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爱小说网 > 体育电子书 > 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

第19章

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19章

小说: 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字数: 每页35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参加法庭为陪审的人们一齐出席;平民主义者与之相反,采用给予津贴的方法促使他们所希望的人们一并出席。 平民政体对议事的公民集会尽可采用那种强迫出席的方式。 让平民混合于著名人物,亦即著名人物混合在平民阶级;大家共同议事则所得结果一定比较恰当而周到。这也是对平民政体有益的:一个城邦的各部分应该各以相等的人数参加议事机构,各部分的代表产生则可凭借选举方法,也可采取抽签方法。 这也有益于平民政体;平民人数如果远超

    

 161

    政 治 学951

    过具有政治经验的著名人物,则公民大会的出席津贴便不应支付给全部公民,只应给予和著名人物人数相等的平民,使两部分的人数得到平衡,这里可用抽签方法去淘汰那些超过了与著名人物数目相等以外的公民。为了寡头政体着想,可采取这样的方策:用互选法从平民群众中举出若干人参加议事团体;或仿照有些城邦现存的成例,建立一种名为“议事预审会”或“法律监护会”的组织,凡交付公民团体的议案都先经这个组织的审议。 依后一方策,广大平民群众可以享有议事权利,但是他们已不能对现行政体的一切成规有所扰害了。 有益于寡头政体的又一方策是规定公民投票只限制于通过执政机构提交的案件,或至少要与规定其决议和执政者的措施不相抵触;或者使全体公民在集会中的发言以咨询性质的为限,而行政人员的团体却在实际上担任着议事机能。 假使所采取的为末一方策,即在实施这种方策时,要应用相反于共和政体所习惯用的方法:使平民群众的最高权力限于否决各个案件;对于他们所可决的事项或任何倡议则仍须经由执政机构加以审核。 共和政体所习用的方法恰正与此相反。 少数掌握着否决权,而没有可决权,他们有什么倡议,不能自己去施行,必须交由多数[平民群众]裁决。有关于城邦政体的最高要素,也就是议事机能,我们的结论就是这些。

    章十五  接下来,我们就该研究[行政机能这一要素所寄托的]执政人员和机构。 在各种政体中,这个部分也像议事

    

 162

    061政 治 学

    部分那样,可以有若干类不同安排。凡行政机构的(1)

    数目、(2)职司以及(3)任期都有各种差别。 任期,在有些城邦中可为六个月;有些城邦则较短;另一些为一年;又另一些则更长。 我们不仅仅应该对任期的久暂一一比较其得失,还应当考察执政任期的通例究竟以终身职或若干年的长期服务相宜,还是以较短的任期为宜;如果说以较短任期为相宜,则又须考察同一个人可否继续连任,还是各人只许受任一次。另一点有所差异而应该研究的为(4)任用行政人员的方法;这里有三个要考察的问题:他们谁可以有被选举权;由谁来选举;选举怎样施行。我们须先行说明每一问题有哪几种办法,然后凭以论定每一种政体所采取的行政机构该怎样组成。可是,所谓“行政机构”实际上包括哪些人员,我们很难订定。 一个政治团体需要许多不同的官吏。 我们当然不能把一切经由选举或拈阄产生而供职的人员全称为“行政人员”。

    首先,例如祭司,他们的职责就有异于行政人员。其它,例如剧团经理和传达员也不能算是行政人员。 被选举为出国的外交使节亦然。 一般公职可分为三类。(一)行政人员全都在某种职司范围以内,负责指挥并管理全体公民——如一位将军在战场就指挥全体公民所组成的军队,或一部分公民——如妇女或儿童监护官各自指导他所管的妇孺。(二)

    经济人员,可以粮食管理员为例,也是由选举产生的,很多城邦设置这种官吏负责分配公民的食粮。(三)

    属吏或皂隶去接受差遣,从事公务,在较富庶的城邦,这些杂役就由公共奴隶担任。所有这些官吏中,只有那些在一定范围以内具有审议、裁决和指导责任的职司,才可称为行政人员,在这儿,指挥

    

 163

    政 治 学161

    权力尤为重要,这必然是属于执政。 但这些只是在文字上的辩解,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什么疑难。 这些名称及其含义都从未有人因发生纠纷而提请法庭审断,这只有在进行研究工作时顺便加以考察而已。对于一切政体,尤其是诸小邦的政体来说,分别行政机构的种类和数目,指出何者为维持城邦存在所必不可少,何者虽然并非必不可少,却在组成优良城邦上具有某些价值,这类问题都颇为重要。 在大邦中,对每项业务可能都要设置一个恰当的职司。 大邦的公民众多,需要若干人从事公职,这是不难轮到的;有些职司每人一生不过轮到一次,另一些职司虽一生不只一次,也得经过很长期间才会重又轮到;既然人选没有困难,则各项业务各设专职,就较一职兼理几项业务为合宜,享有专属,当然料理得较为妥贴。 相反,在小邦中,多种业务不能不由少数职司、少数人员来兼理。 邦内公民不多,就无法使许多人同时出任公职;即使一时都来服务,又有谁来相继?

    小邦有时也需要设置和大邦相同的各种机构,规定相同的职司和任期。 但大邦的每一职司终年都忙于他们所管的业务,小邦则必须隔好久才遇到一件事情。 所以尽可让它们的官吏兼任若干职司。 他们不会由于职司划分不清而引起纠葛;凡人户稀少的国家就不免要把各种职司当作“炙钎-灯柱”。

    但是我们须先阐明若干问题,然后才能有所论定。 要知道一个官员能兼管多少职司,首先须确切明白这一国内究竟要哪几种职司,以及哪几种职司虽非绝对必要,却也应予以设置。 第二,我们还应注意到,哪些事情就在各处就地设置

    

 164

    261政 治 学

    职官,哪些事情则应由一个集中的职司管辖全境。 譬如维持秩序就是一例:这里可以发生这样的问题:应不应在这一市集设置一个市场管理员,在另一市集则另任一人,或全境各处市集完全由一人来维持秩序。 第三,我们又必须考虑这样的问题:职司的配置应该以所司业务为依据,或以所管理的人们的类别为依据;例如以维持秩序来说,凡有关秩序的事项完全须由一个职司来维持,还是对于儿童或妇女各个类别的人们配置分别的管理人员。 第四,我们还须考虑到政体的区别。 这里的问题是:在一切政体当中,行政制度悉属相同,还是各别的政体就须设置各别的行政机构。不论它是平民、寡头、贵族或君主政体,其行政机构悉属相同,所异者只在其人员的来历不同,如贵族政体的行政人员出于文化人士,寡头政体的出于财富阶级,平民政体的出于自由人,各由不同或不相类似的阶级中选拔的公民来担任,还是跟着政体的差异,行政机构同行政人员一样,也得全都有所不同,还是在某些方面可适用同样的机构而在另些方面必须有所变更。如,对于某些政体,某一行政机构应该有强大的权力;至于另些政体,则应该削弱其权力。有些行政机构确实只是某一类的政体所独有,例如议事预审会就可举为一例。 这类机构不适合于平民政体,平民政体应采取议事会那种平民性的组织。 假若使公民议员时常集会,他们将荒废本业,因此由某一机构预先审查议案,确属有利于群众。 但是这种预审团体要是只限于少数人参加,它就成为寡头操纵的组织;议事预审会总是人数较少的,因此它总是寡头性质的。 在具有议事会及议事预审会两种组织的

    

 165

    政 治 学361

    城邦中,议事会是民主性质的,而议事预审会就用以节制平民势力,但是,在采取极端型式的平民政体中,公民大会包揽了邦内一切政事,甚至连议事会也等于虚设。 出席公民大会可以领取高额津贴的城邦就常常见到这样的情况:人们这样就不必照顾家务,尽可随时集会,裁决一切政事。 监护妇女和儿童的职官以及其它类似的监护官员,至于贵族政体,比对于平民政体较为适宜,平民的妻子的行为是不可能予以管理的;对于这类寡头政体,职司也不会发挥作用,那里的统治阶级的妻子习惯于奢纵的生活,又是不受教导的。关于这些问题已说得很多了。 我们现在要对于行政人员的任用进行详尽的研究。这里,造成任用方式上种种差别的,可以列举三类因素,(一)负责选任的人员,(二)受任的人员,(三)任用的手续。这三项因素各可有三种变异。(一)负责选任的人们可以是(A)全体公民或(B)只是部分公民。(二)能够被选任的人可以是(1)全体公民或(2)只是部分公民——而至于该是哪一个部分则由财产资格、或出身、或才能、或其它某种资格来决定。 比如在梅加拉,就只有从放逐中归国、曾经同平民派斗争的流亡人士可以被选任为执政。(三)任用的手续(α)可以出于选举,或(β)出于拈阄。 此外,上述各项的两个途径都可以两合而成为第三个途径,所以,在(一)项,可是(C)

    ,一邦中某些机构的行政人员由全体公民进行选任而另一些机构则由部分公民来选任;在(二)项,可是(3)

    ,一邦中对某些行政人员,全体公民都能被选,而另一些官员则只有某一部分的公民可以被选;在(三)项,可是,(γ)一邦中某些官员由选举法产生,另一些

    

 166

    461政 治 学

    则由拈阄法产生。这些项目所作的变异都可以衍生四种方案。 在基本上按全体负责选任的制度进行安排时,可组成这些方案:(子)从全体公民中应用选举法选取行政人员(A1α)

    ,_(丑)或者由全体公民中应用拈阄法产生(A1β)

    ——以上两者从全体中选拔时可以或把人民分别为部族、选区和宗社来进行选拔,直至各个分区全都轮到为止,或不作分区选拔,每次都全部从全体公民当中进行选拔——;(寅)

    从部分公民中应用选举法(A2α)

    ,亦或(卯)从部分公民中应用拈阄法进行选拔(A2β)

    ;但这也可能(辰、巳)在同一邦中,某部分官员由这一方法产生,而另一部分则由另一方法产生(A1γ)。

    类似地,基本上经由部分公民负责选任的制度进行安排时,可以组成这些方案,(午)从全体公民中应用选举法选取行政人员(B1α)

    ,或(未)应用拈阄法(B1β)

    ;(申)从部分公民中应用选举法(B2α)

    ,或(酉)应用拈阄法(B2β)

    ;但这可能在同一城邦中,某部分官员由这一方法选拔而另部分则由另一方法产生,也就是(戍)某些职司从全体公民中应用选举法而另些则应用拈阄法选举(B1γ)

    ,或(亥)某些职司从部分公民中凭选举而另些则凭拈阄(B2γ)来选拔。 这样,我们[择取了两合项目中之一(γ)而]删除了另外两个两合项目(C,3)

    ,就总共组成为了十二个方案。[这些各别的授职方案各类似于哪种政体?

    ][第一,]每一方案中有两类是属于平民性质的:(甲)

    经由全体公民负责选任,从全体公民中应用选举法(A1α)或拈阄法(A1β)选拔官员,或(乙)分别官员为两种,兼用选举及拈阄两法

    

 167

    政 治 学561

    (A1γ)。

    [第二,]若干方案是适合于共和政体的:当中一类为(甲、乙)经由全体公民负责选择,从全体公民中或凭选举,或凭拈阄,或用两者、(A1α)

    ,但实施时,不从全体公民中作为一个整体而连续进行,必须把全体公民划分为若干选区之后相继进行选拔。另一类为(丙)

    经由全体公民负责选任,而分别职司为两种,某些从全体公民中,另些从部分公民中选拔使用,至于选拔的手续就可由选举或拈阄或兼用两者(A3α、β、γ)。

    (丁)还有一类,只经由一部分公民负责选任,而全体公民则为被选人,但官员则可分为两种,各别应用选举和拈阄两法(B1γ)

    ,这类也可以用于共和政体,但是以倾向于寡头性质的共和政体为合适。(戊)

    如果经由一部分公民负责选任,让他们从全体公民中选拔某些官员,同时又可从部分公民中选拔另一些官员,对于选拔的手续则可以全凭选举或全凭拈阄,或兼用两者(B3α、β、γ)

    ,末一个方案也就可用于共和政体,但是以倾向于贵族政体性质的共和政体为合适。[第三,](己)经由部分公民负责,从部分公民中,或者凭选举或凭拈阄或兼用两者,选拔官员(B1α、β、γ)

    ,这一类方案适用于寡头政体。[第四]适合于贵族政体的方案是(庚)经由部分公民,从全体公民当中,凭选举法(B1α)

    ,或经由全体公民,于部分公民中,凭选举法(A2α)选拔官员。组织行政机构的各种方案就是这些,这些方案各各适合于各式各样的政体。 我们假如想完全了解哪种政体应采择哪一个方案,并了解那一机构应怎样任用它的人员,还应研究各种行政机构的职权的性质。 所谓“行政机构的职权”是指管理财赋或统率军务这样一类的职权;职权的各种类不同,如

    

 168

    61政 治 学

    一位将军的职权就不同于管理市场,检查贸易契约的一位商务官员的职权。

    章十六  议事、行政和审判三机能中,现在尚待考虑的就是最后一件事了。 有关法庭的诸问题,我们也当应用研究行政机构时所选用的办法一一给以论述。 这里发生变异的三项为(一)法庭的成员、(二)所受理的案件和(三)司法人员的任用手续。 第一项问题为组织法庭的法官从全体公民还是从部分公民中遴选。 第二项问题是从所处理案件为别,法庭有多少种类。 第三项问题为任用司法人员应凭选举还是应凭拈阄。让我们先确定法庭的种类。 它们共有八种。 其一是审查执政人员的措施和账目的法庭;其二,听断违犯城邦公共利益的普通案件;其三,专司违犯宪法案件;其四,处理对于民事和刑事的争执,包括由行政人员或由私人控诉的讼案;其五,至于私人间契约的纠纷,这类纠纷很多,是常发生的;其六,杀人案件;其七,外侨案件。 杀人案件有几类区别,各种案件可能在同一法庭审判,也可以组织不同的法庭,分别审判不同性质的杀人案。 区别为(1)预谋杀人;(2)并非故意的过失杀人;(3)

    杀人业经招认,而论罪就有不同意见,可以援引不同律例的案件;(4)起先因过失杀人而放逐国外的人,回来后又犯故意杀人罪的案件。 审判最后一种案件的法庭可以雅典的“里托法庭”为例,这样性质的案件虽然在大邦也是难得遇见的。 类似地,受理外侨案件的法庭也有两种:(1)处理客民和客民间的讼案,(2)处理客民和本邦公

    

 169

    政 治 学761

    民间的讼案。之后,第八种法庭裁判私人间细小的契约纠纷,争讼的币额仅为一至五特拉赫马,或稍大一些的钱债纠纷,这些讼案不须有许多陪审员来听断。对受理小额契约纠纷,以及杀人和外侨案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1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