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挣钱巧开支-企业出纳手册-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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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单位购置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4。现金管理“十不准”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
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守“十不准”。这十不准是:
(1)不准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的待遇;
(2)不准用不符合财会制度的凭证(如用白单等)顶替库存现金;
(3)不准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
(4)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5)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6)不准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7)不准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8)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小钱柜);
(9)不准发行变相货币;
(10)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开户单位如有违反现金管理“十不准”的任何一种情况,开户银行可按
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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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如违反《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
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按规定,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罚款:
(1)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
罚;
(2)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
处罚;
(3)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百分之十
至三十处罚;
(4)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
的,按坐支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5)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1)保留帐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2)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百分之十至五
十处罚;
(3)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百分之十至五
十处罚;
(4)开户单位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
购买金额百分之五十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5)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6)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7)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
五十处罚;
(8)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
三十至五十处罚;
(9)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
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具体处罚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上述原则
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
行,然后在十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开户单位对人民银行作出的复
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内部现金管理制度
1。现金开支审批制度
各单位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
并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实际,现金付出业务的繁简,以及现金开支的
额度等,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以加强现金开支的日常管理。现金开
支审批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本单位现金开支范围。各单位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本单位的现金开支范围,如支付职工工资、支付职工
差旅费、支付职工因公借款、支付零星采购材料款和运杂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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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各种报销凭证,规定报销手续和办法。各单位应按其业务内容
制定各种报销凭证,如工资支付单、借款单、购料凭单、差旅费报销单等,
并规定各种报销凭证的使用方法,以及各种凭证的传递手续,确定各种现金
支出业务的报销办法。
(3)确定各种现金支出的审批权限。各单位应根据其经营规模、内部职
责分工等,确定不同额度和不同的现金支出审批权限。比如,凡是现金开支
额在200元以下的,由会计人员审查批准;凡是现金开支额在2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由单位财务主管审查批准;凡是现金开支额在500无以上 1000
元以下的,必须由单位主管副厂长(或副经理等)批准;凡是现金开支额在
1000元以上的,由单位最高领导批准等。出纳员根据按规定权限经审核批准
并签章的付款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付款业务。没有经过审核批准
并签章的或者有关人员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员不予付款。
2。钱帐分管制度
按照钱帐分管,即管钱的不管帐,管帐的不管钱原则,各单位应配备专
职或兼职的出纳员,负责办理现金收讨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非出纳员不得
经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另一方面,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
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建立钱帐分管制度,
可以使出纳员和会计人员相互牵制,相互监督,从而减少错误和贪污舞弊的
可能性。因为,一个人即管钱又管帐,那么他犯错误和进行贪污的机会和成
功的可能性就较大;而实行钱帐分管制度,一般来说,两个人犯同样错误的
机会很少,而且除非两人有意识地合伙舞弊,否则其中一个人单独舞弊的机
会和成功的可能性就大为减少。当然,管钱的不管帐,并不是说出纳员不能
管理任何帐。出纳员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的同时,同时兼登记现
金日记帐和编制现金日报表,由会计员登记现金总帐;也有的单位由出纳员
登记现金帐 (包括现金总帐和日记帐),出纳员编制现金日报表。但按《会
计法》的规定,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
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3。日清月结制度
日清月结是出纳员办理现金出纳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也是避免出现
长款、短款的重要措施。所谓日清月结就是出纳员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
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帐。这里所说的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员应对当日的经
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帐,结出库存现金帐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
实地盘点数核对相符。按日清理的内容包括:
(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凭证,看看单证是否相符,也就是说各种收付款
凭证所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原始凭证反映的内容是否一致;同时还要检查每张
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
(2)登记和清理日记帐。将当日发生的所有现金收付业务全部登记入
帐,在此基础上,看看帐证是否相符,即现金日记帐所登记的内容、金额与
收、付款凭证的内容、金额是否一致。清理完毕后,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当日
库存现金帐面余额。
(3)现金盘点。出纳员应按券别(如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
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分别清点其数量,然后
加总,即可得出当日现金的实存数。将盘存得出的实存数和帐面余额进行核
对,看两者是否相符。如发现有长款或短款,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及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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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4)按规定实际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库存现金限额。如实际库存现金超过
库存限额,则出纳员应将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如果实际库存现金低于库
存限额,则应及时补提现金。
4。现金清查制度
在坚持日清月结制度,由出纳员自身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清查的基础
上,为了加强对出纳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可能发生的现金差错或丢失,防
止贪污、盗窃、挪用公款等不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库存现金安全完整,各单
位应建立库存现金清查制度,由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清查小组,定期或
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
盘点库存现金,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全面清点出纳员保管的和其他人暂时保管的属于库存公款的现金,
包括在保险柜、抽屉或其他包装容器以至个人手袋、衣袋内存放的公款人民
币、外币,并清查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存入储蓄所的存折余额;如果为了特定
目的的查核或年终盘点,还应对连同现金保管的有价证券、金、银等贵重物
品也一并清点。所有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经过清点后,都要分类分面
额登记数量和金额。
(2)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借款或取款而没有按手续制记帐凭证的字条(即
白条和白单),不得充抵库存现金。
(3)代私人存放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如事先未作声明又无
充分证明的,应暂时封存。
(4)私设“小金库”(或叫“小钱柜”)的现金,应视作现金溢余,另
行登记,等候处理。
(5)对存放现金处所环境的安全状况进行察看,如发现存在安全难以保
障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提请解决。
一般来说,现金清查多采用突击盘点方法,不预先通知出纳员,以防预
先做手脚,盘点时间最好在一天业务没有开始之前或一天业务结束后,由出
纳员将截止清查时现金收付帐项全部登记入帐,并结出帐面余额。这样可以
避免干扰正常的业务。清查时出纳员应始终在场,并给予积极的配合。清查
结束后,应由清查人填制“现金清查盘点报告表”,填列帐存、实存以及溢
余或短缺金额,并说明原因,上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进行处理。
当上级单位或银行、财政、税务、审计、检察等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事务所派员或派清查小组进行查核库存现金时,出纳员应积极配合协
助,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清查前,应将每笔收付款项全部入帐;清查
时,出纳员应在场提供情况和方便;清查后,应将清查结果编制盘点现金报
告单,作为调整帐目的根据。
5。错款和失款处理制度
错款,是指当日终了或经过一段时间,结算出纳手上的或库存的现金实
数,和收付款凭证或现金帐的结存数之间的差额。现金实数多于凭证或帐上
结存数的,叫“长款”,反之,叫“短款”。这些长短款大都是由于工作差
错造成的。当发现长短款时,对方人员已不在,不能退补,须另作处理。这
里介绍的便是这方面长短款的处理。至于在办理每笔收付款点数过程中发现
长短款的,必须立即向在场的对方人员说明,在这笔款项办完之前,要退回
长款给对方,或要对方补足短款,不存在事后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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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款,是指办完收付款之后,发现现金实数少于凭证或现金帐上的结存
数,是属于人为损失或自然损失的款项。
在现金出纳工作中,务求收付款项准确和保管现金安全、完整,不出或
少出差错和损失。为此,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办理每笔收付款都要
集中精神,细致审核和清点,一笔办妥才办另一笔;要设置保障安全、有利
于准确点钞的设备、工具。一旦发生错款或失款,不论是责任事故或意外事
故,是人为事故或自然事故,出纳员都应立即向领导报告,如实反映情况,
切勿因怕受牵连、受嫌疑或因自己工作有缺点而隐瞒、掩饰真相,甚至制造
假象以图推卸责任,造成查明原因的障碍。要积极建议领导及时采取有效措
施查明情况和原因,力求挽回或减少损失。主管部门要区别不同情况和问题
作不同的处理。这里参照我国银行出纳制度,提出对错款和失款的处理要求
和办法如下:
(1)属于技术性的错款(例如在坚持制度的前提下由于书写、计算、清
点、机器故障等技术原因所发生的)和一般责任事故的错款,经过及时查找,
确实无法找回时,按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手续处理:长款归公,短款报损,
不得以长补短。有关人员要检讨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按照我国银行现行出纳制度,长短款每笔不满100元的,由基本核算单
位负责人核批;满1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报中心支行核批;满500元以
上不满5000元的,报分行核批;超过500O元的,报总行核批。企业、单位
的主管部门可参考它,制订本系统本部门错失款处理的审批权限和手续。
(2)属于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有章不循,违反劳动纪律,因而
造成错款、失款的责任事故,应追究失职人员的经济责任,视情节和损失程
度的大小,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有的还要给予行政处分;由于领导不贯彻
落实制度造成的事故,应追究领导的责任。
(3)属于有关人员监守自盗款项,侵吞长款、挪用公款的,均应按贪污
案件处理。
(4)如由于不明原因,正在继续调查,一时难以处理的,应由错款人填
具《出纳错款、失款审批报告表》(见表4。1),经财会主管人员签具意见,
单位领导批准,列入应收(暂付)款或应付(暂收)款帐户处理,但仍须抓
紧进行清查,不能长期挂帐,也不能简单草率处理。
(5)如发生1000元以上的大额错款、失款,要填具《错款、失款审批
报告表》上报,其中情节复杂或有舞弊、被盗等嫌疑的,还要及时报告监察、
公安部门。
(6)如发生现金被抢劫、被盗窃案件,应保护好现场,不要移动现场的
任何东西,立即报告领导和公安部门。
(7)如发生火灾、水灾、风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应及时报请领导人员
和上级单位察看现场,将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造成的毁坏情况和损失的
现金、支票、证券等的金额,书面上报。
(8)企业、单位发生长短款时,都要在出纳帐上进行记录。未查明原因
的,先记入“待处理”帐户,已查明原因并经审批后,属本企业、本单位负
责的,要记入财产溢余或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