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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05-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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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用低值易耗品,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低值易耗品,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五、低值易耗品应按照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期末在库未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第133号科目 委托加工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二、在采购过程中直接发往外单位委托加工的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加工完成后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由库存材料委托外单位加工,按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等科目,并按分摊成本差异的方法分摊成本差异。支付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材料以及剩余的材料入库,按加工后材料计划成本和剩余材料的计划成本,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加工材料发生损失提出赔偿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材料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的成本差异,发生的加工费用和运杂费,以及加工完成材料的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实际成本等资料。 四、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成的材料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材料的运杂费等。

    第135号科目 库存产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属工附业单位完成全部生产过程验收入库的各种产品的实际成本。工附业单位生产的各种产成品必须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方能验收入库。
    对经过一定的生产过程,符合规定技术标准,经验收入库的半成品实际成本,也在本科目核算。 
    外购半成品和运营单位生产的段制品验收入库,在“材料”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产成品、半成品的日常收、发、结存,按计划成本核算,月末将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在收、发、结存的产成品、半成品之间进行分配,以反映产成品、半成品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分别按产成品、半成品的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设置明细科目。分配成本差异的办法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三、本科目使用方法如下:
    1.产成品、半成品完工验收入库,按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产成品、半成品),按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成本差异) (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用红字列账),按实际成本贷记“工附业支出”科目。
    2.出售产成品时结转销售成本,借记“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从半成品库领用半成品继续加工,借记“工附业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半成品)。
    4.月末分配产成品、半成品成本差异时,借记“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成本差异) (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时用红字列账)。
    5.退回车间返修的产成品、半成品,借记“工附业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6.清查盘盈的产成品及半成品,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盘亏、毁损的产成品、半成品,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36号科目 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属附业单位的库存商品(包括旅行服务、商店、商亭、供应车库存和柜台的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外购商品、自制商品按零售价在本科目(外购商品、自制商品)中核算;零售价与实际成本(外购商品为进货成本)的差价,在本科目(进销差价)明细科目中核算。
    采购供应站对下拨的商品,按进货成本加业务费加成作为售价进行核算。
    三、商品进销差价的分摊方法,比照材料成本差异的分摊方法办理。
    四、本科目使用方法如下:
    1.自制商品验收入库,按零售价借记本科目(自制商品),按自制成本与零售价的差额,贷记本科目(进销差价) (自制成本大于零售价用红字),按自制实际成本贷记“工附业支出”科目。 
    2.购人商品验收入库,按零售价,借记本科目(外购商品),购入价与零售价的差额,贷记本科目(进销差价) (外购商品进货成本大于零售价用红字),按购入价贷记“材料采购”科目。
    3.根据有关规定调增商品价格,其调高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外购商品、自制商品),贷记本科目(进销差价)。
    根据有关规定调减商品价格,其调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进销价差),贷记本科目(外购商品、自制商品)。
    4.售出的商品,按零售价借记“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外购商品、自制商品)。
    月末分摊销售商品应负担的差价,进货成本小于零售价时,借记本科目(进销差价),贷记“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科目;进货成本大于零售价时,进销差价用红字作同上分录。
    5.商品发生盘亏、毁损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盘盈时作相反记录。

    第139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开办费、超过一年以上摊销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本科目使用方法如下:
    1.企业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有关费用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旧轨料整修完毕人库,列入待摊费用的旧轨料整修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工附业支出”科目。调出整修后的旧轨料,按规定收取整修管理费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内部供应和销售收入”科目。同时借记“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151号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四、本科目的使用方法如下:
    股票投资: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应收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接受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作相反分录。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
    五、债券投资: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企业按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人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己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其他投资:企业对外其他投资,转出、投出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材料、无形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 “材料” “无形资产”等科目。
收到其他投资分得的利润,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其他投资,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收回投资数与账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股票投资、债券及其他投资的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53号科目 拨付所属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拨付所属单位的投资。
    二、本科目应设下列明细科目:
    1.铁路建设基金拨款。
    2.其他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指除铁路建设基金外的其他属于国家计划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
    3.其他投资拨款(指不属于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拨款)。
    三、本科目使用方法如下:
    1.企业对所属单位拨出投资时,借记“拨付所属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上级拨入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上级拨人投资”科目。2.年终,企业应诌本科目的年终余额同所属单位的“上级拨入投资”与“实收资本(上级投资)”科目数之和核对相符,在汇总报表时对销。

    第16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应根据以下原则,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1.企业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2.下列财产不论价值大小,均属固定资产:
    (1)永久性房屋、建筑物。
    (2)陈旧可用的线路上部建筑材料、备用轨料、旧钢梁。
    (3)按固定资产管理的互换配件、备用轮对,进口机车车辆的进口配件,救援列车备料中的钢轨、轨枕、电力、给水设备的应急备用配件,通信信号及电力备用电缆。
    (4)客车发电机、客车电扇、客车成组蓄电池。
    (5)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进账的。对于修建工程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线路、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进账。
    3.下列财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作为固定资产
    (1)临时性房屋、建筑物,如临时搭盖的厕所、工料棚、风雨棚、车棚、菜窖、岗亭、茶水锅炉房、简易人行道、刺线围栏、光荣榜、庆祝用的牌坊、宣传廊等。
    (2)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玻璃器皿等。
    (3)防湿篷布、货车篷布、垫仓板。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分类核算:
    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分设下列明细科目:
    (1)机车车辆
    ①蒸汽机车
    ②内燃机车
    ③电力机车
    ④客车
    ⑤货车
    ⑥轮渡
    ⑦集装箱
    ⑧其他
    (2)线路
    其中:桥隧
    (3)电气化铁路供电系统 
    (4)通信线路
    (5)通信信号设备
    (6)房屋
    (7)建筑物
    (8)机械设备
    (9)动力设备
    (10)通用运输设备
    (11)传导设备
    (12)仪器仪表
    (13)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品
    (14)管理用具
    (15)其他
    2.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6.土地。
    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三、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人账: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账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账。
    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记账。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账。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账。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记账,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四、企业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五、本科目使用方法如下: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2.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6.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之间按铁道部通知无偿调入固定资产,调入单位按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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