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明性法师译-第28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卯二·分类有二:
辰一·果因相之实事:
【彼生相属为果因。】复次:一般乐许一切(诸)果因相遍及先因而证成能立法方式依于烟因后,然而若烟故成立唯‘火’,则成立因之虚体之果因,由唯‘名辞’因相,士夫之所作为前行。虚空中之烟是火为前行等等成立火前行之故。(因前行为果因相)从随欲诠说之因相比测义,烟为薪柴所转成。差别烟故成立现时之火,从夜间森林燃焰比测烟,由味道比测‘色体’等,比测因之法为果因相。
辰二·摄属范围:
【彼亦含摄于同分。】外道欲许相反因相,从水鸭比测水,和水不动摇,从枣核之适存,比测能、所依等等他利之能饶益故,归属于果因相之范畴。
卯三·断诤:
【成立相异故离过。】果因相亦若需要从彼生相属之原则,则虚空浓烟滚滚有法,是火为前行,以其唯‘烟’之故,谓之设立。结果置于有法,未遍及果因相,以其‘前行之火’和‘唯烟’二者是同一物之故?若成立同一物之支分,则实非果因相,然而从彼前之火产生现时之烟之方式,成立(火)因为前行故不相违,如从现时之烟(身)比测先前之火。复次,从瓶论式中未遍及升起比测瓶总相之思维。以其从无实之总相不产生论式中实体之故?随欲诠现起总相,为近取因作用,与颚作用相遇故,从俱生缘之作用产生论式,比测因法不相违。如是此二能立因之总定义,成立所立具全因三式。分作二者之因:‘凡实有则不生或,诸自性无分别者,彼从彼生无错乱。’谓之义详为分析之,如是彼自性、果、不可得三因相,亦是自性因、果因二因相成立实事因。不可得因相,是能破斥之因相。谓之说法能依之而区分。
丑三·破斥彼诸相属之邪见有二:
寅一·因明学家前期说法:
【有一说九种相属,能立相属有四种。】一切因相若依相属关系,则为直接或间接相属任一皆可,实相属法若需直接相系之相属境,则展现论式‘总相’和‘烟因无质碍力’不遍及能立无常之烟等因相。因果之‘能’‘所’差别法若成立唯‘相属’关系,则烟故证成檀香之火。有质身之所作性,亦能立无色身之无常,亦当转成因相。若谓烟和火,所作性与无常相属之故?一般形成九种相属法。相属法:实相属法和彼‘能’、‘所’差别法三种。相属境亦如是有三种,实相属法与三相属境相系属,相属法之‘能’‘所’差别法二者,亦与三相属境各各相属等共九种。相属法于引伸‘实相属法’和彼能差别法二者相系,不引伸所差别法之相系,以其遍及所差别法,不成立遍及能差别法之故。相属境引伸‘实相属法’与‘彼所差别法’二者之相属性,不引伸能差别法之相属,以其若实有能差别法,则未决定有所差别法之故。若如是,相属境之体性或所差别法二者,相系于相属法之体性或能差别法二者,引伸四者,不引伸其余五者。
寅二·破斥彼说:
【相违此之理论与,量论旨趣非应理。】能差别法之火前行,欲许了知彼生之相属烟,欲许不知此相属境之能差别法相属性等之理论相违。若设立因之法‘能’、‘所’差别法之相属,则摄属比测因法之故,非九种情况之旨趣,若了解‘能’、‘所’差别法之相系性,则为极成过。‘能’、‘所’差别之共许性,某一谓趣入于能立,归摄于彼生相属因,前已陈述之故。法称论师亦云除二相属外,遮除其余之说故。
【能、所差别相属力,非了知于所立宗,彼体性余义相属。终究了解所立宗。】谓之届中之偈颂。
癸二·相似因有二:
子一·定义:
【凡因未具因三式。】谓之。
子二·分类有三:
丑一·不成因
丑二·不定因
丑三·相违因
丑一·不成因又分三种:
寅一·定义:
【无‘宗’与‘因’不成因。】不成因之定义,依设立‘因相’、‘宗法’不存在。
寅二·分类有三:
卯一·义不成立
卯二·觉不成立
卯三·观察立论者不成立
卯一·‘义’不成立有三:
辰一·有法体性不成立
辰二·因体性不成立
辰三·观待彼诸之一方不成立
辰一·有法不成立又分为二:
巳一·有法体性非有而不成立
喻如:神我法者,是遍一切相,或真义谛之声法者,为无常谓之设立。
巳二·虽有有法体性然于诤事不成立
如谓:声法者,为所闻性或非所闻性。
辰二·因体性不成立有二:
巳一·因非有之不成立
喻:此士夫法者,是俱神我,以其俱神我之功德故,或谓兔角所刺之故。
巳二·虽有因相,然不成立与欲知有法之相属有二:
午一:
非因相体性不成立,声法者为无常,以其眼所见故。
午二:因相虚体无相异不成立有二:
未一·‘诤事’、‘因相’二者无相异:
如设立声法者,为无常,以其是声之故。
未二·‘所立法’、‘因相’二者无相异
如声法者,为无常性,能立…无常因故。此二者所立之义故,观待一方不成立。此又有一说:因体性不成立,不能表示因不成立,以其事相非有故。谓之说法,仅限于无了知遣余方式遮无之理论,若非如是,声法者,非所闻性之所立,剔除所闻性,将不能表剔除之别相。
辰三·观待彼诸一方因相不成立有二:
巳一·因相观待于有法一方不成立
巳二·观待因相之一方有法不成立
巳一·因相观待于有法一方不成立
午一·总类和总聚置于有法二种
首先裸体外道云:树法者,俱有心识,以其卷叶之故。卷缩诠谓卷叶观待于彼树之一方…(树叶)不成立,或若‘卷叶’谓‘睡着’,则因相体性不成立或观待于宗派之见解…敌辩…(佛弟子)不成立,如若勤勇所发之声成立无常,则观待声之一方…水声无勤勇所发,此虽然观待有法之一方不成立亦无过。总聚作为有法,喻如:以因三式表示因相,若设立以总聚能表示因相,则支分不成立,此非宗法之过。
巳二:观待因相一方有法不成立
总类之实事作为因相和总聚之实事作为因相之际二者相似a。首先相似‘成立’‘不成立’,唯‘声’之总相:若设‘常’为因相不成立。常若设立所作性为因相,亦是不成立。相似成立,声若设立所作性为因相,则虽成立声之所作性,既不成立非声(成立所作性),且如成立唯‘所作’无过。唯‘声’之一方成立勤勇所发,观待于另一方(水声)不成立相似。b。现二月之觉识,若设立‘离分别无错乱为因相,则其支分‘离分别’虽成立,然不成立无错乱故,如离分别、无错乱之总聚不成立,总聚义若设立因三式之聚义为有法,设立唯‘此’能表征因相,则彼因相观待聚义之一方,单独宗法不成立故,相似聚义之体性不成立。唯限止于诸畅谈者之自识,不再详述。
卯二·觉识不成立有三:
辰一·有法
辰二·因相
辰三·怀疑‘有法’、‘因相’二者之相属不成立
辰一·有法有二:
巳一·不容决定而怀疑,如‘鬼之瓶’隐秘义之有法。
巳二·虽存在容许决定然尚怀疑,如珠宝光或灯光不确定而设立珠宝光为有法。
辰二:因相亦有二:
巳一·不许决定而怀疑,如离贪欲性为因欲成立所作性之故。
巳二·虽存在容许决定无尚怀疑。若存在‘烟’或‘雾’之怀疑,则设立烟为因相。
辰三·‘有法’、‘因相’之相属亦分二:
巳一·不容许决定而怀疑,如依现世之福报成立前世之善业
巳二·虽存在容许决定然尚怀疑,如共闻孔雀之声。
成立山谷中有孔雀。以实有孔雀之鸣声故。(如:昔世之善业法者,为有功德,以其是现世福报之因故。)
卯三·观待立论者不成立有二:
辰一·立论者自性不成立:
数论师主张:觉乐(法者)是无心识,若设立‘具生’者或‘无常之故’为因相。若立论者自性显现,则欲许寂灭而不欲许生灭之立论。生灭之义:前无而新生,与自体成立之第二刹那,不相并存谓灭坏。佛教徒成立实有,数论师不成立。此宗派之共称:虽信许觉乐于有法不成立,思惟觉乐成立之际,设立:因相立论者本身不成立。实际上若成立有法;则信乐二遍相之功过,而非宗法之过。观待于宗派承许者后,如是假立名。
辰二·敌辩者不成立:
无惭外道主张,剥落树皮后树死故。树有法,成立具有心识。观待于佛教徒…(宗派)主张:是树枯干,而非成立死之体性…(阻遮生命之流故。)谓敌辩者不成立之说。故若成立实体,则立敌二论者虽不成立声亦是因相,若不成立实体,则立敌二论者虽许声亦非因相。
若如是义不成立分为‘有法’和‘因之体性’不成立二者,细分可为六种,从觉识上不成立三种细分为六种,总共十二种。由观待‘法’和‘有法’之一方不成立。分析诸支分之过,含摄于因之体性不成立。其余非宗法之过观待于宗派之过。承许宗派之旨趣,若真实义言之:则‘有法’或‘因之体性’不成立。
【觉识上不住宗法,之义是不成立因,偏一方或二论者,分述诸不成立因。】摄略之偈颂。
丑二·不定因有三:
寅一·定义:
【不决定生犹疑因。】不定之定义:虽宗法成立,不许遮反所立。
寅二·名相之分类有三:
卯一·共不共二分法
卯二·断诤彼之原因
卯三·转成不定之‘喻’和‘诤事’之法
卯一:共不共二分法
除有法外若不趣入其他是不定不共因,若趣入其他是共不定因。
卯二·断诤…彼之原因:
倘若谓:别‘有法’外是其他…其余相异虚体,则所闻性成立无常,亦应转成共不定因。有法:除‘声’外,趣入其余虚体鼓声等。若别有法外是相异之余他实物,则‘刹那之空性’有法,为有所作义空,以其有所作之空性故。谓之设置亦应转成不共不定因,以其不趣入其余实物之故?云:非依于以上二者之说法,别欲知有法外,于其余能决定与否为同品或异品,设置共不定因与不共不定因。
卯三·转成不定喻与诤事之法分为二:
辰一·相异体性转成不定喻和诤事
辰二·同一体性亦转成摄入遣余法
辰一:相异体性转成不定喻和诤事
若成立‘火’和‘无常’则转成欲知有法‘山’和‘声’与‘灶’和‘瓶’之比喻。
辰二·亦分为二种:
巳一:名言之成立与遮反
遮瓶有法,容许成立遣余之名言,断除实相违后而摄入故。如无常之虚体。有一说同一体为‘现前’‘隐秘义’转成‘喻’和‘诤事’谓之说法?曰:信许同一体非有‘现前’与‘隐秘义’二者;然而决定之难易,唯限于假立‘现前’、‘隐秘义’。
巳二·总别相亦分为二:
午一·过、未遍相:
唯‘所知’(法者),远离一与多之故。若成立无自性,则‘无实’之所知转成喻…(未遍),和唯‘所知’转成欲知有法…(诤事过遍)。倘若总相和别相,容许为‘诤事’和‘比喻’,则若所闻性成立无常,亦转成如唯‘声’…(诤事)和彼鼓声…(比喻)?彼之缘由何在质问之?喻:‘无实之所知’,远离一与多因相故,虽成立空性之周遍,然而不成立唯所知,以其之未周遍离一与多,设立唯一所知之故。若谓于鼓声中虽成立所闻性之遍满无常性,然而应不成立唯‘声’遍及无常性,以因相须要‘所闻性’,未周遍唯‘声’之故?如是缘取唯‘声’之量故,当不成立所闻性,于此缘取唯‘所知’之量亦承许不成立离一与多故,岂有相似。如鼓声若成立声无常,以声之所作性故,则别相转成喻等等推衍所知。
午二·等遍:
唯‘现量’法者,是心识,以其相反于色法之故。喻如:自证现量谓之设置,则如‘现量’与‘自证’现量是等遍,而且转成喻和欲知有法。故由遣余方式若觉识上‘成立’、‘不成立’实有差别,则实体与虚体,总、别相或定义与名相任一皆可,任何容易成立觉识上…作为喻,较难成立转成诤事,一切如彼原则而知。
寅三·各个不定因事相之义有二:
卯一·不共不定之事相
卯二·共不定事相
卯一·不共不定之事相有二:
辰一·定义:
【非宗其余不成立,不共不定分为四。】彼之定义,宗法成立,未见同异二品不断决其遮反。具有因然而未明见。
辰二·分类为四种:
巳一·彼因、相无同异二品而未见
喻如:声无常,以其‘所闻性’故。
巳二·彼因相虽有同异二品而未见
喻如:此士大夫由天界而转世,以其具有眼之故。
巳三·彼因相虽有同品而未见
喻如:声为无常,以其所作性故。喻:吠陀之声。
巳四·彼因相虽有异品而未见
喻如:凡所作性为无常,异品如吠陀之声为常。虚空有法,是常,为无所作性谓之。
卯二·共不定因亦分为二:
辰一·定义:
【别宗趣余共不定。】彼之定义:宗法成立,同异二品皆可趣入。
辰二·分类:
【分‘实’与‘有余’二因。】
巳一·实不定因
巳二·有余不定因
巳一·实不定因亦分为二:
午一·定义:
【二品皆见不可遮。】成立宗法虽见同异二品然不可决定遮反。
午二:分四类:
未一:
现见遍及于同异二品(同异品遍转),如声为无常,设立所量为因。
未二:
现见遍及于同品(同品遍转异品一分转),喻如声从勤勇所发,设立无常性为因。
未三:
现见遍及于异品(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喻如声非从勤勇所发,设立无常性为因。
未四:
现见于同异二品任一方(同异二品,俱一分转),喻如:声为常,设立非有质身为因。
巳二·有余不定因有二:
午一·真实有余不定因
午二·相违有余不定因
午一·真实有余不定因亦分二:
未一·定义:
【真实有余见同品,而不现见于异品。】成立宗法现见同品,不现见异品,亦不可决定遮反。
未二·分类有三:
申一·彼因相虽有异品然而不现见:
喻如:彼说话之士夫有法,非遍智,以其言说故。
申二·彼因相虽无异品然而不相违:
喻如:此向外看之士夫有法,非蓝色,以其天授之子故。
申三·彼因相虽相违异品然而不决定
不知所作法与常相违之钝根论者,设立声为无常,以其所作性故。若确定此因相与常相违,则为正因。
【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