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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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把-A再分为两个方面:它的形式,和实质。由形式所规定的是,它是一个对立面(某个X的对立面)。如果它是和一个有规定的A对立的、相反的,它就具有实质;它不是任何有规定的东西。
8)-A的形式,是通过行动直接了当地被规定的;-A是一个对立面,因为它是一个对设的产物。-A的实质,则是通过A被规定的;它不是A所是的那个东西;而且它的整个本质就在于它不是A所是的那个东西。——关于-A,我所知道的是:它是某个A的对立面。但我所据以知道-A的那个对立面、〔A〕,到底是什么,或不是什么,这就只在我认识了A的条件之下,我才能知道。
9)原初被设定的没有别的,只有自我;而自我只是直接了当被设定的(
A1.)。因此只能直接了当地对自我进行反设定。但是,同自我相反或对立的东西,就是=非我。
10)“-A不=A”确实是经验意识的事实之一,命题“-A不=A”的绝对确实性是大家无条件承认的;同样确实的是:相对于自我,直接了当地对设起来一个非我。我们刚才关于一般的对设或反设定所说的那些话,都是从这个原始的反设定推导出来的;因此,反设定自来就具有这样的性质:它在形式上是绝对无条件的,但在实质上是有条件的。而这样一来,我们也就找到了人类全部知识的第二原理。
11)由于单纯的反设定(或对设),非我应得到与自我所应得到的东西相反的东西、对立面。
(通常总认为,非我的概念是从表象出来的东西中通过抽象作用产生出来的一种谈话方式上的概念。但这种见解的肤浅是显而易见的。比如说,我要表象随便一个什么东西,我就必须把这东西对设在表象者的对面,这样,表象作用的客体里当然就能够而且必定包含有一个X,通过这个X,客体才发现自己是一种可以表象的东西而不是表象者;但关于这个情况,即,凡包含X的一切东西都不是表象者而是一个可以表象的东西,我是不能通过任何对象而懂得的;要能设定随便一个什么对象,我就必须首先知道这个对象;因此对象必须在一切可能的经验以前原来就存在于我自身之中、存在于表象者之中。——这个论断是一目了然的,可以说,谁若是不理解它,谁若不会从它出发上升到超验的唯心主义,那么谁就一定是无可争辩的精神盲人。)从实质命题“我是”中抽掉它的内容,曾得到纯粹形式的、逻辑的命题“A=A”。从本段建立的命题中通过同样的抽象就得到我称之为对设命题的逻辑命题“-A不=A”。在这里,它还既不可予以规定,也不可用文字公式加以表述;其所以不能的理由,将在下一段里看到。如果人们终于完全抽掉特定的判断行动而单单注视从反义物到不存在这一推论形式,那么人们就得到了否定的范畴。关于这个范畴,也要到下一段才可能有一个明晰的认识。
A
3.第三条:形式上有条件的原理在我们的科学里,我们每前进一步都使我们更接近于这样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里一切都是可以证明的。在第一条原理中,根本没有任何东西应该得到证明和可以证明;无论就形式说或就内容说,第一条原理都是无条件的,无须任何更高的根据就已经确定的。在第二条原理中,反设定或对设的行动,诚然不是可以推导出来的;但是,只要这种行动就其单纯形式而言是无条件地设定起来的,则对设起来的东西必定是=非我这一点,就是可以确切证明的。第三条原理几乎是完全可以证明的,因为它不像第二条原理那样就内容说而是就形式说是规定了的,并且不像第二条原理那样由一个命题、而是由两个命题所规定的。
第三条原理,就形式而言,是规定了的,只就内容而言,才是无条件的——就是说,它所提出的行动任务,是由先行的两个命题给它规定了的,但任务的解决却不是这样;任务的解决是无条件地和直接了当地由理性的命令来完成的。
因此我们现在从一种能够推导出这项任务的演绎法开始,并且尽可能地用这个方法演绎下去。等到演绎不可能继续进行,我们就将毫无疑问地看出:在什么地方我们必须中断这个演绎,必须依靠从上述任务中产生出来的那种无条件的理性命令。
A)1)只要设定了非我,就不能设定自我;因为自我通过非我而被完全扬弃了。现在,非我是在自我中被设定了:因为非我是被树立起来了的对立面;但一切对设〔行动〕都以在自身中被设定、又对被设定的东西进行了对设的那个自我的同一性为前提。
因此,只要非我在自我中被设定了,自我就不能在自我中设定起来。
2)但是,只有在自我中(在同一的意识中)设定了一个非我可以与之相对立的自我,非我才能设定起来。
现在,非我应当在同一的意识中被设定。
因此,只要非我被设定了,自我也就必定在那同一意识中被设定了。
3)这两个结论是互相对立的:两者都是从第二条原理中通过分析发展出来的,因而两者都包含于第二条原理之中。所以第二条原理本身是自相矛盾的,并且自己扬弃自己。
4)但是,第二条原理,只有在设定起来的东西为对设起来的东西所扬弃的情况下,因而只有在它本身有效准的情况下,才自己扬弃自己。现在,它应该是自己扬弃了自己,应该没有效准。
因此,它并不扬弃自己。
第二条原理扬弃自己;同时它又不扬弃自己。
5)如果第二条原理的情况是这样,那么第一条原理的情况也没有什么不同。第一条原理自己扬弃自己,同时又不扬弃自己。因为:如果自我=自我,那么凡在自我之中被设定了的一切就都被设定了。
现在,第二条原理应该是在自我中设定了,而又不应该在自我中设定。
因此,自我不=自我,而是自我=非我,非我=自我。
B)这一切结论,都是从已建立的那些原理中,依据被预定为有效的那些反思规律,推导出来的;因此它们必定都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它们是正确的,则意识的同一性亦即我们知识的统一的绝对的基础就被扬弃了。因此,现在我们的任务就规定下来了,那就是,应该找出任何一个X,凭借它,上述一切结论都可以是正确的,而意识的同一性又不被扬弃。
1)各个应该统一起来的对立面,都是在作为意识的自我之中。因此X也必定是在意识之中。
2)自我与非我是自我的原始行动的两个产物,而意识本身是自我的第一个原始行动的这样一种产物、是自我的自己设定自己的设定行动的这样一种产物。
3)但是,按照上述那些结论,产生非我的那个行动,亦即反设定,如果没有X,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X本身必定是一种产物,而且必定是自我的一种原始行动的产物。因此就有了一种以=X为其产物的人类精神的活动=Y。
4)这种行动的形式,是由上述的任务完全规定了的。对设起来的自我和非我,应该通过这种行动被设定为统一的、等同的东西,它们并不因此而互相扬弃。上述那些对立物都应该被吸收到统一的意识的同一性里去。
5)但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以及用什么方式才可能做到这一点,还没有因为任务确定了就被规定下来;这不在任务之内,也不能以任何方式从任务中发展出来。因此我们必须像上面那样做一个实验,并且反问自己一下:A与-A,存在与非存在,实在与否定,它们怎样才能结合在一起来加以思维,而彼此并不互相取消、互相扬弃?6)对这个问题,不能指望有人会提出别的答案,答案只能如下:它们彼此互相制约。因而如果这个答案是正确的,那么行动Y就该是对立双方的相互制约;而X就是这些限制的标志。
(请大家不要这样了解我:好像我主张限制的概念是一个分析概念,它形成于实在与否定的统一,可从这统一中发展出来。诚然,两个对立的概念是由前两条原理给定了的;但它们应该被统一起来这一要求,则包含在第一原理里。至于它们如何才能被统一起来,则完全不包含在那两条原理之中,而是由我们精神的一条特殊的规律来规定的,而这条特殊精神规律则要通过上述实验才能被意识到。)7)但是在限制的概念里不仅只包含着我们寻求的X,这就是说,其中同时还包含着统一起来的实在性和否定性的概念。因此我们为了单纯地得到X,就还必须进行一番抽象。
8)限制某个东西,意思就是说,不由否定性把它的实在性整个地扬弃掉,而只部分地扬弃掉。因此,在限制的概念里,除实在性和否定性的概念之外,还含有可分割性的概念(即,一般的可有量性的概念,而不是某一特定的量的概念)。
这个概念就是我们所寻找的X,而这样一来,无论自我还是非我就都由行动Y直接了当地设定成为可分割的。
9)无论自我还是非我,都被设定为可分割的;因为行动Y不能跟随在对设行动之后,这就是说,它不能被认为是由于有了对设行动才成为可能的;因为按照前面的论证,对设行动如没有行动Y,就会把自己扬弃掉,因而是不可能的。另外,行动Y又不能先于对设行动之前;因为采取这一行动仅仅是为了使对设行动成为可能,而且,没有可分割的东西,可分割性就是虚无的。由此可见,行动Y是直接就在对设或反设行动之中并且是与它一起发生的;两者是同一回事,只在反思中才被分别开来的。一个非我既然已相对于自我而对设起来,那么与之相对立的那个自我,和对设起来的那个非我,就因而都被设定为可分割的。
C)现在,我们只还需要审查一下,通过我们所提出的行动,任务是否已真正解决,一切对立的东西是否已统一起来。
1)第一个结论,从现在起,被规定如下:就非我所据以被设定的那部分实在性来说,自我没有在自我之中设定起来。
因为实在性的一部分,即,已归属于非我的那一部分的实在性,已在自我之中被扬弃了。第二个命题与这个命题并不矛盾。只要非我被设定了,自我也就必定被设定了,因为它们两者,就它们的实在性来说,一般地已被设定为可分割的。
只是到现在,凭借着建立起来的概念,人们才能说,自我与非我都是某种东西。第一条原理的绝对自我并不是某种东西(它没有宾词,并且不能有宾词);它直接了当地就是它所是的东西,而这个东西是不能进一步说明的。现在,凭着这个概念,在意识中的一切都是实在性;其中不属于自我的实在性属于非我,反之,不属于非我的实在性属于自我。两者都是某种东西;非我就是不是自我的那种东西,反之,自我就是不是非我的那种东西。与绝对自我相对立(但非我只在它被表象的情况下而非在它自在的情况下,才能被对设起来与绝对自我相对立,这是到时候它将表现出来的),非我是绝对的虚无;与可限制的自我相对立,非我是一个负量。
2)自我应该是自身等同的,却又应该是自身对立的。但是,自我在意识看来是自身等同的,因为意识是统一的;不过在这个意识之中,绝对自我是被设定为不可分割的;相反,有非我与之对设起来的那种自我,则是被设定为可分割的。因此,只要有一个非我被对设起来以与自我相对立,而这个自我本身则是与绝对自我对立的。
这样一来,一切对立物就都已统一起来,而又无损于意识的统一性;而这就仿佛是一次考验,证明了建立起来的概念是正确的概念。
D)由于按照我们那个要等完成了一门知识学才能加以证明的前提来说,只有一条绝对无条件的原理、一条在内容方面有条件的原理、一条在形式方面有条件的原理是可能的。因此,除了以上所提各条原理之外,再也不能有别的原理。至此,绝对无条件地明确无误的东西,已详述无遗;我将用以下公式来表述它:自我在自我之中对设一个可分割的非我以与可分割的自我相对立。
没有哲学越出这种认识;但任何彻底的哲学,都应该回溯到这种认识上来;而且只要它做到了这一点,它就成了知识学。从现在起,一切在人类精神的体系中出现的东西,都必定能从我们已建立的东西中推演出来。
1)我们已经通过可分割性这一概念将互相对立的自我与非我统一起来。如果抽掉特定的内容,抽掉自我与非我,而将两个对立物通过可分割性概念所达到的单纯的统一形式保留下来,那么我们就得到了人们迄今称之为根据命题的那个逻辑命题:A部分地=-A,和-A部分地=A。每个对立的东西都在一个标志=X中与它的对立物等同;而且,每个等同的东西都在一个标志=X中与它的等同物对立。这样一个标志=X就叫做根据,在第一种情况下就是关联根据,在第二种情况下就是区别根据;因为,把对立的东西加以等同或加以比较,叫做关联;把等同的东西对设起来或使之对立,叫做区别。这个逻辑命题,通过我们建立的实质原理,已得到证明和规定。说得到了证明,是因为:a)一切对立物=-A,都是对一个A而对设起来的,而这个A是设定了的。通过一个-A的设定,A被扬弃了,却又没被扬弃。
因此A仅只部分地被扬弃;并且,尽管在未被扬弃的A中设定了X,而在-A中并未设定-X,却是设定了X本身。
因此,在X之中,是A=-A。而这个X曾是第一个X。
b)一切被等同起来的东西(=A=B),由于是在自我之中被设定的,都是自相等同的。A=A,B=B。
现在如果设定B=A,在这里B并不是通过A而被设定;因为假如B是由于A而被设定,B就会=A而不=B了。(那将不是存在着两个被设定者,而是只有一个被设定者了。)但是,如果B不是由于A的设定而被设定,那么在这个情况下B就=-A;而且通过设定两者等同,被设定的就既不是A,也不是B,而是某一个X,而这个X是既=X,又=A,又=B。这个X曾是第二个X。
由此我们就可看出,那个本来与命题A=A互相矛盾的命题A=B,怎样竟能是有效准的了。X=X,A=X,B=X;因此,就A与B两者都=X来说,A=B。但是,就两者都=-X来说,A=—B。
仅只在一个部分里,相同的东西是对立的,对立的东西是相同的。因为假如它们在一个以上的部分里是彼此对立的,即是说,假如在互相对立的东西自身中存在着互相对立的标志,那么,两个标志中总有一个属于这样的标志:在该标志下两个被比较的东西是等同的,因而它们不是对立的;反过来的情况也是这样。因此,每个有根据的判断都只有一个关联根据,也只有一个区别根据。如果它有许多根据,它就不是一个判断,而是许多个判断了。
2)逻辑上的根据命题受着上述实质原理的规定;这就是说,它的有效准性本身受到限制,它只对我们知识的一部分有效准。
各种事物都一般地被设定为等同,或一般地被设定为对立,这是一个条件;只在这个条件之下,它们才按某一个标志被设定为对立的或被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