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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能挣钱巧开支-企业出纳手册-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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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帐号和开户银行,付款单位的名称、帐号和开户银行,原托收金额, 

附寄单证的张数,拒付金额(全部拒付时即为托收金额),部分承付金额(托 

收金额减去部分拒付金额之差),在“拒付理由”栏中注明拒付的理由。填 

完后,在付款单位盖章处加盖本单位公章,送开户银行,同时向银行提供有 

关证明材料。如属商品质量问题应提供商品检验证明单,如属商品数量问题, 

应提供数量记录证明等,同时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以作依据。此外,全 

部拒付的,还应将原承托承付凭证第五联以及有关交易单证送交开户银行; 

部分拒付的,应出具拒付商品清单。 

     开户银行接到付款单位的“拒绝承付理由书”后应对拒付理由进行认真 

审查,经审查认为拒付理由成立,同意拒付的,在“拒绝承付理由书”上签 

注意见,在第一联“拒绝承付理由书”加盖业务用公章作为回单(完全拒付) 


… 页面 106…

或支款通知 (部分拒付)退给付款单位。同时将“拒绝承付理由书”连同有 

关证明材料、托收凭证、交易单证(全部拒付)及拒付商品清单(部分拒付) 

等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收款单位。 

     对于军品的拒付,银行不审查拒付理由。 

     按照规定,付款单位不得无理由拒付。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如发现付款单 

位拒付理由不能成立,将不予办理拒付,仍按托收承付规定将款项划给收款 

单位。付款单位自提自运商品的,不得拒付,因为收款单位在自提自运商品 

时对商品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已经当面验收。 

     付款单位收到银行盖章退回的“拒绝承付理由书”后,如果是全部拒付 

的,由于没有引起其资金的增减变动,因而无须进行会计处理,只需将“拒 

绝承付理由书”妥善保管,并在“托收承付付款登记簿”中对拒付情况加以 

登记即可。如果在拒付时,收款单位发出的商品、物资已经收到,应在“代 

管物资登记簿”中对收到的物货进行详细登记。如果付款单位实行部分拒付, 

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拒绝承付理由书”,按照部分承付金额编制银行存 

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 

     付款单位拒付后,对收到的收款单位发来的商品、物资应负责妥善保管, 

不能动用。银行如果发现付款单位动用收款单位的商品、物资,有权将款项 

从帐户中转划给收款单位,并从承付期满之日起,扣计逾期付款滞纳金。 

     收款单位收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付款单位的拒付通知后,应认真对照合 

同条款,看对方提出的拒付理由能否成立,如属于对方无理拒付,可向开户 

银行重办托收,填写“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连同经济合同和有关 

证据,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开户银行,经银行审查确属 

无理拒付的,可以重办托收。如果是由于办理托收时所填写的付款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有误或者帐号不符、单据不全等原因等被对方退回的,收款单位进 

行更正后,也可以向银行申请重办托收。如果是由于付款单位变更名称、帐 

号等又不通知收款单位而影响结算的,其责任由付款单位负责。如果是由于 

银行工作上的差错造成付款单位拒付的,应由银行负责。如果确实是由于本 

单位发货错误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等造成对方拒付的,应及时与付 

款单位取得联系,协商解决办法。如果经过协商由付款方退回所购货物的, 

财务部门编制转帐凭证,冲销退回货物已入帐的销售收入,其会计分录为: 

     借: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等 

     贷:应收帐款——××单位 

     同时对于已退回货物发运时和退回时所承担的运杂费等,也应编制记帐 

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或经营费用等 

     贷:应收帐款 (发货时代垫) 

     银行存款 (退货时应付) 

     如果经过协商,由收款单位给予付款单位一定的销售折扣,则可以重新 

办理托收承付手续,当然也可以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如重新办理托收手 

续,可以冲减原有销售收入,按照新的托收凭证重新确立销售收入,也可以 

在原有销售收入基础上进行会计处理。 

     □办理异地托收承付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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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托收承付是收款人(销货单位)事先发出货物,然后通过银行收取 

款项,这对收款人 (销货单位)来说,存在着购货单位不及时付款,甚至不 

付款的风险。为避免风险,除银行应加强监督措施外,更主要的是收款人(销 

货单位)应调查了解付款人(购货单位)的资信状况,并选用适当的结算方 

式,不能单纯依赖银行包收款项。企业内部应密切衔接销售和财务的关系, 

不能销售部门只管推销,不关心收款。 

      (2)收付双方一旦发生交易纠纷,由于种种原因,银行无法判明是非的, 

应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 

      (3)付款人(购货单位)在托收承付结算中,应严守信用,履约付款, 

不能损坏企业信誉。随着经济法规的完善和健全,将逐步强化对付款人约束 

的监督法律机制。当然,如销货单位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发货,购货单 

位可以借助承付和拒付的权利,对销货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 

      (4)收款人办理托收承付必须准确填写托收凭证收付双方的户名、地 

址、帐号,如单位填写有误或不清,造成凭证转寄、退回,影响资金使用, 

应由收款人负责。 

     由于付款人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未能及时通知收款人,因 

而影响收款人及时收款,应由付款人负逾期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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