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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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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

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

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
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不以一
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
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
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
益。

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

支出构成。
第十条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 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
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
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号——
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 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确
定。

第十三条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
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
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
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
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

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

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

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五章 处置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
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
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
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

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 5号——生物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
第三条 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

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
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

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收获后的农产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
(二)与生物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

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五条 生物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而拥有或者控制该生物资产;
(二)与该生物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该生物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 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七条 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

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
定:
(一)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
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二)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
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三)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
用等必要支出。
(四)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

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第九条 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二)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 (成龄)前发生
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
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

第十条 自行营造的公益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
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确定。

第十一条 应计入生物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号——借款费
用》处理。消耗性林木类生物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郁闭时停止资本化。

第十二条 投资者投入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
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三条 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名义金额确定。

第十四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号——债务重组》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0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五条 因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
应当计入林木类生物资产的成本。

生物资产在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饲养费用等后续支出,应当计
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至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生物资产进行后
续计量,但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企业对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期计提折旧,并根
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
方式,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
工作量法、产量法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
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企业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该资产的预计产出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该资产的预计有形损耗,如产畜和役畜衰老、经济林老化等;

(三)该资产的预计无形损耗,如因新品种的出现而使现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产出能
力和产出农产品的质量等方面相对下降、市场需求的变化使生产性生物资产产出的农产品相
对过时等。

第二十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
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的预期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或者有关经济
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调整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
或者改变折旧方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
检查,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侵袭或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
使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
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并计
入当期损益。上述可变现净值和可收回金额,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确定。

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

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公益性生物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

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生物资产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二)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

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估计。

第四章 收获与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于消耗性生物资产,应当在收获或出售时,按照其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结转成本的方法包括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

第二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成本,按照产出或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
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计算确定,并采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
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方法,将其账面价值结转为农产品成本。收获之后的农产品,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生物资产改变用途后的成本,应当按照改变用途时的账面价值确定。
第二十六条 生物资产出售、盘亏或死亡、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
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披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生物资产的类别以及各类生物资产的实物数量和账面价值。
(二)各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跌价准备累计金额,以及各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三)天然起源生物资产的类别、取得方式和实物数量。
(四)用于担保的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
(五)与生物资产相关的风险情况与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增减变动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因购买而增加的生物资产;
(二)因自行培育而增加的生物资产;
(三)因出售而减少的生物资产;
(四)因盘亏或死亡、毁损而减少的生物资产;
(五)计提的折旧及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
(六)其他变动。

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
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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