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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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
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
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
比例计算,并按照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
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
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
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第三章披露
第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二)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三)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五)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六)其他职工薪酬。
第八条 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基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
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
主体,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及其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证券清算款、应
收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等。
第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
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
(一)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其公允价值。发生的交易费用直
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调整原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
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
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
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和其他应付款等。
第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投资处置收益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 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存款利息收入,按照本金和适用的利率确定。
(二)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在融券期限内按照买入返售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三)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估值日按照当日投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即上一估值日投
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定。
(四)投资处置收益,在交易日按照卖出投资所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
(五)风险准备金补亏等其他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
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和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费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机构、券商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二)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计提的金额
确定。
(三)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在融资期限内按照卖出回购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四)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净资产,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资产负债
表日,应当将当期各项收入和费用结转至净资产。
净资产应当分别企业和职工个人设置账户,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运营收益分配计入各账
户。
第十三条 净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取的缴费,按照收到的金额增加净资产。
(二)向受益人支付的待遇,按照应付的金额减少净资产。
(三)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入金额,增加净资产。
(四)因职工调离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出金额,减少净资产。
第三章列报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应当按照资产、负债
和净资产分类列示。
第十六条 资产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证券清算款;
(三)应收利息;
(四)买入返售证券;
(五)其他应收款;
(六)债券投资;
(七)基金投资;
(八)股票投资;
(九)其他投资;
(十)其他资产。
第十七条 负债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一)应付证券清算款;
(二)应付受益人待遇;
(三)应付受托人管理费;
(四)应付托管人管理费;
(五)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六)应交税金;
(七)卖出回购证券款;
(八)应付利息;
(九)应付佣金;
(十)其他应付款。
第十八条 净资产类项目列示企业年金基金净值。
第十九条 净资产变动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净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列
示下列信息:
(一)期初净资产。
(二)本期净资产增加数,包括本期收入、收取企业缴费、收取职工个人缴费、个人账户转
入。
(三)本期净资产减少数,包括本期费用、支付受益人待遇、个人账户转出。
(四)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条 附注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大变化。
(二)投资种类、金额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三)各类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
(四)可能使投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附录:
资产负债表
会年金01表
编制单位: 年月日单位:元
资产行次年初数期末数负债和净资产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资产:负债:
货币资金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收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
应收利息应付受托人管理费
买入返售证券应付托管人管理费
其他应收款 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债券投资应交税金
基金投资卖出回购证券款
股票投资应付利息
其他投资应付佣金
其他资产其他应付款
负债合计
净资产:
企业年金基金净值
资产总计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净资产变动表
会年金02表
编制单位: 年月单位:元
项目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一、期初净资产
二、本期净资产增加数
(一)本期收入
1.存款利息收入
2.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4.投资处置收益
5.其他收入
(二)收取企业缴费
(三)收取职工个人缴费
(四)个人账户转入
三、本期净资产减少数
(一)本期费用
1.交易费用
2.受托人管理费
3.托管人管理费
4.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5.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6.其他费用
(二)支付受益人待遇
(三)个人账户转出
四、期末净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
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
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
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本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工具取得其他企业净资产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0号
——企业合并》。
(二)以权益工具作为对价取得其他金融工具等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四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
值计量。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
第五条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第六条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
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
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
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
的日期。
第七条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第八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二)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
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第九条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第三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十条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
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十一条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
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第十二条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
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
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
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披露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股份支付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二)期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三)当期行权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以其行权日价格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四)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企业对性质相似的股份支付信息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交易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至少
包括下列信息:
(一)当期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二)当期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三)当期以股份支付换取的职工服务总额及其他方服务总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号——债务重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
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第三条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
两种方式;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二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第四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以非现金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