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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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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六)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
(七)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第八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
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第四章披露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企业所有者或其他方面有权对报出的财务报告进行修改的,
应当披露这一情况。
(二)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影响。无法做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了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
据,应当调整与之相关的披露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号——财务报表列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
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第三条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 
31号——现金流量表》和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
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第五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
外: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
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
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第七条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
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第八条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
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
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
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
(一)编报企业的名称。
(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十条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
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
第十一条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
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第三章资产负债表

第十二条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的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
动性顺序列示。
第十三条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
价物。
第十四条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第十五条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四)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第十六条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第十七条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预计能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
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
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
归类为流动负债。
第十八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
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此
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处理。
第十九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
(三)交易性投资;
(四)存货;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
(六)长期股权投资;
(七)投资性房地产;
(八)固定资产;
(九)生物资产;
(十)递延所得税资产;
(十一)无形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一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
(三)应交税金;
(四)应付职工薪酬;
(五)预计负债;
(六)长期借款;
(七)长期应付款;
(八)应付债券;
(九)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二十二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
目。
第二十三条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实收资本(或股本);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第二十四条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五条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第四章利润表

第二十六条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和财务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第二十八条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的损益和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二十九条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
况。当期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
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第三十条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净利润;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三)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四)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五)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
情况。


第六章附注

第三十一条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
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三十二条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
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十三条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
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
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
项。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
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第三十五条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
披露:
(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三)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
准则。 
第二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
很小的投资。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第三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
第五条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
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
(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
(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三)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
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第六条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等特殊项目,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归并到经营活动、投
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类别中单独列报。
第七条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当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
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现金流量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
的影响额应当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报。

第三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第八条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直接法,是指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列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第九条有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之一取得:
(一)企业的会计记录。
(二)根据下列项目对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其他项目进行调整: 

1。 当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 
2。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其他非现金项目; 
3。 属于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其他非现金项目。
第十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二)收到的税费返还;
(三)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五)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六)支付的各项税费;
(七)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项
目的类别。


第四章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第十二条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
活动。
第十三条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四)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五)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七)投资支付的现金;
(八)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九)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五章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第十四条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第十五条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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