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哲学论-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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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情况的每个问题上存有不同程度的虚伪,更何况直接的情报极难得到或者根本办不到。由此及彼和由有及里,即把零碎、孤立的材料联结起来,互相印证和补充说明情况,这一条在分析战场情况时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当我们单独考察某一方面的情报时,往往被敌人的假象和伪装所蒙蔽,可是当我们把各方面情报联系起来考察,敌人的真实意图和情况就会昭然若揭。透过种种迹象及其事物的外部联系,抓住其内在本质和规律。在认识战争情况的过程中,指挥员的判断能力是很重要的,在复杂多变的战场上,能否对各种情况进行快速的思考和准确判断,对指挥员的智力和创造力是一个严峻的考验。这是由战争判断的显著特点决定的,第一,它往往是在情况不充分、不可靠、材料不全、情况紧急、时间仓促的情况下进行;第二,要求判断正确、迅速。战况决不允许指挥员因为情报不充分而推迟判断与决策。如若指挥员没有精邃的洞察力和强干的判断力,那么即使获得了丰富而真实的情报,也不会得出正确的判断。判断的正确与及时缺一不可,如果判断不迅速、及时,即使正确也会贻误战机而失去意义;反之,如果判断不正确,即使十分及时也毫无价值,反而会导致定下错误的决心。指挥员的思维要有灵活性和敏锐性,对情况应付裕如,善察端倪,见徽知著,在情报很少的情况下及时地作出正确的判断。
决策,是以战争主体面临战争的矛盾和问题作为认识出发点,并将主观要求与客观状况统一起来的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并从多种可能的战争行动方案中,选择一个反映战争决策者的利益和意志且预计能够实行的满意方案。它是从战争认识回到战争实践的中间环节,且以卓识的行动规划、设计和指令来指导战争实践活动,是形成、实施与控制几个方面的统一过程。我们的行动方案、方法,只能在辩证法的理论指导下从对事物的具体分析中得来,决不能从主观辩证法中现成地拿来。决策包括作战的决心和计划两层次,二者是一连贯过程。定下决心是战争认识的直接目的,作战中一切活动都要以决心为根据,都是为了实现决心。定下决心要果断,战情瞬息万变,战机稍纵即逝,当机立断其速度之快要使“智者不及谋,勇者不及怒。”“坐漏船,伏跷屋”,而犹豫彷徨为兵家大忌。但果断决不是武断,要强调决心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若处于“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的关键时刻,应当敢于冒险,当然不是盲目无端的冒险,科学和理智的冒险与胜利是相通的,大的胜利往往是从大的危险边缘夺来的。敢于和善于在知其大略和要点的情况下定下正确的决心。决心作为认识战争过程两次飞跃之间的转折点,这种主观观念和意识主要说明了人们“要这么办”和“不要这么办”,使战争客观按照战争主观的要求来改变。决心进一步发展就是计划,它是整个认识过程的中介环节,既是前一过程的终点,又是后一过程的起点,在认识过程阶段的划分上,处于亦此亦彼的状况。从计划的产生来说,它与认识过程的前一阶段不可分割,而从它的性质来说,与认识过程的后一阶段密切相关。因为它不单纯对客观情况及其本质、规律的描述,而主要是对“实行战争过程”的设计和要求,是指挥员在头脑中对战争过程和步骤的创造,是“实现战争过程”的观念形态。战争系统的决策要求着眼提高战争整体效应,从全局出发,注意各个方面关联,照顾阶段顺序变化,把握战争实然客体向战争应然客体的转化。一般说来,对当前的行动计划要周密,对尔后的行动计划只能是概略。周密就要考虑到各种情况,照顾到方方面面,既要有基本的作战方案,还要有应付情况可能发生变化的若干预备方案。虑不先定,不可应猝。当然,随着战争的时程,它必须根据战争情况的发展和对这些情况认识的加深,而不断地得到补充和修正。任何一个正确的计划,都应是普遍性与具体性的统一,抽象性和可行性兼容。作战计划与战争实践活动相比,仍然是抽象的,但不失为战争理论与战争实践的联结点。第三节
弄清战争性质是确定对待战争态度的充分必要条件引言
战争性质是战争所具有的许多质中的一个。战争性质与从整体上表达战争这一事物的内在规定性的战争实质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战争性质决定人们对待战争的根本态度,只有弄清战争性质,才能确定对待战争的态度。一、非马克思主义战争性质说
非马克思主义的哲人们对战争性质的阐述比他们对战争起源,战争实质和战争根源的阐述深刻而详细。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就存在一般公认的衡量战争性质的标准,即进行侵略是非正义的,为自由而战是正义的。这种标准具有朴素和模糊性,只从现象上划出两类战争的界限,但由于现象的纷乱驳杂而又变得难以捉摸。《伯罗奔尼撒战争史》描写敌对的希腊邦国柯林斯和科西拉代表在雅典的辩论中,就有侵略者是非正义的,被侵略者抵抗是正义的说法,但没挑明两者的界线,辩论双方都强调己是“被侵略的人民,”彼是“侵略者”,自己是“正义的”,对方是非正义的。这种认识缺陷不在于始终把自己作为正确的一方,而在于未能明确区分侵略行为与被侵略行为。在这一时代另外著书立说中也曾试图说明两类战争的界线,主要有:在国家之间,贪求其它国家国土和奴役别的民族是侵略行为;在一个国家内战中,维持专制制度一方进行的战争是非正义的,反对专制制度一方进行的战争是正义的;一个民族在国内挣脱了反动的专制制度获得了自由,为这种自由而战是正义战争。这种划分战争的标准,虽然反映了站在奴隶主贵族立场上的那个时代的著作家看法,离开当时尖锐的阶级斗争和奴隶与奴隶主战争背景而仅就奴隶主贵族之间的战争谈论国内战争性质的阶级偏见,对战争性质重视与留意不够和多现象描述极少现象分析的缺陷,但正视现实所提出的划分战争标准的一些原则有助于后人进一步认识战争的性质。
中国古代思想家和军事家对战争性质进行了精细研究和抽象概括,提出了正义战争与人民的关系和应对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所持的态度。
首先,将战争进行分类,提出义兵与不义兵的概念。《吕氏春秋·卷七·孟秋记·禁塞》中有云:“兵苟义,攻伐亦可、救宇亦可;兵不义,攻伐不可,救宇不可。”《左传》称义战为师“直”,不义战为师“曲”:“师直为壮,曲为老(僖公、二十人年)。
其次,提出划分义战与不义战的标准。《淮南子·兵略圳》提出“利土壤”、“贪金玉”是不义之战,“平天下之乱而除万民之害”是义战。《诸葛孔明异传·卷三兵戒》简略地提出“诛暴救弱,谓之义兵”,“利土地,争利货,谓之贪兵”的义战与不义战划分标准。
再次,强调义战与人民的关系,义战会得到人民的拥护,只有得到人民的支持,义战才能取得胜利。《淮南子·兵略训》道:“固民之欲,乘民之力,而为之去残除贼也。故因利相死,因情相成,因欲相助。顺道而动,天下为向。”《荀子·议兵篇》强调:“用兵攻伐之本,在乎壹民。”
最后,突出以战制战,反对侵略战争的思想。《司马法·仁本第一》指出:“是故杀人安人,杀之可也,攻其国爱其民,攻之可也,以战止战,虽战可也。”墨子反对侵略战争非常坚决,既以深沉笔记触述当时侵略战争给人民带来的苦难,又为“正义”不惜“赴汤蹈火,视死如归”,因而被同时代学者誉为“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孟子·尽心篇》),这在战争性质的认识史上达到了一个高峰。
中国古代思想家和军事家虽然站在奴隶主贵族或统治阶级的立场上来认识战争性质,有同情人民的疾苦,将人民的利益与战争的性质相联系,提出反侵略的主张,但并非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而只是在现实面前,理智地认识到这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有效途径。他们虽提出了义战与不义战的划分标准,但其适用有很大的随机性,划分标准也是模糊的。同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思想家比,虽然对战争深层抽象分析具有进步意义,但是还不能从历史发展的方向上把握和区分战争的正义性与非正义性。
资产阶级学者未能根本突破上述认识的局限性,他们中的杰出者将战争进行分类,强调反对非正义性战争,也未能系统而客观地认识战争的性质。但是,资产阶级学者,不仅仅从一般道德原则上谈论战争的性质,论述中目光多投向现实,应值得肯定。维多利亚、阿亚拉、真提利斯、格劳秀斯等学者,将奥古斯丁和阿奎那的神学正义战争理论和现实集合起来进行论述,并从法律角度进行全面阐释,但他们始终没有从社会发展这个角度观察问题。孟德斯鸠在《波斯人信札》中,认为正义战争只有两类,一是为抗敌入侵而进行的战争,另一是为援救被侵袭的同盟者,且说明同盟者必须是正义同盟,非两民族间为压迫第三民族而缔结的非法盟约。孟德斯鸠与墨子“兼爱”消除战争的主张相似的爱憎与理想,将非正义战争归咎于违反道德原则,没从征服战争的社会原因去寻找根由。车尔尼雪夫斯基在《哲学中的人本主义原理》中指出:“想损害人类向求得自己利益的民族的打算最终是大错特错,肆行侵略的民族一向是以自己被奴役和被消灭而告终的。”他较深刻地论述了战争的正义性与非正义性问题,把侵略作为人类利益的对立物,看到非正义战争的历史归宿,其分析既有历史的深沉感又有哲学思辩的智慧,可他不见不同的阶级政治对战争性质的作用,也无从对社会发展作用的角度来分析战争性质,在他手中仍缺少一条衡量战争性质的客观标准。
非马克思主义战争性质说,有合理因素,但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在战争性质区分上,不以是否推动社会发展作为衡量战争性质的标准,也没考虑阶级实质。二、马克思主义战争性质说马克思主义认为,要弄清战争的性质,首先要弄清引起战争的政治经济矛盾,应将什么阶级进行战争,战争目的和具体历史条件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划分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要看战争的社会效果,其两类战争的根本区别在于这种战争是促进社舍进步还是阻碍社会进步。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把握划分标准的原则:第一,具体战争具体分析,这是因为战争是极其复杂的,每一战争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如不进行具体分析,就很难准确认识它的性质。第二,两种战争性质的主要根据是看其对社会历史发展所起的作用,而认识这种作用则主要看战争的政治目的和看是先进阶级还是落后阶级进行的。进行战争的国家或政治集团的政治与政策是在不断变化的,这种变化自然引起战争性质的变化;资产阶级在战争中的双重性决定其进行的正义战争后面隐藏着非正义战争倾向转化为正义战争。第三,变非正义战争为正义战争。
人类社会处于新旧政治格局交替时期,时代和时代主要内容均发生了深刻而迅猛的变化。由于资本主义走向全面衰落的总趋势没有变的情况下,尚在一定时期确实还具有一定生命力,而社会主义的无比优越性的充分体现,有待较长时期的有效正确发展,故两种社会制度还未到最后决定胜负的时刻。问题就是和平竞赛,让人民去做最后选择。“不是打仗的选择,而是和平的选择。”(邓小平语)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的主题。不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战争,均是阻碍社会历史进步的非正义战争。决定战争性质,不是看谁先进攻,“敌人”在谁的国境内,而是要看哪一个阶级进行战争,这个战争是哪一种政策的继续。三、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的辩证关系
坚持用辩证法分析战争的性质,即要反对那种把战争性质看成是僵死不变的形而上学观点,又要反对战争问题上的相对主义、诡辩论。
(一)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是对立统一的
引起战争的政治经济矛盾的对立,决定了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是互相对立的,其性质也相反。但是,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又是相互联结、相互依存的。一方的存在总是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前提。
有时,交战双方均为非正义的,这个时候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是否毫无联系呢?非也。首先,确定非正义战争的性质是相对于正义战争而言,其次非正义战争或迟或早总究要引起正义战争。
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的相互联系还表现为,一场非常复杂的战争中,会出现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的相互渗透、相互交错。例如:规模空前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一方面,有法西斯集团德、意、日进行的非正义战争;另一方面又有世界各国人民进行的反法西斯侵略的正义战争。
(二)在一定条件下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可以互相转化
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不是僵死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它们会发生质变,在其发展过程中,都可能改变其性质,两种战争互相转化。如十八世纪末法国所进行的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英法集团对德国战争性质的演变。这是由于,战争不是孤立、静止的东西,而是政治的表现形式,当驱使战争的政治性质发生了变化时,战争的性质也必然要发生变化。
事物的辩证法要求人们以发展、全面的观点看待战争性质,密切注视战局发展、注视战争的政治经济内容的变化。需要指出是,决定战争性质转化的因素,只能是政治性质和政治目的,其他任何因素都是不能作为根据的。决非战争地域的变化,攻防形式的转化等来决定战争性质的变化。当引起战争的那些性质和目的发生了局部变化,战争的性质就会发生局部变化;当这些政治的性质和目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战争的性质就会从根本上发生变化。
两种不同性质战争的相互转化,不是简单地重复和循环,其总的发展趋势是否定之否定的螺旋上升过程。正义战争必然要战胜非正义战争,直到最后消灭一切战争,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规律,当然,这中间需经历一个长期的反复斗争过程。战争性质的转化要有特定的政治条件向人们昭示,并不是任何一次战争的都会向反面转化,这就要求我们学会具体战争具体分析,并同战争问题上的诡辩论划清界限。坚持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学说,在统一中把握对立,在对立中把握统一,既要反对那种把战争性质看成是僵死不变的形而上学观点,又要反对战争问题上的相对主义、诡辩论。
四、对战争应取的态度战争的不同性质决定着人们对待战争的不同态度。人们对战争性质的认识及由此而决定的对于战争的态度,经历了由不自觉、比较自觉到自觉阶段。最初,人们往往视战争为上天主宰的神物,因而抱着迷信、崇拜和恐惧的心理来看待战争。后来,许多人基于战争灾难的感性认识而产生对战争的强烈厌恶感,但也有少数人,尤其是统治者,因战争掠得财而喜欢战争,甚至悦于掠夺战争。再到后来,当人们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