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黄春秋200905-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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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人到6000万人。然而,这些估计都是在受损最严重的地区取得了数字后,再将之推广到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后达到的数字,与那一段时期总的人口趋向的相互关联松散。在缺乏与之相反的结论性证据的情况下,2000—3000万额外死亡数字应当是最可信的。这个数字也的确是充足的”。
贾斯柏,贝克先生著的《饿鬼:毛时代大饥荒揭秘》认为,美国人口学家裘蒂丝·巴尼斯特博士在《中国人口的变化》中得出在1958到1961年的饥荒年间,中国“死亡人口比正常死亡人口超出三千万”的结论,“这是目前能找到的最可靠的估计数字”。
曹树基先生在《1959—1961年中国的人口死亡及其成因》文中,采用人口学和历史地理学的方法,以县级政区为基础,以虚拟的“府”级政区为单位,重建1959—1961年中国各地非正常死亡人口数。结论说:1959—1961年中国的非正常死亡人口多达3245。8万。
丁杼先生在《从“大跃进”到大饥荒》文中,以中国政府近年公布的人口统计数字为依据,指出:“有了逐年出生数、正常死亡率和统计局发表的人口数,我们就可以比较准确地计算非正常死亡数了。计算结果是:1959年非正常死亡数是212万,其中196万是农民。1960年至1962年间非正常死亡数分别是1778万、1190万和291万。连同1958年的非正常死亡数,整个大跃进期间非正常死亡数约3500多万”。
丛进先生在《曲折前进的岁月》中认为:按照当时出生与死亡相抵后20‰的人口净增长率推算,正常情况下1961年总人口应比1959年增加2700万人,加上前述减少的1300万,1959年至1961年的非正常死亡和减少出生人口数,在4000万人左右。
金辉先生在《“三年自然灾害”备忘录》中的结论是:1959—1961年的三年灾难中,非正常死亡人数可能高达4060万。文中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84》公布的1949年至1965年的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推论说:
1964年底总人口70499万。从1964年的总人口数按公布增长率逐年递减回去,就可以得到它:1963年底——68603万(70499÷1。02764);1962年底——66390万
(68603÷1。03333);1961年底——64645万(66390÷1。02699),甚至更低。它比公布的1961年总人口数65859万少了1214万。
我们以1959年底的公布总人口为基数,按1960年、1961年的公布增长率计算,得到的结果就比1961年的公布总人口多1295万人。这样,我们就有了三个数字:1324万、1214万、1295万。三数平均为1278万。其与公布总人口净减数字1348万之和为2626万。
三年灾难的后果之一,是使中国少增长了6000—8000万人口。1959—1961年间非正常死亡2791万,加上1961年公布总人口数中抹掉的这1270余万,中国在1959—1961年的三年中,非正常死亡人数可能高达4060万。
两本“中国人口”公布的数据
以上出现的不同数据,既有计算方法的不同,也有起止年代的不同(1959—1961,1958—1961,1958—1962,1958—1963),因而也就很难求出一个统一的数据。本文根据中国大陆出版的关于中国人口问题的专著:许涤新主编:《当代中国的人口》;袁永熙主编:《中国人口》(另有全国除台湾、西藏以外27省市的分册)提供的数据(1959年到1961年的死亡人口总数,扣除按1957年正常年份死亡率的人数),计算出一组1959年到1961年三年大饥荒期间中国非正常死亡人口,以及据此推论出一组1958年到1962年非正常死亡人口的参考数字。
袁永熙主编:《中国人口》总论中发表的数据是:
1957年中国死亡687万人,死亡率为10。80‰;
1959年——1961年中国死亡人数和死亡率为:
1959年970万人,14。59‰;
1960年1693万人,25。43‰;
1961年939万人,14。24‰。
1959年——1961年三年共死亡3602万人。按1957年正常死亡率三年应扣除2061万人,余下1541万人为非正常死亡。
许涤新主编:《当代中国的人口》提供的1957、1959、1960、1961年的人口死亡率与《中国人口》相同。但书中称:从1964年人口普查的结果看,这段时间(指1959—1961——笔者注)的实际死亡率可能还要高。1963年底全国人口数为69172万,1964年底为70499万,全国增加人口1327万人。而1964年全国自然增长率是27。64‰,增长人数应为1930万,比总人口增长数多出603万。这603万人的虚报数如何产生的?根据1964年6月30日普查时人数69458万人计算,上半年增加286万人,下半年增加1041万人,两者的比例显然不合理。问题就在于,这多出的603万是以前的死亡人口未销而留下的虚假数字。……这批死亡人数主要是1959至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积累下来的。如果把这603万死亡人口考虑进去,1960年前后的死亡率可能要提高10‰左右。
这样,上述1959年到1961年非正常死亡的1541万人加上603万人,总计非正常死亡应为2144万人。
值得指出的是:非正常死亡情况最早出现在1958年(如四川、山东、河南,而甘肃1958年死亡率高达21。11‰),有的省份延续到1962年,如四川省1958…1962年平均死亡率高达34。03‰,普通死亡率仅为7。02‰。据原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兼共青团重庆市委书记廖伯康1962年6月28日下午在中南海向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杨尚昆汇报说,四川省1958年到1960年死亡1000万人(1957年的《户籍年报》四川省人口7215。7万,1960年底为6236万),1961…1962年四川大约还有250万人死亡,因此认为1958…1961年四川省饿死1250万人。据此笔者推论,从1958年到1962年间,中国因大跃进导致非正常死亡人数,约在3000万人左右。
尽管研究者对非正常死亡人口数量的说法不一,但无论是一千多万,抑或四千多万,都丝毫不会影响到对1958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所造成的共和国历史上这场灾难的严重性的估计。
附录:
《中国人口》各省、市、自治区分册公布的1958年——1962年间的人口死亡数和死亡率北京市1961年死亡7。9万人,为1958年的1。56倍,死亡率升至10。80‰(1958年为8。08‰)。(李慕真主编:《中国人口》北京分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12页。)
天津市1959年死亡55。094万人,死亡率为9。88‰(1958年为8。66‰);1960年全市死亡人数59。485万人,死亡率为10。34‰;1961年全市死亡人数57。745万人,死亡率为9。89‰(1962年回落到7。36‰)。(李竞能主编:《中国人口》天津分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24页。)
上海市50年代前期到1957年死亡率降至6。1‰;1959年至1961年上海市的粗死亡率略有回升,但与全国相比上升幅度很小,1959年粗死亡率为7。8‰。(孙竞新主编:《跨世纪的中国人口》上海卷,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年版,第155页。)
河北省1959年死亡人数462。364万人,死亡率为12。29%o(1958为10。92‰);1960年死亡人数599。458万人,死亡率为15。84‰;1961年死亡人数516。288万人,死亡率为13。63‰(1962年回落到9。06‰)。
山西省1960年死亡人数23。94万人,死亡率为14。2‰(1958年为11。7‰;1959年为12。8‰;1961年为12。2‰;1962年回落到11。3‰)。(毕士林主编:《中国人口》山西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96…97页。)
内蒙古自治区1959年死亡人数11。26万人,死亡率为10。99‰(1958年为7。94‰);1960年死亡人数10。65万人,死亡率为9。4‰;1961年死亡人数10。32万人,死亡率为8。77‰。(宋迺工主编:《中国人口》内蒙古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131页。)
辽宁省1959年死亡人数29。3万,死亡率为11。8‰(1958年为8。8‰);1960年死亡人数29。1万人,死亡率为11。5‰;1961年死亡44。4万人,死亡率为17。5‰(1962年回落到8。5‰)。(宋则行主编:《中国人口》辽宁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53页)
吉林省1959年死亡17。4万人,死亡率为13。4‰(1958年为9。1‰);1960年死亡10。1万人,死亡率为10。1‰;1961年死亡16。9万人,死亡率为12。0‰(1962年回落到10。0‰)。(曹明国主编:《中国人口》吉林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104页。)
黑龙江省1959年死亡20。7万人,死亡率为12。8‰(1958年为9。1‰);1960年死亡18。4万人,死亡率为10。5‰;1961年死亡20。6万人,死亡率为11。1‰(1962年回落到8。7‰)。(熊映梧主编:《中国人口》黑龙江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18页。)
江苏省1959年死亡62。19万人,死亡率为14。55‰(1958年为9。40‰);1960年死亡78。59万人,死亡率为18。41‰;1961年死亡56。63万人,死亡率为13。35‰(1962年回落到10。36‰)。(杜闻贞主编:《中国人口》江苏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113页。)
浙江省1959年死亡27。91万人,死亡率为10。81‰(1958年为9。15‰);1960年死亡30。39万人,死亡率为11。88‰;1961年死亡25。84万人,死亡率为9。84‰。(王嗣均主编:《中国人口》浙江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115页。)
江西省1959年死亡25。30万人,死亡率为13。01‰(1958年为11。34‰);1960年死亡32。01万人,死亡率为16。06‰;1961年死亡23。28万人,死亡率为11。54‰。(马巨贤、石淵主编:《中国人口》江西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08页。)
福建省:1959年死亡11。95万人,死亡率为7。88‰(1958年为7。46‰);1960年死亡23,89万人,死亡率为13。3‰;1961年死亡18。81万人,死亡率11。89‰(1962年回落到8。23‰)。(傅祖德、陈佳源主编:《中国人口》福建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100页。)
山东省1959年死亡98。5万人,死亡率为18。19‰(1958年为12。77‰);1960年死亡124。8万人,死亡率为23。60‰;1961年死亡96。6万人,死亡率为18。49‰(1962年回落到12。35%)。(吴玉林主编:《中国人口》山东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50页。)
河南省1958年死亡62。8万人(此前每年死亡人数在50…60万之间);1959年死亡70。2万人;1960年死亡190。8万人;1961年死亡人数回落到48。9万人。(貊琦主编:《中国人口》河南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06页。)
湖北省1959年死亡46。04万人,死亡率为14。50‰(1958年为9。54‰);1960年死亡67。03万人,死亡率为21。19‰(1961年回落到9。19‰)。(谭宗台主编:《中国人口》湖北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106页。)
湖南省1959年死亡478479人,死亡率为12。99‰(1957年为10。41‰);1960年死亡1068118人,死亡率为29。42‰;1961年死亡618470人,死亡率为17。49‰(1962年回落到10。23‰)。(毛况生主编:《中国人口》湖南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138页。)
广东省1959年死亡43。51万人,死亡率为11。74‰(1958年为9。13‰);1960年死亡59。36万人,死亡率为15。12‰;1961年死亡40。54万人,死亡率为10。67‰(1962年回落到9。32‰)。(朱云成主编:《中国人口》广东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120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1959年死亡383952人,死亡率为17。49‰(1958年为11。74‰);1960年死亡644770人,死亡率为29。46%;1961年死亡422201人,死亡率为19。50‰(1962年回落到10。25‰)。(黄贤林、莫大同主编:《中国人口》广西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112页。)
四川省1958年到1962年,5年中平均每年死亡231。62万人,年平均死亡率为34。03‰。死亡人数最多的1960年,达到364。74万人,死亡率为59。97‰(1963年以后的13年间死亡率回落到年均10。38‰,年均死亡81。58万人)(刘洪康主编:《中国人口》四川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120页。)
云南省1958年死亡44。20万人,死亡率为21。62‰(1957年为16。29‰);1959年死亡34。34万人,死亡率为17。96‰;1960年死亡49。98万人,死亡率为26。26‰(1961年回落到11。85‰)。(邹启宇、苗文俊主编:《中国人口》云南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72页。)
贵州省1959年死亡35。03万人,死亡率为20。28‰(1958年为15。26‰);1960年死亡88。62万人,死亡率为5233%;1961年死亡38万人,死亡率为23。27‰(1962年回落到11。64‰)。(潘治富主编:《中国人口》贵州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134页。)
陕西省1958年死亡19。99万人,死亡率为11‰(1957年为10。3‰);1959年死亡23。58万人,死亡率为12。7‰;1960年死亡23。52万人,死亡率为12。3‰(1961年回落到8。7‰)。(朱慧珠主编:《中国人口》陕西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124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死亡27936人,死亡率为14。98‰(1957年为11。06%);1959年死亡31825人,死亡率为15。82‰;1960年死亡29331人,死亡率为13。90‰(1961年回落到10。71‰)。(常光主编:《中国人口》宁夏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110页。)
甘肃省1958年死亡272455人,死亡率为21。11‰(1957年为11。32‰);1959年死亡230375人,死亡率17。47‰;1960年死亡538479人,死亡率为41。46‰(1961年回落到11。47%o)。(苏润余主编:《中国人口》甘肃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120页。)
青海省1958年死亡27905人,死亡率为12。99‰(1957年为10。40%);1959年死亡40216人,死亡率为16。58%;1960年死亡103582人,死亡率为40。73‰;1961年死亡26872人,死亡率为11。68‰。(翟松天主编:《中国人口》青海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24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9年死亡115992人,死亡率为18。84‰(1958年为13‰);1960年死亡104618人,死亡率为16。67‰(1961年回落到11。71‰)。(周崇经主编:《中国人口》新疆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108页。)
(作者系国防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 李 晨)
国民党在大陆“二五减租”的失败
分类:党政法制 作者:杨天石 字数:2861 来源:炎黄春秋 第5期 12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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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伐后,国民党宣布其农村政策:“改良农村组织,整理耕地,制定最高租额之法律,增进农人生活。”其城市政策是“颁布劳工法及工厂保护童工及女工。”1926年10月,北伐军进军湘、鄂期间,为动员农民支援北伐,国民党在广州召开有大量左派参加的中央和各省区代表联席会议,通过《最近政纲》,规定“减轻佃农田租百分之二十五”,减轻农民负担,统称“二五减租”。孙中山生前说过,农民“由很辛苦勤劳得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