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人性论-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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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在最重要、最有效的条件方面和那个原因有所差异。这是通则的第一个影响。但是当我们重新观察这种心理作用,并把它和知性的比较概括的、比较可靠的活动互相比较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这种作用的不规则性,发现它破坏一切最确定的推理原则;由于这个原因,我们就把它排斥了。这是通则的第二个影响,并且有排斥第一个影响的含义。随着各人的心情和性格,有时这一种通则占优势,有时另一种通则占优势。一般人通常是受第一种通则的指导,明智的人则受第二种通则的指导。同时,怀疑主义者也许会感到高兴,因为他在这里观察到我们理性中一种新的显著的矛盾,并看到全部哲学几乎被人性中的一个原则所推翻,而随后又被这个同一原则的一个新的方向所挽救了。遵循通则是一种极为非哲学的概然推断;可是也只有借着遵循通则,我们才能改正这种和其他一切的非哲学的概然推断。
我们既然有了通则甚至可以违反判断在想像上起作用的例子,所以当我们看到通则因与判断结合而增加它的作用,并且当我们观察到通则在其呈现于我们的观念上比在其他任何观念上给予一种较大的力量时,我们也就不必惊异了。每个人都知道,暗示赞美或责怪的曲折方式,远不及对任何人公然谄媚或谴责那样骇人。不论他用什么样的曲折隐示的方式把他的意见传达出去,并且使他的意见同样确实地被人认识,正像他公开表示出他的意见的时候一样,可是两种表达方式的影响确实不是同样强有力的。一个人在以冷嘲暗讽打击我时,总不如他直截地称我为一个傻瓜和纨袴子时使我那样愤怒,虽然我同样明白他的意思,就像他直截地对我说了那样。这个差异应该归属于通则的影响。
不论一个人是在公然责骂我,或阴险地隐示他的轻蔑,我在两种情形下都不直接觉察他的意思或意见;我只是借着标志、即它的结果,才觉察到他的意见。因此,这两种情形的惟一差异就在于,在公开表示他的意见时,他用的是一般的,普遍的标志,而在秘密讽示时,他用的是较为特殊而不寻常的标志。这个情况的结果就是:当一种联系较为常见、较为普遍时,比当它较为少见、较为特殊时,想像较容易由现前的印象转到不在现前的观念上,并因而以较大力量想像那个对象。因此,我们可以说,公开宣布我们的意见、被称为脱掉假面具,曲折隐示自己的意见、可以说是加以掩饰。一般的联系所产生的观念和一种特殊联系所产生的观念之间的差别,在这里可比作一个印象与一个观念之间的差别。想像中的这种差别在情感上有一种适当的结果;这个结果又被其他条件加以扩大。隐示愤怒或轻蔑,表示我们对于当事人仍有几分体谅,并避免直接责骂他。这就使一种隐藏的讽刺不至于那样的不愉快;不过这仍然依靠于同样的原则。因为一个观念在仅仅隐示出来时如果不是较为微弱一些,人们便不会认为,用这种方式比用其他方式表示意见,是一种较大的敬意的标志。
有时候粗鄙的话还没有委婉的讽刺使人不快,因为这种谩骂给予我们以一个正当理由去申斥和谴责那个出语伤人的人,因此在他一侵犯我们的时候,我们就似乎已经得到报复了。不过这个现象也是依靠于同样的原则。因为我们所以责怪一切粗鄙和骂人的语言,只是由于我们认为这是违反礼貌和仁厚的。而其所以违反,又是因为它比任何委婉的讽刺更为骇人。礼貌的规则谴责我们对于交谈的人们公然无礼,给予他们很大的痛苦。这个规则一经确立之后,駡人的语言就普遍地受到责怪,而且由于这种语言的粗鄙使说它的人受到鄙弃,所以反而给人以较少的痛苦。它所以不是那样使人不快,正因为它原来更加使人不快;而其所以更为令人不快,乃是因为它使我们通过明显而不可否认的通则得到一种推论。
在这样说明公开的和隐蔽的谄媚或讽刺的不同影响以外,我将进一步考究另一个与它相似的现象。有许多有关男女体面的细节,如果公然违犯,那么世人永远不会宽恕,但是如果顾全了外表,秘密而隐蔽地违犯了它们,就比较容易被人忽视。甚至那些同样确实地明知人们犯了那种过失的人,在证据有几分间接和含糊的时候,也比在证据是直接而不容否认时,较为容易对那种过失加以宽恕。在两种情形下都有同一个观念呈现出来,并且恰当地说,是被判断同样加以同意的;可是由于这个观念在不同的方式下呈现出来,所以它的影响就有了差别。
我们如果把破坏荣誉规则的这两种公开的和隐蔽的情形加以比较,我们便将发现,两者的差别在于:在第一种情形下,我们所据以推出过失行为来的那个标志是单纯的,而且单独就足以成为我们推理和判断的基础,至于在后一种情形下,则有许多的标志,它们如果单独出现,而不伴有许多几乎觉察不到的细微情节,便丝毫不能决定什么。但是任何推理,越是显得单纯而一致,而且它越是少运用想像去搜集它的各个部分、并由这些部分推到构成结论的那个相关的观念:那末这种推理便永远越加有说服力;这是一个确实的道理。努力思想就搅乱了意见的有规律的进程;我们往后就会看到这一点。在这种情形下,观念并不以那样大的活泼性刺激我们,因而在情感和想像上也没有那样的影响。
根据同样原则,我们就可以说明雷茨红衣主教(Cardinal De Rctz)'11'所说的话:世人在许多事情方面是情愿受骗的,而且对于一个在行动上违犯其职业和性格的体统的人,此对于一个在言语上违犯体统的人,也比较容易宽恕。言语上的一种过错比行动上的一种过错往往更为公开、更为明确,因为行为允许有许多掩饰的借口,关于行为者的意向和看法并不能那样清楚地加以决定。
因此,整个看来,每一种还没有达到知识地步的意见或判断,完全由知觉的强力和活泼性得来,而且这些性质就在心中构成我们所谓对任何对象的存在所具的信念。这种强力和活泼性在记忆中是最为明显的;因此,我们对于记忆官能的可靠性的信任达到了最大的程度,并且在许多方面等于对一个理证所有的信念。这些性质的次一级程度是由因果关系发生的那个程度;这个程度也很高,而当因果的结合被经验发见为完全恒常不变。而且呈现于我们之前的对象也精确地类似于我们所经验过的那些对象的时候,那末这种强力和活泼性的程度就更大了。不过在这个证信程度之下,还有许多其他程度,这些大小不同的证信程度又依着它们传给观念的强力和活泼性的程度,而在情感和想像上发生一种相应的影响。我们是借着习惯由原因推移到结果的;我们是由某种现前印象借取我们传播于相关观念上的那种活泼性。但是当我们不曾观察到可以产生强烈习惯的足够多的例子时,或者当这些例子互相反对时,或者当类似关系不精确时,或者当现前印象微弱而模糊时,或者当经验有几分消失于记忆之外时,或者当联系依靠于一长串的对象时,或者当推论虽然由通则得来、可是并不符合于通则时:在所有这些情形下,随着观念的强力和强度的减低,证信程度也就减低了。因此,这就是判断和概然推断的本性。
给予这个体系以威信的主要条件,除了每个部分所依据的无可怀疑的论证以外,还有这些部分的互相符合以及必须用一个部分才能说明另一部分的情形。伴随着我们的记忆的信念和由我们判断得来的信念,本性上是相同的,而且由因果的恒常和一致的联系得来的那个判断和依靠于一种间断而不确定的联系上的那个判断之间,也没有任何差别。这一点的确是很明显的:当心灵根据各种相反实验作出决定时,它在它的一切决定中最初是自相矛盾、并依照我们所见过或所记忆的实验的数目的比例而倾向于任何一方面。这种斗争最后被决定为有利于我们曾见过较多数实验的那一方面;但是证信的力量仍然要和反面实验的数目相应地有所减少。组成概然性的每一个可能性,在想像上分别地起着作用;而最后占到优势的是那些可能性较大的集合体,而且这个集合体的力量是和它所占的多数成正比例的。所有这些现象都直接归导到先前的体系;而且我们根据任何其他原则也都不可能对这些现象给予一个满意的、一致的说明。如果不把这些判断看作习惯在想像上的结果,那末我们将迷失于永远的矛盾和谬误中间。
第十四节 论必然联系的观念
我们已经说明了在什么方式下,我们的推理进行到我们的现前印象以外,并且断言,某些特殊原因必然有某些特殊结果;我们现在必须循着原来的路线返回去考察那个首先出现于我们之前、而在中途为我们所搁置起来的问题,就是:当我们说,两个对象必然联系着的时候,我们的必然观念是什么。对于这个题目,我要重复我在前面常常需要一再提说的话,就是:我们既然没有一个不是从印象得来的观念,所以我们必须找出产生这个必然观念来的某个印象,如果我们说,我们真正有那样一个观念的话。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就考究,人们平常假设必然性是寓存于什么对象之中。我在发现了必然性永远被人归于原因和结果以后,于是我就转过来观察人们所假设为处于因果关系中的两个对象,并就那两个对象所能处于其中的一切情况对它们加以考察。我立刻看到,这两个对象在时间和地点两方面都是接近的,而且我们所称为原因的那个对象先行于我们所称为结果的那另一个对象。在任何例子中,我都不能再前进一步;我也不能再发现这些对象之间的任何第三种关系。于是我就扩大视野,观察若干例子;在那里,我发现相似的对象永远处于相似的接近关系和接续关系中。初看起来,这似乎对我的目的毫无帮助。对于几个例子进行反省只是重复同样一些对象,因而不能产生一个新的观念。但是在进一步探讨之后,我发现,重复作用在每一个情况中并不都是同样的,它产生了一个新的印象,并因而产生了我现在所要考察的那个观念。因为在屡次重复之后,我发现,在这些对象之一出现的时候,心灵就被习惯所决定了去,考虑它的通常伴随物,并因为这个伴随物与第一个对象的关系,而在较强的观点下来考虑它。给我以必然观念的就是这个印象或这种决定。
我并不怀疑,这些结论在初看之下,人们就不难加以接受,因为它们是由我们已经确立的、并在我们推理中常用的那些原则得出来的明显的推论。第一原则和推论两者的证据可以不知不觉地诱使我们达到这个结论,并使我们想像其中并不含有任何值得我们的好奇的奇特之点。不过这种粗率作风虽然易于使我们接受这个推理,可是它也因而会使这个推理比较容易被人忘却。因为这个缘故,所以我认为发出一个警告是适当的,就是:我方才所考察的是哲学中最高深的问题之一,即关于原因的能力和效能的间题;一切科学对于这个问题似乎都感到非常关心。这样一个警告自然会引起读者的注意,并使他希望我把我的学说和建立那个学说的论证更加详细地阐述一番。这个要求是非常合理的,所以我不能不答应,特别是因为我很希望这些原则越加考察,便会得到越大的力量和明白性。
关于原因的效能,也就是使原因之后随着有结果的那种性质的问题,由于它的重要和困难,曾在古今哲学家之间引起了纷纷争论,超过了任何其他的问题。不过在他们开始这些争论之前,我想不妨先考察一下,我们对于成为我们争论题目的那种效能(efficacyefficacy)有什么样的观念。这是我发现他们的推理中所主要地缺乏的,而我在这里要力求加以补充的一点。
我一开始要说:效能(efficacy)、动力(agency),能力(power)。力量(force)、功能(energy),必然性(necessity)、联系(connection)和产生性质(productive
quality),几乎都是同义词;因此,要用其中任何一个名词来给其他名词下个定义,那是谬误的。通过这个说法,我们一下子就排斥了哲学家们给能力和效能所下的一切通俗定义;我们不能在这些定义中去寻求这个观念,而必须在它最初所由得来的那个印象中去找寻它。它如果是一个复合观念,那它必然是由复合印象发生的。它如果是简单观念,则它必然是由简单印象发生的。
我相信,关于这个问题的最一般而最通俗的说明就是说:我们既然由经验发现物质方面有一些新的产物,例如物体的运动和变化,并且断言,在某某地方一定有一种能够产生它们的能力;于是我们终于根据这种推理得到能力和效能的观念。不过我们只要一反省两条很明显的原则,就可以相信这只是一个通浴的说明,而不是哲学的说明。第一,理性单独并不能产生任何原始观念,第二,理性就其与经验相区别而言,永不能使我们断言,一个原因或一个产生性质对于每一个存在的开始都是绝对必需的。这两种考虑都已加以充分说明;所以我们现在就不再加以申论。
我只是根据达两种考虑推断说,理性既然不能产生效能观念,那末那个观念必然是由经验得来,必然是由这种效能的某些特殊例子得来的,而这些例子都是借感官或反省的共同途径进入心灵中的。观念永远表象它们的对象或印象;反过来说就是,每个观念的发生必然需要某些对象。因此,如果我们自称有任何正确的效能观念,那么我们必须举出一些例子来说明那种效能显然是可以被心灵所发现的,而且那种效能的作用也是可以被意识和感觉明显地知觉的。如果举不出这些例子,那么我们就得承认,那个观念是不可能的,是假想的;因为唯一能挽救我们脱离这个两难的困境的那个先天观念的原则已经被驳倒了,而且现在在学术界几乎巳被普遍地排斥了。因此,我们现在的任务必然就是要找出某种自然的产生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原因的作用和效能能够被心灵清楚地想像和理解,而不至有任何含糊或错误的危险。
曾经自称能说明原因的秘密力量和功能的那些哲学家们,真是意见纷纷,他们那一大批的意见对于我们这种探讨很少鼓励。有人主张,物体是凭其实体的形式(substantial
forms)发生作用的;有入主张,物体是凭其偶有性或性质发生作用的;有些入主张,物体是凭其内容与形式(matter and form)发生作用的;有些人主张,物体是凭其形式和偶有性发生作用的,更有些人主张,物体是借与所有这些都不同的某些潜能和机能(faculties)发生作用的。所有这些意见又都以千百种不同的方式混合和变化,使我们有充分理由去推测,其中没有一个是有任何根据或证据的;而且假设物质的任何一种已知性质中合有效能,
那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倘使我们考究一下,这些实体的形式、偶有性和功能等原则,实际上并不是物体的任何已知的特性,而是完全不可理解的,不可说明的:那末上述的推测对我们就会有更大的影响。因为哲学家们如果遇到一些令人满意的。清楚而可理解的原则的话,那么他们显然决不会采用那样含糊而不确定的原则。在像现在这件事情方面,尤其如此,因为这件事情必然是最简单的知性的对象,如果不是感官的对象的话。总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