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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606-中国医籍考-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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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人。遂乃反复而推寻之。以有论有方诸条数之。则不及其数。以有论有方。有论无方诸条通数之。则过其数。 
除辨脉法。平脉法。并伤寒例。及可汗。不可汗。可吐。不可吐。可下。不可下诸篇外。止以六经病篇中。有论 
有方。有论无方诸条数之。则亦不及其数。以六经病篇。及 湿 。霍乱。阴阳易差后劳复病篇中。有论有方。 
有论无方诸条数之。则亦过其数。至以六经病。 湿 。霍乱。阴阳易差后劳复篇。有论有方诸条数之。则又 
太少矣。竟不能决。欲以此句视为后人无据之言而不从。则疑其或有所据。而或出仲景叔和而弗敢废。欲尊信而 
必从之。则又多方求合而莫之遂。宋林亿等校正伤寒论。其序曰。今校定张仲景伤寒论十卷。总二十篇。证外 
合三百九十七法。余于是就其十卷二十二篇而求之。其六经篇。霍乱篇。阴阳易差后劳复篇中。有方治诸条。以 
数为计。又重载于各篇之前。又谓疾病至急。仓卒难寻。复重集诸可与不可方冶。分为八篇。亦以数为计。继于 
阴阳易差后劳复篇之后。其太阳上编注曰。一十六法。太阳中篇注曰。六十六法。太阳下编注曰。三十九法。阳 
明篇注曰。四十四法。少阳篇不言法。太阴篇注曰。三法。少阴篇注曰。二十三法。厥阴篇注曰。六法。不可发汗 
篇注曰。一法。可发汗篇注曰。四十一法。发汗后篇注曰。二十五法。可吐篇注曰。二法。不可下编注曰。四法。 
可下编注曰。四十四法。 
汗吐下后篇注曰。四十八法。以其所注之数通计之。得三百八十七法。然少阳篇。有小柴胡汤一法。其不言者。 
恐脱之也。又可吐篇。却有五法。其止言二法者。恐误也。并此脱误四法。于三百九十七法之中。亦仅得三百九 
十一法耳。较之序文之说。犹欠六法。乃参之脉经。其可汗可吐等篇外。比伤寒论。又多可温。可灸。可刺。可 
水。可火。不可刺。不可灸。不可水。不可火诸篇。欲以此补其所欠。则又甚多而不可用。窃尝思之。纵使三百 
九十七法之言。不出于林亿等。而出于亿之前。亦不足用。此言既出。则后之闻者。必当核其是非。以归于正。 
而乃遵守听从。以为千载不易之定论。悲夫。 
赵嗣真曰。仲景之书。一字不同。则治法霄壤。读之者。不可于片言只字。以求其意欤。 
又曰。仲景伤寒 
一书。人但知为方家之祖。而未解作秦汉文本观。故于大经大法之意。反有疑似。 
陶华曰。仲景固知伤寒。乃冬时杀厉之气所成。非比他病可缓。故其为言。特详于此书。而略于杂病也。倘 
能因名以求其实。则思过半矣。不幸此书传世久远。遗佚颇多。晋太医令王叔和得于散亡之后。诠次流传。其功 
博矣。惜乎以己论混经。未免穿凿附会。 
黄仲理曰。仲景之书。六经至劳复而已。其间具三百九十七法。一百一十二方。纤悉毕备。有条而不紊也。 
辨脉法。平脉法。伤寒例三篇。叔和采摭群书。附以己意。虽间有仲景说。实三百九十七法之外者也。又 湿 
三种一篇。出金匮要略。叔和虑其证与伤寒相似。恐后人误投汤剂。故编入六经之右。致有宜应论别之语。是为 
杂病。非伤寒之候 
也。又有不可汗。宜汗。不可吐。宜吐。不可下。宜下。并汗吐下后证。叔和重集于篇末。比六经中。仓卒寻检 
易见也。 
陈桷曰。辨脉法。非仲景本文。乃叔和所采摭者。故多乖忤。学人宜审别之。 
郑佐曰。伤寒论。为文简严。而寓意渊奥。离为六经。法有详略。详者义例甄明。非长余也。略者指趣该洽。 
非阙落也。散之若截然殊科。融之则约于一贯。顾读而用之者何如耳。儒者既不暇读。医流又鲜能读。是以微辞 
要义。秘而不宣。至谓此非全书。宜欲分门平叙。续臆说及为奇。杂群方而云备。使矿 合治。貂犬同裘。如活 
人杀车等书。皆仲景之螟 也,方有执曰。张松北见曹操。以其川中医有仲景为夸。以建安言之。则松亦仲景时 
人。 
又曰。夫扁鹊仓公。神医也。神尚矣。人以为无以加于仲景。而称仲景曰圣。岂非以仲景之见诸事业载诸简 
编者。皆表章天人。股肱素难。达之天下。通之古今。易简而易知易能。非神奇怪异。人之所不可知。不可能者。 
所可同年而语哉。是故称圣焉。贾太传曰。吾闻古之圣人。不居朝廷。必在卜医之中。语不虚矣。然医圣也。书 
曰论。何也。论也者。仲景自道也。盖谓愤伤寒之不明。戚宗族之非命。论病以辨明伤寒。非谓论伤寒之一病也。 
其文经也。其事则论。其心则以为始事于戚。乃不欲忘其初。其多则惠我后人。其意则又不欲以经自居。易曰。 
谦谦君子。此之谓也。吾故曰。名虽曰论。实则经也。虽然。若曰伤寒经。殊乖矣。必曰医经。称情哉。又曰。 
金匮序略云。伤寒卒病论。卒读仓卒之卒。诚书之初名。此其有据也。但不知卒病二字。漏落 
于何时。俗尚苟简。承袭久远。无从可稽矣。君子于此不能无憾焉。 
又曰。辨痉湿 病证篇。相传谓叔和述仲景金匮之文。虽远不可考。观其揭首之辞。信有之也。然既曰以为 
与伤寒相似。而致辨焉。则亦述所当述者。是故后人称之。为仲景之徒云。辨脉法。叔和述仲景之言。附己意以 
为赞经之辞。譬则翼焉。传类也。篇目旧名平脉。次第二。而僭经右。夫传不可以先经。论脉亦无先各脉。而后 
平脉之理。且平脉不过前数条。冒事必如此耳。后亦各脉。安得直以平脉名篇。皆非叔和之旧。其为后人之纷更 
明甚。凡痉湿 。辨脉上下编。可汗。不可汗。可吐。不可吐。可下。不可下。发汗吐下后脉证。皆叔和分经。 
及述经外之余言。附己意以撰次之。合经亦十一篇。共目二十二。以为全成仲景氏未韦之遗书者也。而第十七十 
八二十二三篇。则又皆抱空名。而拥虚位。无册条之可检。实则一十九篇之条册耳。皆叔和所纪之旧额如此。世 
固有少此以为非仲景之全书。而起其说者。呜呼。是书也。仲景之作于建安。汉年号也。出自叔和之撰述。晋太 
医令也。相去虽不甚远。盖已两朝相隔矣。是仲景之全书。非仲景之全书。诚不可晓也。 
又曰。医道之方法具备。自仲景始。故世称仲景方法之祖。伤寒论。乃其书也。考求其方法。义例明甚。何 
谓例。如中风一也。伤寒二也。兼风寒俱有而中伤。三也。三病不同。以皆同在太阳。故皆发汗。发汗云者。非 
例言乎。何谓义。如发中风之汗。汗之以桂枝汤。发伤寒之汗。汗之以麻黄汤。发兼风寒俱有而中伤之发。发之 
以大青龙汤。一例发汗。而三汤则不同。非以其各有所宜之义乎。然则方法者。 
道之用也。例者所以行其方法也。义则其行而宜之之谓。是已。是皆相须而不相离。一致之谓道也。奚此为然哉。 
其余各属。悉皆类此。条目具在也。夫何无己之注解。不省义例原属方法中。法外又独有伤寒之例。独例伤寒。 
而置诸各属。舍义而独曰例。岂仲景之言。其后人之伪。明亦甚矣。伪例者谁。或曰叔和。谓叔和者。以其编述 
也。编述论而出始。则叔和之于论。诚功之首也。乃若又伪此例。则后之医伤寒者。不知通求各属。但务专拟于 
伤寒。仿例而行。仲景之道反愈晦。而至今愈不明。究其叛乱。不由尼于此例。以至如此乎。以此言之。则叔和 
者。亦一罪之魁耳。贤如叔和。愚意其智不乃尔也。或曰无己。谓无己者。以其注解也。此则近似。何也。己任 
注解。则当精辨论之条目。详悉各属本义。以迪诸后。不当愎强苟且。一概 己。朦胧训为伤寒。比之于例。俨 
然一家口语。以此拟己。夫复何疑。且例苟在。非以前亦当暴白其非。不令得以迷误。继述是也。奈何懵此不为。 
乃固尾之以阿顺可乎。 
闵芝庆曰。伤寒论之称诸证也。证虽纷然。称有定例。其中微旨。非易窥测。至于编列次序。岂不难乎。凡 
称某经病者。以病在此经也。六经伤寒固如此。杂病亦有此者。如太阳湿证 证之类。盖辨似伤寒之杂病。称某 
经者也。有以伤寒二字冠之者,如伤寒一日。太阳受之。脉若静者为不传之类。盖兼中风而言者也。以伤寒为病。 
多从风寒得之。故或中风。或伤寒。总以伤寒称也。其中专称伤寒。不兼中风者。如伤寒脉浮。不发汗因致衄者。 
麻黄汤主之之类。是也。有中风伤寒之外。如温病风湿之类,亦在论中者。以明不可混称伤寒也。有但称病患。 
但称病。称厥。称呕。称下 
利等证。不明言伤寒中风杂病者。大概论之也。论中称有定例如此。叔和编述。以惠后世。乃立一见。而先列辨 
脉平脉二篇。盖谓论病当先明脉也。伤寒例。为六经诸篇要领。故以统论者。列于脉法之后。 湿 三种。有似 
伤寒。故辨又次之。脉既明矣。要领举矣。相似之证别论。而不得淆矣。斯可细论六经。继以霍乱诸篇乎。 
又曰。伤寒有例。犹律法有例。罪有明证。从例治之。病有明证。从例治之。是皆所谓法也。证可定罪之名。 
证可定病之名。正名所当先也。伤寒例。先正伤寒所由名。遂及温暑时行冬温寒疫所由名。各正其名者。欲发明 
伤寒与诸病相异。故论伤寒。而略言诸病耳。此伤寒例所由名也。彰之以六经脉证。曰可汗。曰可下。是明例在 
可治者也。两感于寒者死。不两感于寒。不传经。不加异气者。得自愈。十三日不瘥者危。感异气变为他病者。 
当根据坏证治之。是明例各不同者也。又叮咛病须早治。治勿妄施。仁爱之意。深且切矣。须知此篇。乃论中纲领。 
仅道伤寒之常。而未尽其变。诸变不可胜数。故后有六经诸病。发明此例。前后一贯。岂容偏废哉。方氏作条辨。 
辨伤寒例非仲景之言。出后之伪。遂削去之。吾不敢谓此例皆仲景言也。中有搜采仲景旧论。录其证候等语。岂 
仲景言乎。不敢谓此例皆非仲景言也。中有微词奥义发素问热论所未发者。后人岂能伪乎。谓叔和附以己意则可。 
谓全非仲景之言则不可。且无论伪与非伪。当观可法与否。以决应存应削。例中发明太阴脉尺寸俱沉细。方氏注。 
太阴病脉浮者。可发汗。窃沉细一句证之。例中发明厥阴脉微缓。方氏注厥阴中风脉微浮为欲愈。窃微缓二字 
证之。既窃夫例则取之。而以为可法矣。又胡为削之哉。呜 
呼。伤寒之不明于天下。由不得其要领。而昧失此例者众也。反谓仲景之道。晦而不明。厄于此例。以至谓成无 
己不能暴白伪例之非。固为阿顺。妄以春秋赵盾律之。可乎。 
又曰。世于仲景伤寒论。每曰三百九十七法。一百一十三方。方固止于此。法则论中可垂训者。言言皆法。 
难以数拘焉。今按汪石山伤寒选录所述。出自类证者。据其所云。则以六经至劳复八篇。为仲景伤寒论之正。余 
皆叔和采述仲景之他书。又附以己意者。为三百九十七法之外矣。由是方中行作条辨。以六经至劳复为法。而以 
有论有方。及有论无方者。均数之。其间以承上文立论。如小柴胡论方后证治。同上文作一法。如云若其人大便硬 
。小便自利者。去桂枝加白术汤主之。同上文作一法。又如问曰证象阳旦一条。同上文作一法。如此数之。盖 
求合于三百九十七之数耳。其太阳上编六十六法。中篇五十七法。下编三十八法。阳明篇七十七法。少阳篇九法。 
太阴篇九法。少阴篇四十六法。厥阴篇五十四法。来法篇二十法。霍乱篇九法。阴阳易差后劳复篇七法。总三百 
九十二法。又据将旧本太阳中篇不可汗六法。移在条辨第十五篇中。则是三百九十八矣。此乃小差。而所系重轻。 
全不在此。亦不必论。但当论六经至劳复八篇之外。是法非法。云三百九十七法也。夫方则尽于八篇一百一十三 
而已。法则八篇固为法。其余亦皆法也。所以有三百九十七法之说者。盖检八篇。而计其方之数。遂并计八篇中 
法之数耳。可谓此外非法哉。其中即有叔和附己意者。不可斥曰非法。应思叔和何如人也。非悉出叔和者耶。故 
曰。论中可垂训者。言言皆法。难以数拘也。学人勿执三百九十七法 
之说。而忽其余焉。 
王肯堂曰。王叔和编次张仲景伤寒论。立三阳三阴篇。其立三阳篇之例。凡仲景曰太阳病者。入太阳篇。曰 
阳明病者。入阳明篇。曰少阳病者。入少阳篇。其立三阴篇。亦根据三阳之例。各如太阴少阴厥阴之名。入其篇也。 
其或仲景不称三阳三阴之名。但曰伤寒某病。用某方主之。而难分其篇者。则病属阳证。发热结胸痞气蓄血衄血 
之类。皆混入太阳篇。病属阴证。厥逆下利呕吐之类。皆混入厥阴篇也。惟燥屎及屎硬。不大便。大便难等证。 
虽不称名。独入阳明篇者。由此证类属阳明胃实。非太阳厥阴可入。故独入阳明也。所以然者。由太阳为三阳之 
首。凡阳明少阳之病。皆自太阳传来。故诸阳证不称名者。皆入其篇。厥阴为三阴之尾。凡太阴少阴之病。皆至 
厥阴传极。故诸阴证不称名者。皆入其篇。后人不悟是理。遂皆谓太阳病诸证。不称名者。亦属太阳。而乱太阳 
病之真。厥阴篇诸证。不称名者。亦属厥阴。而乱厥阴病之真。为大失仲景之法也。 
又曰。仲景立法。凡云太阳病者。皆谓脉浮头项强痛恶寒也。凡云阳明病者。皆谓胃家实也。凡云少阳病者。 
皆谓口苦咽干目眩也。凡云太阴病者。皆谓腹满时痛吐利也。凡曰少阴病者。皆谓脉微细但欲寐也。凡云厥阴病 
者。皆谓气上撞心。痛吐蛔也。候如少阴病。不一一逐条曰脉微细但欲寐。而总用少阴病三字括之者。省文也。 
故各条或曰。少阴病及发热脉沉。用麻黄附子细辛汤者。谓脉沉细但欲寐。而又反发热者。用其方也。或曰。少 
阴病得之二三日以上。心烦不卧。用黄连阿胶汤者。谓脉微细但欲寐。二三日后。变心烦不卧者。用其方也。后 
人不悟是理。遂皆不察少阴病三 
字。所括脉微细但欲寐之证。但见发热脉沉。便用麻黄附子细辛汤。见心烦不卧。便用黄连阿胶汤。尤为失仲景 
之法也。 

卷二十四
方论(二)
属性:喻昌曰。张仲景伤寒论一书。天苞地符。为众方之宗。群方之祖。杂以后人知见。反为尘饭土羹。 
又曰。后汉张仲景着卒病伤寒论十六卷。当世兆民。赖以生全。传之后世。如日月之光华。旦而复旦。万古 
常明。可也。斯民不幸。至晋代不过两朝相隔。其卒病论六卷。已不可复睹。即伤寒论十卷。想亦劫火之余。仅 
得之读者之口授。故其篇目。先后差错。赖有三百九十七法。一百一十三方之名目。可以为校正。太医令王叔和 
附以己意。编集成书。共二十二篇。后人德之。称为仲景之徒。今世传仲景伤寒论。乃宋秘阁臣林亿所校正。宋 
人成无己所诠注之书也。林亿不辨朱紫菽粟。谓自仲景于今八百余年。惟叔和能学之。其间如葛洪陶景胡洽徐之 
才孙思邈辈。皆不及也。又传称成无己注伤寒论十卷。深得长沙公之秘旨。殊不知林成二家。过于尊信叔和。往 
往先传后经。将叔和纬翼之辞。且混编为仲景之书。况其他乎。如第一卷之平脉法。二卷之序例。其文原不雅训。 
反首列之。以错乱圣言。则其所为校正。所为诠注者。乃仲景之不幸。而斯道之大厄也。元泰定间。程德斋作伤 
寒钤法。尤多不经。国朝王履所论。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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