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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日本殖民统治台湾五十年史-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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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转化的程度还不够,台湾土著资本与土地的联系还很密切,还留存着深深的旧资本的烙印。
    殖民体制下发展起来的台湾土著资本的另一个特色就是从属性相当强烈。譬如,1905年成立的彰化银行虽由大租权补偿金集资设立,其经营权却掌握在台湾银行的手中,总经理为台湾银行淡水出张所的坂本素鲁哉;林本源制糖会社和新高制糖会社的经营权也在台湾银行系统的人员之手;台湾制盐株式会社股票,台湾人占326%,在台日本人占428%,在日日本人占326%,虽以林熊徵所有的盐田为主而设,但经营权则全归日人操纵;台湾商工银行株式会社股票,台湾人占535%,在台日本人占428%,在日日本人占478%,最大股东为京和合资会社(代表人曾我纯太郎),经营权仍在台湾银行系统;台湾储蓄银行股票189%属台湾人,但它是台湾商工银行的子银行;华南银行股票中,虽日本人只占282%,但经营权仍旧受台湾银行的支配。正如矢内原忠雄指出的那样:“以台湾人投资为基础的有力银行会社,无一不受日本人的支配。”矢内原忠雄:《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台北,1964,第49页。在这里,台湾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利用参与制进行控制的例证,列宁说过:“大企业,尤其是大银行,不仅直接吞并小企业,而且通过‘参与’小企业资本、购买或交换股票,通过债务关系等等来‘联合’小企业,征服它们,吸收它们加入自己的‘康采恩’。”列宁:《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人民出版社,1964,第27页。日本资本正是通过参与制控制了台湾的土著资本,把它们纳入自己的体系中,从而确保日本资本在台湾的垄断地位。
    随着台湾土著资本的发展,其要求保护并扩大自身利益的呼声开始高涨,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在日本殖民政府、日本资本与台湾土著资本之间展开了,这方面的典型事例是围绕大东信托株式会社的一场纠纷。1926年,大东信托株式会社开始招股,该会社是由台湾人独自创立的第一个金融机构,它的设立对当时日本资本在台湾银行金融界的垄断地位是很大的竞争和威胁,而且在日本殖民当局看来,单纯由台湾人组成的金融机构的出现,无异于是台湾民族运动在经济领域的体现,实际上该会社的发起人就是文化协会系统的人士。为此,台湾总督府和台湾银行千方百计地阻挠会社的成立,各发起人或购买大东股票者,经常受到总督府、州、郡、街庄等各级官方的警告,日本人控制的台湾银行、商工银行、彰化银行等对上述应募者追还贷款,使得许多应募者在参加之后又不得不重新退出,而在台日本人则干脆无一应募。1926年12月30日,大东信托株式会社宣告成立,1927年2月21日开始正式开业,一年后成绩良好。但是,台中州知事突然通知大东信托株式会社属下的信用组合:“信托业经营困难,业务易致散漫,且在本岛信托尚未实施,故产业组合的余裕金及准备等,不能存在信托会社。”对此,大东信托株式会社在给知事的陈情书中指出:“在许多组合的大会席上,当组合员方以‘全场一致、满腔热忱’决议应与敝社交易时,临场的监督官即施高压的干涉,动辄招致世人的疑惑,或则恶意中伤敝社的内容有何缺陷,或则非难曲解,视此为政府因保护银行业者而对台湾人金融业者露骨压迫的高压政策,这在应当一视同仁的台湾政治上,实有严重的影响。”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1964,第50页。这种高压政策反映出日本殖民者对台湾土著资本的压制与后者的抵制和挣扎。
    涂照彦对日本殖民统治下台湾最具代表性的林本源、颜云年、辜显荣、林献堂和陈中和五大族系资本的发展状况做了详尽的分析,这里不必再予重复。参阅涂照彦《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第五章,人间出版社,台北,1993。需要强调的是,台湾土著资本的立足点仍然是在土地(个别除外,如颜云年),在一定程度上,它们还没有完全摆脱旧的土地所有者的影子。土著资本对近代工商业的投资,在绝大多数场合是处于日本资本的附属地位。土著资本与日本资本尤其是在台日系资本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在资金、设备和经营管理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依赖性。因而一方面,土著资本(买办资本除外)的发展要求摆脱日本殖民者的控制,另一方面又不得不依赖它,从而表现在政治立场上的双重性格和矛盾心理。总的说来,对日本资本和当局的依赖性越弱,其斗争性越强,反之则否,林献堂和辜显荣便是其中两个极端的例子。台湾土著资本的发展并不平坦,它们大多是在战争繁荣期兴起的,但这样的时期毕竟较短,在大多数场合土著资本的发展相当艰难。同时,殖民当局又制定了一系列的压制土著资本的措施,诸如不许成立由台湾人单独组成的株式会社(1912~1923年)等,更给它们套上了一层枷锁。在土著资本自身固有弱点和日本资本及殖民政府的两面夹压下,台湾近代民族资本陷于举步维艰的状况,其发展是相当有限的。

5土地所有权及其分配

    日本殖民统治时期的台湾农业,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得到了相当的发展。1910~1938年台湾农业变迁的测量结果显示:以粮食总产量为指标,1910~1924年年平均增长率为121%,1924~1938年则为298%,全体生产指数1910~1937年增加15%,呈现出相当高的增长率。马若猛:《台湾社会经济发展》,牧童出版社,台北,1979,第213~214页。这成为一些人称赞日本殖民统治带来了台湾经济发展的一个口实。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一发展是如何实现的?发展的果实被谁摘取了?农村居民的生活是不是随着农业的发展而有所改善?只有对日本殖民统治时期台湾农业发展状况做一全面的分析,才能得出较为客观的结论。
    传统社会下的台湾土地问题与大陆其他地方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特点。由于台湾是新开发的边疆地区,历史上荒地较多,自康乾以来,取得耕地的主要方法是开拓荒野而不是土地兼并。因此,台湾历史上的大地主主要是垦首等开垦集团的首领。日本殖民统治初期,由于1904年地租改正后租税负担的加重以及农产品市场的疲软,妨碍了土地兼并的进行,至少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土地所有权的两极分化并不十分明显。一战期间及战后繁荣时期米糖价格的上升及地租率的增高,刺激了人们对土地占有的欲望,大地主户数开始增多。1913年12月,拥有100甲以上土地者为141户,1921年增加到196户,占有土地面积为94000甲,005%的地主拥有13%的土地,而64%的农户土地面积不到15%。到了1932年,100甲以上地主数为261户,不满1甲的小所有者达202913户,占当时台湾总户数的5926%,并且后者的户数相对于1921年减少了57729户,反映出土地集中的趋势。但值得注意的是,台湾的土地集中的状况相对来说还不是特别的高;想当然的认为日据时期台湾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兼并和集中是没有根据的。涂照彦:《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人间出版社,台北,1993,第465页。
    与此相关,相对较低的土地集中状况导致了土地经营的零细化,除了日资种植园业主、糖业自营农场及少数大地主外,小农经营还是占了台湾土地经营方式的大多数。
    上表显示,土地经营规模未满2甲的小农占户总数的比例,1921年为7682%,1932年为703%,1939年为7187%,传统的小农经营方式依然是日本殖民统治时期农村土地经营的主要方式。此外,以1939年为例,佃耕土地面积为46632710甲,占当时耕地总数的5633%。再从各年台湾各类农户比例增减关系来看,表2…11可见自耕农、半自耕农户数有所增加,而佃农户数则趋于减少。
    正如第一章讨论过的那样,日本殖民者通过国家暴力机器,从台湾人民手中收夺了大批土地,建立了国有林野,日本资本家和退休官吏等通过收买、官有地拂下等方式获取了大量的土地,成为台湾社会新的大地主。较早进入台湾占有土地的是新式制糖会社,其土地早期以台南地区的旱地为主。1908年后,三井农林会社、三菱制纸会社、藤仓合名会社、三五公司、拓南社等则进一步扩张到西海岸各地的水田和山地。1920年代以后还有台东开拓会社,台南农林会社,马祖日本拓植会社及台湾凤梨栽培会社等等,拥有土地大多在千甲以上。
    表2…11历年农家户数表 单位:户年代总计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
    日本资本获取土地的形态大致有以下三种:官有地拂下、民有地收买和拂下收买,其中以前者为多。据1941年的统计,官有地拂下占413%,民有地收买占331%,拂下收买则占256%。不同类型资本获取土地的方式又有所不同,如制糖会社以民有地收买为主,帝国制糖会社的全部土地都来自民有地收买,其他各大制糖会社(台东制糖除外)大多均以民有地收买为主。相对应的,制茶业的三井农林会社则以官有地拂下为主,占531%。浅田乔二:《在台日本人大地主结构》,《台湾风物》31卷4期。
    经过多年的侵占,日本资本在台湾拥有的土地面积大幅度上升,据1939年的统计,其耕地面积达到100943甲,相当于台湾耕地总面积的1329%,其中水田占102%,旱地则占188%,详见表2…12。
    说明:台湾人中包括土著族。
    上表可见,在日资所占土地中;就水田与旱田所占比例来看,后者较前者为高,就地域别耕地所有状况来看,越往南日本人拥有的耕地面积越多,尤其以高雄州、台南州为最,而台东和花莲日本人拥有的旱地面积竟然超过本岛的台湾人,其原因乃在于两地耕地面积本来就少,日本人的台东制糖和盐水港制糖会社却占有广大的土地,所以出现比例上的倒挂。
    日本资本在台土地占有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糖业资本之所为。据《台湾糖业统计》各年度的报告,台湾制糖、明治制糖、大日本制糖、盐水港制糖和帝国制糖等几个主要制糖会社所有地面积,在1918年为51646甲,1922年为52562甲,1923年为57199甲,1928年为67217甲,1931年为67441甲,1934年为72221甲,1935年为76121甲,1940年度缺乏总的统计数字,但仅台湾、明治、大日本和帝国4大制糖会社所有耕地面积便达109500甲。浅田乔二:《在台日本人大地主结构》,《台湾风物》31卷4期。此外,通过贌耕、资金前贷和水利操纵等手段而被其间接控制的台湾人土地也不在少数,这样,日本糖业资本就成为台湾最大的民间地主。但是,此一地位的获取并不是与土著资本公平竞争的结果,而是凭借殖民宗主国资本的特权地位,在总督府的支持下达成的。矢內原忠雄指出:“在前资本主义时代的台湾,为欲新设资本主义的企业,需要大面积土地的集团收购,而此收购,则属不易。这因颇多农民不欲出卖土地,至少不欲按照企业家所出的价格出卖。特别是这不仅为经济关系,此外还有政治的及社会的原因,即外来压迫势力(日本人)的资本发展,使土地的收购,更加困难。不过,总督府的政策,是在开发资本家企业的台湾经济。因此,政府对于资本家收购土地,给予援助;援助的方法,是靠警察的权力劝诱或强逼出卖。南部、中部的制糖会社以及私营农场,其收买土地,都曾得到这种‘官宪的援助’。”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1964;第10页。

6农田水利建设

    台湾属于高温多雨地带,十分适合农作物的生长,但由于地形和季风的相互作用,山地雨量较平地为多,不同季节南北亦有明显的差异,东北部雨量充沛,西南平原则冬季常感雨量不足。台风带来的暴雨,又易引起山洪暴发,造成农田损坏。台湾河流虽多,但河床平均比降大,水势湍急,不利于农业灌溉。因此,水利问题历来是台湾民众关注的重大事项之一。
    日本殖民统治时期台湾的水利事业,大致可划分为四个时期:1895~1903年是放任民间自营时期;1903~1911年是官设埤圳时期;1912~1937年是水利组合经营时期;1938~1945年是半停顿时期。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倾向就是,1937年以前的水利事业多由官方资助建设为主,而此后的水利事业则让位于大资本家企业的经营,惟因战争影响而未能完成其事业。纵观整个日本统治时期,台湾总督府在水利事业上所起的重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日据之初,总督府即着手水利事业的调查。1901年,颁布《公共埤圳规则》,将所有关乎公众利益的埤圳均指定为公共埤圳,受行政官吏的指导和监督,将埤圳公共化。在埤圳登记中,详载水源、埤圳规模、经过地域、投资方式、受益区域、权利关系、管理人员、修葺方式、水租等等,此后更推及一般埤圳。
    初期的水利事业是修理旧的埤圳,恢复其功能,如宜兰第一公共埤圳改修工程、瑠公圳改修工程等等。1908年颁布《官设埤圳规则》,拨出特别事业费3000万元,制定10年连续事业计划。进入水利组合时期之后,台湾水利事业开始有了长足的发展,1923年水利组合的灌溉面积为150680甲,至1937年水利组合灌溉面积达258786甲,组合数达106个。《台湾研究丛刊》第四种《台湾之水利问题》,台湾银行,1950,第55页。台湾水利史上的两大工程——桃园大圳和嘉南大圳的建成,更使台湾水利事业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中日战争之后,台湾总督府颁布《台湾土地改良根本计划》,以配合农作物10年增产计划,各大企业亦投资于水利事业。由于战争的紧张状态,水利统制愈形严厉,1941年发布的《农业水利调整令》规定对一些作物实施限水或禁水的措施。为了解日据时期台湾水利事业;在此对桃园大圳和嘉南大圳两大工程略做解剖。
    桃园大圳工程即是将原桃园高地的蓄水池予以改良,增加分水路及明渠、支线,以扩充其灌溉功能。工程于1916年动工,1928年基本完成,平均每甲工程费达543元。从完工前后的经济效益比较来看,以水田为例,工程前每甲收获谷252石,水利工程后增为5314石,翻了一番;地价从每甲914元增至2500元,达近3倍之多。《台湾研究丛刊》第四种《台湾之水利问题》,台湾银行,1950,第55页。嘉南大圳所在的嘉南平原是台湾主要的农业生产区域,但年水量分布不均匀,濒海一带的原野则排水不良,限制了农业的发展。调查发现, 只需将曾文溪支流之一的官佃溪坝住,便可建立一大型水库以满足灌溉的需要。该工程于1930年完成,事业经费总计54139678元,平均每甲工程费360元。在工程建设中,日本技师八田与一发挥了重要作用。其灌溉范围北起浊水溪,南至曾文溪和盐水溪间,计15万甲。嘉南大圳也带来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以1938年的数字与工程前相比较,灌溉区域内每甲收获物价值从9047元增为45609元,地价从313元增至1600元。《台湾研究丛刊》第四种《台湾之水利问题》,台湾银行,1950,第27页。
    这里应当提到的是台湾总督府在水利事业中起到的作用。众所周知,水利工程、尤其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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