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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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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让我们进行更深入地分析。——按照上面所说,自我已经通过对感觉的自由反思把自己设定为自我,这是合乎“自己设定自己的东西,同时既规定又被规定的东西,就是自我”这条原理的。——因此,自我已在这个反思(这个反思表现为自我感觉)中规定了自己,充分地表述和规定了自己。

  它在这个反思中是绝对规定。

  16.向外的冲动是指向这种活动的,因而从这一点来说,它就成了一种从事规定的,从事改变的冲动,而它所规定和改变的是某种在自我之外的东西,是已由感觉呈现了的实在。——自我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它被冲动驱使着向外〔活动〕,这等于说,它应该是规定者,但是,一切规定〔活动〕都以一个可规定的质料为前提。——必须保持平衡。
  于是,实在继续是它原来所是的那样的实在,继续是某种可以与感觉发生关系的东西。对于实在本身,对于作为单纯质料的实在,任何改变都是不可思议的。因为改变等于消除,等于完全扬弃。但是,改变却是生命的条件;没有生命的东西其中就不能有冲动,而且有生命的东西起冲动的目的不能是消除生命。因此,在自我里表现出来的冲动,根本与质料一般无关,毋宁只涉及某种质料规定。(我们不能说什么不同的质料。质料,物质,都是绝对单一的,但质料有不同的规定。)
  17.出于冲动的这种规定,就是被感觉为渴望的那种东西。因而渴望绝对不是去产生质料,而是去改变质料。

  18.渴望的感觉当初之所以不可能,是因为上述冲动没有对自我的规定进行反思,这是不言而喻的。这种反思当初之所以不可能,是因为冲动没有受限制,具体地说,是因为那只显现于渴望之中的、指向着规定的冲动,没有受到限制。
  但是,自我的一切限制,都只是被感觉到的限制。这里要问:从事规定活动的冲动,既然是通过某种感觉才被感觉到是受了限制的,那么,这种感觉是一种什么样的感觉呢?
  19.一切规定作用都来于理想性活动。那么,假如所需要的感觉可能有的话,那就不会不有一个客体因这种理想性活动而被规定起来,而且这种从事规定的行动就不会不与感觉发生关系。
——于是,出现了这样的问题:
  1.理想性活动怎么会成为这种规定作用的可能性和现实性的?
  2.这种规定作用怎么能与感觉发生关系的?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的回答是:早在前面我们就已经通过那只要能起作用就一定经常起作用的冲动给理想性活动作了规定。按照这个规定,首先限制的根据必定是通过理想性活动被设定为完全由其自己规定了的客体。但正因为这样,这个客体并不进入意识,也不可能进入意识。这样一来,一种在自我之中的冲动,根据对它的单纯规定,就被描述出来了。由于冲动的原故,理想性活动必定至少首先作出努力以争取对设定起来的客体进行规定。
——我们不能说自我是怎么因冲动而去规定客体的,但我们至少知道,按照这个植根于自我的最内在本质中的冲动,自我是规定者,是规定的单纯的和无条件的活动者。那么,这种规定冲动——我们撇开已经知道的渴望感觉不谈,因为仅仅渴望感觉的存在就对我们的问题有决定性影响——我再说一遍,这种规定冲动能不能按照其纯粹先验的根据而具有因果性,而得到满足呢?根据规定冲动的限制,才有渴望的可能性,根据渴望的可能性,才有感觉的可能性,根据感觉,才有生命,意识,以及一般精神存在。因此,只要自我的确是自我,规定冲动就不具有因果性。但是,其所以不具有因果性的根据,正如前面讨论一般冲动时所指明的那样,却不能存在于规定的冲动自身之中,因为假如这个根据就在其自身之中,则规定的冲动就不是冲动了。因此,其根据是存在于非我的一种规定自己本身的反冲动中,存在于非我的一种与自我及其冲动完全无关的作用或冲动中。而这种作用走的是自己的道路,遵循的是它自己的规律,正如自我的冲动遵循它自己的规律那样。

  因此,如果一个客体及其种种规定是自在的,也就是说,是由本性的固有的内在作用产生出来的(对于一个客体来说,这是我们假设的,但对于自我来说,我们将马上证明这是现实的)。如果自我的理想性(从事直观的)活动是象我们证明了的那样被冲动驱逐出去的话,那么,自我就将要并且必定规定着客体。自我在这种规定中受冲动的引导,力图按照冲动来规定客体。但是,它同时又处于非我的干预之下,被事物的实际性质所限制,以至在或高或低的程度上不能〔完全〕按照冲动来规定客体。

  由于冲动具有这样的局限性,自我就受到限制。于是正如任何努力受到限制的那样,就出现了一种感觉。在这里,这是一种自我受限制的感觉。自我不是感觉受了质料的限制,而是受了质料的性质的限制。这样一来,第二个问题也就同时解答了。这个问题是:规定的局限性怎么会与感觉发生关系。

  20.让我们现在对刚才说的进行更深入的讨论,提出更确切的证明。

  a.象上面指出的那样,自我是通过绝对自发性规定着自己本身的。这种规定活动就是我们当前正讨论的冲动所涉及的那种活动。它是被冲动驱使着向外面去的。如果我们想彻底认识由冲动所驱使的活动的规定〔作用〕,那么,我们就必须首先彻底认识活动自身。

  b.在行动里,活动只不过是反思作用。它是按照自我的本来面目规定自我的,并不改变自我的什么东西。所以人们完全可以说,当初它是一种单纯的造型作用。它那里没有的东西,冲动既不能也不该给它添加进去。因此,冲动仅只驱使它将现成存在的东西加工制造出形象来,如果确有某种东西现成存在在那里的话。它只被冲动驱使去直观事物,但决不通过实际作用去改变事物。一种规定只应该在自我中被产生出来,就象它是在非我中的那样。

  c.但是,就一种意义来说,那对自己本身进行反思的自我必定曾在自身中具有反思的尺度。这就是说,自我所涉及的曾是这样的东西,这东西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自我曾设定这东西为自我。只要我们仅仅把这种东西视为能反思的,那么这种东西之所以曾经现成存在在那里,就不取决于自我。然而自我为什么不曾对较少的东西反思呢?为什么单单反思被规定者或规定者呢?它又为什么不曾对更多的东西进行反思呢?为什么不曾扩展它的反思对象的范围呢?其所以如此的根据,曾不能不在自我之内。这是因为,当初发生反思完全是出于绝对的自发性。这样一来,那隶属于每一反思的东西就曾不能不只在自己本身中有它自己的界限。——当初情况之所以这样,也可以通过另外一种考察显示出来。自我应该已被规定,那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的东西,曾经被设定为自我。反思者曾在其自己本身中有这种尺度,并把这尺度带到反思中去。因为,既然它是通过绝对自发性进行反思的,它本身就是那同时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的东西。

  是不是反思者也有为非我的规定所适用的这样一种内在的规律呢?如果有的话,那它是一种什么样的规律呢?这个问题是很容易根据前面已经列举的理由来解答的。

  冲动所涉及的是进行反思的自我,如果进行反思的自我存在的话。冲动既不给自我增添什么也不从自我那里取走什么,冲动的内在规定的规律始终是同一个东西。凡是应该成为自我的反思作用的对象的和凡是应该成为自我的(理想性)规定作用的对象的一切东西,都必定(实际上)“同时既是规定者又是被规定者”。那要加以规定的非我,也是这样。因此,主观的规定规律就是某种这样的东西,它同时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或者说,它是通过自己本身被规定的。而且,规定的冲动所追求的就是发现这样的东西,规定的冲动只能在这个条件下得到满足。——规定的冲动所要求的规定性,所要求的充分完整性,仅仅以此为标志。某种东西,只要它是被规定者而不同时也是规定者,那它就是一个结果。而这种被引起来的结果,作为某种外来的东西,被排除于事物之外,为反思引进的界限所隔离,并由某种其他的东西加以说明。某种东西,只要它是规定者而不同时又是被规定者,那它就是一个原因,而规定作用被联系到某种别的东西上,并由此而被排除于反思给事物所设定的领域之外。只有事物与自己本身发生相互作用的时候,事物才是一个事物,才是那同一个事物。这个标志原是自我的标志,规定的冲动把它从自我那里取来转嫁到事物身上。而这一点非常重要,值得注意。

  (我们用最普通的事例就可以说明之。为什么甜或苦,红和黄如此等等,都是一种不能再进一步分解的单一的感觉呢?——或者说,为什么它们一般说来都是一种自身独立的感觉,而不仅仅是别的感觉的一个组成部分呢?其所以如此的理由根据,显然必定存在于那意识到它们各是一个单一感觉的自我之中。因此,在自我里必定先验地就有一个划分界限的一般规律。)d.规定的规律虽然一样,自我与非我的差别却始终存在。如果被反思的是自我,则反思者与被反思者也是同一个东西,既是被规定的又是能规定的。如果被反思的是非我,则反思者与被反思者就是相对立的,因为不言而喻,反思者永远是自我。

  e.现在同时就提出了很严格的证明。证明规定的冲动并不涉及对实在的改变作用,而只涉及对理想的规定作用,即对自我的规定作用,造型的作用。凡是可以是规定的冲动的客体的东西,必定实际上完全是由自己本身所规定的,而且在这里根本就没有自我的实在活动的存在余地,毋宁自我的实在活动会与冲动的规定发生明显的矛盾。因为如果自我实际上有所改变,那么,应该出现的东西还没有出现。

  21.现在还有这样一个问题:可规定的东西是如何并以什么方式被给予自我的。通过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我们就将更进一步深入到这里要去剖析的这种行动体系的联系中去。

  自我反思它自身,把自身反思为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并且恰恰由于自己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它给自己划定了界限,作了限制。但是,没有一个限制者,就没有限制可言。这个限制者,即自我的对立者,不能象它在理论上被假设的那样由理想活动产生出来,而必须是给予自我的,必须就在自我之中。可是,在自我之中的东西,当然只能是前面提过的在这种反思中被排除了的那种东西。——只有自我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自我才设定自己为自我。但自我只在理想的意义上才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至于自我趋向实在活动的那种努力,则是受限制的,正因为是受限制的,它才得到设定,才被设定为一种内在的、封闭的、规定自己本身的力量(即它同时是被规定的和规定的),或者,因为这种力量没有外表,就被设定为积极的质料。这种质料得到反思,因此,它通过设定对立的作用被移往外部。而自在的、原始的主观的东西就被转变为一种客观的东西。

  a.这里,“如果没有非我相反地设定自己,则自我就不能设定自己为被规定的”这个命题从什么地方产生出来的问题就完全清楚了。——就是说,我们根据现在已经熟知的这个命题本来应该从一开始就能作出“如果自我要规定自己,它就必然地要设定对立的某种东西以与自己相对立”这一推论。

  但是,由于我们是在知识学的实践部分里,从而我们必须随时随地照顾到冲动和感觉,所以我们曾经不得不从一种冲动推论出这个命题来。——从本源上说,冲动是向外的,它发挥着它所能发挥的作用。而且,由于它不能对实在活动发挥作用,所以它至少对那按本性说根本不能受限制的理想活动发挥作用,并驱使其朝向外面。这样一来,设定对立就出现了。从而一切意识规定,特别还有自我和非我的意识,就都通过冲动并在冲动之中联系到一起了。

  b.主观的东西变成了一种客观的东西,反之,一切客观的东西本来就是一种主观的东西。——我们举不出一个完全恰当的例子来,因为这里说的是一个被规定者一般。而被规定者一般,除了是一个被规定者之外就再也不是什么了。这样一种东西所以根本不能出现在意识之中,其理由我们马上就会看到。任何一个被规定者,如果它确实出现在意识中,那么,它就必然是一个特殊的东西。但是,我们前面提出的那个见解,可以通过特殊东西的这个事例,在意识里得到完全明确的证明。

  例如,特殊的东西是某种甜的、酸的、红的、黄的,或者类似的东西。这样一种规定显然只是主观的东西。而这种主观的东西我们希望不会有什么人去否认,只要他理解这个词的意思就可以了。什么是甜或酸,什么是红或黄,这是绝对不能描述而只能感觉的,是〔绝对〕不能通过描述告诉给别人的,而必须由别人亲自用感觉与对象发生接触,才能使我们的感性经验成为他的知识。人们只能说:在我这里,我有苦的感觉,我有甜的感觉,等等,此外什么也不能说。——可是,既然是这样,那么,即使别人也使对象与他的感觉发生接触,你们怎么知道你们的感受会因他接触了对象就也成为他的知识呢?你们怎么知道他会和你们产生同样的感觉呢?比如说,你们怎么知道糖在他的味觉上造成的印象恰恰就是糖在你们的味觉上造成的那种印象呢?不错,你们把你们吃糖时在你们那里产生的印象叫做甜的,而且他和你们的一切同胞也都和你们一样把吃糖的印象叫做甜的。但这种彼此同意仅仅是口头上的。试问你们怎么知道你们双方都称之为甜的那种感觉在他那里恰恰就和在你们那里的是同一个感觉呢?在这个问题上,是永远搞不出什么名堂来的。事情属于单纯主观的领域,绝对不是客观的。只有通过综合作用,把糖与一个特定的就其自在地而言是主观的、只不过由于它的一般规定性才成为客观的味觉综合起来,事情才过渡到客观性领域。——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从这样一些与感觉发生的单纯关系中产生出来的。没有感觉,就不可能有对我们之外的任何事物的表象。

  现在,你们把你们自身的这种规定直接地转嫁到你们以外的东西上。你们把你们的自我所固有的偶性当成存在于你们之外的一种偶然的事物(这是为了需要而在知识学里建立起来的那些规律所要求的),使之成为应扩展于空间并充实于空间之中的质料的一种偶性。这种质料也许只是某种存在于你们之内的单纯主观的东西。应该说,你们至少早就对此发生怀疑了,因为你们并不需要对这种质料另外有任何新的感觉,就能把某种按你们自己的理解来说的单纯主观的东西转移到它身上去。而且因为这样一种质料,如果没有可以转嫁于其自身的主观东西的话,对你们而言,它就根本不存在,从而对你们而言它就什么也不是,只不过是你们所需要的那种从你们自身中迁移转嫁出来的主观东西的负荷者而已。——既然主观的东西是你们转移到它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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