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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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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政体不协调的人们:谁在平民政体中放浪于非民主的生活,谁在寡头政体中不守寡头生活的常态,谁在其它类型的政体中违背了那里通常的习俗。(丑)

    相似于对私人生活特殊的人们应进行监督,对于任何时刻在一邦中特别兴盛起来的部分也该予以注意。 对于这部分人所可引起的后患的预防和治疗,是(甲)

    把官职和事权时常授给那与之相反的部分——这里说的两个部分即品质和数量,亦即富室和贫民的区别,——俾使两个部分各得其平,或对贫富有所协调,或(乙)

    设法加强中产阶级。这样的政策可以遏止将由那个特别兴盛的不平衡部分发起变革的危机。(九)

    为政最重要的一个规律是:一切政体都应当订立法制并安排它的经济体系,使执政和属官不能假借公职,营求私利。 在寡头政体方面,对贪污问题应该更加注意。 群众对自己不得担任公职,不一定会感觉懊恼,他们甚至乐于不问公务,专管家业;但一听到公务人员正在侵蚀公款,他们就深恶痛绝;他们因而才感觉到自己在名利两方面都有所损失了。 如能完成这样的安排,受任公职都不能获得私利,平民和贵族政体就可以合并,而且这两种政体只能由这个途径使它们合并。经过这般安排,贵族阶级和平民群众可各得其所,各安其宜。 合乎平民政体的原则的是,这里全体公民都可以担任公职;合乎贵族政体的原则的是,这里实际上出任公职的全都是著名人物。 官职既然不能赚钱,就同时可兼备那两个政体的原则。 穷人因为公职无利可图,便宁愿执管自己的行业而无意从公;富户既不需公款来维持生活,就可以接受名位而为城邦克尽义务。 于是穷人将可凭其专心和勤奋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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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业渐兴,得以成为富户;贵族阶级从此不至于为任何或高或卑的人们所统治,也足以自慰了。为了防杜公款不被侵吞,凡征收人员都应在公职团体中当众交款,而账目则应当复制,以便分别交存宗社、分区和部族。 为了保证任何官员不用其它方法[如贿赂或索诈等]营谋私利,应订颁章程来奖励以廉洁著名的官员。(十)

    [最后,对于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都可以为之提供一条相似而又不同的规律。]在平民政体中,应保护富室。 不仅他们的产业不应瓜分,还应保障他们从产业所获得的收益;有些政体中暗中削减富室产业的方法也不容许。 阻止富室[强迫的,]甚至出于自愿的无益于公众而十分豪奢的捐献,有如设备不必要的剧团、火炬竞走以及类似的义务,也可说是一项良好的政策。 另一方面,就寡头政体而言,应仔细注意穷人的利益。 大凡可以由此取得小小功赏的职司应尽量任使穷人担任;如有富户侵凌穷人,处罚就应比富户侵凌富户所受的惩诫还要加重。 遗产必须按照亲属承继的规定付给应嗣受的后人,不得应用赠与的办法任意递传;而且每一个人都不要让他嗣受第二份遗产。 这样一来,产业的分配可能较为均匀,较多的穷子孙可以转为小康。 除了这些有关财产方面的建议以外,[其它如荣誉和礼仪等]都要力求在贫富之间平等,甚至应让政治权利较小的阶级——在平民政体中让富室,在寡头政体中让平民——稍占优先。 但是城邦政府的最高权力当然不在内;这些重要职司只能由具备十足政治权利的公民担任,至少大部分由他们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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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九  凡是力图担任一邦中最高职务、执掌最高权力的人们必须具备三方面条件。 第一是效忠于现行政体。 第二是具有足以胜任他所司职责的高度才能。 第三是适合于各该政体的善德和正义。 ——各个政体的正义如果在原则上各自有所不同,各邦公民的正义这一品德也会有相应的变异。 ——要是一人而不能兼备这三个条件,那就会发生怎样为之选择的疑问。 譬如,某甲符合于第二条件而具有将才,但也许他品德不佳,且未必效忠于现行的政体,缺乏那另外两个条件。某乙则为人忠义[但并非良将]。我们将何所取舍?这里,我们当作两方面的考虑;哪些是常见的通德,而哪些是难得的专才。 于是,以军事职司为例,我们必须将重点放在作战经验上,而宁愿以品德作为次要的条件;将才为世所稀有而善德则较易于找到。如果说到一个公产管理人员或是一个司库,就该遵循相反的原则来进行选择:这一类职务所要求的品德应该超越常规,至于计算财物的智能却是一般人们所共通具备的。 关于这三个条件,我们还得提出另一个疑问。 倘使一个人业已具备充分的才能和忠诚两条件,不是已足够胜任与之相应的公职么,又何必需要善德这另一条件?可是,世上不是尽有具备那两条件而缺乏自制其情操的人么?这种人即使对他的私业完全了解,也很自爱,却总不仔细料理他的家务;那么,这种人[虽对公务完全理解,也愿为之效忠]还不是一样的将会处处疏失么?

    我们也可以说,一般政体所建立的各种法制,其本旨就于谋求城邦的长治久安;大家拥护这些法制,一个政体可得维持于不坠。 这里,我们前面曾屡次讲到保全的重要办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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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保证一邦之内愿意维持该政体的人数超过不愿意维持的人数。还有一条绝对不该忽略的至理,而今日正是已被许多变态政体所遗忘了的,就是“中庸之道”。许多被认为平民主义的措施实际上是在败坏平民政体,许多被认为具有寡头性质的措施实际上是在损伤寡头政体。 坚持这两种政治主张的党人,各自都以为他们的政体的类型是唯一合理的,于是变本加厉地各自趋向极端。他们忽略了一个政体需要保持平衡,恰像——试举一物为例——一个鼻子应该保持其匀称。 人的鼻子要是在某种程度内偏离了正直的标准,而近似钩鼻或塌鼻的畸形,看起来仍旧不失为一个像样的鼻子。 但是过度的畸形变化便同脸上其它部分渐次失去匀称;如果畸形尽量发展,终变得极度的钩或塌,最后看来就竟然完全不成其为一个鼻子了。就鼻子而言是如此,就人身其它部分而言也是如此;再就各种政体而言也是这样。 寡头和平民政体两者虽然都偏离了理想的优良政体,总之还不失为可以施行的政体。 但两者如果各把自己的偏颇主张尽量过度推进,这就会使一个政体逐渐发生畸形变化而最终完全不成其为一个政体了。所以立法家和政治家应认清民主主义的诸措施中,哪些是保全民主主义的,哪些却恰好足以破坏一个平民政体;类似地,也须知道寡头主义的各种措施中,哪些是可以保全的,哪些却恰好足以破坏寡头政体。 如果不兼容富户和穷人,这两种政体都不能存在或不能继续存在。 因此,要是实施平均财产的制度,这两个体系都会消失而成为一个不同的新政体;过激的法律往往企图消灭富户或排除平民群众,然而以贫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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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存为基础的旧政体从此也必与之同时消失了。 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中的政治家们[对这些失于计虑,]往往铸成错误。例如,在群众意志超越法律权威的平民政体中,平民英雄们便习惯于将城邦分裂为两方,率领着平民这一方,攻击富户那一方。 他们所应取法的政策实际上恰好相反:随时出而为富户辩护。 在寡头政体中,也应采用相似的政策:寡头们应随时为穷人的利益辩护;他们所宣布的誓言恰好应该反过来。有些城邦的誓言就是这样的:“我深恶平民,当尽我力之所及,惩罚他们,以消除其祸害。 他们的思想实际上颠倒了;应该把誓言改为”我绝对不加害于贫民(平民)“。

    可是,在我们所曾讲到的保全政体诸方法中,最重大的一端还是按照政体的精神实施公民教育——这一端也正是被当代各邦所普遍忽视的。 就算是完善的法制,而且为全体公民所赞同,要是公民们的情操尚未经习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于政体的基本精神——要是城邦订立了平民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平民情绪,或者城邦订立了寡头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寡头情绪——终究是不行的。 就城邦而言,它也类似个人,可能缺乏纪律而失于放逸。[所以它也好像个人那样需要教育。]这里所谓的按照政体的精神教育公民,并非说要公民们学习寡头党人或平民党人的本领。 应该培养公民的言行,使他们在其中生活的政体,不管是平民政体或者是寡头政体,都能因为这类言行的普及于全邦从而收到长治久安的效果。 根据这个宗旨说来,现今各邦的实际情况都不相符合。 在寡头城邦中,执政人员的子弟都竞尚奢华,正当他们陷于浮夸的时候,平民的子弟却因劳作和锻炼而志气日强,体力日壮,一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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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乘,就会奋起而实施变革了。 在极端平民政体中,处处高举着平民的旗帜,而那里所行使的政策实际上恰好违反了平民的真正利益。这种偏差的由来在于误解了自由的真正含义。大家认为平民政体具有两个特殊的观念:其一为“主权属于多数”

    ,另一为“个人自由”。平民主义者先假定了正义在于“平等”

    ;进而又认为平等就是至高无上的民意;最后则说“自由和平等”就是“人人各行其意愿”。在这一种极端化的平民政体中,各自放纵于随心所欲的生活,结果正如欧里庇特所谓的“人人都各如其妄想”

    [而实际上成为一个混乱的城邦]。

    这是种卑劣的自由观念。公民们都应当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这里,我已经概括地说明了政体的变革及毁灭的诸原因以及保全和持久的诸方法。

    章十  但关于君主政体的毁灭原因及其保全方法还须继续讨论。 一般说来,以前已经讲过的,通涉于诸政体的原因和通用的方法,也同样适于君主政体和僭主政体。 君主政体具有贵族政体的性质,而僭政则为寡头和平民两政体的极端形式的复合;所以它比其它任何统治制度都更加有害于它的人民。 僭主政体由两种恶劣的体系合成,也就兼具了那两者的偏差和过失。 一长制的两种类型根本就各不相同而且简直是相反的。 君主政体的产生起源于君王或其家族的优异的才德和卓绝的功勋,从而树立了他们特殊的地位;建制的用意在于帮助国内较高尚的阶级能够跟平民群众相抗衡;诸王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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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于较高尚的阶级。 相反,僭主出身于平民群众,僭主初兴时,都装扮成为他们的保护人,领导他们对付贵要阶级任何不公道的损害。 历史表明了这一事实;我们可以这样说:大多数的僭主都以“群众领袖”的身分发迹起家,凭借他们攻击著名人物的本领以博得平民的信任。 但是,在各城邦人口繁庶以后,许多僭主的来历虽然的确是这样,另一些古代僭主却还有不同的途径。其中,有些本来是王室而野心特大,不以传统的职权为满足,因此建立了较为专制的统治。 另一些是曾经起先被推选为最高机构的执政人员,而在古代,第缪俄古(“民政官‘们)和色乌里亚(”监督“们)这类官职习于久任,就不难有机会窃据而为僭主。 另些则在寡头政体中,利用了那里主政机构并非多数人合议而由一人专管的机会。 所有这些情况都授予野心家以可乘之机,作为君王或执掌着某些其它要职,他就具备了能够进行僭窃的权力。 阿尔咯斯的斐登及其它若干人就初始为王而终于做了僭主。 另些如爱奥尼亚诸僭主和[阿格利根坦的]法拉利斯就是利用其它一些要职为踏脚石。 巴那伊修在里昂底尼,居伯塞卢在科林斯,庇雪斯特拉托在雅典,狄欧尼修在叙拉古,及其它若干人在他们的各邦内,则以群众领袖为其僭业的开始。王制,我们刚才说过,可以归于贵族政体。 王制以功业为基本,同贵族政体的性质相似。 这可以是个人或家族具有优异的品质,或他们的功业曾经造福邦国,或两者兼备而且还具有卓越的才能。 凡受到爱戴而登上王位的人们必定是他们的恩德业已遍及于城邦或民族,或他们的美名已经使大家确信他们能加惠于城邦或民族。 列王,如雅典的科特罗斯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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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全邦从败亡中拯救出来,使人民免遭敌国的奴役,如波斯的居鲁士曾是波斯人的解放者;其它如拉栖第蒙和马其顿的君王,或是[在伊庇罗斯的]莫洛修人的王族,都曾有过开疆拓土的勋绩。 设置一个王位的用意是在给社会安排一个保护人,使各家的产业全都获荫庇而受到保卫,可免除一切欺侮或压迫。 至于僭主政体,我们已经屡次说过,则恰好相反。除了僭主自己的利益之外,僭主政体不关心任何公众的利益。僭主所重视的只是寻欢作乐,贤王所倚重的则是善德。 两者异趣,因此他们所追求的也各有不同;僭主日谋积累他的财富,而贤王只求声名的永垂。 王室的卫队都是本国公民;僭主的卫队则是雇佣外籍军人。僭主政体[既是两者的复合,]显然兼具寡头和平民政体的弊病。 它从寡头政体上承袭了积累财富的目的;一个僭主维持其卫队和豪奢的生活完全依赖财富。僭主,有如寡头们,都不信任平民群众,所以不让他们获得武器。 僭主政体也采用跟寡头统治相同的方针以压迫平民,把他们逐出城市,疏散到乡郊。 它又从平民政体上接受了仇视贵要阶级的气息及或明或暗地损害著名人物的政策;僭主们时常流放贵要,认为他们正是自己的劲敌,留在国内会妨碍着自己的权势。 贵要们的确可以不利于僭主,贵要们或是想自己执政,或是因不愿成为虐政下的奴隶,常常会联合起来进行反抗僭主的活动。 因此伯利安德对另一僭主司拉绪布卢所作摘除田畴间高大黍穗的劝告,他的用意就直指向这些贵要,暗示司拉绪布卢应随时芟刈邦内杰出的人物。曾经讲过,君主制度各邦中发生革命的原因应该相同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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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立宪诸政体的各邦。 不义、恐怖和鄙薄往往为人民背叛其君主的原因。 不义的严重者为肆无忌惮的凌辱和没收他人的财产,这两者最容易激起反抗。 在僭主政体和君主政体中所发生的革命,其目的及其原因相似,也类似于[其它]诸政体中那些革命者的目的。 独断的统治者们总是名位煊赫而又富于资财;而名利两者恰好是人人的大欲。 革命的锋芒有时直接指向君主的人身,有时则目的在于倾覆其权位。 由凌辱所激发的叛乱通常报施在人身上。凌辱的种类很多,但是所有各式各样的凌辱所造成的结果则同样是受辱者的忿怒。 凡是在忿怒狂热的时候直接冒犯君主的人们一般都没有什么野心,而只是怀有私恨,志在复仇罢了。 在雅典,哈谟第俄和阿里斯托盖顿的袭击庇雪斯特拉托族僭主兄弟缘于哈谟第俄的妹妹受到了侮辱而自己也被欺凌。 哈谟第俄为了妹妹投袂而起,阿里斯托盖顿为了友谊也奋不顾身。〈此外,在安布拉基亚也曾经有谋杀僭主伯利安德的事件,当他同所宠幸的少年亲昵的时候,嬉言问他是否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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