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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章

系统神学(章力生)-第20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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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执事的呼召与就任呼召可分两种,须加分辨。一种是特殊职员,如使徒等的呼召,一种是普通职员的呼召。前者的呼召,乃是超凡的,是由上帝直接呼召;后者乃由普通方式,此乃经过教会机构的呼召,所以我们对于普通职员的呼召,乃特别关切,须详加检讨。一、普通职员的呼召

    这种呼召,乃是两重的,一为内在的呼召,一为外在的呼召,请分论之:1.内在的呼召(InternalCalling)——一般人有时设想,以为这种内在的呼召,必有上帝超凡的征兆,指示其要出任教会某种的职务,乃是一种特殊的启示。此种设想,并非确当。这种内在的呼召,乃出自上帝普通的护理,所作的指示,乃包含三种情态:其一,乃为在意识上,由于对上帝的爱心和对他事工的关切,需为他的国度,欲罢不能的起而肩负某种的使命;其二,乃为在心志上,深感其在智能上与灵性上至少可以胜任其所要作的职务;其三,乃为在经验上,复深信上帝正在为其铺路,引领他达到其所向往企求的目标。2.外在的呼召(ExternalCalling)——这乃是上帝藉着教会作媒介而得的呼召。可是这不是从罗马天主教的教宗,也非藉主教制度的主教或教团,而乃是从地方教会的呼召,地方教会的职员以及普通会友都是有分的。这于圣经里乃有明显的例证(详见徒一15一26,六2-6,一四23)。而从使徒行传一章十五至二十六节来看,则教会的会众甚至有分于拣选使徒。在使徒时代,教会职员引导拣选,要大家注意必须具备的资格,而会众也都有分于拣选(参徒一15一26,六1-6;提前三2一13)。但是关于拣选马提亚一事,乃由上帝作最后的决定。(参徒一23一26)

    二、普通职员的就职关于这事,乃有两种仪式,一为按立,一为按手:1.按立(Ordination)——此乃关于候选人的呼召与考试,亦为长老监督会(Classis)之一种规例。提摩太前书四章十四节说:「你不要轻忽所得的恩赐,就是从前藉着预言、在众长老按手的时候赐给你的。」神学家霍祺(Dr。CharlesHodge)在其所著的《教会体制论》中说:「按立乃是教会藉着那些被指派的人,所作鉴定的严肃的表示,使知这位候选人乃确是被上帝呼召起而担任这圣职的人,并对会众证明此乃出自上帝的呼召。」在一切普通情况之下,此种证明乃为担任圣职之必要的条件;易言之,此乃会众对于侯选人被召出任斯职之确认。2.按手(layingonofhands)——按立必须继以按手。在使徒时代,按立与按手乃是相联的。例如使徒行传六章五至六节及十三章二至三节说:「大众都喜悦这话,就拣选了司提反……尼哥拉,叫他们站在使徒面前。使徒祷告了,就按手在他们头上。」「他们事奉主,禁食的时候,圣灵说:『要为我分派巴拿巴和扫罗,去作我召他们所作的工。』于是禁食祷告,按手在他们头上,就打发他们去了。」提摩太前书四章十四节,五章二十二节说:「你不要轻忽所得的恩赐,就是从前藉着预言、在众长老按手的时候赐给你的。」「给人行按手的礼,不可急促;不要在别人的罪上有分,要保守自己清洁。」在初期教会的时候,按手乃含有两种意义:一则,那人已舍弃他事,出任某种任务;二则,已有某种特殊属灵的恩赐赋与他。罗马天主教则以为在按手的时候,就有某种真实的恩典赐给那人。但是基督教则认为按手礼仅为一种象征的意义,乃为表明那人专诚为教会出任某圣职。他们仅认为此乃一种属灵的礼仪,并非绝对的必需;长老会甚至认为此种礼仪,乃为自由的。

    伍教会的集会一、改正宗教会的治理团体(与教会法庭)改正宗教会治理的特征乃为一种「教会会议」(ecclesiasticalassemblies)制度。他们有「主教法庭」(Consistory,Session),有「长老监督会」(Classis),有「宗教会议」(Synod),有时还有联合大会。「长老法庭」乃包含牧师(或几位牧师)和地方教会的长老们。「长老监督会」则为某地区的教会,由每教会推一位牧师和一位长老所组成。长老会与改正宗教会乃稍有不同。他们的「教务评议会」(Presbytery),乃由其所辖地区之内所有的教牧以及每一教会各一位长老所组成。「宗教会议」乃由每一「长老监督会」或每一「教务评议会」同等数目的教牧与长老所组成。至于「联合大会」则由每一「教务评议会」的教牧与长老中同等数目代表所组成。

    二、地方教会之治理及其自治1.地方教会之代表治理——改正宗教会与其他教会乃有所不同。一方面,乃不同那些教会以治理之权放在一位高级教士或首席长老手中;另一方面,又不同那些教会把治理之权由一般会众掌管。他们既不信由一人治会——无论其为长老、牧师或主教;但也不信大众的统治。因此他们拣选治会长老们作他们的代表,再由这些长老与牧师(或牧师们)组成一个委员会来治理教会。使徒们当他们按立那些创立教会的长老之时,很可能乃是依照大家崇尚的惯例,由长老们治理教会,而非由任何直接的诚命。照使徒行传十一章三十节所说:耶路撒冷的教会乃有长老。照使徒行传十四章二十二节,保罗和巴拿巴在他们第一次周行宣道时所建立的教会里,按立了长老。照使徒行传二十章十七节以及腓立比书一章一节,可知长老们在以弗所和腓立比教会,都在施展他们的工作。保罗在提摩太前书三章一至二节与提多书一章五、七节又再三讲到长老「监督」。我们须加注意在哥林多前书十二章二十八节;提摩太前书五章十七节;希伯来书十三章七、十七、二十四节;彼得前书二章一节,其中长老一名乃都用复数。长老们乃由会众拣选,都是才能胜任治理教会之人。从使徒行传一章二十一至二十六节,六章一至六节,十四章二十三节来看,会众在选举的事上,都应有权表示他们的意见。尤有进者,从马太福音十六章十九节;约翰福音二十章二十二至二十三节;使徒行传一章二十四至二十六节,二十章二十八节;哥林多前书十二章二十八节;以弗所书四章十一至十二节;希伯来书十二章十七节,这些经文来看,又可确知此乃主亲自设立这些治会之人,并且赋予他们必需的权柄。所以会众的选举,实乃对主内在的呼召一种外在的确证。复次,长老们虽系会众的代表,但是他们的权威,并非从会众,而乃从主而来。他们行施治理上帝之家之权,乃是奉君王之圣名,应当对他负直接的责任。2.地方教会之相对自治——改正宗教会的治理,承认地方教会的自治,乃有几方面的意义:

    (1)每一地方教会乃为一个完全的基督的教会,具备治会所需一切的条件,乃绝对无需任何外在的管治辖制他。而且这种辖制乃绝对违反地方为教会的本质。(2)虽然他们彼此接近的教会可以互相合拼,但是这种结合,乃无伤地方教会的自治。大会之权并非更高,此权乃属于长老法庭(Consistory)。(3)最高宗教裁判会议的权威和特权,不容威凌地方教会之上;无论在任何情况之下,也不得干涉地方教会内部的事务。(4)地方教会和其他教会合拼以后,则在其与其他教会的关系以及全体的利益上,他们的自治权就应有其限度。他们教会的条例等于他们的宪章。一方面保护地方教会的权能与利益,一方面维护联合教会共同的权能与利益。没有一个单独的教会可以漠视共同的协议和利益。

    三、全体大会1.全体大会之圣经根据——圣经没有讲到或明确的命令某区的地方教会要组织一个有机的联合大会;亦未给我们这种联合大会的例证;而且事实上地方教会乃是一种个别整体,而不受外在组合的束缚。但是从教会重要的本质言,照圣经所叙述的来看,似有这种联合。教会乃被描写成为一种属灵的机体;其构成的分子,彼此联合起来,有生命的关系。此乃为主耶稣基督属灵的身体,他「为教会作万有之首。教会是他的身体,是那充满万有者所充满的。」(参以弗所书一章二十二至二十三节)但是这种内在的联合,必须藉着有形的方式,甚至机构,把它表现出来。圣经里面讲教会不仅是一个属灵的身体,并且也是一个有形的身体,乃是「圣灵的(宝)殿」(林前六19);是「有君尊的祭司,是圣洁的国度。」这里每一个名词均指一个有形的合一。公理教会的会友,独立教会派的人士以及无宗派人士似都未看到这个重要的合一的事实。现在有形教会分裂的情况不能使我们漠视那些经文给我们的指示,不但无形的教会,并且有形的教会都是一个合一体。Ekklesia一词,乃是单数的,这乃指示我们,有形教会乃比纯粹的地方教会有一个更广泛的意义。例如使徒行传九章三十一节说:「那时犹太、加利利、撒玛利亚,各处的教会都得平安,被建立;凡事敬畏主,蒙圣灵的安慰,人数就增多了。」(并参林前一○32,一二28)再从哥林多前书十二章十二至三十节;以弗所书四章三至十六节来看,使徒乃有一个有形教会合一的观念。保罗强调说:「用和平彼此联络,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身体只有一个,圣灵只有一(位),正如你们蒙召,同有一个指望。一主,一信,一浸,一神,就是众人的父,超乎众人之上,贯乎众人之中,也住在众人之内。我们各人蒙恩,都是照基督所量给各人的恩赐……。为要成全圣徒,各尽其职,建立基督的身体,直到我们众人在真道上同归于一……,」尤有进者,在耶路撒冷和安提阿的教会虽有若干分开的团体,结果也合而为一。使徒行传第十五章讲到使徒和长老在耶路撒冷聚会商议,彼得、雅各相继发言,认为外邦人既已相信从他们口中所传的「福音之道」,就应「不分他们我们」,亦可见其有合而为一之心。耶路撒冷会议,乃由使徒与长老组成,乃不同「长老监督会」(Classis)或「宗教会议」(Synod);乃为一种全体大会的例证,他们讲的话,不是仅带劝告的性质,而乃是有权威的。2.全体大会之代表性质——在观念上,全体大会乃是由地方教会管辖区内所有教会代表所组成,但是从其所代表的教会而言,这种团体乃往往缺乏效率。为求代表的数目臻于合理的比例,必须贯彻全体大会,代表的原则。不是由地方教会,而乃是由「长老辖区」(Presbyteries)差遣代表参加宗教会议。为求建立一个周密的制度,乃须惭求缩小范围;但总不远离教会合一的精神,一方面要维护良好的秩序,一方面要增进工作的果效。

    3.全体大会管辖的范围:——这些大会必须时时切记他们教会的特性。因为一切关于科学的、社会的、教育的或是政治的事项,乃都不属其管辖之范围。他们所应掌管的,只有关于教会的事,例如关于教义,德行,教会的治理与纪律以及有关维护主耶稣基督教会之合一和优良秩序的事。但除此以外,还有那些属于较小会议所不能解决的事;以及有关众教会一般性的事,例如关于信条、教会组织、崇拜仪式等事,也须加以处理。4.全体大会之权能权威——全体大会并不代表高过那授与「主教法庭」(Consistory)的权能(Power),改正宗教会也认为没有高于那属于「主教法庭」的权能。但是他们的权威(authority),无论在程度上与范围上,则又高过「主教法庭」。正如使徒的权能,其由十二使徒代表的,乃比一个使徒的为大;十个教会乃也比一个教会有更大的权威。尤有进者,全体大会的权威,不是仅仅适用于一个教会,并且广及其所联合的教会。因此全体大会的决议,乃是很有权威的,是不容任意取消的。「各教会独立主义派」(Independency)以为这些决议乃仅有劝告的性质,因此,是无需履行,实乃为一种危险的错觉。这些决议,除非指明是仅为劝告的以外,乃是有权威的,乃为对于律法正确的诠释,此乃为教会之首,万王之王主耶稣基督的律法,对众教会自有其约束力,务须谨守遵行。

    

卷七 教会论 第伍章  教会的权能

    壹教会权能的渊源主耶稣基督不但建立教会,并且赋与教会必需的权能与权威。他乃是教会之首,这不仅是有机的,而且也有行政的意义;易言之,他不仅是教会身体之元首,而复为属灵国度的君王。以弗所书一章二十一至二十三节说:他乃「远超过一切执政的、掌权的、有能的、主治的,和一切有名的;不但是今世的,连来世的也都超过了。又将万有服在他的脚下,使他为教会作万有之首。教会是他的身体,是那充满万有者所充满的。」因为他「是那不能看见之上帝的像,是首生的,在一切被造的以先。因为万有都是靠他造的,无论是天上的,地上的;能看见的,不能看见的;或是有位的,主治的,执政的,掌权的;一概都是藉着他造的,又是为他造的。他在万有之先;万有也靠他而立。他也是教会全体之首;他是元始,是从死里首先复生的,使他可以在凡事上居首位。……既然藉着他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成就了和平,便藉着他叫万有,无论是地上的,天上的,都与自己和好了。」(参西一15一20)他既是教会的元首,又是属灵国度的君王,又将万有服在他的脚下,且复出了无比的重价,藉着他在十字架上所流的宝血,使万有,无论是天上的,地上的与自己和好,自有权能或权威赋与教会。所以他自己亲口说:「我要把我的教会建造在这磐石上;阴间的权柄,不能胜过他。」(太一六18)又在他最初讲到教会的时候,把权柄赋与教会,应许彼得,「我要把天国的钥匙给你,凡你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太一六19)在这里我们显然看到,「教会」与「天国」二词,乃是互用的。钥匙乃为权柄的象征与标识。(参赛二二5-22)彼得藉着天国的钥匙,得到捆绑与释放的权柄,这也可指在教会方面,何者是准许,何者是不准的事。而其所作准否的裁定(非对人,乃对事),乃要得到天上的批准。彼得好像使徒的代表,得到这权柄,此乃教会那些教师们权柄的核心与基础;历世历代的教会,都要受到约束。但主耶稣基督非仅把权柄与权利赋与彼得,而复赋与所有的使徒,不但对事,而且对人,此从约翰福音二十章二十三节主耶稣基督的话,就显然可知,「你们赦免谁的罪,谁的罪就赦免了;你们留下谁的罪,谁的罪就留下了。」主耶稣在最初乃以最高的程度把这权柄赋与众使徒,但又以较少的程度,把这权柄赋与一般的教会。教会乃有权开除不肯悔改的罪人;但是他们所以有这权柄,一则乃因主耶稣基督往在教会里面,二则乃因藉着使徒们所留下的裁判的正确标准。

    主耶稣基督把权柄赋与整个的教会,可从以下各节经文得到明确的指示。使徒行传十六章四节说:「他们经过各城,把耶路撒冷使徒和长老所定的条规交给门徒遵守。」(并参徒一五23一29)哥林多前书五章七、十三节说:「你们既是无酵的面,应当把旧酵除净,好使你们成为新团;因为我们逾越节的羔羊基督已经被杀献祭了。……至于外人有上帝审判他们。你们应当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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