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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中国民间禁忌-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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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从“社会的规定性”这一意义上来讲,仪式并不简单地只指祭祀的或者某种巫术的、宗教的仪式,像社会分工这样一类社会契约性质的禁忌也可以说是被某种仪式规定下来的。比如法国沙利。安什林所指出的“劳动分工和妇女之从狩猎中被排除出来,建立了对于食物的禁令的基础”(《宗教的起源》)。
    仪式说从社会学的角度对禁忌的由来作出了说明。仪式的规定往往会带有某种随意性,有时候,社群首领(酋长)或者神权的代表人物(巫师)可以“有权宣布任何事物为禁忌”(参见弗雷泽《金枝》)。然而一旦禁忌形成之后,就具有了“不可抗拒的约束力量”。人们出于社会化的需要,往往并不去认真考察它的合理性,而只是绝对的服从。并且它还将依靠社会的、宗教的、宗法的权威意识以强制的方式传承下去。这一类禁忌的根据由于最初的规定是无理的,所以后世也终归是难以捉摸的。
    教训说教训是从失败或错误中取得的认识。这种认识的过程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推导过程。由于早期人类的愚昧和科学的不发达,这种推导往往造成偏差,从而形成人们对某种“偶然因素”的共同的误解。这种“共同的误解”而得出来的“教训”,也是形成禁忌的一个缘由的。
    朱天顺在《原始宗教》中说:“原始宗教所以会产生上述种种限制人们向自然界斗争的禁忌和麻烦的仪式,正是来源于人们在向自然界斗争时所遭到的失败和损失……人们在一次或几次失败和损失中失去信心,把不敢积极地再去向自然界斗争的心理神秘化,或在彷徨中把检讨到的一个偶然的因素夸大和绝对化,结果就成了限制人们行动的戒律和仪式。”
    秋浦在“论禁忌”(《思想战线》1987年第一期)一文中也说道:“不管是早先的禁忌也好,后来的禁忌也好,其产生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把一些偶然的因素,误以为是普遍适用的内在规律,一人传开,说得有声有色,众人跟随,也就信以为真了,自此逐步形成的共同的禁忌。”文中还列举了苗族某金氏因房顶上的瓜砸死了孩子而世代禁忌种瓜和其陈氏因牛误吃麻线致死而从此禁忌种麻的两个例子。其实,这两个例子中遭到禁忌的事,“种瓜”和“喂牛”,与那偶然的因素,“瓜砸死了孩子”,“吃麻线死了牛”,还是有那么一点内在的联系的,只不过不该当作一般的规律去对待它。还有一些禁忌,其中的推断就更加荒唐,更加无理了。比如张紫晨在《中国民俗与民俗学》一书中所指出的,《山海经》中“描绘一些事物不可见,见之则有恶果。既有恶果,必成禁忌……”这种“视禁”,以及民间许多语言禁忌、行为禁忌实际上和判断违禁犯忌之后将会发生的恶果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它们纯粹是一种“神秘的心理”反映,是一种“逻辑的混乱”。其最初形成的时候,或许有过“偶然的巧合”,但它们根本没有任何科学的根据。如果是有科学根据的因果推断,那种教训的记取,就应当是“经验的”、“技术的”而不是“禁忌的”了。
    教训说,是从认识论方面对禁忌由来的一种追溯。它指出,禁忌的产生反映了人们认识活动中的某种偏差,但在人们的认识发展中却又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过程。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带有一定的“实践的”意义、“经验的”意义,但其“教训”的总结和记取是不着边际的,因为它的思维方式是原始的、巫术的、非科学的。因而它最容易落入迷信的窠臼。在客观效果上,这一类禁忌往往成为某种“多余的,或者过火的防范”。
    小结以上所谈到的禁忌由来的四个方面,是从不同学科、不同角度对禁忌来源(成因)的追溯和认识。这种追溯和认识当然是从它们各自学科研究的需要出发的,因而往往既带有它们各自学科理论认识方面的优长和特色,又会有某种不足和偏颇的现象存在。比如,每一方面的认识都很难兼顾其它方面的认识,因而显得不那么充分和全面。还有一些认识是带有时代的或者禁忌目类方面的局限的。而如果从这四个方面,亦即从信仰的、心理的、社会的、认识的方面来共同追溯禁忌的由来,那就是比较全面、比较充分的了。因而,这四个方面的认识都是有价值的、意义的,在我们进一步研究禁忌现象时,它们是可以互为补充、互相参照的。









    第一部分
    第3节 禁忌的特征

    “危险的”和“具有惩罚作用的”特征是禁忌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
    危险的特征凡是被视为禁忌的事物,都含有危险的特征。
    一般认为,禁忌事物的危险性是与该种禁忌事物所具备的灵力(mana)的大小成正比的。灵力大的,其危险性也就大;灵力小的,其危险性也就小。“例如,国王和领袖们具有较大的权力,也因此使直接称呼他们名称的行为成为一种冒犯,而称呼者的下场,无疑的,将是死亡;至于触犯部长或较其他一般人稍具玛那(mana)的人则可以不受伤害。这种情况,可以依照他们身份的递减而渐失去其危险性……”(《大英百科全书》)
    禁忌的危险性又是可以传递的。禁忌危险性的传递,可以使非禁忌物成为禁忌物。据说,“一个单一的禁忌之物,或许会侵染整个宇宙”。这种传递不但可以靠触摸,而且可以靠视听,甚至可以靠心意的联想而贯通。在有些传递的过程中,禁忌物也可以去掉其危险性而成为非禁忌物。就像人们相信沐浴的仪式可以洗刷罪孽的污点一样,人们同样认为通过某种仪式,也可以去掉禁忌物上附着的危险性特质。这种危险性可以传递到一只“替罪羊”身上,或者一棵大树上等等。于是,这种危险性就在传递中得到了转移。
    惩罚的特征凡是违禁犯忌者,都是要受到惩罚的。
    一般认为,禁忌的惩罚与违禁犯忌者所具备的反灵力(抵御mana的力量)的大小成反比。违禁犯忌者反灵力弱的,受到的惩罚就重;违禁犯忌者反灵力强的,受到的惩罚就轻;具有超强反灵力者,甚至还可以使禁忌的征罚被祓除和禳解掉。
    一般说来,违禁犯忌之后的惩罚都是必然要到来的。它或者是一种精神上的,由自发的力量来控制的,即由破坏的禁忌本身来执行报复;或者,与神鬼观念结合起来,由神秘的力量来实施惩罚;或者,由信仰相同的团体来担负起惩罚的职责。在时间上,虽然有“现时报”、“现世报”、“身后报”(“冥间报”)、“来世报”(“转世报”、“轮回报”)等等一引起报应的区别,但笃定无疑的是:惩罚终究是要到来的。
    禁忌的惩罚作用永远是机械的、不加分辨的。破坏禁忌者不论是好心还是恶意,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这一切都是一样的,都要同样地受到惩罚。禁忌的惩罚对违禁犯忌者的道德、意图、情感丝毫不加甄别,不予分辨,它只是机械地给予惩罚。杰文斯在《宗教史引论》中说:“惩罚,就像雨一样,既落在不义者身上,也落在正义者身上。”






    第一部分
    第4节 禁忌的功能

    功能在社会科学中的一般含义,即为达到预期结果或目的的作用。禁忌的功能因研究范畴、研究角度的不同又可以有不同的表述方式。
    自我保护的功能《大英百科全书》指出禁忌的原始功能,是出于一些直接的目的,起到了对人的某种保护作用。例如:(1)保护重要的人物——酋长、巫师等——使之免于受到伤害。(2)保护老弱妇孺和通常包括一般民众——不受酋长或巫师的玛那(mana)的伤害。(3)防止以手触摸或接触到死人尸体所引起的危险或误吃某些食物。(4)保护危及生命的重要行为——生产、成人礼、婚姻,和性机能等,使之避免受到干扰。(5)保护一般人不被神鬼的愤怒或其力量所伤害。(6)防止个人的财产、工具被偷窃,等等。这些禁忌的保护作用是当时的社会需要。其后,随着社会的发展,禁忌的这种保护作用在具体内容上又有着不同程度的调整,但其性质仍然不变。
    为了达到避开危险和祸患的目的,禁忌往往在它存在之处造成一种神秘的气氛。就像发出一种不间断的警铃声响一般,使禁忌事象呈现出一种危险的状态,提醒人们在婚嫁、生育、丧葬、祭祀等仪式或接触某事物时必须小心行事,千万不能乱来,否则将导致灾厄,受到惩罚。
    禁忌不但对于危害人身的事具有警示作用、回避作用,而且在巫术范畴中还可直接起到某种抵御作用、扼制作用,以具备保护的功能。例如,在巫蛊信仰地区就有“出门不饮酒可防蛊”的说法。这里关于酒的饮食禁忌就是抵御伤害巫术的一种有力措施。一般说来,禁忌的严格执行既可以保障巫术的正常实施,又可以抵制另外一些巫术的侵扰。
    心理麻痹的功能实际上,禁忌本身便是一种巫术,即消极巫术(这一点下文还要谈到)。在生产落后、生活贫困及人们不能充分掌握自己命运的条件下,禁忌具有较强的心理麻痹作用。人们往往把严格遵守某种禁忌想象为改善环境,遇难呈祥的特殊的有效手段。人们在险风恶浪中出海捕鱼或者在群兽包围中搏斗拼杀,只要是使用过巫术并且严格遵从了某些禁忌的,他们就有自信,有胆量,从容不迫,临危不惧。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禁忌(巫术)的信仰麻痹了他们的心理,满足了一种精神的上的需要,弥补了由于技术力量的不足和环境条件的恶劣而引起的忧虑和失望,使他们在对付自然和命运的挑战时增添了几分强硬和进取心。禁忌的目的是要维护心理上所得到的美好的结果不致被破坏。禁忌的这种心理麻痹作用,一般说来是无济于事的,但有些时候——在物质基础、技术力量和环境条件基本许可或接近许可的情况下——歪打正着,不但可以作为精神上的支撑点,而且还能取得某种实效。
    社会整合的功能严格遵守禁忌,可以带给人们以保护的作用;否则,违反禁忌,则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禁忌的这种功能实际上体现着某种社会的凝聚力,起着一种社会控制、社会整合的作用。禁忌的存在是社会存在的必然要求。禁忌的主题意义即是反对思想上和行为上的自由化。以乱伦禁忌为例,性欲的冲动,是极富于颠倒迷惑性质的,它是社会分裂的力量。“一社会若允许乱伦的存在,就不能发生一巩固的家庭,因之亦不能有亲属组织的基础,在一原始社区中结果会使社会秩序完全破坏”(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而乱伦禁忌的存在便严厉地限制了这一方面的性欲满足,从而使某种社会秩序得以建立。事实上,禁忌是原始社会惟一的约束力,是以后人类社会中家庭、道德、宗教、政治、法律等等所有带有规范性质的禁制的总源头。禁忌的社会制约功能和禁忌的人身保护作用是辩证统一的。这两个方面共同在确定人类的社会生活秩序方面起着作用。中国人说“欲生于无度,邪生于无禁”,“山海有禁而民不倾,贵贱有平而民不疑”。这话,正可以概括禁忌的社会功能。
    小结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谈到的禁忌的功能,并不能替代我们对禁忌的性质的认识。因为,当我们论及禁忌的某种功能时,并没有指定它的效益是怎样的。而事实上,它的效益则往往是不能尽如人意的,或者还可能会更糟,因为,它的性质并不是科学的,虽然它具有某种功能的意义。关于禁忌的性质,我们将在后文中详谈。







    第一部分
    第5节 禁忌的体系(1)

    民间禁忌的存在,一般说来是有一个信仰的基础和系统链的,我们称之为信仰体系。在中国,民间禁忌的信仰体系可分为预知系统、禁忌系统和禳解系统三个组成部分。
    预知系统预知系统是禁忌系统的先导。一切禁忌都是建立在预知(吉凶祸福)的信仰基础之上的。
    在中国,有许多繁复的预知信仰。其形式大体上可分为“兆”和“占”两类。
    (1)兆兆,是兆示现象的统称。《说文解字》释为:“灼龟坼也。”即是由龟壳被火烧裂而呈现出的纹状。以后又引申为将要发生的事情的预示征候。
    汾,还可分为象数兆和卜筮兆两种。
    象数兆,是指消极的自然出现的兆示。象,指天象《周易。系辞上》云:“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变化见亦。”;数,指气数《左传。僖公四年。疏》云:“象者,物初生之形。数者,物滋见之状。凡物皆先有形象乃有滋息。是数从象生也。”《周易。系辞上》云:“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象、数都是指物事发生变化的兆示。民间常言:“观天象,知气数。”
    卜筮兆,是指积极的人为求得的兆示。古人求兆,用龟甲称卜,用蓍草称筮。《史记。龟策列传》载:“决定诸疑,参以卜筮,断以蓍龟。”后来,卜筮就统指各种谋求兆示的仪式了。而通过这些仪式而求得的兆示,便是卜筮之兆。
    在预知信仰中,卜筮兆和象数兆一样,都被认为是上天或者鬼神的告示。因为这些兆示的呈现都是人所不能预定的。人只能是被告示的。二者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这种告示是在人的主动的寻求下发生的还是在人们并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出现的。也就是说,卜筮之兆是人们有计划的行为与偶然的自然现象复合而来的结果;象数之兆则是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自然出现的结果。而不管是卜筮之兆,还是象数之兆,单单在兆示的阶段上,它们都还并不说明什么,仅止是兆示而已。要想知道其兆示的意义,还必须通过“占”的过程。
    (2)占占,就是占验。《说文解字》云:“占,视兆问也。从卜口。”《韵会》云:“凡相侯谓之占,占亦瞻也。”所以可知占所指的就是对兆示所具有的意义的判定。占验的目的,可以是各式各样的。比如通过占验兆示,可以预知胜负、预知生死、预知得失、预知有无、预知晴雨、预知丰歉等。这其中,凡是与吉凶有关的预知,才是人们最为关注的。《尔雅。释言。疏》云:“占者,视兆以知吉凶也”。所以,一般说来,占验的过程,即为判定兆示是吉是凶的过程。吉凶一经判定,预知系统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剩下的,便是由吉凶的信仰而导致的禁忌了。《周易。系辞上。疏》云:“凶虽民之所患,吉亦民之所患也。既得其吉,又患其失。”故知,占验的结果,无论是吉还是凶,都有引起禁忌的可能。凶之禁忌,为避防其凶;吉之禁忌,为佑其吉。所以,整个预知系统实乃为禁忌系统之先导。
    禁忌系统(1)无行为表现禁忌系统在整个禁忌体系中是一种无行为表现的心意民俗形态。无论是远古时代由于神圣、不洁观念或者图腾崇拜、灵物崇拜、鬼神崇拜而带来的恐惧,还是后世吉凶祸福观念带来的忧患,其反映在心理上都凝聚为一个忌字。忌是心意上的、精神上的东西。《说文解字》解释:“忌,憎恶也。”既是心理上所憎恶的,便希望避开它们。在禁忌系统中,忌,只是心理上的某种反映过程,某种因恐惧、忧患而希望回避的情绪和要求。这种情绪和要求除了影响到人们的精神和心理状态而外,在行为方面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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