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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阿毗达磨俱舍论略释记-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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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意识所取。是共因也。如眼既尔。乃至身触应知亦然。眼等五根。由上二义。
一者所依胜。二者不共因。故识得名。随根非境。然依论文。唯依五根。明不共
因。五境明共因。不就意法明者。谓意能生五识。非是不共因也。法唯意识。缘
却名不共因也。虽意非不共因。而是意识。所依性故。故随所依。名为意识。法
虽是不共因。非所依故。不名法识。今此五根。由所依胜及不共因。境无此义。
是故五识从根受称。喻如鼓声及麦芽等。鼓声因手及鼓。但名鼓声不名手声者。
鼓有二义。一所依胜。声依鼓变故。二不共因。但生鼓声故。手阙二义。不名手
声。鼓喻根也。声喻识也。手喻境也。况法可知。但名麦芽。不名水等芽者。麦
有二义。准鼓说之。
  从此第七。依地同异别。颂曰。
  眼不下于身  色识非上眼
  色于识一切  二于身亦然
  如眼耳亦然  次三皆自地
  身识自下地  意不定应知
  释曰。欲释此颂。且要先知。身眼色三。皆通五地。谓在欲界及四静虑。眼
识唯在欲界初禅。眼不下于身者。眼根望身。或等或上。终不居下。且欲界眼见
欲界色。此即眼与身等(等同地故言等)身在欲界。获四禅眼。是即眼有身上。
决定无有身居上地。起下地眼。以生上地自有胜眼。故不须起下地劣眼。故眼于
身。终不居下。色识非上眼者。色识望眼。等下非上。等谓同地。如欲界眼见欲
界色。色识与眼俱同地也。若以二禅眼。见初禅色。色识属初定。眼属第二禅。
此即色识。望眼俱下地也。上地色细。下眼不能见上色故。故色非眼上也。上识
不依下地眼故。故识非眼上也。由此理故。色识非眼上。色于识一切者。色望于
识通等上下故。言一切。如欲界识。了欲界色。此即色望识等也。初禅眼识。了
欲界色。此即色望识下也。获二禅天眼。借初禅眼识。了二地色。此即色望识上
也。二于身亦然者。二者谓色识。此二望身通等上下。如色于识。故言亦然。如
身生欲界。起欲界眼识。了欲色时。此即色识。望身同地等也。身在欲界。发上
天眼。起初禅识。了初禅色。此即色识。望身上也。身生二禅。借初禅识。了下
地色。此即色识。望身下也。上所引义。是略举一隅。非遍尽举。智者应知。如
眼耳亦然者。释耳根也。翻前颂云耳不下于身。声识非上耳。声于识一切。二于
身亦然。此言识者。耳识也。次三皆自地者。次三者。谓鼻舌身三。眼耳次故。
名为次三。谓鼻根鼻识香身四种。舌根舌识。味身四种。身根身识。触三种。此
等相望。总皆自地。谓此三种。取至境故。鼻舌两识。唯欲界故。唯身识一。望
于身触。通自下地。与前少别故。颂曰身识自下地。自者。生欲界初禅也。谓欲
界初禅。身识望于身触。皆同地故。名为自也。下者。生上三定。借初禅识。觉
上地触。此即身识。望于身触。在下地也。意不定应知者。应知意界四事不定。
谓意有时与身识法。四皆同地。有时上下。于游等至及受生时。随其而应。或同
或异。如后定品当广分别。已上七段。总是傍论竟。次辨正论。
  从此第二十。十八界中。谁六识内。几识所识门。第二十一。几常。几无常
门。第二十二。几根。几非根门。颂曰。
  五外二所识  常法界无为
  法一分是根  并内界十二
  释曰。五外二所识者。色等五境。名为五外。此外五境。二识所识。一为五
识所识。二为意识所识。除此五界。余十三界。义准应知。唯意识识。非五识身
所缘境故。常法界无为者。唯有法界一分是常。谓无为法。义准无常法余余界。
言法余者。除无为外所余法界也。言余界者。余十七界全也。论云。又经中说二
十二根。谓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乐根。
苦根。喜根。忧根。舍根。信根。勤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当知根。已知
根。具知根(已上依经列数)阿毗达磨诸大论师。皆越经中六处次第。于命根后
方说意根。有所缘故。解云。经依六处次第。于眼等五根后。即说意根也。论依
无所缘门。有所缘门次第。于命根后。方说意根。谓命根等前八。无所缘门。意
等十四。是有所缘门也。法一分是根者。于法界中。一分是根。谓命根。乐等五
受根。信等五根。此十一根。是法界摄。后三无漏根一分。亦法界摄。由三无漏
以九根为体。所谓意喜乐舍信等五根。此九根中。唯意根一。非法界摄。所余八
根。是法界摄。故三无漏根中。取一分名法界摄也。并内界十二者。眼等五界。
及七心界。名为十二。非直法界一分为根并内界十二为根体也。且眼等五界。摄
眼等五根也。七心界摄意根也。意界意识界此二。摄后三无漏根中一分也。言一
分者。三无漏根。九根为体。于九根中。唯摄闻根。故言一分。女根男根。即是
身根。一分所摄。如后当辨。义准。所余色等五界。法界一分。皆体非根。
  俱舍论颂疏论本第二
  俱舍论颂疏论本第三
  分别根品二之一
  分别根品者胜用增上故名为根。此品广明故。名分别。所以界品后次明根品
者。界品明诸法体。根品明诸法用。依体起用。故次明根。释此品颂文分三段。
一明二十二根。二明俱生诸法。三明六因四缘。就第一明二十二根中。复分为
五。一释根义。二明根废立。三明根体。四辨诸门。五杂分别。初释根义者。就
中有二。一述萨婆多宗。二述异部。且初述萨婆多宗者。论云如是因界已列诸
根。即于此中根是何义(问根义也)最胜自在。光显是故名根。由此总成根增上
义(答根义也。根体胜故。名为最胜。根用胜故。名为自在也。根体用双胜名为
光显。由有最胜自在光显。名为增上。将增上义以释根也。)此增上义。谁望于
谁(谁二十二根。望谁增上)颂曰。
  传说五于四  四根于二种
  五八染净中  各别为增上
  释曰。传说五于四者。眼等五根。各于四事。能为增上。一庄严身。二导养
身。三生识等。四不共事。且眼耳根。庄严身者。谓若盲聋身丑陋故。导养身
者。眼见耳闻避险难故。生识等者。发眼耳二识及相应心所(等考等取心所也)
不共事者。谓眼能见色。耳能闻声。用各别故。鼻舌身根庄严身者。如眼耳说。
导养身者。谓鼻臭香。舌尝味。身觉触。香味触三。是段食性。能受用故。生识
等者。谓发三识及相应故。不共事者。谓臭尝觉香味触三用各别故。四根于二种
者。女男命意。此于二事。能为增上。且女男根。二增上者。一有情异。二分别
异。有情异者。由此二根。令诸有情。女男类别。分别异者。由此二根。形相言
音。乳房等别(男形大。女形小。男言雄。女言细。男乳房小。女乳房大)。命
根二者。一能续过去众同分。二能持现在众同分。意根二者。一能续后有。二自
在随行。言后有者。是生有也。由中有位起爱恚心。便续生有。论引经云。时健
达缚。于二心中。随一现行。谓或爱俱。或恚俱等(健达缚。此云寻香。中有名
也。男中有。于母起爱。于父起恚。女中有。于父起爱。于母起瞋也。)自在随
行者经云。心能导世间(自在义也)心能遍摄受(随行义也)如是心一法。皆自
在随行。五八染净中者。五谓乐等五受。八谓信等五三无漏根。于染净中。如次
增上。乐等五受。染增上者。贪等随眠。所随增故。谓喜乐受顺贪也。忧苦受顺
瞋也。舍受顺痴也。信等八根。净增上者。谓清净法随生长故。
  从此第二叙异说者。颂曰。
  了自境增上  总立于六根
  从身立二根  女男性增上
  于同住杂染  清净增上故
  应知命五受  信等立为根
  未当知已知  具知根亦尔
  于得后后道  涅槃等增上
  释曰。了自境增上者。谓六识身。能了境故。眼等六根。能发六识。于了自
境有增上用。故眼等六。总立为根。从身立二根者。女男二根。于女男性中。有
增上故。女身形类。音声作业。志乐差别。名为女性。作业者。缝衣等也。志乐
者乐脂粉也。男身形类。音声作业志乐差别。名为男性。作业者。书写等业也。
志乐者乐弓马也。二性差别。由男女根故。说女男根于二性增上。于同住杂染清
净增上故者。取下两句。释此二句。应知命根。于众同分住。有增上用。应知五
受。于杂染法。有增上用。故经云于乐受贪随增。于苦受瞋随增。于舍受痴随
增。应知信等。于清净法。有增上用。由信等五。分于暖顶位。伏诸烦恼。引圣
道故。言应知者。劝许一一。各能为根。三无漏根。于得后后道涅槃等。有增上
者。言亦尔者。类显一一。各能为根。谓未知当知根。于得已知根道。有增上
用。未知根是见道。已知根是修道。见道引修道故。于已知根。增上也。已知
根。于得具知根道。有增上用。谓已知根。是修道。具知根。是无学道。谓从修
道。引无学道故。已知根。于具知根。有增上用也。具知根。于得涅槃。有增上
用。由具知根。心得解脱。心若解脱。方证涅槃。故于涅槃。有增上用。故论
云。非心未解脱。能得涅槃故。颂曰后后者。已知根是未知根后。具知根是已知
根后。故言后后。等言复显更有异说。有说未知当知根。于见所断烦恼灭中。有
增上用。已知根。于修所断烦恼灭中。有增上用。具知根。于现法乐住。有增上
用。由此具知根。能领受解脱身中。喜乐事业故。
  从此大文第二。明根废立。于中有二。一述自宗。二叙异说。且初述自宗
者。将明问起。论云。若增上故。立为根者。无明等性。应立为根。无明等因。
于行等果。各各别。有增上用故(此约自宗为难。十二因缘。互相引发。有增上
用。应立为根)又语具等。应立为根。语具手足大小便处。于语执行弃乐事中。
如其次第。有增上故。解云。此约外道数论宗为难。彼宗立五根。语具是肉舌。
于语有增上用。手于执有增上用。足于行步。有增上用。大便处于弃秽有增上
用。小便处起淫乐。有增上用。应立为根。如是等事。不应立根。由所许根。有
如是相。颂曰。
  心所依此别  此住此杂染
  此资粮此净  由此量立根
  释曰。心所依者。谓眼等六根。此内六处。是有情本也。此别者。此六根相
差别。由女男根也。此住者。复由命根。此六根一期住也。此杂染者。此六根成
杂染。由五受根也。此资粮者。此六根能与无漏净法。作资粮由信等五也。此净
者。此六根成无漏净。由后三根也。由此立根。事皆究竟。是故不应许无明等。
及语俱等。亦立为根。彼无此中增上用故。
  从此已下。第二叙异说。是识见宗。论云。复有余师。别说根相。颂曰。
  或流转所依  及生住受用
  建立前十四  还灭后亦然
  释曰。或言显此是余师意。约流转还灭。立二十二根。言流转者。以识为
体。于生死中。流转故也。流转有四。一流转所依。谓眼等六根。二流转生。由
女男根。从彼生故。三流转住。谓由命根。依彼住故。四流转受用。由五受根。
能领纳故。上来约四义。立前十四根。思可知也。言还灭者。生死止鼻。名为还
灭。取涅槃得。为还灭体。还灭位中。同前四义。立后八根。一还灭所依。谓信
等五根。一切善法。生之本故。二还灭生。由未知当知根。正定聚中。此初生
故。三还灭得住。由已知根。令涅槃得。相续起故。四还灭得受用。由具知根。
受用现法乐住故。又论结云。根量由此。无灭无增。即由此缘。经立次第(由此
者。此流转还灭也。二十二根。更不可增减。)
  从此大文第三。明根体。于中眼等六根。女男二根。此之八根。界品已说。
命根及信等五根。此六下文当辨。唯有乐等五受。三无漏根。更无转辨处。故今
应释。颂曰。
  身不悦名苦  即此悦名乐
  及三定心悦  余处此名喜
  心不悦名忧  中舍二无别
  见修无学道  依九立三根
  释曰。身不悦名苦者。身谓身受。即五识相应受也。身谓所衣。受依身起。
名为身受。身之受故。依主释也。言不悦者。是损恼义。于身受内能损恼者。名
为苦根。即此悦名乐者。即前身受。名为即此悦也。于身受中。能摄益者。名为
乐根。及三定心悦者。心谓第六意识。此第三定。心相应受。能摄益者。亦名乐
根。谓第三禅。五识无故。无身受乐。唯心悦名乐也。余处此名喜者。除第三
禅。于下三地。名为余处(下三地者。欲界初二禅也)此者。此第六识心也。谓
此心悦。于下三地。名为喜根。第三静虑。心悦安静。离喜贪故。唯名乐根。下
三地中。心悦粗动。有喜贪故。唯名喜根。心不悦名忧者。意识相应。能损恼
受。是心不悦。此名忧根。中舍二无别者。中谓非悦非不悦。即是不苦不乐受。
此处中受。名为舍根。二者谓身心二也。身即五识。心是意识。舍在身心。同无
分别。任运而生。故虽通二立一舍根。又论云。在心苦乐。多分别生。在身不
然。随境力故。阿罗汉等。亦如是生。故此立根。身心各别。解云。在心苦乐
者。意地受也。苦乐在心。分别起故。苦名为忧。乐名为喜。乐受在第三禅。即
无分别。为简此故。故言多分别生也。苦乐二受。在五识身。无分别故。名为不
然。谓五识身。随境力故。名无分别。阿罗汉等。举圣同凡。故此苦乐。在五识
身。名苦名乐。在第六识。名喜名忧也。见修无学道依九立三根者。九谓意喜乐
舍信等五根。若在见道。依此九根。立未知当知根。若在修道。依此九根。立已
知根。在无学道。亦依此九。立具知根。
  论云。如是三名。因何而立。谓在见道。有未曾知。当知行转。故说彼名未
知当知。解云。见道有十五心。谓八忍七智。此十五心。于四谛境。有未曾知。
当知行相转。如苦法忍。与疑得俱生。未知苦谛。名未曾知。后至智位。必当知
故。名为当知。如苦忍既尔。诸余七忍。亦复如是。故忍总名未知当知。中间七
智。虽能正知。良由知谛未遍中间起故。亦名未知当知。故说彼有见道行者。名
未知当知也。又论云。若在修道。无未曾知。但为断除余随眠故。即于彼境。复
数了知。是故说彼。名为已知。解云。从道类智。已去乃至金刚喻定。总名修
道。若在修道。上下八谛。总已知竟。无未曾知。但为断除迷事烦恼。贪瞋痴
慢。四随眠故。于四谛境。数起智知。名为已知。是故说彼有修道行者。名为已
知。已知而知故。又论云。在无学道。知己已知。故名为知(此释知也。谓尽智
无生智。作知己已知之解。故名为知也)。有此知者。名为具知(此释具义也。
有此者成就义也)或习此知。已成性者。名为具知(此第二约习释具也)谓得尽
智无生智故。如实自知我遍知苦。不复遍知。乃至广说(释知体也。谓尽无生。
是具知体。如实自知。我遍知苦。是尽智行相不复遍知。是无生智行相。我已断
集是尽智。不复更断。是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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