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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阿毗达磨俱舍论略释记-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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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舌三各成五根。准眼说之。喜根成五根者。谓命意舍乐喜根。又论云。第二静
虑地生。未得第三静虑。舍下未得上当成何乐根(此文意者。难前喜根。必成就
乐第二静虑。自地无乐。而有喜根。初禅有三识乐。今已舍竟。第三禅意地乐。
今复未修得故。言舍下未得上。当成何乐根也)当言成就第三静虑。染污乐根。
余未得故(答也。未断第三禅染污。必成就也。余未得者。余乐未得也)若成就
苦根彼定成就七者。彼者彼苦根定成就七根也。谓身命意喜乐舍苦根。夫成苦
根。必是欲界。故此七种。不可阙也。于四受内。除忧根者。离欲舍故。若成女
男忧信等各成八者。谓成女根。必成就八。七根如苦。更加女根。男根亦八。七
根如苦。更加男根。忧根亦八。七根如苦。更加忧根。若成信等。各成八者。谓
命意舍信等五根。二无漏十一者。谓已知具知二无漏根。各十一根也。已知根十
一根者。谓命意喜乐舍信等五根。及已知根。具知十一者。前十一根中。除已知
根。加具知根。初无漏十三者。谓未知当知。初无漏根。必成就十三根。言十三
者。谓身命意喜乐舍苦信等五根。及未知当知根。此加身苦者。若成未知当知
根。必在欲界。故定有身苦也。
  从此第五。成根极少门者。论云。诸极少者。成就几根。颂曰。
  极少八无善  成受身命意
  愚生无色界  成善命意舍
  释曰。极少八无善者。谓阐提人。名为无善。彼若极少。成就八根。谓五受
身命意也。愚生无色界成善命意舍者。愚谓异生。未见谛故。彼若极少。成就八
根。谓信等五。命意舍三。
  从此第六。成根极多门者。论云诸极多者。成就几根。颂曰。
  极多成十九  二形除三净
  圣者未离欲  除二净一形
  释曰。极多成十九者。标也。二形除二净者。释也。此明异生成根十九。谓
二形人必非圣者。故无三净也。言三净者。三无漏根也。除此三外。余十九根。
容皆具有。圣者未离欲除二净一形者。此明未离欲圣者极多。亦成十九根也。谓
初二果。及不还向。名未离欲圣也。除二净一形者。明所除根。若住见道。除已
知具知二净。若住修道。除未知具知二净。除一形者。女男根中。随除一种。以
诸圣者无二形故。故欲界圣除此三净。外余十九根。容皆具有也。
  俱舍论颂疏论本第三
  俱舍论颂疏论本第四
  从此大文。第二明俱生诸法。于中有二。一正明俱起。二广辨差别。就初正
明俱起中。一明色法俱生。二明四品同起。且初明色法俱生者。论问起云。今应
思择。一切有为。如相不同。生亦各异。为有诸法决定俱生(此总问也)有定俱
生(总答)谓一切法。略有五品。一色。二心。三心所。四不相应行。五无为
法。无为无生。此中不说(此总标诸法。意取俱生。简无为也)今先辨色决定俱
生(别问色也)颂曰。
  欲微聚无声  无根有八事
  有身根九事  十事有余根
  释曰。欲微聚无声无根有八事者。欲谓欲界。微是细义。非极微也。色聚极
微细。立微聚名为显更无细极此者。此在欲界。无声无根。八事俱生随一不减。
言八事者。谓四大种色香味触。有身根九事者。有身根聚。九事俱生。八事如
前。身为第九。十事有余根者。眼耳鼻舌。名有余根。此眼耳鼻舌各。十事俱
生。且如眼根。必有身根。此上必有地水火风。色香味触。故成十也。如眼既
然。耳鼻舌三。十事亦尔。故论云。眼耳鼻舌必不离身。展转相望。处各别故
(此上两句。显必有身。下两句。明四根各别。不可眼上。加耳等也)于前诸
聚。若有声生。如次数增。九十十一谓前八上。加声成九。前九上加声成十。前
十上加声成十一。又论云。以有声处。不离根生。谓有执受。大种因起(以根
上。有声义隐故。此文别指也)
  从此第二。明四品同起者。论云。如是已辨色定俱生。余定俱生。今次当
辨。颂曰。
  心心所必俱  诸行相或得
  释曰。心心所必俱者。心与心所必定俱生。随阙一时余则不起。诸行相或得
者。诸行即是一切有为。此即有四种。谓色心。心所。心不相应行。相谓四相。
此之诸行。心与有为四相俱起。故前句必俱二字。流至于此。应言诸行相必俱。
或得者。得谓诸行上得也。谓诸行内。唯有情法。与得俱生。不通非情。是故言
或。从此上来两段不同。总是第一。正明俱起竟。
  其次第二。大文广辨差别。于中有二。一明心所有法。二明不相应行。就明
心所有。文分四段。一明五地。二明定俱生。三明相似殊。四明众名别。就初明
五地中。一总标名数。二别释名体。且初总标名数者。论云。向言心所。何者是
耶。颂曰。
  心所且有五  大地法等异
  释曰。心所且有五者。标心所位也。大地法等异者。列其数也。一大地法。
二大善地法。三大烦恼地法。四大不善地法。五小烦恼地法。略释大地法名者。
论云。地谓行处。若此是彼所行处。即说此为彼法地(释地一字义也。地是心
王。是心所所行处。故言地。谓行处也。言若此者。此心王也。言是彼者。彼心
所也。所行处者。心是心所行处也。即说此为彼法地者。由心是行处故。即说此
心。为彼心所法家地也)大法地故。名为大地(释大地二字也。此言大者。目受
想等。十心所也。以受想等。通三性等。一切心品。故名为大。若言大地。还目
心王。心但是地。而是非大。今言大地者。大法之地。名为大地。依主释也)此
中若法。大地所有。名大地法。谓法恒于一切心有(此释大地法三字也。此中
者。此心所中也。此心所中。受想等十心所法。是大地家所有。名大地法。大地
之法。名大地法。依主释也。故知唯言大者。但目心所。若言大地。便目心王。
言大地法。即还目心所法也。此上有两重依主释。善应思之)此下第二。别释名
体。正明五地。文分五段。且初大地法者。论云。彼法是何。颂曰。
  受想思触欲  慧念与作意
  胜解三摩地  遍于一切心
  释曰。前三句标列。第四句。释得大地法名。受谓领纳。此有三种。苦。
乐。俱非。有差别故(俱非是舍受也)想者取像。谓于前境取差别相。思者造
作。谓能令心有所造作。触谓触对。根境识三和合而生。能有触对。欲谓希求所
作事业。慧谓于法能有简择。念谓于缘明记不忘。作意者。动作于意。谓能令心
警觉为性。胜解者。谓能于境印可。此事如此。非不如是。起殊胜解。三摩地
者。此云等持。平等持心。于一境转。亦持心所从强说心。遍于一切心者。释得
地名也。此十心所。遍三性等一切心品。诸余心所。即不能遍。故于此独名大地
法。
  从此第二。明大善地法者。论云。大善法地。名大善地(此释大善地三字。
信等十心所法。遍一切善心。得大善名。心王名大善地者。是大善法所行处故。
大善之地。依主释也。故大善地言。唯目心王)此中若法。大善地所有。名大善
地法。谓法恒于诸善心有(此释大善地法四字。此中者此心所中。谓信等十。是
大善地家所有。法故。名大善地法。大善地之法。依主释也)彼法是何。颂曰。
  信及不放逸  轻安舍惭愧
  二根及不害  勤唯遍善心
  释曰。信者澄净也。如水清珠能清浊水。心有信珠。令心澄净。有说于四谛
三宝善恶业果。忍许名信。及不放逸者。修诸善法。论云。离诸善法。复何名修
(此难意。善法即修。离善之外。何者名修。名不放逸也)谓此于善。专注为性
(答前难也。专注是修。名不放逸也)余部经中。有如是释。能守护心。名不放
逸轻安者。轻谓轻利。安谓安适。于善法中。有所堪任。名心堪任性。舍者舍离
沈掉。令心平等。无警觉性。惭愧二种。如后当释。颂言二根者。谓无贪无瞋。
二善根也。不说无痴者。无痴善根。以慧为体。前大地法中。慧已摄竟。故大善
地法中。不重说也。言不害者。谓无损恼。勤者精进。谓能令心勇悍为性。颂言
唯遍善心者。释得地名也。谓唯遍善心也。由前信等具此两义。一则唯是善性。
二则遍一切善心。如大地法。虽能遍善心。不是唯善。唯信等具二义。得大善地
法名也。
  从此第三。明大烦恼地法。论云。如是已说大善地法。大烦恼法地。名大烦
恼地(释大烦恼地四字。唯目心王。心是大烦恼之地。名大烦恼地。依主释也)
此中若法。大烦恼地所有名大烦恼地法(此释大烦恼地法五字。此心所中。谓痴
等六。是大烦恼地家。所有法故。名大烦恼地法。大烦恼地之法。依主释也。故
知大烦恼三字。唯目痴等。大烦恼地四字。即目心王。大烦恼地法五字。还目痴
等。应善思之)谓法恒于染污心有(释上大义也)彼法是何。颂曰。
  痴逸怠不信  昏掉恒唯染
  释曰。痴者愚痴。亦名无明。迷境起故。亦名无智。无决断故。亦名无显无
彰了故。逸者放逸。不修诸善。是修诸善。所对治法。怠谓懈怠。心不勇悍。是
前所说。勤所对治。不信者。令心不澄净。是前所说。信所对治。昏者昏沈。谓
身心重性。于善法中。无所堪任。亦名身心之无堪任性。掉者掉举。令心不静。
恒唯染者。释得地名也。遍者是恒义。此上六种。一则唯染。二则遍染。具此两
义。独得大烦恼地法名。且如受等。虽是遍染。不是唯染。忿等十惑。虽是唯
染。不是遍染。故皆不得大烦恼地名也。
  从此第四。明大不善地法者。论云。如是已说大烦恼地法。大不善法地。名
大不善地(此释大不善地四字。目心王也。心王是大不善法之地。名大不善地
也。依主释也)此中若法。大不善地所有。名大不善地法。谓法恒于不善心有
(此意释大不善地法五字。目无渐等。谓无惭等。是大不善地家。所有法故。名
大不善地法。大不善地之法。依主释也)彼法是何。颂曰。
  唯遍不善心  无惭及无愧
  释曰。此遍不善心者。释无惭无愧。得大不善名也。谓无惭无愧。一则唯不
善性。二则遍一切不善心。具此两义。独得大不善名。且如受等。虽是遍不善
心。不是唯不善性。忿等七惑。除谄诳憍。此七及瞋。虽唯不善性。不是遍不善
心故。皆不得大不善名。此二行相。如后当释。
  从此第五。释小烦恼地法。论云。如是已说大不善地法。小烦恼法地。名小
烦恼地(小烦恼三字。忿等是也。小烦恼地。即目心王。心王是小烦恼法之地。
名小烦恼地。依主释也)。此中若法。小烦恼地所有。名小烦恼地法(此小烦恼
地法五字。目忿等十。谓忿等是小烦恼地家所有法。故名小烦恼地法。小烦恼地
之法。依主释也)谓法小分。染污心俱(释小烦恼名也。不遍一切。故言少分)
彼法是何。颂曰。
  忿覆悭嫉恼  害恨谄诳憍
  如是类名为  小烦恼地法
  释曰。此忿等十。名小烦恼。谓有三义。一唯修所断。二意识地起与无明相
应。三各别现行。具此三义。故独得名小烦恼地也。且如受等十大地法。痴等六
大烦恼地法。及无惭愧二。不定中贪瞋寻伺睡眠。此等诸法。三义俱关。慢疑二
种。虽与意痴相应。俱关唯修断。慢通见修断。疑唯见断故。恶作虽唯修断。阙
意痴相应。通善性故。皆不名小烦恼地法也。已上五段不同。总是别释五地名体
竟。
  从此第二。明定俱生。于中有二。一明欲界。二明上界。且欲界俱生者。论
问云。此中应说于何心品。有几心所决定俱生。颂曰。
  欲有寻伺故  于善心品中
  二十二心所  有时增恶作
  于不善不共  见俱唯二十
  四烦恼忿等  恶作二十一
  有覆有十八  无覆许十二
  睡眠通不违  若有皆增一
  释曰。欲晓此颂。且要先知于欲界中。心品有五。谓善唯一。不善有二。一
与不共无明相应。谓此心品。唯有无明。更无余惑。二与余贪瞋等相应。无记有
二。一有覆无记。二无覆无记。今此颂文。约此五品。以明俱生。欲有寻伺故于
善心品中二十二心所者。夫欲界中。必有寻伺。故于善心品中。二十二俱生。谓
大地十。大善地十。及与寻伺。有时增恶作者。然此恶作通善恶性。于善心中。
有无不定。故言有时。善心若有。于前心品。更增恶作。成二十三。言恶作者。
论有三解。论云。恶作者何(问也)恶所作体。名为恶作(答也。于恶所作事。
起心厌恶。若恶若善。若作若不作。俱在其境也)。应知此中缘恶作法。说名恶
作。谓缘恶作。心追悔性。注曰。于恶作事既不称心。遂生追悔。即此追悔。缘
恶作起名为恶作。恶作是境。非追悔也。今名追悔。为恶作者。从境为名也。此
下论文。如缘空解脱门。说名为空。缘不净无贪。说为不净。注曰。此文举例释
成也。空解脱门。以定为体。今名空者。以缘空故。从境为名。不净观无贪为
体。今名不净者。缘不净故。从境为名。恶作亦尔也。又见世间。约所依处。说
能依事。如言一切村邑国土皆来集会。恶作即是追悔所依。故约所依说为恶作。
注曰。此第二释意者。先因恶作。方起追悔。故知恶作追悔所依。今唤追悔为恶
作者。于所依处。显能依事。如人依村村是所依。若人集会即言村来。是举所依
村。显能依人也。又于果体。假立因名。如言此六触处。应知名宿作业。注曰。
此第三释。因是恶作。果是追悔。今唤追悔。为恶作者。此于果上立因名故。如
言者。如经言也。此六触处。眼等六根也。此六触处是果。宿作业是因。经言六
触处是业者。亦是果上立因名也。问何等恶作。说名为善。答谓于善恶作不作
中。心中追悔性。谓于先时。于善不作。于恶而作。后生追悔。名善恶作也。与
此相违。名为不善。谓先作善。而不作恶。后生追悔。名不善恶作也。故此二恶
作。各依善恶二处而起。于不善不共见俱唯二十者。此明不善心品。二十心所俱
生也。不善不共者。不共无明也。见者不善见也。俱者。谓不善心。一与不共无
明俱。二与不善见俱也。且于不善不共无明心品。必有二十心所俱生。谓大地
十。大烦恼地六。大不善地二。及与寻伺。第二不善见。相应心品者。谓此心
中。或有邪见。或有见取。或有戒禁取。亦有二十心所俱生。名即如前不共品
说。于五见中。除身边见者。此二见是有覆无记见也。问此不善见相应心品。合
有二十一。二十如前。应加不善见。何故俱言二十耶。答非见增故。无有二十
一。以即于十大地法中。慧用差别。说为见故。见以慧为体。十大地法中。慧已
摄竟。故不重说也。四烦恼忿等恶作二十一者。此有三类。一四烦恼者。贪瞋疑
慢也。二忿等者。十小随烦恼也。三恶作者。不善中恶作也。此三类心。各有二
十一心所俱生。且四烦恼相应心品。二十一者。谓大地十。大烦恼地六。大不善
地二。及与寻伺。此二十上。加贪等随一。名二十一也。忿等二十一者。二十如
前。加忿等一。不善恶作二十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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