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人性论-第4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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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察那些能与爱和恨结合的成分时,我开始有些感觉到世界上历来所有的各派哲学体系所遭遇的那种不幸。人们通常发现,当他们以任何特殊假设说明自然的作用时,在恰恰适合于我们所要建立的那些原则的一批实验中,总有一种现象是比较顽固,不肯轻易服从我们的目的。在自然哲学中有这种现象出现,是不足为奇的。外界物体的本质与组织是那样晦暗的,致使我们在自己的推理中,或者不如说是在我们关于它们的推测中,必然会陷于矛盾和谬误之中。但是由于心灵的知觉是为我们所完全知道的,而且在构成关于知觉的若干结论时,我是尽可能地小心的,所以我总是希望摆脱那些伴随着其他各个哲学体系的矛盾。因此,我眼前所看到的那种困难丝毫与我的体系不相抵触,而只是稍为离开了一些一向成为这个体系的主要的力量和美的那种简明性罢了。
爱和恨两种情感永远跟随着有慈善和愤怒,或者不如说是有慈善和愤怒与它们结合着的。使这些感情与骄傲或谦卑有所区别的主要即在于这种结合。因为骄傲和谦卑只是灵魂中的纯粹情绪,并不伴有任何欲望,并不直接刺激起我们的行动。但是爱和恨本身并不是自足的,也不停止在它们所产生的那种情绪中,而是把心灵带到更远的对象上。爱永远跟随着有一种使所爱者享有幸尔的欲望,以及反对他受苦的厌恶心理:正像恨永远跟随着有希望所恨者受苦的欲望,以及反对他享福的厌恶心理一样。骄傲与谦卑、爱与恨这两组情感在其他许多点上都互相符合,而却有那样明显的一种差异,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欲望和厌恶对于爱和恨的这种结合,可以用两个不同的假设加以说明。第一个假设是:爱和恨不但有一个刺激起它们的原因,即快乐和痛苦,和它们所指向的一个对象,即一个人或有思想的存在者;而且还有它们所努力以求达到的一个目的,即所爱者或所恨者的幸福或苦难;这些观点混合起来,只形成一种情感。依照这个体系来说,爱只是希望别人幸尔的一种欲望,而恨只是希望别人苦难的一种欲望。欲望和厌恶就构成爱和恨的本性。它们不但是不可分的,而且就是同一的。
但是这显然是与经验相反的。固然,我们爱任何人,就不能不希望他幸福,我们恨任何人,就不能不希望他受苦,可是这些愿望只是在我们朋友的幸福的观念和我们敌人的苦难的观念被想像呈现出来时才发生的,它们并非爱和恨所绝对必需的条件。这些是爱恨感情中的最明显而最自然的情绪,但不是惟一的。爱和恨的情感可以在成百种的方式下表现自己,并存在相当长的时期,而我们并不反省它们的对象的幸福或苦难:这就清楚地证明,这些愿望与爱恨并不是同一的,也不是它们的要素。
因此,我们可以推断说,慈善和愤怒与爱和恨是不同的情感,而只是由于心灵的原始结构与后者结合起来的。自然给予身体以某些欲望和倾向,并依照'身体上'各种液体和固体的情况而增减或改变这些欲望和倾向;同样,自然对心灵也是以同样方式进行活动。随着我们发生爱或恨,我们心中对于成为这些情感的对象的那个人的幸福或苦难也发生了相应的欲望,这种欲望并且随着这些相反的情感的每一种变化而也发生变化。抽象地考虑起来,这种事物秩序并不是必然的。爱和恨尽可以不伴有任何这一类的欲望,它们的特定的联系也可以完全颠倒过来。如果自然愿意的话,爱的效果原可以和恨的效果相同,恨的效果也可以同爱的效果一样。把给人苦难的欲望附之于爱,给人幸福的欲望附之于恨,在这样一个假设中,我看不到有什么矛盾。如果情感和欲望两者的感觉相反,自然原是可以改变感觉,而不必改变欲望的倾向,并借此使两者互相适合。
第七节论怜悯
根据我们对别人的爱或恨而希望他得到幸福或苦难的那个欲望,虽然是我们天性中所赋有的一种随意的、原始的本能,可是我们在许多场合下发现它们有被仿效的情形,并可以由次生的原则发生。怜悯(pity)是对他人苦难的一种关切,恶意(malice)是对他人苦难的一种喜悦,并无任何友谊或敌意引起这种关切或喜悦。我们甚至对陌生人、对那些与我们完全无关的人,也发生怜悯:我们对他人的恶感,如果发于任何伤害或侵害,那么,恰当地说,那就不是恶意,而是报复。但是我们如果考察一下这些怜悯和恶意的感情,我们就会发现它们是次生的感情,是由原始感情经某种特殊的思想和想像倾向所改变以后而发生的。
根据前面关于同情的推理,我们可以很容易地说明怜悯的情感。对于与我们有关的每样事物,我们都有一个生动的观念。一切人类都因为互相类似与我们有一种关系。因此,他们的人格,他们的利益、他们的情感、他们的痛苦和快乐,必然以生动的方式刺激我们,而产生一种与原始情绪相似的情绪;因为一个生动的观念很容易转化成为一个印象。这一点如果是一般地真实的,那么对于苦恼和悲哀来说就更是如此。这些情感比任何快乐或愉快总是有一种更为强烈的、更为持久的影响。
一个悲剧诗人通过他所介绍进来的角色,表象出一长串的悲伤、恐怖、义愤和其他感情,而悲剧的观者也就随着经历了这一长串的感情。由于许多悲剧有幸运的结尾,而且任何精彩悲剧的写作总不免要包含运气的转变,所以观者必然同情所有这些变化,而体会到那种虚构的喜悦、以及其他各种的感情。因此,我们除非说,各别的情感都是被各别的原始性质传来,而不是由上述的一般的同情原则得来的;我们就必须承认,这些情感全部都是由那个原则发生的。要特殊地把任何一种除外,必然要显得极不合理。这些情感既是首先出现于一个人的心中,然后才出现于别人的心中,而且就这些情感的出现方式而论,它们在各种情形下都同样地先是观念,后是印象,所以那种推移必然是由同一原则发生。我至少确信,这种推理方法不论在自然哲学中,或在日常生活中,都会被认为是确实可靠的。
还有一点:怜悯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于接近关系,甚至要见到对象才能引起:这就证明它是由想像发生的。且不用说妇女和孩子们,因为最受想像官能的指导,所以是最受怜悯心理的支配的。当他们一见到白刃时,纵然刀是操在最好的朋友手里,他们也会晕倒,这种弱点也使他们极端怜悯他们所看到的那些处于任何悲伤和苦恼中的人们。有些哲学家们把这种情感推源于人们对命运的变幻所作的令人不解的那些微妙的反省,和我们也容易遭到我们所看到的那种苦难的可能性:这些哲学家们将会看到,我这种实例以及还可以很容易地举出的其他许多实例,都是和他们相反的。
现在我们只须再注意一下这种情感的一种相当显著的现象,就是:传来的同情的情感有时由于它的原来情感的微弱而获得力量,甚至由于本来不存在的感情的推移而发生出来。例如一个人获得任何显要的职位,或承继得一宗大的财富,他越是显得不觉得什么突出,他对于享有这种显位或巨富越是表示泰然和淡漠,则我们对他的昌盛便越是感到高兴。同样,一个不因不幸而感到沮丧的人,也因其忍耐而更为人所悲叹;如果那种美德扩大到完全消除了不快感的时候,那就更加增加我们的怜悯的心情。当一个有价值的人陷入世俗所谓极大的不幸中的时候,我们对他的处境就形成一个概念;我们把想像由原因带到它通常的结果上,首先对他的悲哀发生一个生动的观念,随后对它感到一个印象,完全忽略了使他超越于那一类情绪的那种伟大心情,或者只在其能增加我们对他的钦佩、敬爱和怜惜的限度内来考虑它。我们根据经验发现,那样一种程度的情感通常与那样一种的不幸联系着;在现在的情形下虽然有了一个例外,可是想像受了通则的影响,使我们想到那个情感的生动的观念,或者不如说是感到了那个情感本身,正如那个人真被那种情感所激动时一样。根据同样原则,人们如果在我们面前作出愚蠢的行为时,我们也由于他们的行为而感到羞耻,即使他们不表示任何羞耻感,或者丝毫也不意识到自己的愚蠢。所有这些都由同情发生;不过这只是片面的同情心,只观察它的对象的一面,而不考虑它的另一面,这个另一面却有相反的效果,它会完全消灭那个由于同情初次出现时而发生的那种情绪。
我们还有许多的例子,可以说明在不幸情况下的淡漠反而更增加我们对于不幸者的关切,即使那种漠不关心不是由任何美德和宽宏大度而发生的。如果在人睡眠和坦然安心的时候,对之进行谋杀,这种谋杀行为就更为加重一等;正如历史家们对于任何在其敌人手中做了俘虏的婴儿国王,往往会说,他越不成觉到自己的可怜状况,便越是值得怜悯。这里我们自己既然熟悉那个人的可怜状况,所以那就使我们对通常伴随它的那种悲哀发生一个生动的观念和感觉,而这种观念和感觉如果和我们在那个人方面所观察到的那种泰然安心、漠不关心加以对比,这种观念便越加显得生动,这种感觉便越加显得猛烈。任何一种对比总是会刺激想像,而在那种对比是被对象所呈现出时,尤其是如此;而怜悯心理又是完全依靠于想像的。
第八节 论恶意与妒忌
现在我们必须进而说明恶意情感;恶意类似于恨的结果,正如怜悯类似于爱的结果一样,恶意使我们在不受他人侮辱或侵害时,就对于他们的苦难和不幸发生一种喜悦。
人类在其情绪和意见方面很少受理性的支配,所以他们总是借比较而不借其内在的价值来判断各个对象。当心灵考虑、或是习惯于任何程度的完善性时,则任何东西虽然实际上是可以尊重的,如果达不到这种完善程度,它对情感的作用便和它是残阙和拙劣的时候一样。这是灵魂的一种原始性质,类似于我们在自己身体方面日常的经验。让一个人烘热一只手,冷却另一只手,那么同样的水在同时会随着两个不同器官的倾向显得既热而又冷。程度较小的任何性质如果继程度较大的性质而来,它所产生的感觉便好像小于其实在性质的感觉,有时甚至正好像是相反性质的感觉。跟着剧痛而来的任何轻微的疼痛,似乎毫无所有,甚至成为一种快乐;正如在另一方面继微痛而来的任何剧痛、使人加倍感到痛苦和难堪一样。
在我们的情感和感觉方面,这一点是没有人能够怀疑的。但是在我们的观念和对象方面却可能发生某种疑难。当一个对象因为和其他对象比较而在眼前或想像前增大或减小时,那个对象的映像和观念仍然一样,并且在网膜上,在脑中、或在知觉器官中显得占有同样的空间。眼睛把光綫折射了,视神经以同样方式把映像传人脑中,不论先前的对象为大为小;而且甚至想像也不因为与其他对象比较而改变其对象的大小。因此,现在的间题就是,由同样的印象和同样的观念,我们如何能够对于同一个对象形成那样不同的判断,在一个时候惊羡它的庞大,而在另一个时候又鄙视它的渺小。我们判断中的这种变化,必然是由某种知觉中的变化而来;但是这种变化既然不在于对象的现前印象或观念中,那么就一定在于与之相伴的其他某种印象中。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将略为涉及两个原则,一个原则将在本书进程中详加说明,另一个则已经加以解说。我相信,我们可以放心不疑地确立一个一般原理说,凡呈现于感官之前的任何对象和想像所形成的任何意象,都伴有某种与之成比例的情绪或精神的活动;不论习惯怎样使我们觉察不到这种感觉,并使我们把它和对象或观念混淆起来,但我们通过仔细而精确的实验仍然可以很容易地把它们加以分离和区别。我们只要举广袤和数目方面的例子来说:任何极其庞大的对象,如海洋、一个广大的平原、一个大山脉、一个辽阔的森林,或是任何众多的对象集合体,如一支军队、一个舰队、一大批群众,都在心灵中刺激起明显的情绪,而且在那类对象出现时所发生的惊羡乃是人性所能享受到的最生动的快乐之一。这种惊羡既然是随着对象的增减而增减的,所以我们可以依照前面的原则断言,惊羡是一个复合的结果,是由原因的各个部分所产生的各个结果结合而成。因此,广袤的每一部分和数目的每一单位,当它被心灵所想像时,都伴有一种独立的情绪;那种情绪虽然并不总是愉快的,可是在与其他情绪结合起来、并把精神激动到适当的高度时,它就有助于惊羡情绪的产生,这种情绪永远是令人愉快的。如果在广袤和数量方面承认了这一点,那么在德和恶、机智与愚蠢、富与贫,幸福与苦难、以及其他永远伴有一种明显情绪的同类对象方面,我们就都提不出任何困难来了。
我将要提出的第二个原则就是:我们对于通则的固执;通则对人的行为和知性有那样一种重大的影响,并且甚至能够欺骗感官。当一个对象的出现被经验发现为永远伴有其他一个对象出现时,于是前一个对象不论什么时候一出现(即使在非常重要的条件方面有了改变),我们自然就飞快地想像第二个对象,并对它形成一个生动而强烈的观念,就像我们是借我们知性的最正确、最可靠的结论推断出它的存在一样。任何东西,甚至我们的感官,都不能使我们清醒过来,感官这时不但不改正这种虚妄判断,反而往往被它歪曲,并似乎在认可它的错误。
由这两条原则连同上述比较原则的影响所得出的结论,是非常简明而确定的。每个对象都伴有某种与之成比例的情绪;一个大的对象引起一种强烈的情绪,一个小的对象引起一种微弱的情绪。因此,继一个小的对象而来的大的对象,就使一种强烈情绪继一种微弱情绪而来。继微弱情绪而来的强烈情绪变得更为强烈,超出于它的平常的比例之外。但是由于一个对象的每一种大小都伴有一定程度的情绪,所以当情绪增强时,我们自然而然地想像那个对象也增大了。效果把我们的观点转移到它的通常的原因上,某种程度的情绪把我们的观点转移到对象的某种大小上;这时我们并不考虑到,比较作用虽然可改变情绪,但并不改变对象中的任何东西。凡熟悉光学的理论部分、并知道我们如何把知性的判断和结论转移到感官上的人们,将很容易想像这个全部作用。
不过就是抛开新发现的这个秘密地伴随着每个观念而来的印象不谈,我们至少必须承认这个发现所由以发生的原则,就是:对象是因为和其他对象相比较而显得大些或小些的。关于这个原则,我们有极多的例子,所以我们对于它的正确性不容有所争辩;我就是在这个原则里找到恶意与妒忌这两种情感的来源的。
显而易见;随着我们自己的状况和处境显得较为幸运或不幸,随着我们自以为自己具有的财富、权力、优点、名誉的程度的大小:在我们思考这些状况和处境时,我们就感到或大或小程度的快乐和不快。我们既然很少依据对象的内在价值来判断它们,而是根据它们和其他对象的比较来形成它们的观念,因此,随着我们观察到他人享有或大或小的幸顽,遭到或大或小的苦难,我们就据以估量自己的幸福和苦难,并因而感到一种相应的痛苦或快乐。我们因为他人的苦难,而对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