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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世界近代前期政治史-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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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是在一个国家中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恒的权力。”在这里,主权的绝 

  对性是指它至高无上、不受限制、不可分割的性质,主权的永恒性是指它不 

  受时间、任期的限制。关于主权的主要内容,布丹将其列为立法权、宣布战 

  争和媾和权、任命官吏权、最高裁判权、赦免权、铸造货币权、制定度量衡 

  权、课税权等等。 



① 布丹: 《国家论六卷》,转引自马利旦《人和国家》,商务印书馆1964 年版,第32 页。 


… Page 26…

     关于国家起源问题,布丹承袭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认为国家是从家庭 

发展而来的。许多家庭及其财产组成国家,家庭是国家的细胞,国家是家庭 

的集合体。国家离开家庭就失去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家庭和睦,国家就国泰 

民安。布丹把国家的最高权力同家长的权力等同起来。他说,一个家庭只能 

有一个家长,家长是家庭的首领,是家庭的主权者,妻子要听从丈夫,子女 

要听从父亲。一个国家也如此,国家之长是君主,君主是国家的首领,每个 

国民必须服从君主。布丹把国家的起源和主权这两个概念联系起来,反映了 

他主张建立一个由君主掌握国家最高统治权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的政治思想。 

     关于政体问题。布丹认为政体有三种类型:主权掌握在一个人手里的是 

君主政体;主权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是贵族政体;主权掌握在全体公民手里 

的是民主政体。布丹进而将三种不同的政体进行了比较,认为民主政体比之 

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虽更符合自然,却容易产生无秩序和无政府形态,是 

最坏的一种政体,因为人民没有健全的判断力,不能作出正确的决定;贵族 

政体虽然能够确保道德和财富,但容易产生党派纷争和争夺权势的斗争;世 

袭的君主制是一种最好的统治形式,是实现真正统一和不可分割的国家权力 

的唯一的国家形式。这种政体分类,表明布丹已能将国家的类型和形式区分 

开来,这是布丹对政治理论的贡献。 

    布丹的政体理论,还发挥了亚里士多德关于地理环境决定民族性格,从 

而决定国家形式的思想。布丹认为地理环境不同,人们的天性、气质、思想、 

生活和文化就不同。国家的最可靠的基础,是使国家统治形式和统治方式适 

合于人民的天性与气质。在布丹看来,法国地处欧洲中部,气候适宜,人民 

最富于“正义”、“理性”,因而最适宜于建立君主制国家。显而易见,布 

丹的地理环境决定国家形式的观点,完全是为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 

制造理论根据的。这种地理环境决定论完全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外因 

论。 

     关于权利问题,布丹认为权利不应该平等,不同公民阶层享有不同的公 

民权利,贵族应有贵族的特权,平民应有平民的一般权利。如果实现权利面 

前人人平等,国家就会内乱直至发生战争。布丹主张根据财产以及出身门第 

来决定公民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此外,布丹还研究了政体更替及其原因 

等问题。 

    总之,布丹是继亚里士多德之后第一次较系统地阐述国家主权学说的西 

方政治思想家,他把马基雅维利的政治学说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奠定了近代 

资产阶级的国家主权学说发展的基础。 

     (4)康帕内拉和 《太阳城》 

    托马斯·康帕内拉(1568—1639年),是意大利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 

也是一位伟大的爱国者和著名的自然哲学家。他出生于卡拉布里亚省斯提罗 

城附近的一个贫苦农民家庭。由于家境贫困,康帕内拉没有受过正规的学校 

教育,14岁就进入修道院当僧侣,刻苦自学神学和哲学著作,以博学多才闻 

名。面对西班牙侵略者践踏自己的祖国,蹂躏自己的人民,康帕内拉于1599 

年秘密组织反对西班牙统治者的起义。由于叛徒告密,起义还没发动就被破 

坏,他本人被逮捕,在狱中生活了27年。但是康帕内拉坚贞不屈,在狱中写 

下了许多优秀作品,其中最著名的是《太阳城》。 

      《太阳城》写于1602年,1623年在法兰克福出版,后来被译成许多国 

家的文字。《太阳城》是继莫尔《乌托邦》之后又一部早期空想社会主义的 


… Page 27…

  重要文献。作者采用对话体裁虚构一个热那亚的航海家对招待所的管理员讲 

  述航海时偶然来到“太阳城”所经历的一切奇遇,来阐述自己的社会政治思 

  想。 

        “太阳城”是康帕内拉虚构出来的一个城邦。它位于印度洋上的“塔普 

  罗班纳岛”上。这个岛的大部分建筑在周围是广阔平原的山丘上。全城分7 

  个同心圆地区。在这7个城邦里,没有私有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是公 

  有的。土地、劳动工具、房屋、劳动产品以及一切财富都属于大家所有。既 

  没有富人,也没有穷人,人人平等,共同劳动。人们的劳动只有分工的不同, 

                                                                            ① 

  没有贵贱之分,“每个人无论做什么工作,都同样是受人尊敬的”。生产劳 

  动和服务性劳动都是光荣的。康帕内拉在社会主义思想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劳 

  动光荣”的思想。太阳城居民每天劳动4小时,其余时间用于学习各种知识, 

  从事科研和娱乐活动,实现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结合。劳动产品一律交 

  公,大家根据需要领取生活用品,吃同样的伙食,穿同样的衣服。货币只有 

  一个用途,就是用来制作公共场所的装饰品。 

       太阳城是一个共和国,她的最高领导人叫大司祭,又叫作“太阳”,由 

  年满35岁,通晓各种科学知识的贤明的哲学家担任。“太阳”下面的3个领 

  导人称“威力”、“智慧”和“爱”。“威力”掌管军事,是战时全国最高 

  统帅,处理战争与和平的一切事宜;“智慧”掌管手工业、科学和艺术;“爱” 

  掌管农业、畜牧业、物资分配、生育和教育。这3个领导人于精通各自掌管 

                                                                                     ① 

  部门的科学知识外,“还必须是哲学家、历史学家、政治家或物理学家”, 

  他们也是高级祭司,太阳城的一切共同事务都由这四个人来管理。 

       太阳城是实行行政和司法合一的国家,各负责人员既是行政官员又是司 

  法法官。 

       太阳城的法律只有很少几条简单而明确的条文,人们一看就懂。谁犯了 

  法,就要定罪受到审判。判决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原告、被告、证人 

  都要出庭。 

       太阳城实行民主制度。20岁以上的公民都要参加每月举行两次的“大会 

  议”。每个公民都有权对共和国的缺点和公职人员工作的好坏提出自己的意 

  见。政府负责人除四大领导人外,都由公民选举产生,并由人民更换。四大 

  领导人在发现某个公民在智慧、道德和知识超过他们时,他们自己要辞职。 

  在太阳城,“授予职务是根据技能和学问的,而不是根据赏识和亲戚关系 

                                                           ② 

  的。……每个人要在自己德行出众时才获得职位” 。 

       康帕内拉猛烈抨击私有制和个人利己主义是社会不平等、贫富不均的根 

  源。他说,诡辩、伪善和残暴三大祸害是由利己主义引起的,利己主义产生 

  于私有制。因此,私有制是社会的总祸根,要消除社会祸根,就得消除私有 

  制,建立公有制。但他并不了解私有制产生的根源,而是从抽象的人性出发, 

  把家庭、妻儿,把人们的无知认作是私有制形成和延续的原因。因此,为了 

  消灭私有制,他主张废除家庭,实行共妻共夫制。这反映了康帕内拉思想中 

  的落后因素。 

       康帕内拉的社会政治思想,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不可能实现的。他的理 



① 《太阳城》,商务印书馆1960 年版,第3 页。 

① 《太阳城》,第27 页。 

② 《太阳城》,第85 页。 


… Page 28…

想社会只能是空想。 

     (5)格老秀斯的政治思想 

     胡果·格老秀斯(1583—1645年)是资产阶级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 

近代资产阶级国际法的奠基者。 

     格老秀斯生于荷兰德佛特城的一个富裕律师和议员的家庭。从小受过良 

好的教育,9岁时就能用拉丁文写诗。11岁入来登大学文学院学习哲学和法 

律。15岁赴法国继续学习法律,两年后获法学博士学位。18岁时,他受共和 

国指派,任官方的拉丁文编年史官。1604年做律师。1607年任荷兰律师公会 

主席。1613年任荷兰驻英大使,并以荷兰代表身份同英国政府商谈关于荷兰 

在英国沿海的捕鱼权问题。1615年又参加英荷关于东印度贸易问题的谈判。 

这些政治活动,对格老秀斯国际法理论的形成产生了重大的影响。1618年荷 

兰发生宗教政治内讧,格老秀斯由于反对奥兰治派,而被奥兰治家族的执政 

摩里斯投进监狱。3年后,在妻子的营救下出狱,逃到法国,受到路易十三 

的厚待。1625年发表了法学名著《战争与和平法》。1631年返回荷兰,原想 

长期定居,但由于有被捕危险,又出逃德国和瑞典。1634年,瑞典政府任命 

他为驻法大使。1644年,格老秀斯应邀到达瑞典,获准成为瑞典国务会议的 

成员。但是他拒绝在瑞典定居。1645年,格老秀斯在德意志的洛斯托克因船 

沉而丧生。 

     格老秀斯是西方著名的政治思想家。他的政治法律著作主要有:《捕获 

法》 (1604年),实际上是后来《战争与和平法》的提纲,《论海上自由》 

 (1609年)。而《战争与和平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完整而又系统地论述国际 

法理论的著作。格老秀斯正是因为这部著作而被西方学者称为近代资产阶级 

国际法之父。 

     格老秀斯政治学说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系统地阐述了国际法理论。格老 

秀斯认为,各国之间存在着“某种共同的法律”,这种法律是由各国共同签 

订和承认而产生的。这种“共同的法律”在各个国家和政府之间是有效的, 

必须共同遵守之,以保障人类社会公众的和平、安全和幸福,维护世界各国 

之间正常的国际秩序。关于国际法的分类,格老秀斯认为可分为自然国际法 

和意志国际法。自然法是制定国际法的依据,当自然国际法与意志国际法相 

抵触时,应该按照自然法的原则处理国家的关系。 

     对于国与国之间的争端,格老秀斯认为不应诉诸武力,而应按照国际法 

的准则,即举行谈判、仲裁、抽签,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际法的最终目的 

就是寻求和平,但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战争的方式解决争端。所以 

战争有正当战争与非正当战争之分。为了自卫和自救,就可以使用武力,这 

是正当战争。侵略、掠夺就是非正当战争。格老秀斯要求人们要以最大努力 

防止战争。一旦爆发战争,各国都要恪守人道主义的原则,保护妇女、儿童、 

学者和商人,保护反战者和无辜生灵等等。 

     格老秀斯还就公海航行、自卫权、保护财产权、战争赔偿、罪犯惩罚、 

条约的签订与效力,以及大使馆的设置等方面的国际法理论提出自己的见 

解。 

     格老秀斯在研究国际法理论的过程中,对国家主权问题也进行了阐述。 

     关于国家起源问题,格老秀斯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类有过一个“自 

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中,没有财产,没有阶级,人人平等自由;人们只受 

自然法的约束,享受着“自然权利”。人类的发展造成财产的分割,人们体 


… Page 29…

  会到孤立的家庭无力抵抗外来侵略和保证安全,人们本能地要求联合起来, 

  订立契约,组建国家。有了国家,人们就有安全自由的保障,所以“国家是 

                                                                                ① 

  自由人为了享受法律的利益和求得共同福利而组成起来的最完善的联盟”。 

       在格老秀斯政治学说中,主权问题有重要位置。他说,所谓主权,就是 

  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它的行动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也不是其他任何人 

  类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主权包括颁布法律,司法,任命公职人员,征 

  收赋税,决定战争与和平,缔结条约等权力。格老秀斯对主权的分析,是从 

  国际法的角度出发,通过探讨国际关系的活动来考虑主权问题的。所以,在 

  格老秀斯眼里,主权是至高无上和不受其他法律限制的国家主权,国际活动 

  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在格老秀斯以前,布丹只是从加强君主专制的需要出发, 

  认为主权最高、永久、不可分割,格老秀斯则认为主权是暂时的,是可以分 

  割的。而格老秀斯的主权国家对外独立则发展和补充了布丹的主权理论。 

       由于格老秀斯是从国际法角度来研究主权问题。因此,他往往把主权的 

  对内最高和对外独立两种特性交错在一起,其中有不少自相矛盾的地方。表 

  现在他一方面说,主权由社会全体,即国家掌握,一方面又主张由一国的习 

  惯或法律所派定的一人或少数人掌握;一方面主张主权经过社会契约产生, 

  另一方面又认为征服者经过正当的战争,可以对被征服者拥有完全的主权; 

  一方面承认主权本身是统一的,另一方面又承认主权是可以在几个君主或君 

  主与人民之间分掌的;一方面承认主权不受另一个权力支配,另一方面又认 

  为被保护国、附属国、纳贡国的君主有地位低一些的主权;一方面主张主权 

  是至高无上的,一方面又承认它受某种限制。格老秀斯主权学说的一个显著 

  特点,就是坚决拥护君主论,反对人民主权说。格老秀斯既反对最高权力永 

  远无例外地属于人民,也反对君主与人民互相服从。在格老秀斯看来,如果 

  把主权交给人民掌管,并允许他们滥用主权,公共和平与良好的社会秩序就 

  会混乱,国将不国,国家成为一盘散沙。由此可见,格老秀斯是一个典型的 

  君主主权说者。 

       格老秀斯的政治思想是建立在以人性论为基础的自然法理论上的。他 

  说,自然法是正确的理论原则,它指明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本性相合的行 

  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就是说,衡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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