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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章

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1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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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祝延”至“祝从”。○注“由后”至“西阶”。○释曰:《周礼》曰大祝相尸礼者,案职云“相尸礼”,注云“延其出入,诏其坐作”是也。
 
  主人升自阼阶。祝先入,主人从。祝接神,先入宜也。 
  尸升筵,祝、主人西面立于户内,祝在左。主人由祝后而居右,尊也。祝从尸,尸即席,乃卻居主人左。 
  '疏'注“主人”至“人左”。○释曰:祝先入,至主人入而居祝之右者,以祝从尸后诏侑之,故在尸后。主人前及尸,即筵主人与祝西面,则主人尊故也。云“祝从尸,尸即席,乃却居主人左”者,解祝在先,居左之意也。
 
  祝、主人皆拜妥尸,尸不言。尸答拜,遂坐。拜妥尸,拜之使安坐也。尸自此答拜,遂坐而卒食,其閒有不啐奠,不尝鉶,不告旨,大夫之礼,尸弥尊也。不告旨者,为初亦不飨,所谓曲而杀。 
  '疏'“祝主”至“遂坐”。○注“拜妥”至“而杀”。○释曰:案《尔雅》:“妥、安,坐也。”故云“拜妥尸,拜之使安坐也。”案《特牲》云尸“啐酒,告旨,主人拜,尸答拜,祭鉶尝之,告旨”,不得遂坐,此经云“答拜逐坐”,故郑解其遂坐而卒食之意,以“其閒有不啐奠,不尝鉶,不告旨”也。大夫之礼尸弥尊,故无三事。《特牲》所云尝鉶,谓尝豕鉶。此不尝鉶,谓不尝豕鉶也。知非不尝羊鉶者,案下云“尝羊鉶”,故知不尝豕鉶也。不告旨者,既不啐奠,故无告也。言“弥尊”者,既不啐奠,一尊,又不尝鉶,不告者,是弥尊也。云“不告旨者,为初亦不飨”者,案《特牲》迎“尸即席坐,主人拜妥尸,尸答拜,执奠,祝飨,主人拜如初”,注云:“飨,劝强之也。其辞取於《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圭为而孝荐之飨。”是士贱不嫌,得与人君同。大夫尊,嫌与人君同,故初不飨,后亦不告旨。故云不告旨者,为初亦不飨也。云“所谓曲而杀”者,《礼器》文,彼注云:“谓若父在为母期。”不得申,大夫不得者,亦不得申,故引为证。若然,曲而杀,为初不飨而言也。
 
  祝反南面。未有事也。堕祭,尔敦,官各肃其职,不命。 
  '疏'注“未有”至“不命”。○释曰:云“未有事也”者,释祝反南面也。云“堕祭,尔敦”,文在下经。“官各肃其职,不命”者,言祝无事之义。案宿诸官各肃其事,不须命,故祝得反南面。
 
  尸取韭菹,辩扌耎于三豆,祭于豆閒。上佐食取黍稷于四敦,下佐食取牢一切肺于俎,以授上佐食。上佐食兼与黍以授尸。尸受,同祭于豆祭。牢,羊豕也。同,合也。合祭於俎豆之祭也。黍稷之祭为堕祭,将食神馀,尊之而祭之。今文辩为遍。 
  '疏'注“牢羊”至“为遍”。○释曰:云“黍稷之祭为堕祭”者,肺与黍稷俱得为堕,故《周礼·守祧职》:“既祭,则藏其堕。”堕中岂不能兼肺,肺与黍稷俱祭于菹上。上既藏之,明肺与黍稷器不动,人就器减取之,故特得堕名。举肺则全取,因上绝之,不得堕称,及其藏之,并有堕名也。云“将食神馀,尊之而祭之”者,谓阴厌是神食,后尸来即席食,尸馂鬼神之馀,故尸亦尊神而祭之。以其凡祭者,皆不是盛主人之馔,故以祭之为尊也。
 
  上佐食举尸牢肺、正脊以授尸,上佐食尔上敦黍于筵上,右之。尔,近也,或曰移也。右之,便尸食也。重言上佐食,明更起,不相因。 
  '疏'“上佐”至“右之”。○注“尔近”至“相因”。○释曰:《曲礼》云:“饭黍无以箸。”是古者饭食不用匙箸。若然,器即不动,器中取之,故移之於席上,便尸食也。云“重言上佐食,明更起,不相因”者,前举尸牢肺时,坐而取之,兴以授尸,不因此坐取肺,即尔敦黍,明更坐尔黍而起,不因前坐也。案《特牲》云“黍稷”,此及虞皆不云“稷”者,此后皆黍稷连言,明并黍稷食之,不虚陈而不食。不言尔之者,文不具,其实亦尔之也。
 
  主人羞肵俎,升自阼阶,置于肤北。羞,进也。肵,敬也。亲进之,主人敬尸之加。 
  '疏'“主人”至“肤北”。○注“羞进”至“之加”。○释曰:《郊特牲》训肵为敬,今此主人亲进之,故郑云敬尸之加,以其为尸特加,故云“加”也。若然,特牲三俎肤从豕俎,故肵在腊北,此五俎有肤俎,故肵在肤北。
 
  上佐食羞两鉶,取一羊鉶于房中,坐设于韭菹之南。下佐食又取一豕鉶于房中以从,上佐食受,坐设于羊鉶之南,皆芼,皆有柶。尸扱以柶,祭羊鉶,遂以祭豕鉶,尝羊鉶。芼,菜也。羊用苦,豕用薇,皆有酒。 
  '疏'“上佐”至“羊鉶”。○注“芼菜”至“有滑”。○释曰:芼菜者,菜是地之芼。知“羊用苦,豕用薇,皆有滑”者,案《公食大夫》记云“鉶芼,牛藿,羊苦,豕薇,皆有滑”是也。
 
  食举,举,牢肺正脊也。先饮啖之,以为道也。 
  '疏'“食举”。○注“举牢”至“道也”。○释曰:此食举在羞肵之下,《特牲》食举在羞肵之上。不同者,彼《特牲》食举下乃云“羞肵俎”者,是其正以食举。后尸即哜幹之属,即加於肵俎,故食举后即进肵是正也。此食举不在羞肵之上,上佐食羞鉶羹,尸祭鉶讫,乃得食举,故退食举在祭鉶之下。又不退羞肵在食举下者,由主人敬尸,故不退在下也。《特牲》尔敦下设大羹,此不云者,大羹不为神,直是为尸者,故此不言傧,尸乃有也。云“举,牢肺正脊也”者,上文云“上佐食举尸牢肺、正脊以授尸”,尸受祭肺明。今食先云食举,是上牢肺正脊也。云“先食啖之,以为道也”者,案《特牲》:“举肺脊以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左执之。”注“肺,气之主也。脊,体之贵者,先食啖之,所以道食通气”是也。
 
  三饭。食以黍。 
  '疏'“三饭”。○注“食以黍”。○释曰:知先食黍者,以前文先言尔黍,故知先食黍也。
 
  上佐食举尸牢幹,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肵。幹,正胁也。古文幹为肝。 
  '疏'注“幹正胁也”。○释曰:上文序体先言短胁,次言正胁,则正胁在中,上食举是正脊,故知此食幹亦先取正胁也。《特牲》云“食幹”,郑注“为长胁也”。彼记序九体,有长胁无代胁者,案郑注云:“脊无中,胁无前,贬於尊者。”故与此异也。
 
  上佐食羞胾两瓦豆,有醢,亦用瓦豆,设于荐豆之北。设于荐豆之北,以其加也。四豆亦纟争。羊胾在南,豕胾在北,无臐膮者,尚牲不尚味。 
  '疏'“上佐”至“之北”。○注“设于”至“尚味”。○释曰:《特牲》略於《少牢》,故有豕膮。此《少牢》二牲,故不尚味,而无臐膮也。
 
  尸又食,食胾。上佐食举尸一鱼,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肵,横之。又,复也。或言食,或言饭。食,大名。小数曰饭。鱼横之者,异於肉。 
  '疏'“尸又”至“横之”。○注“又复”至“於肉”。○释曰:云“食,大名”者,以其《论语》文多言食,故云食大名也。云“小数曰饭”者,此《少牢》、《特牲》言三饭、五饭、九饭之等,据一口谓之一饭,五口谓之五饭之等,据小数而言,故云小数曰饭也。云“鱼横之者,异於肉”者,鱼在俎缩,肉在俎则横,其同在肵,俎仍横之。鱼本缩,今则横矣,与牲体异,故云鱼横异於肉也。必知肉在肵仍横者,但言加于肵,不云缩,则与本俎同横可知也。大夫不傧尸者,於此时亦当设大羹,此主为大夫不傧尸者,大羹之文也。
 
  又食,上佐食举尸腊肩,尸受,振祭,哜之,上佐食受,加于肵。腊鱼皆一举者,《少牢》二牲,略之。腊必举肩,以肩为终也。别举鱼腊,崇威仪。 
  '疏'注“腊鱼”至“威仪”。○释曰:云“腊元缺起此鱼皆一举者,《少牢》二牲,略之”者,以《特牲》三举兽鱼,以其牲少故也。此《少牢》二牲略之者,体足可举,故腊鱼一举以略之。云“腊必举肩,以肩为终也”者,以腊如牲骨,但举一肩,肩尊,以为终取其成义,牲体举肩为终。云“别举鱼腊,崇威仪”者,《特牲》云:“尸三饭,佐食举兽幹,鱼一,亦如之。尸又三饭,举骼及兽鱼如初。尸又三饭,举肩及兽鱼如初。”兽鱼常一时同举,而此兽鱼别举,大夫之礼,故云崇威仪。案《特牲》先举腊后鱼,此《少牢》后举腊者,彼《特牲》三俎,腊皆三举,故后举鱼。此《少牢》腊鱼皆一举,故使腊在后肩,取其终义故也。
 
  又食,上佐食举尸牢骼,如初。如举幹也。 
  又食,不举者,卿大夫之礼,不过五举,须侑尸。 
  '疏'注“不举”至“侑尸”。○释曰:云“五举”者,举牢肺一也,又举牢幹二也,又举一鱼三也,又举腊肩四也,又举牢骼五也,是卿大夫之礼五举也。
 
  尸告饱。祝西面于主人之南,独侑,不拜。侑曰:“皇尸未实,侑。”侑,劝也。祝独劝者,更则尸饱。实犹饱也。祝既侑,复反南面。 
  '疏'注“侑劝”至“南面”。○释曰:云“侑劝也,祝独劝者,更则尸饱”者,此决《特牲》九饭三侑,皆祝、主人共侑,不更以侑者,欲使尸饱。若其重侑,则嫌相亵。《特牲》重侑,不更者,以士礼九饭,纵更亦不饱,故不更。此大夫礼十一饭,更则饱,故有更。是以使祝独侑,与主人更之义。云“祝既侑,复反南面”者,户内主人及祝有事之位。尸席北,祝无事之位,今侑讫,亦复尸北,南面位也。此与《特牲》皆有尸饭法,天子诸侯亦当有之。故大祝九拜之下,云“以享侑祭祀”,注云:“侑,劝尸食而拜。”若然,士三饭即告饱而侑,大夫七饭告饱而侑,诸侯九饭告饱而侑,天子十一饭而侑也。
 
  尸又食,上佐食举尸牢肩,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肵。四举牢体,始於正脊,终於肩,尊於终始。 
  '疏'注“四举”至“终始”。○释曰:正脊及肩,此体之贵者,故先举正脊为食之始,后举肩者为食之终,故云“尊於终始”。
 
  尸不饭,告饱。祝西面于主人之南。祝当赞主人辞。 
  '疏'注“祝当赞主人辞”。○释曰:以其西面是祝之有事之位,故从南向西面位也。
 
  主人不言,拜侑。祝言而不拜,主人不言而拜,亲疏之宜。 
  '疏'注“祝言”至“之宜”。○释曰:云“亲疏之”者,云祝言而不拜者,疏也;云主人不言而拜者,亲也。事相成,故云“亲疏之宜”也。
 
  尸又三饭。为祝一饭,为主人三饭,尊卑之差。凡十一饭,下人君也。 
  上佐食受尸牢肺、正脊,加于肵。言受者,尸授之也。尸授牢幹而实举干俎豆,食毕,操以授佐食焉。 
  '疏'注“言受”至“食焉”。○释曰:此案上文初食举谓正脊与牢肺,不言置举之所。下文即言“三饭,上佐食举尸牢幹,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肵”,至此尸十一饭后,乃言“上佐食受尸牢肺、正脊,加于肵”者,是却本,初食约《特牲》举肺脊,其时尸实举于菹豆。今尸食毕,尸乃於菹豆上取而授上佐食,上佐食受而加于肵,故言“受尸牢肺、正脊,加于肵”也。
 
  主人降,洗爵,升,北面酌酒,乃酳尸。尸拜受,主人拜送。酳犹羡也。既食之而又饮之,所以乐之。古文酳作酌。 
  '疏'注“酳犹”至“作酌”。○释曰:自此尽“折一肤”,谓主人酳尸之事。云“酳犹羡也”者,取饶羡之义,故以为乐之也。
 
  尸祭酒,啐酒。宾长羞牢肝,用俎,缩执俎,肝亦缩,进末,盐在右。羞,进也。缩,从也。盐在肝右,便尸扌耎之。古文缩为蹙。 
  '疏'注“羞进”至“为蹙”。○释曰:云“盐在肝右,便尸扌耎之”者,盐在肝右,据宾长西面,手执而言,尸东面,若至尸前,盐在尸之左,尸以右手取肝,乡左元缺止此扌耎之,是其便也。
 
  尸左执爵,右兼取肝,扌耎于俎盐,振祭,哜之,加于菹豆,卒爵。主人拜,受尸爵,尸答拜。兼,兼羊、豕。 
  祝酌受尸,尸醋主人,主人拜受爵,尸答拜,主人西面奠爵,又拜。主人受酢酒,侠爵拜,弥尊尸。 
  '疏'注“主人”至“尊尸”。○释曰:云“弥尊尸”者,此《少牢》与《特牲》尸酢主人,使祝代尸酌者,已是尊尸。今主人拜受讫,又拜为侠拜,是弥尊尸也。
 
  上佐食取四敦黍稷,下佐食取牢一切肺,以授上佐食。上佐食以绥祭。绥,或作挼。挼读为堕。将受嘏,亦尊尸馀而祭之。古文堕为肵。 
  '疏'注“绥或”至“为肵”。○释曰:经中绥是车绥,或有《礼》本作挼者,故亦读从《周礼·守祧》:“既葬,则藏其堕。”取堕减之义也。云“将受嘏”者,下文主人受嘏之时,先堕祭,是以佐食授黍稷,与主人为堕礼。
 
  主人佐执爵,右受佐食,坐祭之,又祭酒,不兴,遂啐酒。右受佐食,右手受堕於佐食也。至此言坐祭之者,明尸与主人为礼也。尸恒坐,有事则起。主人恒立,有事则坐。 
  '疏'注“右手”至“则坐”。○释曰:云“尺常坐,有事则起。主人常立,有事则坐”者,案《礼器》云:“周坐尸。”《曲礼》云:“立如齐。”郑云:“齐,谓祭祀时。”则是尸常坐,主人祭时则常立。经云“坐祭之”,谓堕祭尸馀是尸与主人为礼,是主人有事乃坐也。尸答主人拜乃立,是尸有事则起也。
 
  祝与二佐食皆出,盥于洗,入,二佐食各取黍于一敦,上佐食兼受,抟之,以授尸。尸执以命祝。命祝以嘏辞。 
  '疏'注“命祝以嘏辞”。○释曰:谓命祝使出嘏辞,以嘏於主人,下文是也。
 
  卒命祝,祝受以东,北面于户西,以嘏于主人曰:“皇尸命工祝,承致多福无疆于女孝孙。来女孝孙,使女受禄于天,宜稼于田,眉寿万年,勿替引之。”嘏,大也。予主人以大福。工,官也。承犹传也。来读曰釐,釐,赐也。耕种曰稼。勿犹无也。替,废也。引,长也。言无废止时,长如是也。古文嘏为格,禄为福,眉为微,替为,或为拧E、替,声相近。 
  '疏'“卒命”至“引之”。○注“嘏大”至“相近”。○释曰:云“嘏,大也”者,《郊特牲》云:“嘏,长也,大也。”故郑云“予主人以大福”。案《特牲》尸亲嘏主人,此尸使祝嘏主人者,大夫尸尊,故不亲嘏,《特牲》无嘏,文不具也。
 
  主人坐奠爵,兴,再拜稽首,兴,受黍,坐振祭,哜之,诗怀之,实于左袂,挂于季指,执爵以兴,坐卒爵,执爵以兴,坐奠爵,拜。尸答拜。执爵以兴,出。宰夫以笾受啬黍。主人尝之,纳诸内。诗犹承也。实於左袂,便右手也。季犹小也。出,出户也。宰夫,掌饮食之事者。收敛曰啬,明丰年乃有黍稷也。复尝之者,重之至也。纳犹入也。古文挂作卦。 
  '疏'“主人”至“诸内”。○注“诗犹”至“作卦”。○释曰:云“出,出户也”者,以主人位在户内西面,今云出,故知是出户也。此宰夫以笾受啬,大夫之礼,《特牲》主人出写啬于房,祝以笾受,彼士礼,与大夫异也。案《春官·郁人》云:“大祭祀,与量人受举斝之卒爵而饮之。”郑云:“斝,受福之嘏。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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