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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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
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是,下列
情况除外: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
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二)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
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三)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
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
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
的余额。
第三十四条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
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
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五条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第十六条所指的例外
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
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
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
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对按照本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
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账面价值
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
过本准则第十六条所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再适合按照公允
价值计量时,企业可以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
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原直接计
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该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
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
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该金融资产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仍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
出,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
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八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
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
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
损益。
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与套期保值有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
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保值》。
第三十九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
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
相关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保值》。
第六章金融资产减值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
减值准备。
第四十一条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
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
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
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
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
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七)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
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四十二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
失,计入当期损益。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
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
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
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第四十三条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
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
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
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
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第四十四条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
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
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
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四十五条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
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
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
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六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
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
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
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第四十七条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
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
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八条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
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
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第四十九条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
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第七章公允价值确定
第五十条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
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
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第五十一条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
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
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
(一)在活跃市场上,企业已持有的金融资产或拟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出价;
企业拟购入的金融资产或已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要价。
(二)企业持有可抵销市场风险的资产和负债时,可采用市场中间价确定可抵销市场风险头
寸的公允价值;同时,用出价或要价作为确定净敞口的公允价值。
(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没有现行出价或要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的,企业应当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企业应当参考类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现行价
格或利率,调整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企业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作
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四)金融工具组合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该组合内单项金融工具的数量与单位市场报价共
同确定。
(五)活期存款的公允价值,应当不低于存款人可支取时应付的金额;通知存款的公允价值,
应当不低于存款人要求支取时应付金额从可支取的第一天起进行折现的现值。
第五十二条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
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
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
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企业应当选择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
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一)采用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
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包括无风险利率、信用风险、外汇汇率、商品价格、股价或股价
指数、金融工具价格未来波动率、提前偿还风险、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服务成本等,尽可
能不使用与企业特定相关的参数。
(二)企业应当定期使用没有经过修正或重新组合的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校正所采用的估
值技术,并测试该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三)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应当作为其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的最好证据,但有客观证据表
明相同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更公允,或采用仅考虑公开市场参数的估值技术确定的结果更
公允的,不应当采用交易价格作为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而应当采用更公允的交易价格或
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第五十三条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确定
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取得日或发行日的市场情况和当前市场情况,或其他类似债
务工具(即有类似的剩余期限、现金流量模式、标价币种、信用风险、担保和利率基础等)
的当前市场利率确定。
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适用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工具发行后没有改变的,可使用基准利率估
计当前市场利率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
工具发行后发生改变的,应当参考类似债务工具的当前价格或利率,并考虑金融工具之间的
差异调整,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
第五十四条企业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应当使用合同条款
和特征在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金融工具的条款和特征,包
括金融工具本身的信用质量、合同规定采用固定利率计息的剩余期间、支付本金的剩余期间
以及支付时采用的货币等。
没有标明利率的短期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的现值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差很小的,可以按照实际
交易价格计量。
第五十五条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
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一)该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合理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
(二)该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地确
定。
第八章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定义
第五十六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的下列资产:
(一)现金;
(二)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
(三)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四)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五)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
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六)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
额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