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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说扬州--1550-1850年-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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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1839)在1831年写道,以前曾经有“数百”运商;几年前李澄也说过类似的话。商人群体数量的不确定,使我们很难精确衡量个别商人的财富以及盐业贸易的个别收益率。根据这样一些可获得的数据,我们能够做出某些推断。1726年,两淮盐场应税之盐总计约4。5亿斤。1723年汉口的批发价格大约为每袋(8。25斤)0。13两,由此可以计算出大致的销售总价。这是一个700多万两白银的批售总额。其中税收大约占了200万两,刨去商业和其它成本(工资、包装、运输、派款),很难设想怎么还能剩下400多万两的盈余。王方中估计实际利润(不包括资本投资的保值)约为销售价格的一半,那样的话就有350多万。     往宽松处说,如果当时淮南、淮北有300多名运商的话,那么根据1726年销售额推算,每年的平均利润还不到12000两。作为对比,两淮盐务官员的养廉银为400至3000两不等。1748年,画家郑板桥通过出售自己的作品每年能挣一千两左右。18世纪90年代,盐政资助的扬州两所书院的260名在册学生年度津贴总额为6000两多一点。从这些标准来看,商人的“平均”利润显得非常可观,但如果要达到最富裕商人据说曾经拥有的上百万两巨资,那么这点收入确实还要精打细算地使用才行。     也许根本不存在平均利润这回事。18世纪初,扬州“大商”控制了汉口贸易的六七成,其余份额属于“小商”。如果这种比例在17世纪属实的话,那么在18世纪20年代,超过二百万两的利润可能都被30名总商(假定他们占了“大商”的大多数的话)所分享,剩下的用于填补散商们更瘪的口袋。由此,18世纪20年代最富有的商人每年赢利或许能达到5至10万两。     在盐业贸易的合法收入之外,商人们还通过高利贷、超卖和走私来获利。通过充分利用官方盐业贸易,他们可以赚到数百万两。1768年,扬州爆出了一则重大丑闻,新上任的盐运使在调查账簿后发现,此前二十年里有上千万两的利润被擅自挪走。此案非常著名,因为它导致了前任盐运使卢见曾(1690—1768)和巡盐御使高恒(卒于1765年)被处以死刑,后者是一名皇妃的兄弟。然而这种挪用十有八九只是伪造账目的一个例子,这样可以在常规的盐政运作范围内或多或少地使利润最大化。     许多活跃的盐商(与“业商”相对而言)也从事其它商品的买卖。1740年一份关于违反关税义务的通告显示,有一条属于徽州休宁人的船被迫返回江西的关卡,为一船从盐城运来的咸鱼补缴未纳的关税。这名商人很不走运,遇到一阵大风暴,船只在港口沉没,损失了全部货物。盐城在淮南盐产区之内,咸鱼是一种地方特产。几乎可以肯定,这名商人正在从事食盐生意之外的副业。     更重要的副业是粮食贸易。汉口是运往两湖之盐的批发市场,也是来自湖南、四川的大米的销售点,它们多被运往长江下游出产棉花、茶叶而粮食不足的地区。运盐船只不会空着从汉口返程。1731年,湖广总督报告说:“今查汉口地方,自去年十一月至本年二月初旬,外贩米船已有四百余号,而盐商巨艘转运者,尤不可数。”     即便将这些赚钱方式都考虑进来,那些拥有巨额财富者的人数依然相对很少。然而不管是非常富裕还是一般的富裕,盐商都对扬州社会和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据估计,在两淮盐政的财富处于巅峰期的18世纪,那些仰食于盐业贸易的扬州人,包括商人、官吏、士人,以及全城舟师在内,数量可以万计。整个这一时期城市人口无疑都在增长,到18世纪末可能超过了10万人,但也可能没有这么多。根据这一估算,盐业部门在该城的存在确实很广泛。     除了这“数以万计”者之外,还有那些向他们出售商品和服务的人,包括他们赞助的艺术家,以及为该城提供食品的渔民和农夫。渔民每天从远至40英里之外的地方赶来,为生意兴隆的城东北黄金壩鱼市提供商品,因此18世纪该城到处都是餐馆。晒干的咸鱼和各种新鲜的淡水、咸水产品,如菱角、莲藕、虾米、螃蟹、牡蛎等,都从沿海及淮河、长江运到这里的市场上。扬州本县许多村庄“驴驮车载,络绎不绝”,加上来自通州、泰州、高邮、宝应等更远之处的船只,为该城提供了丰富的酒类产品。盐商一踏进扬州,其财富掀起的涟漪将呈波浪状扩散,最终影响到沿海灶户身上。但中心地区所受影响的强度要比边缘地区更大。 
 《说扬州》 第三部分 城市与腹地《说扬州》 商人与制盐者    三、商人与制盐者     从盐场中可以发现扬州及其商人的故事的另一面。食盐专卖是扬州府及附近沿海各州县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财富创造形式,数十万人以种种方式卷入其中。淮南之盐产于江北海滨地带,盐产区的界线沿着范公堤两边延伸,几乎等同于整个江北海岸线的长度。这一区域跨越了好几个县级行政区(18世纪初为4个,18世纪末为6个),内部划分为许多不同的“场”。18世纪初有26个场,但由于合并之故,18世纪末仅有20个场。它们大小不一,总共覆盖了方圆4500里的地区(超过一千平方英里)。     盐区大多种植芦苇,用来作为煮盐的燃料。煮盐和芦苇荡的权利在制盐者(灶户、灶丁)之间世袭———尽管到清初已经可以转让,他们是在明初从当地人口、罪犯以及明太祖朱元璋的对手那里广泛征调来的。14世纪,淮南沿海是最先揭竿而起反对蒙古人的地区之一,在盐户张士诚的领导下,爆发了一场大规模的起义。后来张士诚与蒙古人和解。朱元璋赢得战争并成为皇帝以后,对曾经站在张士诚一边的江南家庭采取惩罚性行动:在一场大规模的迁徙计划中,他们被赶出故土,迁往山东,世代隶属盐籍,终身从事制盐活动。在广东也采取了同样的行动,那里的家庭被放逐到淮南。     很难让制盐者安于工作。农民在危机缓解之后往往回归于土地,与他们不同,灶户往往利用战争、洪水或者饥荒的机会远走高飞,再也不回来。由于16世纪的一系列水、旱灾害和流行病,灶户或死或逃,人口下降了一半多。代替他们的是一些违反盐法者,以及被判处服苦役、流放或者死刑的罪犯,这些刑罚被折算成若干时间的制盐生活。尽管灶户———当然这些判刑者除外———可以通过科举考试这一社会阶梯走向成功,但可能是由于社会边缘人的名声,加上盐场的贫困和不法这种印象,这些沿海居民的形象累世不变。在一名歙县商人看来,昔日灶户为刑犯,今日则为无赖,行为狡猾,为非作歹,不畏官府。     然而,即便是上面这名商人也能发现,灶户有时无衣无食,有时卖儿鬻女,有时无薪煮盐,有时贱价出售,反欠官员一笔债。1693年版盐法志中的插图证实了制盐者的艰辛,图中他们形容憔悴,肋骨突出,妇女和老人衣衫简陋,小孩在工作场所附近闲荡。这位不知名的艺术家对社会细节有着敏锐的眼光,与后来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1806年版的盐法志中,同样的制盐场景仅有刻板、概要的表现。与园林或书房中描绘的好吃、好穿的悠闲盐商形象相比,其间的反差甚至更使人震惊。     盐商和制盐者生活在不同的世界。富足与贫穷、悠闲与劳累,这就是他们之间的区别。正如盐法志中详细解释的,制盐工作包括许多任务:割芦苇做燃料;在海边围起一片富含盐水的潮淹区,它要在一年以后才能变熟;在盐田表面遍撒灰烬,然后等着盐粒结晶的出现(阴历正月至五月期间);将已经变白的块团连灰扫起,并在上面踩踏,以使炼过的盐水排入井里;等着盐慢慢凝结,然后将它铲入盐锅,加上盐水;煮上十二个多小时,直到出现质量优良的白色食盐;将盐打包并用船(在通州是用马车)运至场库;筛选并将粗劣之盐与可食用的细盐区分开来;最后将细盐打成苇包,称重,然后将其送上路。整个过程都有官员的细致监督,并有记录。     为数百盐商带来七百万两销售额的4。5亿斤盐,在产地每斤仅值两三钱,或者说能够在数千制盐者当中进行分配的只有不到150万两。光靠制盐并不足以养活他们:其它的谋生方式包括捕鱼、耕种和食盐走私。关于禁止在芦苇荡种植其它作物的布告显示,灶户们可能正在转向农业以养活自己。从18世纪中叶起,灶户虽然可以抵押或出售其草地,但这种交易仅限于制盐者群体之间的土地转让,土地的用途仍然限于燃料生产。实际上,制盐者的数量在18世纪迅速增加,超过了这一行业的劳动力需求。1776年,巡盐御使拒绝将过剩的灶户重新登记为寻常百姓(“民”),这些人就被遣去濒海岸而居,或从事非农耕的职业。     这并不意味着江北众多农民的情况比灶户更加优越。地方志中这样描述东台县范公堤东西两旁的生活,或者说“灶”与“民”的生活:     西村民皆力穑,而水旱频仍,鲜有盖藏,势不得不居俭约。各场灶贪煮盐之利,有恒业而无恒产,好逸恶劳,贸易不轻去其乡,以游荡酒食相征逐。     显然,通过某种内地农业社区所不知道的方式,金钱流过了各个盐场。然而实际从事制盐业的灶户当中,仅拥有锅灶的盐主才可能不用通过走私来聚积财富。但他们在清朝逐渐丧失了自己的地位。王朝更替期间,盐商插手买下盐田,开始雇用雇工来代替灶户。在部分程度上,这是灶户们在17世纪中叶放弃盐场的一个结果:在某个盐场,据说到了1679年,所有的原始灶户都已销声匿迹。到19世纪初,整整一半盐田都为盐商所拥有。     盐主(即有灶籍的本地人)与商人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后者声称自己受到灶户的高价盘剥。盐主反驳说商人迫使自己去借高利贷,这种情况似乎更为可能。这是灶户生活中的“七苦”之一。正如当地流传的一种说法所言,其余苦难为居食、蓄薪、淋鹵、煎办、征盐,以及遇潮。与商人可能获得的资源相比,盐主的资源非常有限,这在19世纪30年代讨论食盐专卖制度的重组时变得很明显。有人建议所有盐税都在产地征收,但遭到了拒绝,理由即灶户都是“穷人”。 
 《说扬州》 第三部分 城市与腹地《说扬州》 盐务官员    四、盐务官员     通过为确保国家对盐业贸易的垄断而发展起来的行政架构,使远离海边的扬州与海滨紧密联系在一起。两淮盐政是一个极有权势的官僚部门,拥有丰富的资源,职位很吃香。泷野正二郎曾经指出,卢见曾案发生时江南高层官员之间的复杂关联,表明18世纪中叶的扬州几乎已经成为高氏家族的闲差。故事发生时倒霉的高恒正担任巡盐御使。其父亲在1748—1753年间曾任江南河道总督,一位堂兄弟又在1761年继任该职,后来成为两江总督,自1731年始,该职务还负有“总理盐务”的责任。1768年,高恒在这位论其两任官职都可称是自己上司的堂兄弟领导下的机构受审。高恒的亲兄弟担任过上海关监督及河东盐运使。另一位同辈的族亲担任过各种职务,比如河东盐运使、长芦盐运使、杭州织造监督。     高级盐务官员的权威不仅基于该职务本身,也基于该职务在官僚机构和社会交换网络中的地位,在清代的中国,后者是权力等级的决定性因素。两淮巡盐御使从相对优等的满人和汉军旗人中选任,比如高氏家族。为了保持官僚机构中的满汉平衡,通常会任命一名非旗籍汉人为盐运使,比如卢见曾。卢见曾也有很好的关系网络,其家族成员和姻亲在官僚机构中占有一些显著位置。     巡盐御使是扬州的高级盐务官员,全面负责监督两淮盐政的运行。他的职务介于盐务管理和地方行政管理之间。他身在扬州,却要看到扬州以外的地方,监督两淮六省盐业市场区域的食盐分配,并报告每次食盐运输的完成情况。他还负有协调文武官员控制食盐走私的责任。与这个角色相一致,其衙署位于扬州旧城,地方行政机构也在那里。巡盐御使一职没有品级,受任者保留以前的职官品级,但既然盐运使都是从三品———高于知府(从四品)但低于巡抚(从二品)———巡盐御使通常也会从高级官员中选任,否则他就会处于要向盐运使鞠躬的尴尬地位,后者从技术上说只是他的下属。     政府在巡盐御使和盐运使之间维持着某种平衡:其养廉银的变动显示,相比于巡盐御使而言,盐运使的地位在18世纪晚期有所下降。然而在18世纪的大多数时间里,盐运使实际上是该城以及扬州府最有权势的官员。其衙署占据了新城的好几条街道,里面除了他自己以外,还有四名属官、十名吏目,以及大量编外人员。清朝初期,盐政下面分为十房,多少模仿了政府的职能分工———吏、户、礼、工,等等。其数目与时俱增,因为创建了新的房,来处理原有机构特别是户房承担的超额任务,并负责一些新的职责。到了19世纪20年代,总共已有20个房。     盐运使的职责包括密切监督盐丁和食盐生产,审核食盐重量和销售情况,迅速递解盐税,报告食盐积压情况,以及最重要的———向商人颁发许可证并监督他们。有清一代,盐运使逐渐在江北城市和农村事务管理方面扮演了核心角色,因为他拥有跟商人的关系以及对盐业贸易税收的支配权,能够侵夺通常为高级地方官员所具有的地位。这在水利管理中体现得尤其明显,对此下一章将会加以探讨。邻近盐运使衙署的施药局,既是官僚机构的仁慈大方的标志,也向人们提示着盐政在扬州的重要性。     在扬州和仪征以外,盐务管理在盐产区最为集中。在这里,盐务管理的空间组织与府、州、县的通常划分相反,与民政管理的运作发生了冲突。民政和盐务官员之间关于盐场管辖权限的划分非常不确定。每个盐场都有一个区别于县城的行政中心,有的地方如余东、东台和石港,这种行政中心还有城墙围绕,就跟县城一样。这种行政中心由于盐课司大使的存在而得到有形的界定,每个盐场各一个。盐课司大使一职最初无品级,但在1728年被定为正八品,级别与县丞一职相同。     就跟一名知府或同知统辖几个州县一样,一名盐运司运判或分司也统辖着若干个盐场,其品级为从六品,地位上等同于州同。两淮的30个盐场最初被分别划归淮安、泰州和通州三个盐运司运判管辖。从空间上看,这种划分与已有的府、州、县的划分非常吻合。1732年,盐运司运判这一级的管理得到重组,淮安运判的管辖权被限制在淮北各盐场,淮南各盐场被分别划归泰州和通州运判管辖。从此,盐政和民政利益在沿海地区就有着相当的领土重合。以一府一县为基础的盐务官员,现在管辖着生活在另一州县境内的制盐者;对于生活在跨越两个州县边界的盐场境内之普通百姓的民政管理,或者被划归相邻的两个地方官,像草堰那样“由东、兴两县兼辖”,或者完全移交给其中一个州县,像刘庄那样“在兴、东两邑之间境,'然'归兴化兼辖”。这些变动疏散了行政权力,降低了盐务官员与地方官员碰撞的机会。     盐课司大使较低的地位、每个盐场仅有一名盐务官员,这在该行业颇受走私问题困扰这一背景下显得有点反常。相对于沿海各州县的辽阔幅员而言,这些地方的官员分布率显得比较低。阜宁、盐城和东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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