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人性论-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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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察到,在我所巳提出的、并在本书进程中将来有机会要提出的全部似非而是之论里面,现在这个似非而是之论是最为骇人的;我只有凭借坚实的证明和推理的力量,才能希望它为人所接受,才能克服人类的根深蒂固的偏见。在我们信服这个学说之前,我们必须反复思维下列各点:一点是,单纯观察任何两个不论如何关联着的对象或行动,决不能给予我们以任何能力观念,或两者的联系观念;一点是,这个观念是由它们的结合一再重复而发生的;一点是,那种重复在对象中既不显现也不引生任何东西,而只是凭其所产生的那种习惯性的推移对心灵有一种影响;一点是,这种习惯性的推移因此是和那种能力与必然性是同一的;因此,能力和必然性乃是知觉的性质,不是对象的性质,只是在内心被人感觉到,而不是被人知觉到存在于外界物体中的。任何奇特的东西通常总是要引起人们的惊奇;而随着我们赞同或不赞同这个论点,这种惊奇就会立刻转变成最高度的尊敬或鄙视。我恐怕,前面的推理虽然在我看来是最为简易,最为确定的,可是在一般读者方面,心灵的偏执仍然会占到上风,以致他们会反对现在这个学说。
这个反对的偏执是容易说明的。我们平常观察到,任何内心印象如果被外界对象所引起,而且在这些对象呈现于感官的同时,这些内心印象总是要出现:心灵便有一种很大的倾向对这些外界对象加以考虑,并将这些内心印象与外界对象结合起来。例如,因为某些声音和气味永远被人发现为伴随着某些有形的对象,我们便自然而然地想像那些对象和性质甚至有一种空间上的结合,虽然那些性质的本性不容许那样的结合,并且事实上也不在任何地方存在的。不过关于这一点,以后还要详细讨论。这里,我们只说下面一点就够了,就是:这种倾向就是我们所以假设必然和能力都存在于我们所考察的对象之中、而不存在于考察它们的心灵中的缘故;虽然当我们不把那种性质看作是心灵由一个对象的观念转到它的通常伴随物的观念上的一种倾向的时候,我们对它并不能形成任何那怕是极其渺茫的观念。
这虽然是我们对必然性所能给予的惟一合理的说明,可是相反的观念仍然由于上述的原则盘踞在心中,所以我并不怀疑,我的意见将被许多人认为荒诞可笑的。什么!原因的效能是存在于心灵的倾向中么!照这样说,原因的作用岂不是不能完全独立于心灵以外,而且当没有心灵存在着来思维它们,对它们进行推理时,原因就不能继续其作用么!思想可以说是依靠原因发生作用,原因却不能说是依靠思想而起作用。这就是将自然的秩序颠倒了,把真正是第一性的东西认作第二性的了。对于每一个作用,都有一个和它相称的能力;而这种能力必须被放在那个起作用的物体上。如果我们把能力从一个原因移去,那我们就必须把它归于另一个原因:但是如果把能力从所有的原因移去,而将它赋予一个除了对因果有所知觉以外,与因或果再无任何关系的存在物,那就是极端的谬误,违反了人类理性的最确定的原则。
对于所有这些论证,我只能答复说,这里的情况就像一个盲人对于朱红色与喇叭声音的不同、以及光与坚固性的不同的那个假设,自称发现其中有许多的谬误一样。如果我们真正没有任何一个对象中的能力或效能的观念,或者没有因果之间任何真正联系的观念,那末我们要想证明在一切作用中一种效能都是必要的,这是毫无益处的。我们在作这样谈论时,并不了解自己的意思,只是无知地混淆那些完全各别的观念罢了。我诚然愿意承认,在物质和精神的对象中可能有一些性质是我们所完全不知道的:如果我们高兴把这些称为能力或效能,那对世人也无关重要。但是我们如果用能力和效能等名词,不指这些未知的性质,而用它们指示我们对之有清楚观念的某种东西,可是那种东西与我们应用它所指的那些对象又都是不相容的,那么立刻就会发生含糊和错误,而我们也就被一种虚妄的哲学带入了歧途。当我们把思想的倾向转移于外界的对象,并且假设它们之间有任何实在的、可理解的联系时,情形就是这样;因为这种性质只能属于思考它们的心灵。
人们可以说,自然的作用是独立于人类思想和推理以外的,我也承认这点;因而我已经说过,对象之间彼此有接近关系和接续关系;相似的一些对象可以在若干例子中被观察到有相似的关系,所有这些都是独立于知性的活动以外,并且是在这种活动之先发生的。但是我们如果再进一步,而以一种能力或必然联系归之于这些对象;这是我们绝不能在它们身上发现的;而必须从我们思维它们时内心的感觉得到这个能力观念。我对这点深信不疑,我并且愿意借一种并不难于理解的巧妙手法,把我现在这种推理转变成它本身的一个例证。
当任何对象呈现于我们面前时,它立刻就使心灵转到通常被发现为伴随这个对象的那个对象的生动观念上。心灵的这种倾向就形成了这些对象之间的必然联系。但是当我们改变观点、由对象转到知觉时,那末印象就被看作是原因,而生动观念就被看作是结果;而它们之间的必然联系就是我们感觉到由这一个观念转到另一个观念的那个新的倾向。我们内心的知觉之间的结合原则和外物之间的那种结合原则同样是不可理解的,除了凭借经验之外不可能在其他方式下被我们所认识的。但是经验的本性和结果已经被充分地考察和说明过了。它永远不能使我们洞察对象的内在结构或作用原则,它只是使心灵习惯于从一个对象转到另一个对象。
现在这时候已该将这个推理的各个部分归结起来,并在将它们结合起来以后,给构成我们现在的考察题目的因果关系下一个精确的定义。如果我们原来可以换一个方法进行,那末照这样先考察根据因果关系而进行的推断,然后再说明那个关系自身,这样的颠倒次序是无可宽恕的。但是由于这个关系的本性那样地有赖于那个推断的本性,所以我们就被迫在这种似乎荒谬的方式下进行考察,并且在我们能够精确地给某些名词下精确的定义或确定其意义之前,就先应用了那些名词。现在我们要给原因和结果下个精确定义,借以校正这个缺点。
对于这个关系,可以下两个定义,这两个定义的不同之处,只在于它们对于同一个对象提供丁两个不同的观点,使我们把它看作一个哲学的关系或自然的关系,把它看作对两个观念所作的比较或看作两个观念间的联系。我们可以给一个原因下定义说,“它是先行于、接近于另一个对象的一个对象,而且在这里凡与前一个对象类似的一切对象都和与后一个对象类似的那些对象处在类似的先行关系和接近关系中。”如果因为这个定义是由原因以外的对象得来的,而被认为有缺陷,那末我们可以用另一个定义来代替它,即:“一个原因是先行于、接近于另一个对象的一个对象,它和另一个对象那样地结合起来,以致一个对象的观念就决定心灵去形成另一个对象的观念,一个对象的印象就决定心灵去形成另一个对象的较为生动的观念。”倘使这个定义仍然因为同一理由而遭到驳斥,那么我就没有别的办法,只能希望表现出这样细心的人们拿出一个更为正确的定义来代替它。至于我自己,我不得不承认对此无能为力。当我极其精确地考察那些通常称为原因和结果的对象时,我发现,在考察单独一个的例子时,一个对象是在另一个对象之先并与之接近的;当我扩大视野去考察若干个例子时,我也只发现相似的对象通常处于相似的接续关系和接近关系中。其次,当我考察这种恒常结合的影响时,我看到,除了凭借习惯以外,那样一种关系永远不能成为推理的对象,永远不能在心灵上发生作用;只有习惯才能决定想像由一个对象的观念推移到它的通常伴随物的观念,并由一个对象的印象转到另一个对象的较为生动的观念。这些意见不论显得怎样奇特,而我认为,对于这个题目多费心思去作进一步的探讨或推理,那是徒劳无益的,所以我就把这些意见作为确定的原理、而深信不疑了。
在结束这个题目之前,我们应当从这里得出一些系论来,借以消除哲学中一向十分流行的若干偏见和通俗谬误。第一,从前面的学说,我们可以知道,一切原因都属于同一种类,而在特殊方面说来,则我们有时在作用因(efficient
causes)和必需因(causes sine qua non)之间所作的区别,或在作用因、形相因、质料因、模式因和终极因之间所作的区别,都是没有基础的。因为我们的作用因的观念既然是由两个对象的恒常结合得来的,所以不论什么时候观察到这种结合,这个原因便是作用因,这种结合若是观察不到,便永远不能有任何一种原因。根据同一理由,我们也必须排除原因和外缘(occasion)的区别,如果它们被假设为指示任何本质上互相差异的东西。如果恒常的结合包括在我们所称为外缘的中间,那它就是一个实在的原因。如果不是的话,它就根本不是一种关系,因而也不能引生任何论证或推理。
第二,同样的推理过程将使我们断言,必然性只有一种,正如原因也只有一种一样;而且关于精神的(moral)和物理的必然性通常所作的那个区别,在自然中并无任何根据。从前面给必然性所作的说明看来,这一点是清楚无疑的。构成物理必然性的是对象的恒常结合、以及心灵的倾向:如果没有这两个因素,那就等于一个机会。对象既是必然结合着的或不结合着的,心灵既是必然倾向或不倾向于由一个对象转到另一个对象的,所以在机会和绝对必然之间并无任何中介。如果把这种结合和倾向减弱,你并没有改变了必然的本质;因为即使是在各种物体的作用中,这些也有不同的恒常程度和强力程度,可是也并不产生出另外一种因果关系来。
我们通常对能力和能力的发挥所作的区别,也是同样没有基础的。
第三,我们曾经力图通过前面的推理,证明原因对于每一个开始的存在的必要性并不是建立在理证的或直观的论证上面的,现在我们或许能够充分克服我们对那个推理自然地所抱的全部反对情绪了。在下了前面那些定义以后,那一个意见将不再显得是奇特的了。如果我们给原因下定义说,它是先行于、接近于另一个对象的一个对象,而且在这里凡与前一个对象类似的一切对象都和与后一个对象类似的对象处在类似的先行关系和接近关系中;那么我们就很容易想到,所谓每一个开始的存在都应当伴有那样一个对象这件事、并没有绝对的或形而上学的必然性。如果我们把一个原因下定义为一个先行于、接近于另一个对象的对象,而且它和另一个对象在想像中密切地结合起来,以致一个对象的观念决定心灵形成另一对象的观念,而且一个对象的印象也决定心灵形成另一对象的较为生动的观念;那么我们就更不难同意这个意见了。在心灵上所加的这种影响本身是完全奇特而不可理解的;而我们除了根据经验和观察以外,也不能确实知道实在有无这种影响。
我将加上第四个系论,就是:凡我们对之不能形成一个观念的任何对象,我们永远不能有相信它存在的理由。因为我们关于事物存在的一切推理既然都是由因果关系得来的,而且我们关于因果关系的全部推理既然是由所经验到的对象间的结合得来的,而不是由任何推理或反省得来的,那么这种经验同样也必然使我们对这些对象产生一个概念,并且必然使我们的结论免除一切神秘性。这一点本来是那样明显,不值得我们注意的,而我们所以提到它,乃是为了避免人们对于下面关于物质和实体
的推理可能提出某些这一类的反驳。不消说,这里并不需要对于对象有充分的知识,而只需要对我们信其为存在的对象的那些性质具有充分的知识。
第十五节 判断原因和结果所依据的规则
依照前面的学说,如果单凭观察,不求助于经验,那末我们便不能确定任何对象为其他对象的原因;我们也不能在同样方式下确实地断定某些对象不是原因。任何东西都可以产生任何东西。创造、消灭、运动、理性、意志;所有这些都可以互相产生,或是产生于我们所能想像到的其他任何对象。我们如果将上述两个原则比较一下,那末这个说法也并不显得奇特:上述的两个原则的一个就是:各个对象的恒常结合决定了它们的因果关系,另一个就是:恰当地说,除了存在和不存在之外,没有对象是互相反对的。不论什么地方,对象如果不是互相反对的,那里就没有东西阻止它们发生因果关系全部所依靠的那种恒常的结合。
一切对象既然都有互为因果的可能,那么如果确定一些迩则,使我们借以知道它们什么时候确实是那样的,那可能是适当的。
1.原因和结果必须是在空间上和时间上互相接近的。
2.原因必须是先于结果。
3.原因与结果之间必须有一种恒常的结合。构成因果关系的,主要是这种性质。
4.同样原因永远产生同样结果,同样结果也永远只能发生于同样原因。这个原则我们是由经验得来的,并且是我们大部分哲学推理的根源。因为当我们借着任何清楚的实验已经发现出任何现象的原因或结果的时候,我们不等待这个最初关系观念所由以得来的那种恒常重复,立刻就把我们的观察推到每一个同类现象上。
5.还有另外一个原则是依靠着这个原则的,就是:当若干不同的对象产生了同样结果时,那一定是借着我们所发现的它们的某种共同性质。因为相似的结果既然涵摄相似的原因,所以我们必须永远把那种原因作用归之于我们所发现为互相类似的那个条件。
6.下面的原则也是建立于同样的理由。两个相似对象的结果中的差异,必然是由它们互相差异的那一点而来。因为相似的原因既然永远产生相似的结果,那么在任何例子中我们如果不能实现我们的预料,我们便必须断言,这种不规则性是由那些原因中某种差异而来。
7。当任何对象随着它的原因的增减而增减时,那个对象就应该被认为是一个复合的结果,是由原因中几个不同部分所发生的几个不同结果联合而生。这里人们假设,原因的一个部分的不存在或存在永远伴有结果中一个相应部分的不存在或存在。这个恒常的结合就充分证明了一个部分是另一个部分的原因。不过我们必须小心不要从少数实验中推出这样一个结论。例如某种程度的热给人以快乐;如果你减少那种热,快乐也就降低;不过并不能由此推断说,如果你把热加大到超出了某种限度,快乐也同样会增加;因为这时我们发现,快乐就变为痛苦了。
8。我所要提出的最后第八条规则是:如果一个对象完整地存在了任何一个时期,而却没有产生任何结果,那末它便不是那个结果的惟一原因,而还需要被其他可以推进它的影响和作用的某种原则所协助。因为相似的结果既是必然在接近的时间和地点中跟随着相似的原因,所以它们的暂时分离就表明,这些原因是不完全的原因。
我所认为在我的推理中应该运用的全部逻辑就是这样,甚至这一套逻辑或许也不是很必需的,而是可以被人类知性的自然原则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