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人性论-第6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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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心灵的主要动力或推动原则就是快乐或痛苦;当这些感觉从我们的思想和感情中除去以后,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就不能发生情感或行为,不能发生欲望或意愿。苦和乐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心灵的倾向活动和厌恶活动;这些活动又分化为意愿,分化为欲望和厌恶,悲伤和喜悦,希望和恐惧;这些变化决定于快乐或痛苦的情况的改变,决定于它们变得很可能或很不可能实现,变得确定或不确定,或是被认为现前不能为我们所获得等等的情况。但是,与此同时,引起快乐或痛苦的那些对象,如果又对我们自己或其他人获得一种关系,则它们除了仍然继续刺激起欲望和厌恶、悲伤和喜悦以外,同时还刺激起骄傲或谦卑、爱或恨等间接的情感,这些情感在这种情况下就与痛苦或快乐有了印象和观念的双重关系。
我们已经说过,道德上的区别完全依靠于某些特殊的苦乐感,而且不论我们的或其他人的什么心理性质,只要在考察起来或反省起来的时候给予我们以一种快乐,这种性质自然是善良的,正如凡给我们以不快的任何这种性质是恶劣的一样。我们的或其他人的任何性质,凡能给予快乐的,既然永远引起骄傲或爱,正如凡产生不快的任何性质都刺激起谦卑或憎恨一样;所以必然的结果就是,在我们的心理性质方面,德和产生爱或骄傲的能力,恶和产生谦卑或憎恨的能力,两者应当被认为是等同的。因此,在任何一种情形下,我们都必须根据其中之一来判断另外一个;我们可以断言,凡引起爱或骄傲的任何心理性质是善良的,而凡引起恨或谦卑的性质是恶劣的。
如果说任何行为是善良的或恶劣的,那只是因为它是某种性质或性格的标志。它必然是依靠于心灵的持久的原则,这些原则扩及于全部行为,并深入于个人的性格之中。任何不由永久原则发出的各种行为本身,对于爱、恨、骄傲、谦卑,没有任何影响,因而在道德学中从不加以考究。
这种考虑是自明的、值得注意的,因为在现在这个题目中这一点是最关重要的。在我们关于道德起源的探讨中,我们决不应该考究任何一个单独的行为,而只考究那种行为所由以发生的性质或性格。只有这些性质和性格才是持久的,足以影响我们对于一个人的情绪。的确,行为比起语言,甚至比起愿望和情绪来,是性格的更好的表示;但是也只有在作为性格的表示的范围内,它们才引起爱、恨、赞美或责备。
要发现道德和爱或恨发生于心理性质的真正根源,我们必须相当深入地研究这个问题,把我们已经考察和说明过的某些原则加以比较。
我们可以由重新考察同情的性质和力量着手。一切人的心灵在其感觉和作用方面都是类似的。凡能激动一个人的任何感情,也总是别人在某种程度内所能感到的。正像若干条弦线均匀地拉紧在一处以后,一条弦线的运动就传达到其余条弦线上去;同样,一切感情也都由一个人迅速地传到另一个人,而在每个人心中产生相应的活动。当我在任何人的声音和姿态中看出情感的效果时,我的心灵就立刻由这些效果转到它们的原因上,并且对那个情感形成那样一个生动的观念,以至很快就把它转变为那个情感自身。同样,当我看到任何情绪的原因时,我的心灵也立刻被传递到其结果上,并且被同样的情绪所激动。当我亲自看到一场较为可怕的外科手术时,那么甚至在手术开始之前,医疗器具的安排,绷带的放置,刀剪的烘烤,以及病人和助手们的一切焦急和忧虑的表情,都确实会在我的心灵上发生一种很大的效果,刺激起最强烈的怜悯和恐怖的情绪。别人的情感都不能直接呈现于我们的心中。我们只是感到它的原因或效果。我们由这些原因或效果才推断出那种情感来,因此,产生我们的同情的,就是这些原因或结果。
我们的美感也大大地依靠于这个原则;当任何对象具有使它的所有者发生快乐的倾向时,它总是被认为美的;正像凡有产生痛苦的倾向的任何对象是不愉快的、丑陋的一样。例如一所房屋的舒适,一片田野的肥沃,一匹马的健壮,一艘船的容量、安全性和航行迅速,就构成这些各别对象的主要的美。在这里,被称为美的那个对象只是借其产生某种效果的倾向,使我们感到愉快。那种效果就是某一个其他人的快乐或利益。我们和一个陌生人既然没有友谊,所以他的快乐只是借着同情作用,才使我们感到愉快。因此,我们在任何有用的事物方面所发现的那种美,就是由于这个原则发生的。这个原则是美的多么重要的一个因素,这是一经反省便可以看到的。只要一个对象具有使它的所有者发生快乐的一种倾向,或者换句话说,只要是快乐的确当的原因,那末它一定借着旁观者对于所有者的一种微妙的同情,使旁观者也感到愉快。许多工艺品都是依其对人类功用的适合程度的比例,而被人认为是美的,甚至许多自然产品也是由那个根源获得它们的美。秀丽和美丽在许多场合下并不是一种绝对的,而是一种相对的性质,而其所以使我们喜欢,只是因为它有产生一个愉快的结果的倾向。
这个原则在许多例子中不但产生了我们的美感,也产生了道德感。没有一种德比正义更被人尊重,没有一种恶比非义更被人厌恶;而且在断定一个性格是和蔼的或可憎的时候,也没有任何性质比这两者的影响更为深远。但是正义之所以是一种道德的德,只是因为它对于人类的福利有那样一种倾向,并且也只是为了达到那个目的而作出的一种人为的发明。对于忠顺,对于国际法,对于淑德和礼貌,也都可以这样说。所有这些都是谋求社会利益的人类设计。在各国各代,对于这些既然都伴有一种很强的道德感,所以我们必须承认,只要一反省性格和心理性质的倾向,就足以使我们发生赞美和责备的情绪。达到目的的手段,既然只有在那个目的能使人愉快时,才能令人愉快;而且和我们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社会的福利或朋友的福利,既然只是借着同情作用才能使我们愉快的;所以结果就是:同情是我们对一切人为的德表示尊重的根源。
由此可见,(一)同情是人性中一个很强有力的原则,(二)它对我们的美的鉴别力有一种巨大的作用,(三)它产生了我们对一切人为的德的道德感。由此我们可以推测,它也产生了许多其他的德;而且各种性质之所以获得我们的赞许,只是因为它们趋向于人类的福利。当我们发现,我们所自然地赞许的那些性质,大多数确实具有那种倾向,并谈一个人成为社会中的一个合适的成员,而我们所自然地谴责的那些性质,则具有一种相反的倾向,并且使我们和这样的人的交往成为危险的或不愉快的。当我们发现了这一点时,上述的那种推测便成为确实的结论了。因为我们既然发现,那一类的倾向具有产生最强的道德感的足够力量,那么在这些情形下,我们就决没有理由再去找寻赞美或责备的任何其他的原因了。因为哲学中有一条不可违犯的原理,即当任何一个特殊的原因足以产生一个结果时,我们就应该满足于那个原因,而在不必要时不去加多原因的数目。我们在人为的德方面已经成功地作了实验,结果发现各种性质对社会福利的倾向性、就是我们所以表示赞许的唯一原因,我们并不再猜疑有其他的原则参与其间。因此,我们就知道了那个原则的力量。当那个原则可能发生的时候,当受到赞许的性质是真正有益于社会的时候,一个真正的哲学家将永远不需要其他任何原则来说明最强烈的赞许和尊重。
许多自然的德都有这种导致社会福利的倾向,这是无人能够怀疑的。柔顺、慈善、博爱,慷慨,仁厚,温和,公道,在所有道德品质中占着最大的比例,并且通常被称为社会的德,以标志出它们促进社会福利的倾向。这个看法具有极大的影响,以致某些哲学家们认为一切道德的区别都是人为措施和教育的结果,是由于机敏的政治家们通过荣辱的概念、努力约束人类的泛滥的情感,并使那些情感对公共利益发生促进作用而得来的结果。不过这个理论与经验不相符合。因为,第一,除了倾向于公共利益和损害的那些德和恶以外,还有其他的德和恶。第二,人们如果没有自然的赞许和责备的情绪,政治家们决不能刺激起这种情绪来;而且可以夸奖的和可以赞美的、可以责备的和可以憎恶的等形容词都将成为不可理解的,正如它们是我们完全不理解的一种语言一样,这是我们在前面所已说过的。不过这个理论虽然是错误的,可是仍然可以教给我们一点,就是道德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发生于各种性质和性格有促进社会利益的倾向,而且正是因为我们关心于这种利益,我们才赞许或谴责那些性质和性格。但是我们对社会所以发生那样广泛的关切,只是由于同情;因而正是那个同情原则才使我们脱出了自我的圈子,使我们对他人的性格感到一种快乐或不快,正如那些性格倾向于我们的利益或损害一样。
自然的德与正义的惟一差别只在于这一点,就是:由前者所得来的福利,是由每一单独的行为发生的,并且是某种自然情感的对象;至于单独一个的正义行为,如果就其本身来考虑,则往往可以是违反公益的;只有人们在一个总的行为体系或制度中的协作才是有利的。当我拯救苦难中的人时,我的自然的仁爱就是我的动机;我的拯救有多大的范围,我就在那个范围内促进了我的同胞们的幸福。但是我们如果考察提交任何正义法庭前的一切问题,我们就将发现,如果把各个案件各别地加以考虑,则违反正义法则而作判决,往往和依照正义法则而作判决,同样地合乎人道。法官们把穷人的财物判给富人;把勤劳者的劳动收获交给浪荡子;把伤人害己的手段交于恶劣的人的手中。但是法律和正义的整个制度是有利于社会的;正是着眼于这种利益,人类才通过自愿的协议建立了这个制度。当这个制度一旦被这些协议建立起来以后,就有一种强烈的道德感自然地随之发生。这种道德感只能由我们对社会利益的同情而发生。对于有促进公益倾向的某些自然的德人们所有的一种尊重心理,我们就无须再找其他方法来加以说明了。
我还必须进一步说,有一些条件使这个假设在自然的德方面比在人为的德方面显得更为合理。确实,想像比较容易被特殊的事物所影响,而比较不容易被一般的事物所影响;而且当情绪的对象在任何程度上是模糊而不确定时,情绪就总是难以刺激起来;但是并非每一个特殊的正义行为都是对于社会有益的,而是整个的行为体系或制度才对社会是有益的:而且由正义得到利益的,或许不是我们所关心的任何个人,而是社会的整体。相反,每一个特殊的慷慨行为或对于勤苦的人的救济却都是有益的,而且是有益于一个并非不配救济的特殊的人的。因此,我们自然会认为,后一种德的倾向比前一种德的倾向、更容易影响我们的情绪,激起我们的赞许;因此,我们既然发现,对于前一种德的赞许发生于那些德的倾向,所以我们就更有理由认为对于后一种德的赞许也是由于同样的原因。在任何一批类似的结果中,我们如果能够发现一个结果的原因,我们就应当把那个原因推广到可以用它来说明的其他一切结果;如果这些其他结果还伴有可以促进那个原因的作用的特殊条件,那么我们就更应该把那个原因推及于这些结果上了。
在进一步研究之前,我必须提到这个问题方面两个可以注目之点,这两点似乎是对于我现在这个体系的两个反驳。第一点可以这样说明。当任何性质或性格有促进人类福利的倾向时,我们就对它表示高兴,加以赞许;因为它呈现出一个生动的快乐观念来;这个观念通过同情来影响我们,而且其本身也是一种快乐。不过这种同情既是很容易变化的,所以有人或许会认为,道德感也必然可以有一切同样的变化。我们对于接近我们的人比对于远离我们的人较为容易同情;对于相识比对于陌生人较为容易同情;对于本国人比对于外国人较为容易同情。不过同情虽然有这种变化,可是我们不论在英国或在中国对于同样的道德品质,都给以同样的赞许。它们显得同样是善良的;并且同样得到一个明智的观察者的尊重。同情虽有增减,而我们的尊重却仍然没有变化。因此,我们的尊重并不是由同情发生的。
对于这个困难,我答复说,我们对于道德品质的赞许确实不是由理性或由观念的比较得来的,而是完全由一种道德的鉴别力,由审视和观察某些特殊的性质或性格时,所发生的某种快乐或厌恶的情绪而得来的。但是,显而易见,那些情绪不论是从哪里发生的,必然随着对象的远近而有所变化;我对二千年前生于希腊的一个人的德,当然不及对于一个熟悉的友人和相识的德感到那样生动的快乐。可是我并不说,我尊重后者甚于尊重前者。因此,情绪变化而尊重心理不变这一个事实、如果可以作为一个反驳的理由,那么它必然可以同样有力地反对其他任何的体系,正像它反对同情说的体系一样。但是如果正确地考察这个事实的话,它是完全没有任何力量的;而且要把它加以说明,也是世界上最容易的事情。无论对人或对物,我们的位置是永远在变化中的;一个与我们远隔的人在短时期内可能就变成我们的熟识者。此外,每个特殊的人对其他人都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我们各人如果只是根据各自的特殊观点来考察人们的性格和人格,那么我们便不可能在任何合理的基础上互相交谈。因此,为了防止那些不断的矛盾、并达到对于事物的一种较稳定的判断起见,我们就确立了某种稳固的、一般的观点,并且在我们的思想中永远把自己置于那个观点之下,不论我们现在的位置是如何。同样,外在的美也只是决定于快乐;可是,显而易见,一个美丽的面貌在二十步以外看起来,不能给予我们以当它近在我们眼前时所给予我们的那样大的快乐。但我们并不说,它显得没有那样美了;因为我们知道,它在那个位置下会有什么样的效果。通过这种考虑,我们就改正了它的暂时现象。
一般说来,一切责备或赞美的情绪,都是随着我们对于所责备或赞美的人的位置远近,随着我们现前的心理倾向,而有所变化的。但在我们的一般判断中,我们并不考虑这些变化,我们仍然应用表示爱憎的那些名词,正如我们保持在同一个观点之下一样。经验很快就把改正我们情绪的这个方法教给我们,或者至少是在情绪比较顽固和不变的时候、把改正我们语言的方法教给我们。我们的仆人如果是勤恳和忠实,可以比历史上所记载的马尔克斯·卜鲁塔克激起我们较强的爱和好感;但是我们并不因此就说,前者的性格比后者的性格更可以夸奖。我们知道,我们如果与那位著名的爱国者同样地接近的话,他会使我发生高得很多的敬爱。在一切感官方面,这类改正作用是常见的;而且我们如果不改正事物的暂时现象,忽略我们的现前的位置,那末我们确实也就无法使用语言,互相传达情意。
因此,我们责备或赞美一个人,乃是根据他的性格和性质对于和他交往的人们发生的一种影响。我们不考虑受到那些性质的影响的人是我们的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