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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香港黑社会 作者:丘海雄平萍-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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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那些恣意自称三合会分子之无知青少年。因此本会认为当局必须加紧现有检控及刑罚尺度,特别是对于三合会首领必须施以严厉惩罚。

  不同策略惩处三合会分子:由于三合会分子之定义颇为广泛,而且三合会分子之活跃程度非常参差,形成同为三合会分子,其参与犯罪活动之深浅、差异可能很大。因此本会认为政府不应使用同一策略及惩罚方法来对付不同活跃程度之三合会分子,而应以其活跃程度分类,继而采用不同策略以对付。我们明白将三合会分子分类是一件困难的工作。本会建议可以以三合会分子在其三合会内之职位、他们过往的犯事记录、犯事心态、家庭背景等作为分类的依据。

  分配责任:本会觉得我们不能单靠增加警方权力来扑灭三合会活动,其他政府部门均应合力参与对付消灭此社会问题。本会建议为确保警方权力不被滥用,政府应设立独立监察组织以监督当局所赋予警方人员的权力及运用。

  从以上的两篇对“建议书”的“建议”来看,香港社团组织是本着与人为善的气度,着实为黑社会人物中愿改过自新的人着想,考虑他们的就业、与正常人一样地生活、维护做人基本尊严等等,总之是为改过自新者“回头是岸”创造健康正常的心理氛围与社会环境,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的消极因素的作用。而且善导会更进一步提出用不同策略惩处犯罪程度不同的三合会分子,向客观、合理又迈进了一步。

  这份讨论文件由政府向世界派发18000份。19个区议会及19个扑灭罪行委员会都曾对这份文件举行详细的讨论。其他不少团体也研究了该文件,当局还进行了民意调查,收集社会各阶层的意见,部分人士及团体以书面提出意见。最后,立法局在1986年7月9日举行该文件的休会辩论。1986年10月10日《大公报》发表了港府在立法局会议上发表的声明的全文,在此摘录一部分。

  “当局已详细研究社会人士提出的意见和提议。市民明显地大力支持政府强硬对付三合会分子与有组织的罪行。下面第4段说明政府打算如何实施讨论文件的建议。不少人曾提出很有用的意见,当局在发展详细建议时,是会把这些意见考虑在内的。

  所采取的行动,政府会立刻着手把大部分有关给予证人较佳保护的建议,付诸实施。其他受到市民大力支持的建议,也会尽快实施。有些建议是较具争论性,而市民对这些建议也提出不少意见。当局会对这些建议再加仔细研究,然后才考虑应否施行。另有一些建议是不获市民支持的,或是市民认为目前是无必要去实施的。下面是政府现时所会采取的行动:受到市民大力支持而会立即付诸实施且毋须修改法例便可实施的建议:(a)如认为证人有可能受恐吓,则在送达办方的证人供词中划去证人的地址:(b)在可能情况下,分派警方人员照顾可能受恐吓的证人;(c)发出通告提醒所有检控人员注意,根据香港法例第二二一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的现行规定,法庭有权把旁听席内的可疑人物驱逐出法庭,以保护证人,受到市民大力支持而将尽快实施的建议:(d)在适当的案件中采用单向观察镜,供证人认人之用;(e)提高香港法例第一五一章社团条例中所订定的罚款项。这些罚款主要与三合会会员和活动的罪恶有关,(f)推行使三合会会员放弃三合会会籍的计划;(g)抽调特别警务人员、律师和会计师组成专案小组,以方便调查受到三合会支持的有组织罪案;(h)对非法赌搏实施更严厉的惩罚;(i)对与色情有关的罪行实施更严厉的惩罚:当局正进一步扩大封闭令计划,以使之更具效力。这个计划旨在以更有效方法来对付以住宅大厦内单位作卖淫用所造成的妨扰,(j)对毒贩实施更严厉的惩罚。除其他由法庭所判处的刑罚外,这项建议还提供另一项强制式处罚办法,那就是任何违反某些指定毒品罪行的人士,一经被判入狱,便算作欠负政府债项;各界曾提出不同意见而政府将再加以详细发展的建议:(k)警察监管:市民对这项建议的意见分成两派,一派极力支持,另一派则认为这项建议或建议中若干部分不能接受。当局现再小心研究,然后才把计划作进一步发展;(1)对触犯社团条例第二十条第(2)款而被定罪的三合会罪犯的活动加以限制:虽然很多人支持这项计划,但亦有人表示对这项计划有所保留。有人认为这些限制不公平及不可行,亦有人对这项建议的强制性质并不赞成。当局会再小心考虑,然后才把计划作进一步发展,(m)设立调查审裁处以调查三合会及有组织罪案;这个组织可接纳秘密提出的证据,并可指定调查方法,以便收集足够证据去提控被指名的人。政府认为市民希望能够把这些建议发展成为类似美国大陪审团的办法,但须列明工作范围,并只限用于对付有组织和三合会罪案;(n)制定法例以管制控方证人协议:以政府观点而言,这法例对曾参与所检控罪案的政府证人所提出的证供,可作更佳保障。市民对这事所提出的意见不多,但大致上均表示赞同。

  制定类似美国有组织罪案及非法团体法规的法例:这是专为对付严重有组织罪案而拟定的复杂法例。违反这法例而被定罪的人会受很重刑罚,以显示罪行的严重性。各方面一般赞成把这法规详细研究;似乎毋须实施的建议(略)。

  并不接纳的建议:(t)把更多形式的赌博合法化,这项建议不获支持。

  打击三合会的进一步措施:为向青年灌输有关常识和正确的态度,使他们对反社会行为,包括匪帮式的行为,有所认识以及实行抗拒和扑灭,当局备有很多书籍和小册子,供学校使用。但关于三合会的具体资料,时尚忖阙如。

  警方亦前往学校向学生及教师讲解青少年犯罪问题,包括三合会问题,而学校社工亦在这方面加以协助。

  市民认为应加强向儿童解释三合会的罪行。政府将特别为扑灭三合会对青少年的影响而发展这方面的教材。这项工作必须扫除错误的三合会英雄形象和神秘感。三合会事实上是好险凶残的匪帮,可以误人一生。这种教材将由扑灭罪行委员会发行。

  市民希望当局能加强揭露三合会的罪恶。政府将扩大宣传工作,以协助扑灭三合会的活动。市民认为建议中并无真正提及协助罪犯改过自新的措施。其实该文件的重点并非使罪犯改过自新,不过,政府在使罪犯改过自新方面,已作出不少工夫,但这些工作仍有可以改善之处,而政府亦可把各项此种计划的目标加以再度检讨。

  对于协助罪犯改过自新,政府最近采用或研究采用的其他措施尚有:罪犯改过自新条例草案已通过并成为法律:假释计划、获释前受雇计划和局部缓刑计划这三个计划,当局正在研究之中。

  当局亦有意由扑灭罪行委员会对罪犯的改过自新问题进行研究,对怎样才是协助重复犯罪的人重归社会的最佳办法,作深入的研究。“

  在上一节中曾指出香港政府对付黑社会的政策亦与其他政策一样是为自身利益考虑,而从上份讨论文件的咨询过程及结果来看,这种倾向应是有很大转变了。市民意见,社团舆论是起了相当大的作用的,形成官警民合力反黑的局面。下面是另一项法律草案及咨询反馈意见的情况。

  1991年8月9日,港府公布打击有组织罪行条例咨询草案。该草案对有组织犯罪团体作出界定,并将集团成员犯案的刑罚提高一倍,将协助有组织犯罪团体洗黑钱的行为列为罪行,以便对专业投资顾问发挥阻吓作用。这项草案的目的是阻吓及打击有组织犯罪集团,并能让当局更快捷地起诉参与有组织犯罪的人士。当局认为因为现有法例并不容许控方提供证据证明某人犯罪与其身为犯罪集团有关,也艰难检控犯罪集团的幕后人物。现有法庭程序也不容许在同一次审讯中检控一系列有关连的有组织犯罪活动。因而制定新法例打击有组织罪案是必要的。

  该草案的内容要点如下:界定“有组织犯罪团体”为三合会,或两名或以上人士以进行非法活动作为其唯一目的或部分目的而串通一起,并连续地进行通常涉及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包括非法赌博、“卖淫、制造及贩运毒品、恐吓及勒索、走私、行劫、发放高利贷、印制伪钞、偷运人蛇(未经授权入境者)、贿赌公职人员等。

  建议的三项主要新罪行包括:身为有组织犯罪团体成员而触犯以上任何一种罪行,在知道另一人是有组织犯罪团体成员的情况下而与该人串谋进行上述罪行,及协助有组织犯罪团体成员进行上述罪行。

  这些新的罪行刑罚是现有最高刑期的一倍。例如在现有法例下,触犯偷窃罪的人士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但一个有组织犯罪的团体犯同样罪行最高判罚则是监禁20年。

  为进一步阻止罪行,条例草案建议任何重复犯上述严重罪行三次或以上的人士将可视为触犯另一项新罪行,这项新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罚款1000万元及终身监禁。这是条例中最重要的一项建议。

  有关洗黑钱方面的罪行,触犯者最高刑罚为监禁14年及罚款500万元。

  法庭有权充公犯人从犯罪中获取之利益。法庭可假定该利益包括任何被告在被定罪时持有之财产,或在诉讼开始前半年内转移与被告之财产。

  为协助调查有组织犯罪集团,条例草案授权法庭饬令侍有某些资料的人,容许查案人员审阅和拿走这些资料,法庭并可发出搜查令搜查有关楼字和取去证物。凡妨碍或阻止有关人员执行法庭颁令的人,最高惩罚为罚款25万元及判监两年。

  根据该条例,若控方认为有证据,便可假定被告为有组织犯罪集团人士,而且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清白。

  这种用推断作为起诉基础的条例违背了英国法律的精神,在香港来说是崭新的。

  这个白色草案——严厉打击有组织罪案法例出台也引起各界人士议论纷纷。

  立法局议员涂谨申以“揭破白色草案的假象”为题发表见解。“要研究白色草案能否有效打击有组织罪行,先要了解草案的基本概念”。白色草案没有界定“有组织罪行”这个名词。草案是针对有犯罪组织“背景”的人触犯所列举的罪行。

  有犯罪组织背景的人所指是三合会成员。而白色草案建议列为有组织罪行的主要罪行甚为广泛,触犯这些罪行的人未必与黑社会背景有关,更未必是有组织的。

  而另一类罪行是用以界定犯罪集团活动的方法,是较严重的罪行。由两个或以上的人组织起来,目标在重点地犯某些罪行,则被定义为有组织犯罪集团。奇怪的是,身为这样的犯罪集团成员本身却不是罪行。

  因此,在现时草案的建议上,受罚者可能是一些曾经为三合会员的人,但却犯了与三合会无关的罪行。本人发觉这样可能并未能对症下药,因为控罪并没有针对真正的犯罪首脑,其实政府早在1986年的修改法律以对付三合会的建议书(即上文所指)中,已承认警方往往不能够拘捕三合会的真正首脑,拘控的多为他们的手下,因为真正的首脑通常不牵涉入三合会的日常运作中。于是实际上警方能清楚证实为三合会成员的,多数只是三合会的外围执行成员,并没有真正对付犯罪集团,而充分的财产亦会极为有限。

  草案的做法,乃重罚“散仔”,所以可以想象情况会演变为,致力于打击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散仔”,虽然这会令打击有组织犯罪案件数字上升,但对于打击有组织犯罪活动未必有真正进展及成果,结果因而可能只是一个假象。所以,我认为在有限的警力资源下,政府更应该着力改善警力调配问题,深入调查真正的有组织严重罪行,拘捕有关首脑人物,加以重判。因为单是打击“散仔”,只会令有组织犯罪集团扩大招揽没有犯罪案底的年轻人加入。因此,针对有组织犯罪集团应该是矛头直指首脑。

  这位议员的见解可谓精辟深刻,一针见血。笔者无意暗示这就意味着香港府订此草案只能有利于破案数字的“上升”而无实绩。只想说明,法律的制定,是不可避免有倾向性的,关键是倾向性对抓住事物本质是否有效。除了要打击“散仔”,更应“擒贼先擒王”,以主脑人物为终极目标。另外,加重刑罚,罚款数额,是否立刻奏效且有长期效果呢?再看看这种来自黑社会中人的观点。

  陈慎芝,曾是黑社会“大佬”,后戒毒并信奉基督教,改过自新后一直担任帮助毒犯戒毒、黑社会人士改过的工作。1987年曾获选“香港十大杰出青年”。“白色草案”确实震惊了整个黑社会。

  自白色草案推出后,不少黑社会人员都主动找我,表达他们的忧虑,以及讨论解决方法。他们之中大部分只是透过传谋或朋友相传而知道有这么一回事。而按他们的理解,草案最严重的信息就是:警方要加强扑灭黑社会。毫无疑问,他们认为白色草案是有效打击黑社会的工具——事实上,香港警方绝对有实力扑灭所有黑社会,因警方早已掌握所有黑社会的资料。但由于警队有个别害群之马存在,与黑社会串通,加上警方又坚持要有市民举报才采取行动,致使黑社会问题一直未有根绝。

  白色草案令黑社会最忧心的是刑罚重——他们大多相当担心1997年。以往不怕坐监,几年后出来又是一条好汉了,但现在时间无多,监禁几年之后,可能已经失去“揾钱”的机会。

  其中,又以‘睇场’及‘放数’的人最担心白色草案,前者实际收保护费,后者即是放高利货。‘睇场’数字愈多、“放数”金额越大,对白色草案的担心亦愈大。事实上,性命愈贵重(即有江湖地位),并已赚得一定身家的人特别关注及担心今次事件,‘散仔’烂命一条又怕什么?

  但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白色草案令黑社会人心惶惶,但他们并没有想过“收手”。他们目前正积极找寻一些“解决方法”,例如疏通警方,在有任何拘捕行动前先行通知他们;‘睇场’与‘店铺’、酒楼老板‘夹定’,把‘睇场’报称为自己的生意合伙人,把付出的保护费名正言顺化;‘放数’则减少有自纸黑字的证据,一切全凭记忆。

  从这些例子看来,白色草案的作用可说是消极的。事实上,以严峻刑法解决问题已是消极的做法。要消除黑社会,一方面要从教育入手,另一方面亦要为改过自新的黑社会人士提供出路。后者目前可说是一片空白。毕竟,他们不是有学识的人,本身又爱面子,改过后并不容易找到适合的工作。现在的情况是,黑社会对白色草案心怀恐惧,但情况又不足以令他们‘收手’。所以,白色草案能否对黑社会造成重大打击,便得视乎究竟有多少市民愿意挺身而出。我个人认为,举报的市民不会大多。但由于这一重关系,估计黑社会的办事方法可能因而趋向“有分寸”,避免与市民产生太大矛盾,令对方在忍无可忍之下作出举报“。

  上文代表了一种观点,用严厉法律解决问题是一种消极的做法,消除黑社会的根本办法在于教育并为有意改过者提供就业出路。这也是有识者之见,点明反黑防黑的目的不只是为消灭黑社会犯罪行为,而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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