆以布为之,幄帟皆以缯为之。”以其帷幕所以张之於外,恐不相胜举,故须用布。郑亦取此文用幕布为义也,故此云帷幕之布。云“升数未闻”者,以其不云疏布,直云幕布,故云未闻也。云“属幅,不削幅”者,布幅二尺二寸,凡用布,皆削去边幅旁一寸,为二寸计之,则此不削幅,谓缭使相著,还以袂二尺二寸。云“长下膝”者,谓为此衣长至膝下。云“又有裳,於蔽(禁止)深”者,凡平为衣,以其有裳,故不至膝下,此又有裳,而言膝下,故云於蔽(禁止)深也。蔽(禁止),解此经衣至膝下也。
有前后裳,不辟,长及觳。不辟,质也。觳,足跗也。凡他服,短无见肤,长无被土。
'疏'“有前”至“及觳”。○注“不辟”至“被土”。○释曰:云“不辟,质也”者,以其凡男子,裳不连衣,故皆前三幅,后四幅。辟积其要閒,示文。今此亦前三后四,不辟积者,以其一服不动,不假上狭下宽也。云“凡他服,短无见肤,长无被土”者,他服谓深衣,《深衣》云:“短毋见肤。”注云:“衣取蔽形。”又云:“长无被土。”注云“为汙辱”是也。此裳及觳,至足跗亦是不被土,故引为证也。
縓綼緆。一染谓之縓,今红也。饰裳在幅曰綼,在下曰緆。
'疏'“縓綼緆”。○注“一染”至“曰緆”。○释曰:云“一染谓之縓”者,《尔雅》文。谓一入赤汁染之,即汉时红,故举以为况也。云“饰裳在幅曰綼”者,案《深衣》云:“纯袂,缘纯边。”注云:“纯谓缘之也。缘边,衣裳之侧。广各寸半,则表里共三寸矣。”此在幅亦衣裳之侧,缘法如彼也。
缁纯。七入为缁。缁,黑也。饰衣曰纯,谓领与袂,衣以缁,裳以縓,象天地也。设握,里亲肤,系钩中指,结于。,掌后节中也。手无决者,以握系一端绕,还从上自贯,反与其一端结之。
'疏'“设握”至“于”。○注“掌”至“结之”。○释曰:手无决者,以其经已云设握丽于与决运结,据右手有决者,不言左手无决者,故记之云“以握系一端绕,还从上自贯,反与其一端结之”者,案上文握手用玄,纁里,长尺二寸,今里亲肤,据从手内置之,长尺二寸,十掩之手才相对也。两端各有系,先以一端绕一匝,还从上自贯,又以一端乡上钩中指,反与绕者结於掌后节中。
甸人筑坅坎。筑,实土其中,坚之。穿坎之名,一曰坅。
'疏'“甸人筑坅坎”。○注“筑实”至“曰坅”。○释曰:经直云“甸人掘坎”,不云还使甸人筑,故记人明之,还使甸人筑之也。
隶人厕。隶人,罪人也。今之徒役作者也。,塞也,为人复往亵之,又亦鬼神不用。
'疏'“隶人厕”。○注“隶人”至“不用”。○释曰:知“隶人,罪人”者,案《周礼·司厉职》云:“其奴,男子入於罪隶。”则中国罪人对夷隶蛮隶、貉隶之等,是征四夷所得也,故郑举汉法,今之徒役作者也。云“为人复往亵之,又亦鬼神不用”者,若然,古者非直不共逼浴,亦不共厕,故得云死者不用也。
既袭,宵为燎于中庭。宵,夜。
'疏'“既袭”至“中庭”。○释曰:士之丧,死日而袭,经不云中庭设燎,故记明之也。
厥明,灭燎,陈衣。记节。
'疏'“厥明灭燎陈衣”。○注“记节”。○释曰:云“记节”者,为小敛陈衣,当袭之,明旦灭燎之时,故记节。正经不云,故记人以明之也。
凡绞紟用布,伦如朝服。凡,凡小敛大敛也。伦,比也。今文无紟,古文伦为轮。
'疏'“凡绞”至“朝服”。○注“凡凡”至“为轮”。○释曰:言“凡”,非一之言,以其唯小敛至大敛有绞,大敛又有紟,故知凡中有大、小敛也。言类如朝服者,《杂记》云“朝服十五升”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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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四十一 既夕礼第十三
卷四十一 既夕礼第十三
设棜于东堂下,南顺,齐于坫,馔于其上,两甒醴、酒,酒在南。篚在东,南顺,实角觯四,木柶二,素勺二。豆在甒北,二以并。笾亦如之。棜,今之轝也。各觯四,木柶二,素勺,为少进醴酒,兼馔之也。勺二,醴、酒各一也。豆笾二以并,则是大敛馔也。记於此者,明其他与小敛同陈。古文角觯为角柶。
'疏'“设棜”至“如之”。○注“棜今”至“角柶”。○释曰:自此尽“出室”,论陈大、小敛奠,记经不备之事。云“角觯四,木柶二,为夕进醴酒,兼馔之也”者,以其大、小敛之奠皆有醴酒。醴一觯,又用一柶,酒用一觯,计醴酒但用二觯一柶矣。而觯有四、柶有二者,朝夕酒醴及器别设,不同器,朝夕二奠各馔其器也。云“豆笾二以并,则是大敛馔”者,以其小敛一豆一笾,大敛乃有二豆二笾,故知二为大敛馔。云“记於此者,明其他与小敛同陈”者,郑意大敛馔不在大敛节内陈之,而在小敛节陈之者,以其陈此笾豆之外,皆与小敛同,故就小敛节内陈之,取省文之义也。云“同陈”者,谓多少同陈,不谓大敛馔陈之,亦在小敛节内也。
凡笾豆,实具设,皆巾之。笾豆偶而为具,具则於馔巾之。巾之,加饰也,明小敛一豆一笾不巾。
'疏'“凡笾”至“巾之”。○注“笾豆”至“不巾”。○释曰:云“实具设,皆巾之”者,谓於东堂实之,於奠设之,二处皆巾,故云皆巾之。云“笾豆偶而为具,具则於馔巾之。巾之,加饰也”者,此郑指解大敛之实馔於堂东之时,巾之加饰,对小敛之实於堂东不巾,不加饰。云“明不敛一豆一笾不巾”者,以其云笾豆具,据大敛奠二豆二笾,实与奠二处皆巾,明小敛奠一豆一笾,堂东馔时不巾。若然,小敛奠设于床东,巾之,为在堂经久设尘埃加,故虽一豆一笾亦巾之,即《礼记·檀弓》云:“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以其有牲肉故也。
觯俟时而酌,柶覆加之,面枋,及错,建之。时,朝夕也。《檀弓》曰:“朝奠日出,夕奠逮日。”
'疏'“觯俟”至“建之”。○注“时朝”至“逮日”。○释曰:言此者,记人恐馔时已酌於觯。故记云“俟时而酌”也。引《檀弓》者,谓时是朝夕之时。必朝奠待日出,夕奠须日未没者,欲得父母之神,随阳而来故也。
小敛,辟奠不出室。未忍神远之也。辟袭奠以辟敛,既敛则不出於室,设于序西南,毕事而去之。
'疏'“小敛辟奠不出室”。○注“未忍”至“去之”。○释曰:云“未忍神远之也”者,释奠不出室之义。始死,犹生事之,不忍即为鬼神事之,故奠不出室。云“辟袭奠以辟敛”者,以经云“小敛、辟奠”,故知辟袭奠只为辟敛也。云“既敛则不出於室,设於序西南”者,又解袭奠不出室。若将大敛,则辟小敛奠於序西南,此将小敛,辟奠於室。至於既小敛,则亦不出於室,设于序西南,故言不出室。若然,奠不出室,为既敛而言也。云“事毕而去之”者,敛事毕,奉尸夷于堂,乃去之而设小敛奠于尸东。
无踊节。其哀未可节也。
'疏'“无踊节”。○注“其哀未可节也”。○释曰:自死至此为节。宾主拾踊有三者三,有踊节,而云“无踊节”者,除三者三之外,其閒踊皆无节。即上文“踊无筭”是也。云“其哀未可节也”,亦谓三者三之外无踊节而言也。
既冯尸,主人袒,髺发,绞带。众主人布带。众主人,齐衰以下。
'疏'“既冯”至“布带”。○注“众主”至“以下”。○释曰:小敛于户内讫,主人袒,髺发散带垂,经不云绞带及齐衰以下布带事,故记者言之。案《丧服》苴绖之外,更有绞带,郑注云:“要绖象大带,又有绞带象革带,齐衰以下用布。”齐衰无等皆是布带也。知众主人非众子者,以其众子皆斩衰绞带,故知“众主人,齐衰以下”,至緦麻首皆免也。
大敛于阼。未忍便离主人位也。主人奉尸敛于棺,则西阶上宾之。
'疏'“大敛于阼”。○注“未忍”至“宾之”。○释曰:经大敛时直云“布席如初”,不言其处,故记云“大敛于阼”,阼是主人位,故郑云“未忍便离主人位也”。云“主人奉尸敛于棺,则西阶上宾之”者,丧事所以即远敛讫,即奉尸敛于棺,宾客之,故《檀弓》云“周人殡于西阶,则犹宾之”是也。
大夫升自西阶,阶东,北面东上。视敛。
'疏'“大夫”至“东上”。○注“视敛”。○释曰:知“视敛”者,以其文承大敛下,故知大夫升为视敛也。
既冯尸,大夫逆降,复位。中庭西面位。
'疏'“既冯”至“复位”。○注“中庭西面位”。○释曰: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者,上篇朝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