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人性论-第5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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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们必须承认,人性的各种条件不论如何使人类的结合成为必要的,而且性欲和自然爱情不论如何可以似乎使这种结合成为不可避免的:可是在我们的自然性情中和我们的外界条件中还有其他一些特点,它们对于那种必需的结合是很不利的,甚至是相反的。在自然性情方面,我们应当认为自私是其中最重大的。我很知道,一般地说,自私这个性质被渲染得太过火了,而且有些哲学家们所乐于尽情描写的人类的自私,就像我们在童话和小说中所遇到的任何有关妖怪的记载一样荒诞不经,与自然离得太远了。我远不认为人类除了对自己以外,对其他事物没有任何爱情;我相信,我们虽然极少遇到一个爱某一个人甚于爱自己的人,可是我们也同样很少遇到一个人,他的仁厚的爱情总加起来不超过他的全部自私的感情的。参考一下通常的经验:你不是看到,家庭的全部开支虽然一般是在家长的支配之下,可是很少有人不把他的家产的绝大部分用在妻子的快乐和儿女的教育上面,而只留极小的一部分供自己的享用和娱乐。这是我们在那些有爱情上的联系的人们方面所可看到的,而且我们也可以推测,其他没有这种联系的人们如果处在同一情况下,也会是一样的。
但是我们虽然必须承认人性中具有慷慨这样一种美德,可是我们同时仍然可以说,那样一种高贵的感情,不但使人不能适合于广大的社会,反而和最狭隘的自私一样,使他们几乎与社会互相抵触。因为每个人既然爱自己甚于爱其他任何一个人,而且在他对其他人的爱中间,对于自己的亲戚和相识又有最大的爱,所以这就必然要产生各种情感的对立,因而也就产生了各种行为的对立;这对于新建立起来的结合不能不是有危险的。
但是还有一点值得提出,就是各种情感的这种冲突情形,倘使没有我们外界条件中的一个特点和它联合起来、并为它提供了一个发作的机会,它也只会带来很小的危险。人类所有的福利共有三种:一是我们内心的满意;二是我们身体的外表的优点;三是对我们凭勤劳和幸运而获得的所有物的享用。对于第一种福利的享受,我们是绝对安全无虑的。第二种可以从我们身上夺去,但是对于剥夺了我们这些优点的人们却没有任何利益。只有最后的一种,既可以被其他人的暴力所劫取,又可以经过转移而不至于遭受任何损失或变化;同时这种财富又没有足够的数量可以供给每个人的欲望和需要。因此,正如这些财物的增益是社会的主要有利条件一样,它们的占有的不稳定和它们的稀少却是主要的障碍所在。
我们不可能希望在未受教化的自然状态中给这种不利条件找到一种补救方法;我们也不能希望,人类心灵中有任何一个自然的原则,能够控制那些偏私的感情,并使我们克服由我们的外界条件所发生的那些诱惑。正义观念永不能达成这个目的,或被认为是能够促使人们以公道行为互相对待的一个自然原则。我们现时所理解的那一种德(正义),未开化的、野蛮的人们是永远不会梦想到它的。因为侵害或非义的概念涵摄着对他人所犯的不道德或恶。各种不道德既然都是由情感的某种缺点或不健全而得来的,而这种缺点既是必然在很大程度上根据心灵结构中通常的自然作用过程被判断的,所以我们只要考察一下我们对他人所发生的那些感情的自然的和通常的力量,就很容易知道自己对他人是否犯了不道德。但是可以看到,在我们原始的心理结构中,我们最强烈的注意是专限于我们自己的;次强烈的注意才扩展到我们的亲戚和相识;对于陌生人和不相关的人们,则只有最弱的注意达到他们身上。因此,这种偏私和差别的感情,必然不但对我们在社会上的行为有一种影响,而且甚至对我们的恶和德的观念也有一种影响;以至于使我们认为显著地违反那样一种偏私程度(不论是把感情过分扩大或过分缩小),都是恶劣的和不道德的。在我们关于行为的通常的判断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一点来:一个人如果把他的全部爱情集中在他的家庭,或者竟然不顾他的家人,而在利害冲突之际,偏向了陌生人或偶然的相识,我们就要责备他。由上所述,我们可以断言,我们的自然的、未受教化的道德观念,不但不能给我们感情的偏私提供一种补救,反而投合于那种偏私,而给予它以一种附加的力量和影响。
因此,补救的方法不是由自然得来,而是由人为措施得来的;或者,更恰当地说,自然拿判断和知性作为一种补救来抵消感情中的不规则的和不利的条件。因为当人们在早期的社会教育中感觉到社会所带来的无限利益,并且对于交游和交谈获得了一种新的爱好;当他们注意到,社会上主要的乱源起于我们所谓的外物,起于那些外物可以在人与人之间随意转移而不稳定的:这时他们就一定要去找寻一种补救方法,设法尽可能地把那些外物置于和身心所有的那些固定的、恒常的优点相等的地位。要达到这个目的,没有别的办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所缔结的协议使那些外物的占有得到稳定,使每个人安享他凭幸运和勤劳所获得的财物。通过这种方法,每个人就知道什么是自己可以安全地占有的;而且情感的在其偏私的、矛盾的活动方面也就受到了约束。这种约束也并不违反这些情感;因为如果是这样,人们就不会投入这种约束,并加以维持;这种约束只是违反了这些情感的轻率和卤莽的活动。我们戒取他人的所有物,不但不违背自己的利益或最亲近的朋友的利益,而且还只有借这样一个协议才能最好地照顾到这两方面的利益;因为我们只有通过这种方法才能维持社会,而社会对于他们的福利和存在也和对于我们自己的福利和存在一样,都是那样必要的。
这种协议就其性质而论,并不是一种许诺(Promise),因为甚至许诺本身也是起源于人类协议,这点我们后来将会看到。协议只是一般的共同利益感觉;这种感觉是社会全体成员互相表示出来的,并且诱导他们以某些规则来调整他们的行为。我观察到,让别人占有他的财物,对我是有利的,假如他也同样地对待我。他感觉到,调整他的行为对他也同样有利。当这种共同的利益感觉互相表示出来、并为双方所了解时,它就产生了一种适当的决心和行为。这可以恰当地称为我们之间的协议或合同,虽然中间并没有插入一个许诺;因为我们双方各自的行为都参照对方的行为,而且在作那些行为时,也假定对方要作某种行为。两个人在船上划桨时,是依据一种合同或协议而行事的,虽然他们彼此从未互相作出任何许诺。关于财物占有的稳定的规则虽然是逐渐发生的,并且是通过缓慢的进程,通过一再经验到破坏这个规则而产生的不便,才获得效力,可是这个规则并不因此就不是由人类协议得来的。正相反,这种经验还更使我们确信,利益的感觉已成为我们全体社会成员所共有的,并且使我们对他们行为的未来的规则性发生一种信心;我们的节制与成禁只是建立在这种期待上的。同样,各种语言也是不经任何许诺而由人类协议所逐渐建立起来的。同样,金银也是以这个方式成为交换的共同标准,而被认为足以偿付比金银价值大出百倍的东西。
在人们缔结了戒取他人所有物的协议、并且每个人都获得了所有物的稳定以后,这时立刻就发生了正义和非义的观念,也发生了财产权、权利和义务的观念。不先理解前者,就无法理解后者。我们的财产只是被社会法律、也就是被正义的法则、所确认为可以恒常占有的那些财物。因此,有些人不先说明正义的起源,就来使用财产权、权利或义务等名词,或者甚至在那种说明中就应用这些名词,他们都犯了极大的谬误,而永不能在任何坚实的基础上进行推理。一个人的财产是与他有关系的某种物品。这种关系不是自然的,而是道德的,是建立在正义上面的。因此,我们如果不先充分地了解正义的本性,不先指出正义的起源在于人为的措施和设计,而就想像我们能有任何财产观念,那就很荒谬了。正义的起源说明了财产的起源。同一人为措施产生了这两者。我们的最初的、最自然的道德感既然建立在我们情感的本性上,并且使我们先照顾到自己和亲友,然后顾到生人:因此,不可能自然而然地有像固定的权利或财产权那样一回事,因为人类的种种对立的情感驱使他们趋向种种相反的方向,并且不受任何协议或合同的约束。
没有人能够怀疑,划定财产,稳定财物占有的协议,是确立人类社会的一切条件中最必要的条件,而且在确定和遵守这个规则的合同成立之后,对于建立一种完善的和谐与协作来说,便没有多少事情要做的了。除了这种利益情感之外,其他一切情感或者是容易约束的,或者是虽然放纵,也并不发生那样有害的结果。虚荣心倒是可以认为一种社会的情感,是人与人结合的联系。怜悯和爱也可以在同样的观点下来看待。至于妒忌和报复,虽然有害,但它们的作用是间歇的,并且是指向我们所认为高出于我们的人或是我们的敌人的那些特殊的人们。只有这种为自己和最接近的亲友取得财物和所有物的贪欲是难以满足的、永久的、普遍的、直接摧毁社会的。几乎没有任何一个人不被这种贪欲所激动;而且当这种贪欲的活动没有任何约束、并遵循它的原始的和最自然的冲动时,每个人都有害怕它的理由。因此,整个说来,我们应当认为在建立社会方面所遇到的困难是大是小,就决定于我们在调节和约束这种情感方面所遇到的困难之是大是小。
的确,人类心灵中任何感情都没有充分的力量和适当的方向来抵消贪得的心理,使人们戒取他人的所有物,并借此使他们成为社会的合适的成员。对于陌生人的慈善是太微弱了,不足以达成这个目的;至于其他情感,则它们反而会煽动这种贪心,因为我们看到,我们的财富越大,则我们越有满足我们一切欲望的能力。因此,没有一种情感能够控制利己的感情,只有那种感情自身,借着改变它的方向,才能加以控制。不过这种变化是稍加反省就必然要发生的;因为显而易见,那种情感通过约束、比起通过放纵可以更好地得到满足;我们维持了社会,就比在孤立无援的状态下(这种状态是必然随着暴力和普遍的放纵而来的),在获得所有物方面就有了大得很多的进步。因此,关于人性善恶的问题,绝不包含在关于社会起源的那另一个问题之内;这里所考虑的只有人类智愚程度的间题。因为自利情感不论被认为是善良的或恶劣的,情形都是一样的;因为只有它本身才约束住自己:因此,它如果是善良的,那么人类是借这种德而成为有社会性的;如果是恶劣的,那么他们的这种恶也有同样的效果。
这个情感既然是通过建立财物占有的稳定这种规则而约束自己的;所以这个规则如果是深奥而难以发明的,那么社会就必须被看作可说是偶然的,是许多世代的产物。但是如果我们发现,没有东西比这个规则更为简易而明显;如果我们发现每一个父母,为了在子女间维持和平,必须确立这个规则;如果我们发现,正义的这些最初萌芽随着社会的扩大,必然日益改善;如果这一切都显得是明白的(这是一定如此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断言,人类绝不可能长期停留在社会以前的那种野蛮状态,而人类的最初状态就该被认为是有社会性的。不过这也不妨碍哲学家们随意把他们的推理扩展到那个假设的自然状态上,如果他们承认那只是一个哲学的虚构,从来不曾有、也不能有任何现实性。人性由两个主要的部分组成,这两个部分是它的一切活动所必需的,那就是感情和知性;的确,感情的盲目活动,如果没有知性的指导,就会使人类不适于社会的生活;伹由于心灵的这两个组成部分的分别活动所产生的结果,却也可以允许我们分别加以考察。允许自然哲学家们的那种自由,也可以允许精神哲学家们;自然哲学家很通常地把任何运动当作是复合的、由两个彼此各别的部分组成的,虽然在同肘他们也承认运动的本身是单一而不可分的。
因此,自然状态就应当被认为是单纯的虚构,类似于诗人们所臆造的黄金时代;唯一的差别是,自然状态被描写为充满着战争、暴力和非义,而黄金时代则被描绘为最魅人的、最和平的状态。在自然的那个最初时代,四季温和(如果我们相信诗人们的话),人类无须备有衣服和房屋来抵御酷暑和严寒。河川里流着酒、乳:橡树产着蜜;自然界自发地产生着最宝贵的珍饯。那个幸福时代的主要优点还不止这些。不但自然界没有风暴,而且现在引起人类的争吵和混乱的那些更为猛烈的风暴,也从来不曾在人类胸中发生。贪婪、野心、残忍、自私从来不曾听到过;人类心灵中所熟悉的仅有的活动只有慈爱、怜悯和同情。甚至我的和你的这个区别,也被排除于那些幸福的人们的心灵之外,而财产权和义务、正义和非义等概念也就随之而不存在。
毫无疑问,这应当被认为是一种无聊的虚构;可是也值得我们注意,因为没有东西更明显地表明成为我们现在考察题材的那些德的起源了。我已经说过,正义起源于人类协议;这些协议是用以补救由人类心灵的某些性质和外界对象的情况结合起来所产生的某种不便的。心灵的这些性质就是自私和有限的慷慨;至于外物的情况,就是它们的容易转移,而与此结合着的是它们比超人类的需要和欲望来显得稀少。但是不管哲学家们在那些思辨中如何感到迷惑,诗人们却受到某种鉴别力或普通的本能较为正确的指导,这种本能在大多数的推理中比我们所熟悉的那种艺术和哲学的识见还走得更远一些。诗人们容易地就看到了,如果每一个人对其他人都有一种慈爱的关怀,或者如果自然大量供应我们的一切需要和欲望,那么作为正义的前提的利益计较,便不能再存在了,而且现在人类之间通行的财产和所有权的那些区别和限制也就不需要了。把人类的慈善或自然的恩赐增加到足够的程度,你就可以把更高尚的德和更有价值的幸福来代替正义,因而使正义归于无用。由于我们的所有物比起我们的需要来显得稀少,这才刺激起自私;为了限制这种自私,人类才被迫把自己和社会分开,把他们自己的和他人的财物加以区别。
我们也无需求助于诗人的虚构来明了这一点;除了事物本身的道理以外,我们也可以借平常的经验和观察发现这个真理。我们很容易看到,慈爱的感情使一切东西成为亲族间的共同财物:而夫妇尤其是互相忘掉了他们的财产权,不分你的和我的;而你的和我的这个区别在人类社会中却是那样必要的,而又是引起那么大的纠纷的。人类的外界条件的任何变化也会产生同样的效果,例如当任何东西多到足以满足人类的一切欲望时,财产的区别便完全消失,而一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