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古人的庭院散步-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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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宇翔绘分家后父子关系图寡妇对丈夫遗产的继承问题比较复杂,要区别情况处理,明人吕坤在《实政录》卷三《恶风十戒》中说明得较详细。它所叙述的处理原则是:在一个有财产的人家,丈夫死了,孀妇有儿子,全部继承丈夫产业,这种继承,实际上是儿子继承,产权在儿子名下,寡母并无所有权,只是在儿子未成年时由其掌握;若本身无子,而有丈夫在世时收养的儿子,寡妇和养子接受遗产的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给丈夫血缘男性近亲平分;若无养子,而有女儿,也是继承三分之一,以便同女儿往来;若全无子女,就给寡妇留下200亩田,让她可以生存;孀妇坚持寡居,她所继承的遗产可以变卖度日,可以出借给人;孀妇如果改嫁,不得带走原夫的遗产。这些情况归结起来,是嫠妇可以继承丈夫一小部分遗产,目的是维持其守寡期间的生活,使她作为丈夫的人而存在,死去的丈夫才有义务养活她,她一改嫁就失去原来的夫妻名分,所以就不能享有遗产继承权。
总结一下中国历史上的分家法和继承制,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一句话,即诸子平均继承制。
这种继承制度使财产不断分散。一份已经集中的财产,一代人一代人地平均分下去,要不了几代,再继承的话已经没有多少财物了。明人温以介母亲陆氏问儿子:我们宗族为什么穷人多?儿子分析说:祖上葵轩公有田1600亩,分给四个儿子,至今传到第六代,每一代分一次家,传到我们这一代,不用说是人丁多、财产少了(《温氏母训》,见《学海类编》第三十六册)。温氏在葵轩时代是大地主,四个儿子各得400亩田,也是大地主,第三代每房若还是各有四兄弟,所得不过100亩,就是中等田主了,第四代则落为一般农民,第五代基本上是没有土地的贫民了。这样的分家方法,使小生产者增多。在中国历史上自耕的小农很多,其来源之一就是通过分家从富有者行列里分化出来的。人们的贫富分化,当然与剥削制度关系密切,但同财产继承制的关系也很大。我们分析中国历史的演进过程,不宜忽视这一点。
父祖给子孙分家,就出现一个老人赡养的问题,这在分家中是要明确的。陆贾轮流到诸子家吃饭的办法是常见的,老人不跟一个儿子固定生活,哪一个儿子都有赡养义务,老人也不偏向哪一个。另一种常见办法是分家时给自己留有一部分财产,以便晚年生活和死后丧葬费用,老人单独生活,不要诸子养活,免去了赡养与否的家内矛盾。这是一种好的分家法,只在有钱人家才能做得到,要不然的话,诸子分不到什么财产,老人怎么可能留下很多财物呢?当然在经济不宽裕的人家也有采用这个办法的,但绝不是极贫之家的。分家后老人在诸子中选择一个儿子,同他一起生活,这也是人们采用的一个方法。在以孝治天下的古代社会,总的精神是不强调分家,社会把子孙赡养父祖视为当然的事,人们重视的是子孙如何晨昏定省,如何注意老人的衣食,孝道讲了一大堆。而在实际问题上,如父子如何分家,分家后如何赡养老人,却不见有多少记载,看来古人不甚讲究赡养方法。孝道淹没了赡养法,是古人重义理不重践履的毛病,令人生叹。
前面说到的事实中,有人在分家时让产,照顾兄弟侄儿,就是因为这种“义让”,才在史书上留名。如此表彰他们,说明义让的事情如同凤毛麟角,是偶然现象,而分家时争多嫌少的现象却很普遍,不过那时有个规矩,分家要请同宗尊长来主持和仲裁,娘舅往往也充当这个角色,以减少分家中的争财矛盾。财产有实用价值,讲孝义的古代中国人,也不能不实际了,不能不在它的面前露出占有的眼神。史书留下来的义让典型不可不知,但我们要研究的应是分家中的普遍现象,找一找私有制社会分配遗产的规律。
今天人们看出古人分家中一个怪现象,就是拒绝妇女的继承权。女儿与家产继承无关,遗孀也没有份,这在当时是天经地义的,其实是极不合理的,这是排斥妇女的社会制度造成的。那么,女子享有父亲遗产的继承权,无疑是一种社会进步。为了它的真正实现,人们还要努力,还要同歧视妇女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二)第二节 范氏义庄的公产生活
清代武进吴氏家族有一首作为祖训的歌谣:“子孙贵盛,家门之幸。当思范公,顾恤同宗。”(民国武进《吴氏宗谱·家训·先祖明训》)意思是要学习范仲淹设立义庄,照顾同宗族的人。范仲淹创设义庄,成为后世崇信宗族制度者的楷模,把设置义庄作为无比崇高的境界。然则在义庄里人们是怎样生活的呢?是那样美满幸福吗?范仲淹画像范仲淹,我们在《北宋几位再婚妇女的生活》篇中已作了简单介绍,他是苏州人,幼年随母改嫁去朱姓家,后来官至参知政事。富贵了,大约是想起幼年家族中无人抚恤他的痛苦,于皇祐二年(1050)在原籍建立义庄,以1000多亩的地租赡养同宗族的成员,遂成为中国历史上首创义庄的人。他给义庄订立章程,规范族人的生活。他故世后,二儿子宰相范纯仁、三儿子尚书右丞范纯礼等又续增规条,使义庄维持下去。宋金战争中范氏义庄遭到一些破坏,南宋时左司谏、侍讲范之柔加以整顿恢复。以后田亩时有损益,如明末范允临捐助田100亩,清前期大同知府范瑶增置1000亩,到宣统中有田5300亩(民国《吴县·志义庄》)。范氏义庄有八九百年的漫长历史,在中国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
范仲淹父子通过义庄给族人所规划的经济生活有如下方面:
(1)领口粮:凡是族人,每天可以领1升白米的口粮,粮是一月一领,即每次领3斗。米要保证是白米,如果是糙米,加领二成。每一房还可以领一个奴婢的口粮。
仆人有儿女,在范家服役15年,年龄已到50岁的,也按口领米。范家子弟有外出做官的,不能领口粮,但如丁忧、候选在家,或者在边疆做官而将家属留在乡里的,照常支领口粮。
(2)领衣料:每年冬天,一人领绢1匹,5~10岁的儿童领半匹。
(3)领婚姻费:凡嫁女的领钱30贯,这个女子若第二次出嫁,再领20贯。凡娶媳妇的领钱20贯,若第二次娶亲就不能再领了。
(4)领丧葬费:族人死了,按其辈分领取安葬费,尊长丧支领25贯,次长丧15贯,19岁以下卑幼丧7贯,15岁以下3贯、11岁以下2贯,7岁以下及奴婢均不能领取。
(5)领科举费:族人取得大比资格的,可领路费10贯,第二次大比,再领5贯,若无故不赴试,已领之钱交还义庄。后因物价上涨,增加给钱数目,以使“子弟知读书”之美。另外,义庄设有义学,请本族有功名的人教育本族子弟,并给教授者束修。
(6)借住义庄房屋:义庄设有义宅,供族人借居,若房舍需要修理则自行设法,如果本人确实贫乏无力修缮,从义庄领钱修葺。若本人有余力,在义宅地内建造房屋,听其自便。
(7)借贷:族人一时急用,可向义庄告贷,但不得经常借,且要到时偿还。若不能归还,也不扣他的月米,以保证他的基本生活。
按照这些规定,范氏义庄中人们的生活基本需要的口粮、衣服、住房可以无偿获得,重大事项丧葬婚嫁的经费,也不用发愁就可以得到,因此说他们的基本生活费是有保障的,需要自己创收的主要是零用钱。但如果要提高生活水平,当然义庄所给予的就远远不够了。总之,范家人由于义庄的供给,不会为柴米油盐发愁,生活上过得去。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凡是范家的族人,只要住在本乡,就有权利向义庄领取上述物资。这范庄子孙是不分贫富的,一视同仁。而后世其他家族的义庄,只给贫穷的族人以经济资助,而不像宋代的范氏义庄发给每一个族人。以上情况是根据正常年景说的,若遇荒年,地租收不上来,义庄发放存粮,供给族人口食,其他一切费用就不能开支了。
对于范氏姻亲,确系贫穷,或遇到急难事情,或遭荒年,义庄也酌量给予资助。这一点也不同于他姓义庄,因他姓只顾宗人,亲戚一律不管。
范仲淹父子所定的义庄管理条例,也涉及族人其他方面的生活。族人为了能到时领到钱粮绢帛,必须到义庄登记人口。族人生育,在两个月内要向义庄报告,说明所生男或女,他的嫡母、生母姓氏,排行及小名,义庄经过调查证实,即予登记。如果在限期内不报告,将来就不发给米帛。所以到义庄登记户口,是族人的一件大事。族人若无田耕种,不能租佃义庄田地。在义庄怕收租子时发生争执,伤了宗族内部的和气,所以不把土地租给族人耕种。同时义庄也不买族人的垦田,希望族人不丧失土地。
族人有权告发义庄管理人,若某一族人受到义庄管理人欺凌,可以请族人到范仲淹牌位前讲理,由公众作判断。范氏义庄有要事,族人间有纠纷,都在范仲淹牌位前判断曲直。有些事情如何处理,义庄规矩没有订,义庄管事与族人共同协商,然后告范仲淹牌位,并取得范仲淹直系后人的同意,才算有效。范仲淹作为义庄创始人,虽然故世了,但仍有权威,族人认为在他灵牌前就要诚实,要对得起他,人们就要秉公办事,否则欺祖就有罪了。
义庄也给族人的生活以一定的纪律,在范仲淹父子时代族人多能遵行。到了南宋,族人贫穷的较多,就处处想占义庄的便宜,做出有害于义庄的事情,所以范之柔于嘉定三年(1210)续定规矩,加强义庄管理。当时族人侵犯义庄财产,主要是:偷砍祖坟及其附近的竹木、柴薪,到坟山放羊,义庄规则对此严加禁止,处罚违犯者本人,停发他所属一房人一年的口粮,其情节严重的要送官惩治;范仲淹所设立的天平功德寺是为祖先做福事的,有的族人侵占寺中财产,逼逐和尚,强行占种寺田、园圃,不交地租,义庄对干犯的人罚其全房月俸两月;义庄本有不许族人租种庄田的规定,有的族人假托他人名义租种,还有的夺佃户的田来耕作,有的霸占庄田水面种菱角,因而不许佃户用水,庄规于是规定对违犯者罚他全房月米半年;有的族人欺压义庄佃户,强行高价卖给佃户物品,对犯者义庄罚他全房月米两月,重者送官审理;有的族人干犯管庄人职权,介绍不合格的人充当义庄脚力、墓客,引领外郡族人到庄,打开仓库,使用米粮,对有这类行为的人,义庄罚他全房一年的月米,并要送官根究惩治;有的族人领养外姓人为子,向义庄要粮帛,有的族人把儿子给了外姓人,仍向义庄要月粮,义庄对此一概不予周济;有的义塾学生在学舍内饮酒作乐,则将受到罚及全房月米一月的处分。
对违犯义庄规矩的人的处罚,不仅是犯者本人,还牵连他的一房的人,这是义庄希望动员全族力量禁止不肖子弟的侵害义庄行为,以维护义庄利益及其长期存在。义庄还要把危害其利益的人送交官府处置。早在范仲淹建庄不久,范纯仁就发现有些破坏义庄的事,除进行宗法处理外,非要经过官府不可,所以特向宋英宗上奏,报告义庄设立情形,请求在政府立案,如有人损害义庄利益,请政府按国法判处,以保护义庄不受侵犯。
宋英宗批准了他的请求,下令苏州地方官准许备案,予以保护。范之柔整顿义庄,又一次在政府立案。范允临、范瑶等增置义庄田产,也无不获得政府批准。范氏义庄始终得到政府的支持和保护。
范氏义庄设有管理人,他受族人监督,并以工作好坏决定领取报酬的数额。如果他能保证族人领到月粮,就给他糙米20石,如能给族人半年以上月粮,则给予一半以上的酬粮。在发给他粮食以前,要由族人证明他工作有成效,如若族人不愿证明,也要申明不能证明的原因,并要在范仲淹牌位前说明。管理人如果该收的租米收不足数,就扣他应领酬粮的一半,等到他收足了,再补给他应得的数。掌管人如有侵占义庄财产的弊端,义庄将报请地方官惩处。掌管人有权处理义庄事务,不受他人干扰,尤其是有些宗族尊长爱在义庄事务中指手划脚,管事人可以不予理睬,如若他们硬要插手义庄事务,即可向官府告发他们。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若坚持原则受到侵害,也可以告官,如族人的私生子不给月粮,倘若不服吵闹,掌管人即可将他送到官厅。
范氏义庄能存在八九百年,是其他任何义庄所无法比拟的,必有其特殊原因。我们想是:第一,它的规章制度比较严密和切合实际,它的章程是历次所定,随时根据实际情形加以补充和修订,在其章法中着重讲给族人的实际好处,而不在宣扬孝道、宗法、国法,它是令族人收到经济实惠,自然不做或少做不利于封建秩序的事,给人实惠,容易得到人们的支持和爱护,从而能维持下去。第二,办庄后继有人,而且形成传统,非办不可。范仲淹父子创业,基础打得好。但是时间长了,庄田必然遭到侵蚀,日渐短少,但在损失之后,总有族人出来补充,所以庄田最少时也在千亩以上。庄田是义庄的基础,有田就能维护。范氏后人所以继续办义庄,是因为庄子早有名声,办好它成了范氏族人的荣耀,并形成传统观念,因此有条件的人在义庄败坏时出面维护,又使其恢复起来,这样才做到常盛不衰。
义庄是一个人拿出自己的田地,作为公产,养活同宗族的人,或者只赡养同族的贫穷人,这是一种救济行为,属于社会慈善事业性质,不过它不同于养济院、育婴堂那种类型,因这些善堂靠众姓合办,或者还要依靠政府经济支持,并向全社会的人开放,所以说义庄的范围比较狭小。
靠救济来维生的族人,最低限度的生活有了保障,对他们来讲无疑是一件好事,同时也是一桩坏事。他们靠恩赐过活养成了依赖思想,因而对创造不一定想得多,但对如何占义庄的小便宜则颇为上劲,所以义庄不许做的那些事都出现了。我们看范氏义庄规矩,感到它防范族人在应得的经济权益之外侵占义庄的财产的条规不少,觉得它的消极性很大,当然义庄为保证自身的存在不得不作那些规定,但是它那种施舍性质就不是鼓励族人去创造。倘若义庄创办人把办义庄的资财用作帮助族人生产劳动,去创收,去自己养活自己,而不是让他们去领现成的米绢,或许会使族人去积极地生活。所以义庄制度本身就是养闲人的,而被养的人也只会在义庄身上打主意,吃义庄,非把义庄吃空了不甘心,甚至把义庄搞垮了,他也不痛心,因为那本来就不是他的事业。范氏义庄以外的许许多多义庄的破灭,证明了这一点。
中国儒家讲大同社会,要人们有无相恤,互救互济。
农民进了一步,要求有田同耕,有饭同吃,这种小生产社会的平均主义思想,在历史上并不能实现,大约只在农民起义时有的人作了部分实践,如张鲁的五斗米教的活动,此外,就是范仲淹搞的宗族义庄这类形式了。义庄反映了人们平均主义的愿望,即有饭同吃,但是它不鼓励吃饭的人去生产劳动,创造自己吃饭的财富,从而失去它自身长期存在的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