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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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第十四条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第十五条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三)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五)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六)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六章披露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至少应当单独
披露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下列项目:
(一)资产减值准备;
(二)固定资产折旧;
(三)无形资产摊销;
(四)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五)待摊费用;
(六)预提费用;
(七)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益;
(八)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九)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十)财务费用;
(十一)投资损益;
(十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十三)存货;
(十四)经营性应收项目;
(十五)经营性应付项目。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下列信
息:
(一)取得或处置价格;
(二)取得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
(三)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
(四)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按照主要类别分类的非现金资产和负债。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
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应金额。
(二)企业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额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32 号——中期财务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二章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第三条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务报
表相一致。
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
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第四条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中期期末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还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包
括母公司财务报表。
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当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的,中期财务报告只需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但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仍应当包括合并财务报
表,上年度可比中期没有子公司的除外。
第五条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
(一)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二)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
(三)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财务报表项目在报告中期作了调整或者修订的,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项目有关金额
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的要求重新分类,并在附注中说明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
无法重新分类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能重新分类的原因。
第七条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
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者
事项。
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
作相应披露。
第八条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中期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声明。
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无法进行追
溯调整的,应当说明原因。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的,应当说明原因。
(三)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说明原因。
(四)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五)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
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七)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八)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九)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
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
(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5号——分部报告》规定应当披露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
露主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十一)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十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十三)企业结构变化情况,包括企业合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者控
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经营等。
(十四)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包括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
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等。
企业在提供上述(五)和(十)有关关联方交易、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信息时,应
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
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较数据。
第九条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对项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
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
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但是,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相关的重要
信息。
第十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报告的某项估计金额在最后一个中期发生
了重大变更、企业又不单独编制该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该项
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金额。
第三章确认和计量
第十一条企业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且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将在年度财务报表中采
用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年度结
果的计量。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的,以后中期财
务报表应当反映该会计估计变更后的金额,但对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不作调整。同时,
该会计估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八条(二)或者第十条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第十三条企业取得的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
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除外。
企业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
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除外。
第十四条企业在中期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并按照本准则第八条(一)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
披露。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
字的,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一贯采用;同时,上年度可比财
务报表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
本准则。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第四条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条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9 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
则第
31号——现金流量表》。
第二章合并范围
第六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
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第七条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
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
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第八条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
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
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第九条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
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第十条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第三章合并程序
第十一条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
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
第十二条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
持一致。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
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
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除了应当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向母
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二)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
(三)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料;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
(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一节合并资产负债表
第十五条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
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
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
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
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应收款
项的坏账准备和债券投资的减值准备。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销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
投资收益项目。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
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
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与未实现
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应当
抵销。
第十六条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
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
”项目列示。
第十七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
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
表的期初数。
第十八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
债表的期初数。
第二节合并利润表
第十九条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
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当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的,应当将购买方的营
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固定资产、
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在抵销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同时,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