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1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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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还车不易位。为乡外耳,未行。
'疏'“祖还车不易位”。○注“为乡外耳未行”。○释曰:案正经乃祖还乘车、道车、槁车,不辨还之远近,故记人明之。虽还车,不易本位,为乡外耳,还车未行者,皆不易位。上经未还,奉车在阶閒,妇人在堂上,还车去阶閒,妇人降堂下。若然,则是还车易位,而云“不易位”者,以其三分其庭为三位,车虽去阶閒,犹不离三分其庭一在北之位,据大判而言不易位也。
执披者,旁四人。前后左右各二人。
'疏'“执披者旁四人”。○注“前后左右各二人”。○释曰:“前后左右各二人”者,谓前之左右,后之左右,则一旁四人,两旁则八人,上经郑注云“备倾亏也”。
凡赠币,无常。宾之赠也。玩好日赠,在所有。
'疏'“凡赠币无常”。○注“宾之”至“所有”。○释曰:正经云“公赗用玄纁束帛”,是赠有常矣。上又云宾赠“奠币如初”,直云奠币如初,不云物色与多少,故记人明之,以其宾客非一,故云“凡赠币无常”。郑云“宾之赠也”,云“玩好曰赠,在所有”者,《诗》云:“知子之来之,杂佩以赠之。”是赠在所有也。
凡糗,不煎。以膏煎之则亵,非敬。
'疏'“凡糗不煎”。○注“以膏”至“非敬”。○释曰:正经葬奠直云“四笾枣糗栗脯”,不云糗之煎不,故记人明之。凡糗直空糗而已,不用脂膏煎和之。是以郑云“以膏煎之则亵,非敬”,故云“不煎”。此篇唯葬奠有糗,而云“凡”者,记人通记大夫以上。
唯君命,止柩于堩,其馀则否。不敢留神也。堩,道也。《曾子问》曰:“葬既引,至於堩。”
'疏'“唯君”至“则否”。○注“不敢”至“於堩”。○释曰:正经直云柩“至邦门,君使宰夫赠”,不云止柩之事,故记人明之。引《曾子问》者,彼为日食,此为君命,虽不同,止柩是同,故引之,证止柩之事。
车至道左,北面立,东上。道左,墓道东,先至者在东。
'疏'“车至”至“东上”。○注“道左”至“在东”。○释曰:正经直云“陈器于道东西,北上”,统于壙,以其入壙故也,不云三等之车面位之事,故记人明之。以其不入壙,故东上不统於壙也。云“道左,墓道东”者,据墓南面为正,故知道左,是墓道东也,当是陈器之南。云“先至者在东”者,以乘车、道车、槁车三者,次第为先后,先至谓乘车也。必知此车是乘车之等者,以其下有柩车,故知此是三等者也。
柩至于壙,敛服载之。柩车至壙,祝说载除饰,乃敛乘车、道车、槁车之服载之,不空之以归。送形而往,迎精而反,亦礼之宜。
'疏'“柩至”至“载之”。○注“柩车”至“之宜”。○释曰:正经直云“柩至于壙,属引乃窆”,不云柩车敛服载之,故记人明之。云“柩车至壙,祝说载除饰,乃敛乘道槁车服载之,不空之以归”者,此解说载,谓下棺於地,除饰谓除去帷荒,柩车既空,乃敛,乘车皮弁服,道车朝服,槁车蓑笠,三者之服,载之於柩车,示不空之以归者也。云“送形而往,迎精而反”者,《礼记·问丧》文,引之证此不空归之义。云“亦礼之宜”者,形往则送之,主人随柩路是也;精反则迎之,主人随精而反,是亦礼之宜然也,故云礼之宜也。
卒窆而归,不驱。孝子往如慕,反如疑,为亲之在彼。
'疏'“卒窆而归不驱”。○注“孝子”至“在彼”。○释曰:此文解上敛服载之下棺讫,实土三,孝子从蜃车而归,不驱驰而疾者,疑父母之神不归。云“孝子往如慕,反如疑”者,亦《礼记·问丧》文。云孝子往如慕者,如婴儿随母而啼慕,反如疑者,孝子不见其亲,不知精魂归否,故疑之。云“为亲之在彼”者,谓疑精魂在彼不归,言此者,解经不驱之事。
君视敛,若不待奠,加盖而出。不视敛,则加盖而至,卒事。为有他故及辟忌也。
'疏'“君视”至“卒事”。○注“为有”至“忌也”。○释曰:君於士既殡而往,有恩,则与大敛,既布衣,君至奠讫乃出,不辨,不得终视敛之事,故记人明之,是以经二事皆见於礼而言。云“君视敛,若不待奠,加盖而出”者,一为君有急事他故,是以不得待奠。云“不视敛,则加盖而至,卒事”者,亦是君有辟忌,不用见尸柩,是以加盖乃来。云卒事者,待大敛讫乃出。
既正柩,宾出,遂匠纳车于阶閒。遂匠,遂人、匠人也。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载柩窆,职相左右也。车,载柩车。《周礼》谓之蜃车,《杂记》谓之团,或作辁,或作抟,声读皆相附耳,未闻孰正。其车之舆,状如床,中央有辕,前后出,设前后辂,舆上有四周,下则前后有轴,以辁为轮。许叔重说:“有辐曰轮,无辐曰辁。”
'疏'“既正”至“阶閒”。○注“遂匠”至“曰辁”。○释曰:正经不云纳柩车时节,故记人明之。既朝正柩於两楹之閒,当此之时,遂匠纳柩车於阶閒。云“遂人,匠人也”者,以其《周礼》有遂人、匠人,天子之官,士虽无臣,亦有遂人、匠人主其葬事。云“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载柩窆,职相左右也”者,案《周礼·遂人职》云:“大丧,帅六遂之役而致之,掌其政令。及葬,帅而属六綍及窆,陈役。”注云:“致役,致於司徒,给墓上事。陈役者,主陈列之耳。”是遂人主引徒也。又《乡师职》云:“及葬,执翿以与匠师御柩而治役。”谓监督其事。又此遂人与匠人同纳车于阶閒,即匠人主载窆,与遂人职相左右也。云“车,载柩车”者,以其此云纳车于阶閒,正谓载柩。若乘车、道车之等,则当东荣,不在阶閒,故知此是柩车也。云“《周礼》谓之蜃车”者,案《遂师职》云“大丧,使帅其属以幄帟先,及蜃车之役”,注云“蜃车,柩路,四轮迫地而行,有似於蜃,因取名焉”是也。云“《杂记》谓之团,或作辁,或作抟,声读皆相附耳,未闻孰正”者,言或作辁,或作抟者,皆或《礼记》别本,故云皆相附耳,但未知孰正也。云“其车之舆,状如床,中央有辕,前后出”者,观郑此注,其舆与輴车同,亦一辕为之。云“设前后辂”者,正经唯云前辂,言前以对后,明知亦有后辂。云“舆上有四周”者,此亦与輴车同。云“下则前后有轴,以辁为轮”者,此则与輴异,以其輴无轮,直有转辚,此有辁轮。引“许叔重说”者,案许氏《说文》云“有轮无幅曰辁”,证此辁无辐也。
祝馔祖奠于主人之南,当前辂,北上,巾之。言馔於主人之南,当前辂,则既祖,祝乃馔。
'疏'“祝馔”至“巾之”。○注“言馔”至“乃馔”。○释曰:正经直云祖还车及还重讫,“乃奠如初”,不云馔处,故记人明之。祝馔祖奠於主人之南当前辂,云“则既祖,祝乃馔”者,以其未祖以前,柩车乡北,辂在主人之北,今云“馔于主人之南”,明知既祖还,乃乡馔之。
弓矢之新,沽功。设之宜新,沽示不用。今文沽作古。
'疏'“弓矢之新沽功”。○注“设之”至“作古”。○释曰:自此尽篇末,论死者用器弓矢粗恶之事。以其正经直云“用器弓矢”,不辨弓矢善恶,及弓矢之名,故记人明之。“设之宜新”者,为死者宜用新物。云“沽示不用”者,沽谓粗为之。
有弭饰焉,弓无缘者谓之弭,弭以骨角为饰。
'疏'“有弭饰焉”。○注“弓无”至“为饰”。○释曰:案《尔雅》云:“弓有缘谓之弓,无缘谓之弭。”孙氏云:“缘系约而漆之,无缘不以系约,骨饰两头。”是此弭也。《诗》云“象弭鱼服”,是用象骨,弓隈既用角,明两头亦得用,故郑总云“骨角为饰”。
亦张可也。亦使可张。
'疏'“亦张可也”。○注“亦使可张”。○释曰:生时之弓有张弛,此死者之弓,虽不射而沽,略亦使可张,故曰“亦”也。
有柲,柲,弓檠。弛则缚之於弓里,备损伤,以竹为之。《诗》云:“竹柲绲縢。”古文柲作枈。
'疏'“有柲”。○注“柲弓”至“作枈”。○释曰:“柲,弓檠”者,案《冬官·弓人》造弓之时,弓成,纳之檠中,以定往来体,此弓檠,谓凡平弛弓之时,以竹状如弓,缚之於弓里,亦名之为柲者,以若马柲,然马柲所以制马,弓柲所以制弓,使不顿伤,故谓之柲。引《诗》云“竹柲绲縢”者,绲,绳也;縢,约也;谓以竹为柲,以绳约之。此经之柲虽粗略,用亦如此,故引之为证。
设依、挞焉。依,缠弦也。挞,彛嗍傅酪病=砸晕の=裎奶⑽敗!
'疏'“设依挞焉”。○注“依缠”至“为銛”。○释曰:言“依”者,谓以韦依缠其弦,即今时弓是也。云“挞,彛嗍傅馈闭撸蕴⑹噶畛觯缴币怨俏畯}侧,今死者用韦。云“皆以韦为之”者,谓依与挞,皆以韦为之,异於生者也。
有韣。韣,弓衣也,以缁布为之。
'疏'“有韣”。○注“韣弓”至“为之”。○释曰:知“韣,弓矢”者,案《月令》云“带以弓韣”,故知韣弓衣也。郑知“用缁布为之”者,此无正文,郑验当时弓衣用缁布而言也。
翭矢一乘,骨镞,短卫。翭犹候也,物而射之矢也。四矢曰乘,骨镞短卫,亦示不用也。生时翭矢金镞。凡为矢,五分笴长而羽其一。
'疏'“翭矢”至“短卫”。○注“翭犹”至“其一”。○释曰:言“候物而射之”者,案《司弓矢》郑注云:“可以司候射敌之近者及禽兽。”郑君两注,语异义同。云“骨镞短卫,亦示不用也”者,案上文沽功,郑云示不用,故此亦之。云“生时翭矢金镞”者,此亦《尔雅·释器》文,案彼云“金镞剪羽谓之翭”是也。此言短羽,即剪羽也。云“凡为矢五分笴长而羽其一”者,案《周礼·矢人》上“陈五矢”,下乃云“五分其长而羽其一”,故云“凡”以广之也。案郑彼注云:矢笴长三尺,五分羽一则六寸也。谓之羽者,指体而言。谓之卫者,以其无羽,则不平正,羽所以防卫其矢,不使不调,故名羽为卫。
志矢一乘,轩輖中,亦短卫。志犹拟也,习射之矢。《书》云:“若射之有志。”輖,挚也,无镞短卫,亦示不用。生时志矢骨镞。凡为矢,前重后轻也。
'疏'“志矢”至“短卫”。○注“志犹”至“轻也”。○释曰:云“志犹拟也”者,凡射,志意有所准拟,故云志犹拟也。云“习射之矢”者,案《司弓矢》郑注云“恒矢之属,轩輖中,所谓志”,以此言之,则此恒矢也,在八矢之下。知是习射矢者,以其矢中特轻,於习射宜也。案六弓,唐弓、大弓亦授习射者,则此矢配唐、大也。引《尚书·盘庚》者,证志为准拟之事。輖轾者,郑读輖从轾,以其车傍周,非是轩轾之轾,故读从执下至。云“无镞短卫,亦示不用”者,知此矢无镞者,上经翭矢言骨镞,此经不云镞,故知无镞,示不用也。若然,翭矢生时用金镞,死用骨镞;志矢生时用骨镞,死则令去之。云“生时志矢骨镞”者,亦《尔雅·释器》文。案彼云:“骨镞不剪羽,谓之志。”此志矢是也。云“凡为矢前重后轻也”者,案《司弓矢》郑注云:“凡枉矢之制,枉矢之属,五分二在前,三在后。杀矢之属,参分一在前,二在后。矰矢之属,七分三在前,四在后。恒矢之属,轩輖中。”若然,前重后轻者,据杀矢、翭矢、枉矢、絜矢、矰矢、茀矢而言。引之者,证此志是恒矢、庳矢,无前重后轻之义。但《周礼》有八矢,唯用此二矢者,以其八矢之内,翭矢居前最重,恒矢居后最轻,既不尽用,故取其首尾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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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四十二 士虞礼第十四
卷四十二 士虞礼第十四
'疏'《士虞礼》第十四。○郑《目录》云:“虞,安也。士既葬父母,迎精而反,日中祭之於殡宫以安之。虞於五礼属凶。《大戴》第六,《小戴》第八,《别录》第十四。”○释曰:案此经云“侧亨于庙门外之右”,又记云“陈牲于庙门外”,皆云庙,《目录》云“祭之殡宫”者,庙则殡宫也。故郑注《士丧礼》“凡宫有鬼神曰庙”,以其虞,卒哭在寝,祔乃在庙,是以郑注《丧服小记》云“虞於寝,祔於祖庙”是也。
士虞礼。特豕馈食。馈犹归也。
'疏'“士虞礼特豕馈食”。○注“馈犹归也”。○释曰:自此尽“南顺”,论陈鼎镬祭器几筵等之事。案《左氏传》云:“卜日曰牲。”是以《特牲》云牲,大夫已上称牲,亦称牢,故云少牢。此虞为丧祭,又葬日虞,因其吉日,故略无卜牲之礼,故指豕体而言,不云牲,大夫以上亦当然。《杂记》云“大夫之虞也,犆牲”,又此下记云“陈牲於庙门外”,《檀弓》云“与有司视虞牲”,皆言牲者,记人之言,不依常例故也。然《少牢》云:“司马刲羊,士击豕。”不言牲者,据杀特须指事而言,亦非常例也。云“馈犹归”者,谓以物与神及人皆言馈,是以此虞及《特牲》、《少牢》皆言馈。《坊记》云:“父母在,馈献不及车马。”是生死皆言馈。又案《周礼·玉府》云掌“凡王之献金玉、兵器”,注:“谓百工为王所作,可以献遗诸侯。古者致物於人,尊之则曰献,通行曰馈。”以此而言,献虽主於尊,其《春秋》齐侯来献鲁戎捷,尊鲁也。其云馈者,上下通称,故祭祀於神而言馈。阳货馈孔子豚而言馈,《乡党》云“朋友之馈”,是上下通言馈。《膳夫》云“凡王之馈食用六穀”,注云:“进物於尊曰馈。此馈之盛者,王举之馔也。”彼郑据当文是进于王,故云进物于尊,其实通也。
侧亨于庙门外之右,东面。侧亨,亨一胖也。亨於爨用镬,不於门东,未可以吉也。是日也,以虞易奠,祔而以吉祭易丧祭。鬼神所在则曰庙,尊言之。
'疏'“侧亨”至“东面”。○注“侧亨”至“言之”。○释曰:云“侧亨,亨一胖”也,知者,案吉礼皆全,左右胖皆亨,不云“侧”。此云“侧亨”,明亨一胖而已。必亨一胖者,以其虞不致爵,自献宾已后,则无主人、主妇及宾已下之俎,故唯亨一胖也。若然,《特牲》亦云侧杀者,彼虽亨左右胖,少牢二,特牲一,故以一牲为侧,各有所对故也。云“亨於爨用镬”者,亦案《少牢》有羊镬,故亨在镬。云“不於门东,未可以吉也”者,以虞为丧祭,不於门东,对《特牲》吉礼,鼎镬皆在门东,此云“门外之右”,是门之西,未可以吉也。云“是日也”至“丧祭”,皆《檀弓》文。云“是日”,谓葬日,日中而虞,易去奠,以死事之,故立尸而祭之。云“祔而以吉祭易丧祭”者,案下记云:“三虞、卒哭、他,用刚日,亦如初,曰:哀荐成事。”郑注引《檀弓》文,“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如是,则卒哭即是吉祭。而郑此注云祔为吉祭者,卒哭对虞为吉祭,卒哭比祔为丧祭,故下记云“卒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