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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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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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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1

    目  录

    卷 一………………………………………………………1…

    卷 二……………………………………………………3…1卷 三……………………………………………………7…8卷 四……………………………………………………1…26卷 五……………………………………………………1…69卷 六……………………………………………………2…20卷 七……………………………………………………2…40卷 八……………………………………………………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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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  一

    章一  我们见到的每一个城邦(城市)都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完成某些善业——所有人类的每一种作为,从他们自己看来,其本意总是在求取某一善果。 既然一切社会团体都以善业为目的,那么我们也可说社会团体中最高而且包含最广的一种,它所求的善业也必定是最高而最广的:这种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就是所谓的“城邦”

    ,即政治社团(城市社团)。

    有的人说城邦政治家和君王或家长或奴隶主相同,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主张这种说法的人认为,这类人物与其他有所不同之处,不在于品种方面,而只是在其所治理的人民在数量上有多寡之别罢了。 奴隶主所关顾的只限于少许人,关顾到人数稍多的则为家长;至于城邦政治家或君王,那就必须关顾到更多的人。 依照这种说法,一个大家庭和一个小城邦之间就没有实质上的差异;政治家和君王的分别也仅仅在于这样一点:君王以个人掌握国家的全权,而政治家则凭靠城邦政制的规章加以治理,依照这种规章,全邦人民轮流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城邦政治家就仅仅在当值的年月执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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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说法实际上是不正确的,我们可凭借向来应用的[分析]方法来阐明这个问题。我们在学术上分析一个组合物时,应该分析这一组合物内的每一单纯元素——即把它分析到无可再分析的最小分子。 我们在政治学的研究中,也得分析出由之组成每一城邦的各个要素并一一加以考察。 基于这种分析,我们就能比较清楚地阐明上述各社会团体及其人物之间的差异,并由此辨明,对于上述题旨,是否能够得出些有条理的论断。

    章二  这样,我们如果对任何事物,对政治或其它各种问题,追溯其原始而明白其发生的端绪,我们就可以获得最明朗的认识。 起初,互相依存的两个生物必须结合,雌雄不能单独延续其种类,这就得先成为配偶,——人类与一般动物以及植物相同,都要使自己遗留形性相肖的后嗣,所以配偶出于生理的自然,并不是由于意志的结合。 接着还得有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结合,使两者相互维系而得到共同保全。 凡是赋有理智而遇事能操持远见的,往往成为统治的人;凡是有体力而且能担任由他人凭远见所安排的劳务的,也就自然地成为被统治者,处于奴隶从属的地位。 在这里,主奴两者也具有共同的利害。[我们应该注意,]女人和奴隶天然有分别。 自然创造女儿绝不像铁匠铸造德尔斐小刀,使它能够具有多重的用途;自然对每一事物各赋予一个目的。 只有专用而不混杂使用的事物才能具有造诣最精当的形性。 可是,在野蛮民族中,[反乎自然,]女人处于与奴隶地位相同——实际上那里并没有真正称得上主治的人物,男女结合只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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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奴配上了另外一个男奴而已。 所以诗人们说:“野蛮人应该由希腊人治理。”在诗人们看来,野蛮民族天然就是奴隶。由于男女和主奴这两种关系的结合,首先就组成“家庭”。希西沃图的名句的确是真切的,他说:先营家室,以安其妻,爰畜牡牛,以曳其犁。这里所说到的次于妻室的牛,在穷苦的家庭中就相当于奴隶。 家庭成为人类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的社会的基本形式,因此嘉隆达斯把组成一个家庭的人们,称之为“食橱伴侣”

    ,克里特的厄庇米尼特又称之为“刍槽伴侣”。其次一种形式的团体——为了适应更广大的生活需要而由若干家庭联合成的初级形式——这便是“村坊”。

    村坊最自然的形式是由一个家庭繁殖而衍生的聚落,因此,有些人就称聚居的村人为“同乳子女”

    ,或者称这样的聚落为“子孙村”。希腊古代各城市原来都由君王统率,而且各野蛮民族至今还保持着王权,其渊源就在这里。 家庭常常由亲属中的老人主持,各家所繁衍的村坊同样地也是由年辈最高的长老统率,君王正是家长和村长的发展。 这种原始的家属关系,荷马在谈到关于古代散布世界的[圆眼巨人族的]聚落时曾说:“人各自统率着他的儿女和妻子。”

    早先的人就一般地受治于君王,现在有些民族仍然是这样,有些人就据此推想群神也得由一个君王来管理。 人们原本就是用人的模样来塑造神的形象的,那么凭借人类生活来设想群神的社会组织也就极为自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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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到由若干村坊组合成“城市(城邦)”

    ,社会就进化到高级而完备的境界,在这种社会团体内,人类的生活可以获得完全的自给自足。 我们也可以这样说,城邦的形成出于人类“生活”的发展,而其实际的存在却是为了“优良的生活”。

    早期各级社会团体都是自然成长起来的,一切城邦既然都是这一生长过程的完成,也应该是自然的产物。 这又是社会团体发展的终点。 无论是一个人或一匹马或一个家庭,当它生长完成以后,就显出了它的自然本性;每一自然事物生长的目的就在于显明其本性[我们在城邦这个终点也见到了社会的本性]。事物的终点,或其极因,必然是达到至善,那么,现在这个完全自足的城邦正应该是[自然所趋向的]至善的社会团体了。由此可明白城邦是出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自然地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

    凡人由于本性或者由于偶然而不归属于任何城邦的,如果他不是一个鄙夫,那就是一位超人,这类“出族、法外、失去坛火的人”

    ,荷马曾经卑视为自然的弃物。这种在本性上孤独的人物往往会成为好战的人;他那离群的情况就恰恰像棋局中的一个闲子。作为动物而言,人类为什么比蜂类或其它群居动物所结合的团体能达到更高的政治组织,原因也是明显的。 按照我们的理论,自然不造无用的事物;而在各种动物中,只有人类具备言语的机能。 声音可以表达悲欢,一般动物都具有发声的机能:它们凭这种机能可将各自的哀乐互相传达。 至于一事物是否有利或有害,以及事物是否合乎正义,这就得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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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言语来为之说明。 人类所不同于其它动物的特性就在于他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它类似观念的辨认[这些都由言语为之互相传达],而家庭和城邦的结合则正是这类义理的结合。我们现在进而论述城邦,城邦[虽在发生程序上后于个人和家庭],在本性上先于个人和家庭。 就本性来说,整体必然先于部分。 以身体为例,如全身毁伤,则手足也就不成其为手足,脱离了身体的手足与石制的手足无异,这些手足无法发挥其手足的实用,只在含糊的名义上大家仍旧称之为手足而已。 我们确认自然生成的城邦先于个人,就是因为[个人只是城邦的组成部分,]每个隔离的个人都不能自给其生活,必须共同集合于城邦这个整体[大家才能满足其需要]。

    凡隔离而自外于城邦的人——或是被世俗所鄙弃而无法获得人类社会组合的便利或因高傲自满而鄙弃世俗的组合的人——若他不是一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祗。 人类生来就有合群的性情,所以能不期而共趋于这样高级(政治)

    的组合,而最先设想和缔造这类团体的人们正应该受到后世的敬仰,把他们的功德看作是莫大的人间恩惠。 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成为最优良的动物,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他就会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 悖德而又武装起来,势必引致世间莫大的祸害;人类恰好天生就具备了[他所特有的]武装[例如言语机能],这些装备本来应由人类的智虑和善德加以运用,但是,这也未尝不可被运用来逞其狂妄或者济其罪恶。于是失德的人就会淫凶纵肆,贪婪无度,下流而成为最肮脏最残暴的野兽。 城邦以正义为原则。 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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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凭此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章三  从上面那些分析,已经明确了城市(城邦)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 既然城邦的组成[基本上]包含着很多家庭,我们就应该先考虑到“家务管理”。

    一个完全的家庭是由奴隶和自由人组合起来的,家务的各个部分就相当于这些组成分子。 研究每一事物应从最单纯的基本要素(部分)着手,就一个完全的家庭而论,就是:主和奴,夫和妇,父和子。 于是,我们就应研究这三者各自所含的关系并考察它们的素质:(1)主奴关系,(2)配偶关系——在我们的语言中,用“配偶”这个词表示男女的结合是不恰当的,(3)亲嗣关系——“亲嗣”

    这个用语在这里也并不完全适当。在这三项要素之外,还有另一项要素,即所谓“致富技术”

    ,有些人认为整个“家务”就在于致富,另一些人则认为致富仅是家务中的一个主要部分;这种技术上的性质我们也得加以研究。让我们先讨论主奴这一项,考察主奴的结合对人类日常生活有什么实际的利益,并[在理论上求取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引致较胜于现在流行的观念。 有些人认为管理奴隶是一门学术,而且家务和政务,和主人治理奴隶同政治家和君王统治人民完全相同,这在前面我们业已提及。 可是,另一些人却认为主奴关系违反自然。 在他们看来,主人和奴隶生来就没有差异,两者分别是由于律令或俗例制定的:主奴关系源于强权,这是不合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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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四  财产既然是家庭的一个部分,获得财产也应该是家务的一部分。人如若不具备必需的条件,他简直没法生活,更说不上优良的生活。 又,每一个专业的工人,必须具备各自的专门工具,才能完成他的工作,这在治家而论也是这样。至于“工具”则有些无生命,有些有生命。 对一个航海者来说,例如舵是他所运用的无生命工具,而船头守望者正是他所运用的有生命工具——在每一专业中,凡是从属的人们都可算作[业主或匠师完成他的工作的]工具。 这样,“财产”(所用物=所有物)就可说是所有这些工具的总和,而每一笔财产都是谋生“所用的一件工具”。于是,奴隶也是一种有生命的财产,一切从属的人们都可算作优先于其它[无生命]工具的[有生命]工具。 如果每一个无生命工具都能按照人的意志或命令而自动进行工作,有如达达罗斯的雕像或赫法伊斯托的三脚宝座——荷马曾咏叹的那个宝座,能自动进入[奥林匹斯山]群神的会集,这样,假使每一个梭都能不借助于人力而自动地织布,每一琴拨都能自动地弹弦,[倘使我们具备了这样的条件,也只有在这样的境况之中,]匠师才会用不到从属,奴隶主才可放弃奴隶。[这里,可是,还得认识另一种分别:]我们方才涉及的工具[例如梭]是“生产工具”

    ,而另一种家有财产[例如奴隶或其它器具]则是“行为(消费)工具”。由于梭的应用,可以获得另外一些物品;但由另一些工具的应用,如衣服或床的应用,就仅仅是应用(消费)而已。 生产和行为是人类两种相异的活动,各需要适当的工具,因此工具也得有两种相应的差别。[家常]生活既然不属于生产而是行为,那么[家]奴作为生活的工具,就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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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是人生行为方面的从属。所谓“一件用品”

    (“一笔财产”)

    ,原是指家产中的一个部分而言,家产既有所属,那么每一件用品(财产)不仅仅属于全部家产,又应当属于那应用用品的人(财产的所有者)。这样,对一个家庭来说,谁是主人的奴隶和谁是奴隶的主人,原来都是家庭的一部分,但奴隶作为用品(财产)而言,即这一笔财产,应该完全属于运用他的人,然而主人[就另有家务管理以外的自由生活而言]便不属于奴隶。于是可以明白奴隶的性质和他的本分了:(1)任何人在本性上不属于自己的人格而从属于别人,则自然而为奴隶;(2)任何人既然成为一笔财产(一件用品)

    ,就理所应当成为别人的所有物;(3)这笔财产在生活行为上就被当作一件工具,这种工具是可以和其所有者分离的。

    章五  其次,我们应研究上述那样的奴隶是否天然地存在于世上。 对于这样的人,被奴役恰好是他的本分而且也是合法的制度;或者正相反,一切奴役都违反自然?

    这个问题,无论依照理智或根据事实都不难予以解答。 世上有统治和被统治的区分,这不仅实属必需,事实上也是有益的。 有些人在诞生时就注定将是被统治者,另一些人则注定将是统治者。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种类为数很多。被统治者的种类较良好,则统治者也就较优,——譬如对人的管理就优于管理牲畜。 因为一方主治,另一方受命而行,两者合力,就可以完成一项事业,合作的两方较高,所完成的事业也就较高。 一切事物如由若干部分组合而成一个集体,无论它是延续体[例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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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还是非延续体[例如主奴组合],各个部分常常明显地会有统治和被统治的分别。这种情况见于自然界有生命的事物,也见于无生命的事物。 无生命事物,如一支乐曲,其中也必定存在某种主导[和辅佐]的原则。 但这类事例牵涉得太广泛了,我们这里应该只限于生物的范围而举出其中最高级的组合,即灵魂和身体,前者自然地为人们的统治部分而后者自然地为被统治部分。 对于这样的生物,我们应当注意保持在健全的自然状态的场合的他,我们所要考察的就应该是灵魂和身体都在最优良状态中的人,这种人,灵魂统治着他的身体是明确的。 我们绝不可以那些处于腐坏状态而丧失本性的人作为例子,那些的确是腐坏了的或[暂时]腐坏了的人,情况便恰恰相反——他们既然丧失自然本性,身体也就统治着灵魂。无生命事物姑且置之不论,就生物界的现象说,我们可以见到——也可以说,在这一方面方始可以确切地见到——专制和共和两种体制:灵魂的统治身体就像主人的权威,而理性的节制情欲则类似一位政治家或君王的权威。 这是很明显的,身体的从属于灵魂(人心)和灵魂的情欲部分的受治于理性及理智部分,总是合乎于自然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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