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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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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
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
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
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
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
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
—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或有应付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付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
具有不确定性。
第八条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
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
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本准则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第九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
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
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
处理。
第十一条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
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
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
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
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或有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
具有不确定性。
第十三条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
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
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处
理。

第四章披露

第十四条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债务重组方式。
(二)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三)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四)或有应付金额。
(五)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
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第十五条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债务重组方式。
(二)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三)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

(四)或有应收金额。
(五)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
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
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第三条职工薪酬、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等形
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
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
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第六条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
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第七条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
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
值。
第八条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
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第九条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
第十条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同时存在下
列情况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
(一)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
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
(二)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
行为。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
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
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
整。
第十三条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
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
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
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第三章披露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预计负债。 


1.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2.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 
3.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
(二)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1.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
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 
2.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3.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三)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披
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第十五条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
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
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
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
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
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
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
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
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七条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
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八条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
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
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九条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
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
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第三章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
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二条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
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
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
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
理:
(一)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
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二)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
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
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
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
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第四章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十六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第十七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第五章披露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 15号——建造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
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
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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