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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18章

小说: 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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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党派较少,就因为大邦内中产公民较多。 相反,小邦的人户常常分成两个部分(阶级)

    ,全体或几乎是全体非穷即富,中间阶级不存在或少得微不足道。 凡是平民政体中存在着较多的中产阶级,分享较大的政权,显示着中间的性格,就比寡头政体较为安定而显得持久。凡平民政体中没有中产阶级,穷人为数特多,占了绝对的优势,内乱就很快会发生,邦国也就不久归于毁灭。 这也可以作为中产阶级实属优胜的一个例证:最好的立法家都出身于中产家庭。梭伦就是其中之一,他自己的诗篇明白说他的家道小康;还有莱喀古士,他就不是一个王族,有人说他裔出于王族,实属不确定;还有嘉隆达斯以及其它大多数的立法家也都同样是属于中产阶级(中等公民)。

    由以上所作的这些解释,我们也可推想到世间为什么[共和政体很少出现,而]大多数政体或平民或寡头的原因。第一,在大多数的城邦中,一般中产阶级是人数不多的;有产者们和平民群众两个对立部分,其中任何一方假若占了优势,他们就压迫中产阶级,把政治制度拖向他们自己所主张的方向,或者树立平民政体,或建成寡头政体。 第二,平民群众和财富阶级间时时发生党争;不论取得胜利的是谁,那占了上风的一方总不肯以公共利益和平等原则为依归来组织中间形式的政体,他们把政治特权看作党争胜利的果实,抢占到自己的手中后,各自就宁愿偏向平民主义或寡头主义而独行其道。 第三,应归咎于希腊两个称霸的大邦[雅典和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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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达]。

    两邦都坚持自己的政体:一个通常指使它所领导的各邦组织平民政体,另一就其势力所及而树立寡头政体;两邦都只顾本邦的便利而忽视各个属邦的公益。由于这三种原因,中间性质的混合形式政体就永远不能成立,或至多只能在少数城邦中偶尔成立。 自古以来,所处领袖地位的人士中,只有一人曾经听从忠告而乐于让各邦组织这样的政体。 说到现在,各邦积习已深,大家谁也不再注意到平等公正的体制,只是凭势力所及,发挥着统治的权威,万一失败,就俯首听从于战胜它的敌国了。经过这些论述,应该以什么作为最好的政体以及它所以成为最好政体的原因,大家都可以明白了。 最好的政体既已肯定,对于其它各政体——包括我们前面曾经叙述的平民和寡头政体的各个不同品种,——就不难按它们各自的品质或高或低,价值或大或小,而一一进行安排其为先为后的次序。依通例说,不问各邦的特殊情况怎样,凡是和最好政体愈接近的品种自然就比较良好,凡离中庸之道愈远的品种也就一定是恶劣的政体。 这里我们需要大家注意到“特殊情况”这一点,因有些政体的真正价值虽确实较高,但某些城邦因顾及它们内部的情况,却不宜采用,而以施行另一种政体较合适。 这样的事例也通常可以见到。

    章十二  现在依照前述的研究程序,我们应考虑哪一类和哪一种政体适宜于哪一邦和哪些人民的问题。 为了解答这个论题,我们必须确立一条适用于一切政体的公理:一邦内,愿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 这里,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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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们还该注意到组成每一城邦的真正因素,有质也有量。 所谓“质”是指自由身分、财富、文化和门望;所谓“量”则是指人数的多少。 一个组成城邦的部分优于质而另一部分则优于量。 譬如门望较低于贵胄的部分,于数来论,却胜过了贵胄,穷人的数目也可胜过富户;但一部分胜于量的可能还抵偿不了另一部分质的所胜。 质和量间应当加以平衡。(一)倘穷人为数众多,在量这方面的优势实际超越了另部分人在质方面的优势,这里自然得建立一个平民政体;至于在民主政体中应该选取哪一个品种,这就得按照各该邦平民势力所以优胜的各别情况来定。举例说,要是该邦平民群众以农民为主,那么它就应该建立第一种平民政体;要是群众以工匠和佣工为主,那么它将为末一种平民政体;第一和最后一种之间的各品种也同样凭群众的成分来抉择。(二)

    倘使富户和贵族阶级在质方面的优势足以抵偿自己在量方面的劣势而有余,这就会产生寡头政体;至于在寡头政体中应采取哪一个品种,这也相似地应按照各该邦寡头部分所以为优胜的各别程度而定。 ——顺便讲起,立法者经常注意到,在它所创制的任何政体中,该使中产阶级能够参加在内。 如果他所订的是寡头体系,他应将中产阶级的利益纳入到他的法制中;如果是平民体系,他也应在他的民主法制中顾及中产家庭。(三)倘使中产阶级的人数超离其它两个部分,或仅仅超过两者之一,就可能建立一个持久的共和政体。 这里,富人联合贫民去反对中产阶级的事情是不会发生的;贫富既极不相容,谁也不愿做对方的臣属;他们要是想在“共和政体”以外,另外创立一类更能顾全贫富两方利益的政体,必然这是徒劳的。 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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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不愿意作出轮番为政的安排;他们总是互不信任对方的。要取得两方最大的信任,必须有一个中性的仲裁,而在中间地位的人正好是这样一个仲裁者。 共和政体中的各个因素倘使混合得愈好愈平衡,这个政体也就会存在得愈久。 可是,那些有志于建立贵族政体的人们,在这方面竟然也常常失错。他们不仅给与有产阶级以过多的实权,而且还[以虚假的利益]欺蒙平民。 一时的伪善徒然招致日后的灾祸;富人遂行侵凌的企图,其为患于国政远远超出平民的争吵。

    章十三  在政体上,用虚假的利益以欺蒙平民的共有五种方法。 这五种方法可分别应用在(1)公民大会;(2)行政职司;(3)法庭;(4)武装;(5)体育训练。(1)关于公民大会,都许全体公民参加;但缺席罚款只行使于富户,或对于富户缺席所罚特重。(2)关于行政职司,凡具备了财产资格的人就不许他们凭誓言谢绝任命,但穷人就可以辞不就任。(3)关于法庭的陪审职务,富户缺席,照例必须受罚;但是穷人缺席的不罚;或采取另一种方法,富户的处罚应从重,穷人应从轻——嘉隆达斯律就有这样的规定。 有些城邦,对于出席公民大会和法庭,另外订有规定。 凡是要出席的须专注册,已经登记入册而又缺席,则该处罚很重。 此规定的本意是在用重罚来使人们多所顾虑,轻意不敢注册,结果他们就不能出席公民大会和法庭了。(4)关于武器装备和(5)体育训练,也有类似的措施。 许可穷人不置备任何武器,但富户要是家无装备,就须受罚。 穷人如果不参加体育锻炼,不罚,富户不参加则受罚;于是富人因为害怕受罚,全都受过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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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练,穷人则因为无所强制而失去这教练。这些都是寡头主义立法家所应用的方法;平民政体方面也有与此相应却恰好相反的措施。 穷人出席公民大会和法庭不领公款津贴;假若富户缺席却不受处罚。 我们要是想对两方进行公平的混合,就该兼取两种措施:对于穷人的出席者给予津贴,对于富户的缺席者则课以罚款。 于是,两方就都会参加政治集会;相反,则一个政体就只能专属于某一方了。“共和政体”的公民团体的确应限于具备重武装的人们[亦即须有财产资格]。

    但对于这项资格,要想制订一个适用于一切城邦的财产数额是不可能的。 我们必须要考查各邦的实际情况,然后分别订定一个最高数额,这个数额应不多不少就符合于这样的原则:一邦大多数的人户都能够合乎这一资格而可以取得政治权利,被这项资格所限制而摒弃于公民团体以外者则仅属少数。对待穷人倘不横施暴虐,或剥夺其生计,即穷人虽不得享有政治权利,他们也就可安分守己[不致起而和统治者为难]。但是统治者未必全属温和,遇事都能自制,执掌了权力的人对于下层人民不会常行仁政。 于是,有时穷人就可以成为城邦的麻烦,例如在一国遭逢战争的期间,穷人如若无法生活而城邦又不予供给,他们就不愿为国效劳。但如果予以供给,他们也该是乐于出战的。有些政体的公民团体不仅是那些现役战士,另外还包含以前曾经服役过的退伍战士。 例如在帖撒利亚南部马里人城邦的政制中,公民名籍内就有这两种公民;但其中,只有现役的战士-公民才得被选任为行政人员。 继君主政体之后发生的政体的早期形式内,在古希腊,公民团体实际上完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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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士组成。 开始,都是骑士。 军事实力和战阵的重心全部寄托在骑队身上;未经编组而缺乏经验的步兵在战场上不能用以决胜;在尚无步兵战术的当时,战斗都依仗骑队来进行。可是,当城邦渐渐扩大,步兵的力量也跟着增强,这样许多步兵也能加入公民团体。 这样的政体,在当初就因[扩大名籍,增多了公民]而被称为平民政体,在我们现在就应该称为“共和政体”了。 这是十分自然的,古代政体是寡头政体,在远古时期则为君主政体。 人数还少的时代,国内不会有很多中产人户;若人数更少,生活散漫而又缺乏组织,强者就不难让他们服属,作为主上,而进行他的统治。(一)

    我们已经说明了为什么政体分化为好多品种,为什么在通常列举的各型式外尚有其它品种——平民政体就不止一种,其它政体也都各有好多种别。 我们也说明了各品种间的差别以及各个品种所由发生的原因。(二)我们又说明了,对大多数的城邦而言,什么是最优良的政体。(三)对于其它政体而言,我们说明了哪种政体适合于哪种公民团体。

    章十四  我们现在挨次研究下一个问题,对此,我们当叙述其通例,并分别论及各个政体。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一个优良的立法家在创作时必须考虑到每一要素,怎样才能适合于其所构成的政体。 假使三个要素都有良好的组织,整个政体也将是一个健全的机构。 各要素的组织如不相同,则由以合成的政体也不相同。 三个之一为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其二为行政机能部分——行政机能有哪些职司,它主管的是哪些事,以及他们怎样选任,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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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些问题都须一一论及;其三是审判(司法)机能。议事机能具有其最高权力;对(1)和平与战争以及结盟与解盟事项,(2)制订法律,(3)司法方面有关死刑、放逐和没收的案件,(4)行政人员的选任以及任期终了时对他们的政绩的审查,这些都由议事机能作最后裁决。 这个机能可有三类不同的安排:第一,把一切事项(案件)交给全体公民审议;加以裁决;第二,把一切事项交给某些公民——这可把一切案件的审议权力属于一个政务机构或若干政务机构的联合组织或者把各别案件的审议权力分别归属于不同的政务机构——第三,把某些事项全部交给全体公民审议,而另一些事项则交给某些公民审议。第一种安排,一切事项悉由全体公民审议是平民主义的特征:平民就乐于有如此的均等机会。 这里有若干途径可以作出如此的安排。 第一,全体公民可以轮番而不同时集合来进行议事。米利都的特勒克里宪法就订有这样的议事制度。另外有些城邦施行这种制度的变体,例,那里由各个不同职司的政务机构联合而去共同议事,公民则依部族为别,并依最小的区分单位,挨次推定人员轮番参加政务机构,直至全体轮遍一周。 这类全体公民分批轮番议事制度,在集会时所议的事项只限制在制订法律,讨论有关政制事项,听取行政人员的报告。 第二个途径是让全体公民同时会集于一堂,全体公民大会所议的事项就为选任和审查执政人员,通过法律,讨论有关和战的大事。 其它些事项则任命各有关的行政机构人员分别审议;但是这些行政人员或由选举或由抽签任命,却是全体公民都有机会担任的。 第三个途径是公民的集会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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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两项大事,也就是执政的选任和审查战争、结盟等对外政策;至于其它事项就留待各个行政人员加以处理,这些行政人员应该对他所执掌的业务具有经验和知识,但其任用应尽可能是公开的,让大众都有受任的机会。 第四个途径就是一切事项悉由全体公民集会审议,各个行政机构的人员只能对一切政事预先有所研究来提供他们的意见,完全没任何裁决的权力。 这就是现代“极端平民政体”所采取的途径,这类政体,正如我们前面曾经说明,实际可比拟为寡头式中的“权门政治”与君主式中的“僭主政治”。

    安排议事机能的上述这些途径都是据平民主义进行的。实现第二种安排,即一切事项交给某些公民审议的寡头主义安排也有若干个途径。 第一个途径是规定所有参加议事机构的议员必须要具备相当而不高的财产资格,因此,可以参与议事的公民人数就够多了;这里还规定议事团体应遵循成法,凡法律禁止更张的事项,他们都不能要求变革。 凡具备某一财产数额的人才能享有议事权利本来是寡头主义的特征,但这里,如果数额订得较低,也就有共和政体的趋向。 实现这种安排的第二个途径是参加议事机构的议员只限于若干选定的人,凡具有某一财产资格的人还不能够一律参加;但这儿也像上面一种方式那样,仍规定所有当选为参加议事的议员都应恪守成法。 这一途径就偏向于寡头性质了。 另一途径是参加议事机能的人们要由他们互选补缺,或者由父子相传世袭承继,而且他们的权力还可以超越法律。 议事机能出于这样的安排,就必然成为寡头性质的政体。由某些人审议某些事项而不议其它事项,[则其它事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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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留待全体公民来审议]。

    例如有关战争与和平以及审查执政人员必须由全体公民大会进行审议;但另外各项政事就归执政人员处理,而这些执政人员都由选举产生。 具有这种安排的政体是种贵族政体。 另一途径是某些事项交给由选举产生的人员审议,另一些就交给由拈阄产生的人员审议——拈阄可分为两法,全体参加拈阄,或者只许曾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参加拈阄。 另一途径是一切事项都须交给由一部分经选举产生和另一部分由拈阄产生的人员混合组成的议事机构审议。这类途径的安排,一部分倾向于贵族性质的共和政体,另外一部分是共和政体的方式。这些就是议事机构的各种不同方式,各方式都各自相应于不同的政体。 每一种政体就在我们这里所说的诸种方式中各取其一组成它的议事团体。对于目前世上流行的极端平民政体、即执掌最高权力的平民甚至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这种政体而言,为这种政体的利益着想,可以采取这样的方针:应用寡头政体所实施法庭集会的方法来改进议事机构的品质。 寡头主义者利用罚款方法强迫他们所希望参加法庭为陪审的人们一齐出席;平民主义者与之相反,采用给予津贴的方法促使他们所希望的人们一并出席。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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