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人性论-第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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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准则既然对行为和感情有一种影响,所以当然的结果就是,这些准则不能由理性得来;这是因为单有理性永不能有任何那类的影响,这一点我们前面已经证明过了。道德准则刺激情感,产生或制止行为。理性自身在这一点上是完全无力的,因此道德规则并不是我们理性的结论。
我相信,没有人会否认这个推论的正确性;而且除非先否认作为这个推论基础的那个原则,也就没有可以逃避这个推论的其他方法。我们只要承认、理性对于我们的情感和行为没有影响,那么我们如果妄称道德只是被理性的推论所发现的,那完全是白费的。一个主动的原则永远不能建立在一个不主动的原则上:而且如果理性本身不是主动的,它在它的一切形象和现象中,也都必然永远如此,不论它是从事研究自然的或道德的问题,不论它是在考虑外界物体的能力或是有理性的存在者的行为。
前面我已经证明,理性是完全没有主动力的,永远不能阻止或产生任何行为或感情;我在证明这点时所用的种种论证,如果在这里一一加以重复,那就有些厌烦了。我们将很容易回忆到我们在那个论题上所说的话。我在这里将仅仅回忆这些论证之一,并将力求使它具有更大的决定性,并且更适合于应用到现在这个论题。
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或伪。真或伪在于对观念的实在关系或对实际存在和事实的符合或不符合。因此,凡不能有这种符合或不符合关系的东西,也都不能成为真的或伪的,并且永不能成为我们理性的对象。但是显而易见,我们的情感、意志和行为是不能有那种符合或不符合关系的;它们是原始的事实或实在,本身圆满自足,并不参照其他的情感、意志和行为。因此,它们就不可能被断定为真的或伪的,违反理性或符合于理性。
这个论证对我们现在的目的来说,具有双重的优越性。因为它直接地证明,行为之所以有功,并非因为它们是符合于理性,行为之所以有过,也并非因为它们违反了理性:同时,它还较为间接地证明了这个同一的真理,就是通过向我们指出,理性既然永不能借着反对或赞美任何行为、直接阻止或引生那种行为,昕以它就不能是道德上善恶的源泉,因为我们发现道德的善恶是有这种影响的。行为可以是可夸奖的或是可责备的,但不能是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因此,可以夸奖的或可以责备的同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并不是一回事。行为的功过往往和我们的自然倾向相矛盾,有时还控制我们的自然倾向。但是理性并没有这种影响。因此道德上的善恶区别并不是理性的产物。理性是完全不
活动的,永不能成为像良心或道德感那样,一个活动原则的源泉。
但是有人也许会说,虽然任何意志或行为都不能和理性直接互相矛盾,可是我们可以在行为的某些伴随条件方面,即在其原因或结果方面,发现那样一种矛盾。行为可以引起判断,而且当判断和情感相合时,也可以间接地被判断所引起,因而借着一种滥用的说法(哲学是难以允许这种滥用的),也可以把那个矛盾归之于那种行为。这种真或伪在什么样的程度上可以成为道德判断的源泉,现在应该加以考察。
我们已经说过,理性,在严格的哲学意义下,只有在两个方式下能够影响我们的行为。一个方式是:它把成为某种情感的确当的对象的某种东西的存在告诉我们,因而刺激起那种情感来;另一个方式是:它发现出因果的联系,因而给我们提供了发挥某种情感的手段。只有这两种判断能够伴随我们的行为,并可以说在某种方式下产生了行为;同时我们必须承认,这些判断往往可以是虚妄的和错误的。一个人可以因为误认一种痛苦或快乐存在于一个对象之中,因而发生了情感,事实上那个对象并没有产生苦乐感觉的倾向,或者所产生的结果恰好和所想像的情形相反。一个人也可以在求得达到他的目的时、采取了错误的手段,而由于他的愚蠢的行为妨害了,而不是促进任何计划的执行。我们可以认为这些虚妄的判断影响了与之有关的那些情感和行为,并且可以用一种不恰当的比喻说它们使行为成为不合理的。不过这一点虽然可以被承认,我们仍然很容易看到,这些错误远远不是一切不道德的源泉,它们往往是清白无罪的,而对于不幸陷入错误中的人们并不带来任何罪过。这些错误仅仅是事实的错误,道德学家一般都不认为这种错误是有罪的,因为它完全是无意的。如果我在对象产生痛苦或快乐的影响上发生了错误的认识,或者不知道满足我的欲望的恰当方法,那么人们应该惋惜我,而不该责备我。任何人都不能认为那些错误是我的道德品格中的一种缺陷。例如一个实际上是不好吃的果子在相当距离以外出现于我面前,我由于错误而想像它是甜美可口的。这是一个错误。我又选择了不适于达到取得这个果子的某种手段。这是第二个错误。除此以外,在我们关于行为的推理中再也没有第三种错误可能发生。因此,我就间,一个人如果处在这种情况下,犯了这两种错误,是否不管这些错误是多么不可避免,都应把他认为是恶劣的和罪恶的呢,我们能不能想像,这类错误是一切不道德的源泉呢?
这里我们也许应该提出,如果道德上的善恶区别是由那些判断的真伪得来的,那么不论在什么地方我们只要形成那些判断,就必然有善恶的区别发生;而且不论问题是关于一个苹果或关于一个王国,也不论错误是可避免的或是不可避免的,就都没有任何差异了。因为道德的本质既然被假设为在于对理性的符合或不符合,那么其他的条件就都完全是可有可无的,永远不能赋予任何行为以善良的或恶劣的性质,也不能剥夺它的那种性质。还有一点,这种符合或不符合既然不能有程度的差别,那么一切德和恶当然就都是相等的了。
有人或许这样说:事实的错误虽然不是罪恶的,可是是非的错误却往往是罪恶的,而这就可以成为不道德的源泉。我的答复是:这样一种错误不可能是不道德的原始源泉,因为这种错误以一种实在的是非作为前提,也就是以独立于这些判断之外的一种实在的道德区别作为前提。因此,是非的错误可以成为不道德的一种,不过它只是次生的一种不道德,依据于在它以前就存在的别的一种不道德上面的。
至于(有人说)有些判断是我们行为的结果,而且这些判断如果是错误的,就使我们断言那些行为是违反真理和理性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说,我们的行为永远不能引起我们自己的任何真的或伪的判断来,而只有在他人方面才有这样一种影响。的确,一种行为在许多场合下可以使他人发生虚妄的结论;一个人如果从窗中窥见我同邻人的妻子的淫乱行为,他也许会天真地想像她一定是我的妻子。在这一点上,我的行为就类似谎言或妄语;唯一的不同之点(这点是很重要的)在于,我的淫乱行为并没有要想使别人发生一个错误判断的意图,而只是为了满足我的性欲和情感。不过我的行为却由于偶然而引起了一种错误
和虚妄的判断;行为结果'即他人的判断'的虚妄可以借一种奇特的比喻归之于行为自身。但是我仍然看不到任何借口,可以根据了它主张说,引起那样一种错误的倾向就是一切不道德的最初的源泉或原始的根源。
因此,总起来说,道德上的善恶的区别不可能是由理性造成的;因为那种区别对我们的行为有一种影响,而理性单独是不能发生那种影响的。理性和判断由于推动或指导一种情感,确是能够成为一种行为的间接原因;不过我们不会妄说,这一类判断的真伪会伴有德或恶。至于由我们的行为所引起的他人的那些判断,它们更不能对构成它们原因的那些行为给予那些道德的性质。
不过为了说得更详细一点,为了指出事物的那些永恒不变的合适性和不合适性并不能得到健全的哲学的辩护,我们还可以衡量下面的几点考虑。
如果思想和知性单独就能够确定是非的界限,那么德和恶这两种性质必然或者在于对象的某些关系,或者在于可以由我们的推理所发现的一种事实。这个结论是明显的。人类知性的作用既然分为两种,即观念的比较和事实的推断,所以德如果是被知性所发现的话,那么德一定是这些作用之一的对象,除此以外,知性再也没有第三种作用可以发现它们。某些哲学家们曾经勤勤恳恳地传播一个意见说,道德是可以理证的;虽然不曾有任何人在那些证明方面前进一步,可是他们却假设这门科学可以与几何学或代数学达到同样的确实性。根据这个假设来说,恶与德必然成立于某些关系;因为各方面都承认,事实是不能理证的。因此,让我们先从考察这个假设开始,并且,如果可能的话,力求确定那些长时期以来成为毫无结果的研究的对象的道德性质。请你明确地指出构成道德或义务的那些关系来,以便我们知道那些关系由什么而成立的,以及我们必须在什么方式下来加以判断。
如果你主张,恶和德成立于可以有确实性和可以理证的一些关系,那末你必然只限于那四个能够有那种证信程度的关系;而在那种情形下,你就陷于重重的矛盾中间,永远无法脱出。因为你既然认为道德的本质就在于这些关系中间,而这些关系中没有一种不可以应用于无理性的对象上,而且也可以应用于无生命的对象上,所以当然的结果就是,甚至这些对象也必然能够有功或有过了。类似关系、相反关系,性质的程度和数量与数目的比例,所有这些关系不但属于我们的行为、情感和意志,同样也确当地属于物质。因此,毫无疑问,道德并不在于任何一种这些关系中间,而且道德感也不在于这些关系的发现。
如果有人说,道德感在于发现和这些关系不同的某种关系,并且当我们把一切可以理证的关系归在四个总目之下时,我们所列举的关系是不完全的:对于这个说法,我不知道如何答复才好,除非有人肯惠予指出这种新关系来。对于一个从未说明过的体系,我们是不可能加以驳斥的。像这样在黑暗中进行混战,一个人往往打在空处,把拳击送到了敌人所不在的地方。
因此,我在这个场合下,就只好满足于向愿意澄清这个体系的人要求下面的两个条件。第一,道德的善恶既然只属于心灵的活动,并由我们对待外界对象的立场得来,所以这些道德区别所由以发生的那些关系,必然只在于内心的活动和外在的对象之间,并且必然不可以应用于自相比较的内心活动,或应用于某些外界对象与其他外界对象的对比。因为道德既然被假设为伴随某些关系,所以这些关系如果只属于单纯的内心活动,那么结果就是:我们在自身就会犯罪,不管我们对宇宙处于什么立场了。同样,这些道德关系如果能够应用于外界对象之间,那么结果就是,甚至无生物也可以有道德上的美丑了。但是我们似乎难以想像,在情感、意志和行为与外界对象比较之下所能发现出的任何关系,是不可能在自相比较的情况下,属于这些情感和意志,或属于这些外界对象的。
但是证明这个体系时所需要的第二个条件,更加难以满足。如有些人所主张的,在道德的善恶之间有一种抽象的理性的差异,而事物也有一种自然的适合性与不适合性;依照这些人的原则来说,他们不但假设,这些关系由于是永恒不变的,所以在被每一个有理性的动物考虑时,都是永远同一的,而且它们的结果也被假设为必然是同一的;并且他们断言,这些关系对于神的意志的指导,比起对于有理性的、善良的人们的支配,具有同样的、甚至更大的影响。这两点显然不是一回事。认识德是一回事,使意志符合于德又是一回事。因此,为了证明是非的标准是约束每一个有理性的心灵的永久法则,单是指出善恶所依据的那些关系来还不够,我们还必须指出那种关系与意志之间的联系,并且必须证明,这种联系是那样必然的,以至在每一个有善意的心灵中它必然发生,并且必然有它的影响,虽然这些心灵在其他方面有巨大的、无限的差异。但是我已经证明,甚至在人性中间,任何一个关系决不能单独地产生任何行为;除此以外,在研究知性时我也已经指出,任何因果关系(道德关系也被认为是因果关系)都只能通过经验而被发现,而且我们也不能妄说,单是通过对于对象的考虑,就能够对这种因果关系有任何确实的把握。宇宙间的一切事物,单就其本身考虑,显得是完全散漫而互相独立的。我们只是借着经验才知道它们的影响和联系;而这种影响,我们永远不应该推广到经验之外。
由此可见,永恒的、理性的是非标准的体系所需要的第一个条件是不可能满足的,因为我们不可能指出那样一种是非区别所依据的那些关系;第二个条件也同样不能满足,因为我们不能够先验地证明,这些关系如果真正存在并被知觉的话,会具有普遍的强制和约束力量。
不过为了使这些一般的考虑更加清楚而有说服力起见,我们可以用人们普遍承认为含有道德的善、恶性质的一些特殊例子加以具体说明。在人类可能犯的一切罪恶中,最骇人、最悖逆的是忘恩负义,特别是当这种罪恶犯在父母的身上,表现在伤害和杀害的尤其罪恶昭彰的例子里面。一切人,不论哲学家和一般人,都承认这一点;只有在哲学家们中间发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就是:这种行为的罪恶或道德上丑恶还是被理证的理性所发现的呢,还是被一种内心的感觉、通过反省那样一种行为时自然地发生的某种情绪、所感到的呢,我们如果能够指出,其他对象中虽然也有同样的关系,而却并不伴有任何罪恶或非义的概念,那么这个间题就立刻被决定了,而前一个意见就被否定了。理性或科学只是观念的比较和观念关系的发现;如果同样的关系有了不同的性质,那么明显的结果就是:那些性质不是仅仅由理性所发现的。因此,为了试验这个间题,让我们选定任何一个没有生命的对象,例如一棵橡树或榆树;让我们假设,那棵树落下一棵种子,在它下面生出一棵树苗来,那棵树苗逐渐成长,终于长过了母株,将它毁灭;那么我就问,在这个例子中是否缺乏杀害父母或忘恩负义行为中所发现的任何一种关系呢,老树不是幼树的存在的原因么,幼树岂不是老树的毁灭的原因、正如一个儿子杀死他的父母一样吗?如果仅仅回答说,这里缺乏选择或意志,那是不够的。因为在杀害父母的情形下,意志并不产生任何不同的关系,而只是那种行为所由以发生的原因,因此,它产生的关系是和橡树或榆树方面由其他原则所发生的关系是相同的。决定一个人杀害父母的是意志或选择;决定一棵橡树幼苗毁灭它所由以生长的老树的是物质和运动的规律。因此在这里,同样的关系具有不同的原因,但是那些关系仍然是同一的;这些关系的发现在两种情形下既然并不都伴有不道德的概念,所以结果就是,那种概念并不发生于那样一种发现。
不过我们还可以选出一个更加类似的例子;我请问任何人,为什么血族通奸在人类方面是罪恶的,为什么同样行为和同样关系在动物方面就丝毫也不算是道德上的罪恶和丑恶呢,如果有人答复说,这种行为在动物方面所以是无罪的,乃是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